勘察、设计合同中承办人的报酬能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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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中的承包人的报酬能否优先受偿

实践中,对勘察设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第286条有不同的意见。支持勘察、设计合同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工程合同的范围,被拖欠工程款的勘察人、设计人可以按照合同法和司法解释行使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的性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产生的欠款不能适用《合同法》286条。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施工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建筑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由此可见,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设计人投入的主要是劳务,发包人获得的是勘察、设计人智力成果。一般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占整个工程建设费用的3-5%,有的甚至会更低,且基本没有材料、设备等投入。而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施工过程中,通常材料费用占到了施工总费用的50-60%,这部分材料将随施工的进程逐步物化到整个建筑物中。《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工程款的拖欠问题,是为了强化对承包人的特殊保护,为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一个法律途径,以维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可操作性看出,《合同法》第286条款更适用于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根据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勘察、设计工作应在建筑、安装合同签订前完成。实践中,并不排除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因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得不到批准或者由于业主的原因在项目发包前终止项目实施的情形。此后,施工合同不会签订,建筑物不会出现,法定抵押物不会存在。这种情况下,勘察、设计合同的优先权将得不到落实。根据梁彗星教授的解释:合同法里所谓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作狭义解释,仅指《合同法》第269条第2款中的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不包括在内。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注意到了普遍存在的"烂尾楼"现象,对工程没有竣工的半截子工程,承包人也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费、设计费是否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一般认为,虽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这三类合同所包含的意义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民工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在施工行业中的稳定性,避免因为拖欠工程款影响了民工的工作、生活,避免对在建工程造成不必要的隐患。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形成的是因提供技术服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勘察、设计资质要求更为严格,且这些单位往往是国家控制或者授权的专业机构,其债务并不影响到身后若干弱小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因此不能将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合同法》第286 条之规定,判定他们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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