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之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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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200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

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

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7.3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2.28亿股。

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5.78亿元。

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

而其董事长许宗林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2004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14.44亿元,每股收益为-5.04元,股东权益为-3.4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1元。

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

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

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

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虚假理财产品案例分析与应对策略

虚假理财产品案例分析与应对策略

虚假理财产品案例分析与应对策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金融业务的融合,虚假理财产品案例也时有发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虚假理财产品案例,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识别和应对风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虚假理财产品案例分析1. XXX公司理财诈骗案XXX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宣传其所谓的独家理财产品。

然而事实却是,该公司并没有真实的投资渠道,运作模式构成了庞氏骗局,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2. XXX平台非法集资案XXX平台以P2P借贷的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理财项目。

然而,该平台实际上没有合法的金融牌照,资金流向不透明,最终导致大量投资者本金无法取回。

3. XXX银行柜台理财欺诈案XXX银行柜台销售人员以虚假宣传手段,向客户推销高风险、低流动性的理财产品。

这些产品在风险揭示、投资期限等方面存在误导,最终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二、应对策略1.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认知通过宣传、教育、媒体等途径,提高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认知,并加强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

只有真正理解了风险,才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选择合规机构和产品投资者应当选择有合法牌照的金融机构和产品,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机构的牌照和监管信息来核实其合规性。

3. 注重风险分散和资产配置投资者应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产品和标的物,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个项目或平台。

同时,合理配置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不同的资产类别,以降低整体风险。

4. 监督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虚假理财产品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和投诉渠道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维权请求,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

6. 引导投资者做好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真实典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真实典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2010年至2015年间,张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5000余万元,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

(一)基本事实1. 2010年,张某以公司名义向市民宣传,承诺投资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年收益率可达15%。

2. 张某通过虚假宣传,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骗取市民信任,大量市民纷纷投资。

3. 张某将集资所得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偿还债务、购买豪车等,并未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4. 2015年,张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市民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二)涉案人员1. 张某:涉嫌非法集资罪。

2. 投资者:共100余人,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1. 非法集资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张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2)张某所集资金未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

(3)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到期债务,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1. 投资者损失赔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责任主体(1)张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张某的雇主,在张某任职期间,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投资者损失赔偿的具体实施(1)张某应当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投资者的诉讼费用等。

段宏楠案件法律分析(3篇)

段宏楠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段宏楠,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山东省莱芜市人。

2018年,段宏楠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审理,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判决段宏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段宏楠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客观要件段宏楠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具体表现为:段宏楠虚构自己具备投资、融资能力,以高回报为诱饵,向他人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

在借款过程中,段宏楠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财务状况,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3)主体要件段宏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属于自然人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段宏楠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2. 诈骗罪的法律适用(1)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3)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犯罪故意段宏楠在犯罪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杨刚刚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刚刚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刚刚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1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国民张雪杨洪齐艳【审理法官】马国民张雪杨洪齐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刚刚;张丽萍【当事人】杨刚刚张丽萍【当事人-个人】杨刚刚张丽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刚刚【被告】张丽萍【本院观点】本案中,杨刚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丽萍涉嫌刑事犯罪,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刚新出示证据《网络截图》,拟证明张丽萍带领***刚参加了传销活动,***刚说没有钱,张丽萍说可以借给***刚钱,本案不是民间借贷行为,是传销行为。

张丽萍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这个和张丽萍一点也没有关系,***刚参加蓝天格瑞与张丽萍没有任何关系,是***刚和他同学的事情,***刚是和张丽萍借的钱,张丽萍从银行取的,然后给了***刚钱,***刚给张丽萍打的借条。

除以上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丽萍涉嫌刑事犯罪,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刚认为其系被害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刚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行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关于借款事实,有***刚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且***刚不认可该事实,却在借条出具后至本案审理前一直未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或提起诉讼、报案等形式进行维权,故***刚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非法集资被骗该怎么办

非法集资被骗该怎么办

导读:非法集资被骗怎么办?应立即报警,并收集相关证据协助调查。

集资诈骗罪认定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公众资金对象及数额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条件包括数额、公众数量、损失等。

一、非法集资被骗该怎么办1.非法集资被骗,受害者应立即报警处理。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这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2.报警后,相关执法机关将展开调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并尽力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3.在报警的同时,受害者也可以积极收集与非法集资相关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更好地协助执法机关进行调查。

4.受害者还可以向相关机构咨询法律建议,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能的救济途径。

5.非法集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应保持警惕,不轻信他人承诺的高额回报,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犯罪手段需符合诈骗方法的特征,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3.犯罪对象需为公众资金,即非法集资行为涉及的资金来源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4.犯罪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即非法集资的数额需达到较大程度,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执法机关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审判程序。

对于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非法集资的立案条件非法集资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集资行为需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也需达到一定金额。

2.非法集资行为需涉及一定数量的公众,即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户数达到一定数量,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户数也需达到一定数量。

3.非法集资行为还需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手把手教你处理商业诈骗案件

手把手教你处理商业诈骗案件

手把手教你处理商业诈骗案件商业诈骗案件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面对这些案件,我们需要有一定的应对策略和处理手段。

本文将手把手地教你如何处理商业诈骗案件,以帮助你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企业的利益。

1. 保持警惕,提高风险意识首先,对于商业诈骗案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提高风险意识。

商业诈骗手段繁多,常见的有虚假投资、假冒品牌、电信诈骗等。

了解这些诈骗手段,掌握其特点和套路,可以帮助我们更早地发现和避免被骗。

2.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其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商业诈骗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应该建立起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和业务流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

此外,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警惕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3. 寻求专业帮助,保护自身权益当遇到商业诈骗案件时,我们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保护自身权益。

可以咨询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流程,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此外,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举报诈骗行为,寻求他们的协助和支持。

4. 收集证据,维护法律权益在处理商业诈骗案件时,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我们需要保留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邮件、短信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给执法机构或法院。

此外,如果有可能,可以联系其他受害者,共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5. 寻求和解或诉讼,追回损失最后,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可以选择寻求和解或诉讼的方式来追回损失。

在与对方进行谈判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理性地分析和评估对方的诚意和能力,以避免再次受骗。

如果和解无望,我们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商业诈骗案件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困扰,但我们可以通过保持警惕、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寻求专业帮助、收集证据和追回损失等手段来处理这些案件。

希望本文的指导能够帮助你更好地应对商业诈骗,保护自己和企业的利益。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院关于养老诈骗案件的特点分析及防范建议

法院关于养老诈骗案件的特点分析及防范建议

法院关于养老诈骗案件的特点分析及防范建议法院关于养老诈骗案件的特点分析及防范建议养老诈骗案件是近年来社会上频繁发生的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

这类案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以各种假借养老保险、投资理财、养老院收费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

由于老年人普遍缺乏对新型诈骗手段的认识和警惕性较低,使得养老诈骗案件屡禁不止。

以下是法院对养老诈骗案件特点的分析及相应的防范建议。

特点分析:1. 目标对象为老年人:养老诈骗案件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其主要原因是老年人对新型诈骗手段缺乏认知和防范意识。

加之老年人通常有一定的养老金或退休金,成为不法分子攫取利益的重要对象。

2. 假冒养老机构:养老诈骗案件常常以假冒养老机构的名义进行,利用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迫切需求进行欺骗。

这些假冒养老机构常常提供虚假的养老保险、理财产品等,使老年人上当受骗。

3. 利用种种理由诱导老年人交付财物:养老诈骗分子以各种理由诱导老年人交付财物,如以购买假药治疗老年疾病、升级养老院条件、缴纳虚假的保险费等名义进行诈骗。

这些理由常常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造成老年人的误解和迷惑。

防范建议:1. 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知识宣传:通过社区、媒体等渠道,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使老年人能够更好地辨别和防范养老诈骗行为。

2.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辨别真伪机构,选择合法、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

3. 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减少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间,严惩养老诈骗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 增加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老年人多和家人、朋友等密切联系,建立稳固的社会支持网络,共同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和经济情况,及时发现和防范养老诈骗风险。

综上所述,养老诈骗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建议是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重点关注。

通过加强老年人的法律知识宣传,建立备案制度及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养老诈骗行为,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和安全。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9.袁钢志洗钱案10.周张成洗钱案案例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

集资诈骗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

集资诈骗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Ⅰ,典型案例一、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等集资诈骗案(一)案情简介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甲以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展经营需要资金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用郑乙(在逃)等集资团队,虚构“新三板上市”的事实,夸大与“美锦”“百弘”等知名公司的合作,以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1547名投资人非法集资489619403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65019321.1元,其中80006525.69元注入其名下五家公司,投入生产经营资金33489235.47元,剩余资金刘甲本人不能说明用途。

2016年5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查封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武宿综合保税区的土地[证号:并政经开地国用(2014)第00012号]及建筑物。

2016年8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查封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阳曲县泥屯镇某村的土地及建筑物。

2016年12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查封郑丙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君领小区×单元16××、17××室房屋。

2016年12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查封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姚村镇南峪村东的工厂、办公楼及厂区土地。

另查明,2016年4月3日17时,被告人刘甲被依法传唤到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接受讯问。

(二)判决结果1.被告单位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50万元。

2.被告人刘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已查封的被告单位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武宿综合保税区的土地及建筑物和位于姚村镇南峪村东的工厂、办公楼及厂区土地依法拍卖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山西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刘甲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4.侦查机关查封的山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阳曲县泥屯镇松树村的土地及建筑物和郑丙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君领小区×单元16××、17××室房屋由其依法处置。

假冒投资机构的财务诈骗案例分析与应对

假冒投资机构的财务诈骗案例分析与应对

假冒投资机构的财务诈骗案例分析与应对简介:假冒投资机构的财务诈骗行为近年来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揭示和应对这类案例对于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假冒投资机构的财务诈骗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应对措施和预防机制。

一、案例概述某年某月某日,某A公司报警称自己被一家名为“B投资集团”的机构拖欠了大笔资金,并且这家机构已经停止运营。

调查发现,“B投资集团”以虚假的宣传和高额的回报率吸引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资金大部分被挪用。

二、案例分析1.诈骗手段通过制造诱人的宣传资料和虚假的投资业绩来吸引投资者,然后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诱使投资者将大笔资金投入该机构。

同时,该机构采取了虚假记账和资金挪用的手段,将投资者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偿还一部分旧债。

2.投资者受损由于投资者被承诺高回报率,很多人盲目投入大量金钱,希望取得高额收益。

然而,当他们发现被骗后,发现事情已经无法挽回,损失了巨额资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监管不力在该案例中,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B投资集团”是一个虚假机构,从而导致该集团能够长期进行诈骗活动。

监管部门在加强对投资机构的审查和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三、案例应对与预防1.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虚拟投资机构的审核和监管。

同时,加强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共同打击投资诈骗活动。

2.加强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机构时应该谨慎,要通过查证注册信息、核实资质、了解机构运作等方式,避免盲目跟风或贪图高回报而上当受骗。

同时,加强对投资风险的普及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通过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减轻受骗投资者的经济压力,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

4.加强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提升投资机构的系统安全性。

非法集资及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法律应对

非法集资及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法律应对

非法集资及金融诈骗案例分析与法律应对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公众利益,也严重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信誉度。

本文将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法律应对的有效手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非法集资案例。

在某县城,一家名为“夕阳红”的公司诱导群众投资理财,在短短半年内吸引了数百人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当投资者要退出时,发现公司已经消失,所有资金烟消云散。

该案例反映了非法集资的典型特点: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随后突然失踪,资金无法追回。

非法集资往往以名义合法的投资公司、平台等形式存在,利用投资者贪婪和对高回报的追求,进行诈骗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

另一个常见的金融诈骗案例是网络P2P平台的诈骗现象。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P2P平台逐渐成为大众投资理财的首选。

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P2P平台进行金融诈骗。

比如,某家P2P平台宣称年化收益高达20%,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当投资者试图提取资金时,平台始终无法给出明确答复,最终宣布破产。

这种行为属于“跑路”类型的诈骗,通过虚假承诺吸引投资,最后把投资人的本金变为乌有。

这种金融诈骗案例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的信任,也削弱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可靠性。

对于这些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行为,应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手段进行应对和打击。

首先,要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要进一步明确定义,规定刑法处罚和民事责任。

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刑事处罚措施,加大对行为者的打击力度。

其次,要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威性。

政府应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监管机构要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行为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投资者保护。

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2024版经济犯罪案例分析及反制策略

2024版经济犯罪案例分析及反制策略

提高执法效能
加强执法机关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 能力,确保经济犯罪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推动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反经济犯罪合作,加强与相关国 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打击跨国经 济犯罪的国际合作网络。
THANKS.
贪婪心理
对金钱和物质的过度追求,导致铤而走险。
侥幸心理
认为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或受到惩罚,从而铤而走险。
组织因素
组织结构缺陷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经济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企业文化缺失
缺乏健康的企业文化,员工缺乏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激励机制不当
企业激励机制过于强调业绩和利润,忽视道德和合规要求。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确保经济犯罪案件得到及时、准确、公正的处理。
加强跨部门协作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 送、案件协查等方面的无缝对接,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 力。
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员工行为 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特点
经济犯罪具有贪利性、法定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其中,贪利性是经济 犯罪的共同特征,也是经济犯罪行为人追求的目标。
类型与手段
经济犯罪类型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不同, 经济犯罪可分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等。
经济犯罪手段
经济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包括欺诈、贪 污、挪用公款、偷税漏税、走私、洗钱 等。这些手段往往具有智能化、专业化、 团伙化等特点。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法律对杀猪盘案件处理(3篇)

法律对杀猪盘案件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杀猪盘”案件因其隐蔽性、复杂性、社会危害性等特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杀猪盘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通过虚构身份、编造虚假信息,与受害者建立信任关系,进而实施诈骗的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杀猪盘案件的处理方式。

二、杀猪盘案件的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虚构身份,利用虚假信息与受害者建立信任关系,使受害者难以察觉。

2. 犯罪过程复杂:从建立信任关系到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会采取一系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假交易平台等,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3. 社会危害性大:杀猪盘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对受害者财产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同时,还可能导致受害者陷入更大的困境。

4. 犯罪团伙组织严密:杀猪盘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犯罪分子,他们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三、杀猪盘案件的法律处理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诈骗过程、涉案资金等。

2. 侦查手段(1)技术侦查:利用网络技术,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工具、网络行为等进行监控,获取犯罪证据。

(2)现场勘查:对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办公场所等进行勘查,寻找犯罪痕迹。

(3)调查访问:对受害者、证人等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案件情况。

3. 案件审理(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2)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4. 刑事处罚(1)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管美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管美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管美华,女,原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

2018年,管美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管美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将对管美华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管美华在2015年至2017年间,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

具体事实如下:1. 管美华以购买保健品为名,骗取他人钱财。

她谎称自己认识某知名企业的高层领导,可以帮忙办理低价购买保健品的业务,骗取他人信任后,收取高额手续费。

2. 管美华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财。

她谎称自己认识某知名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以帮忙介绍工作,骗取他人信任后,收取高额中介费。

3. 管美华以投资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她谎称自己投资某项目,需要资金周转,骗取他人信任后,收取高额利息。

三、法律分析1. 管美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管美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对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管美华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管美华应当承担单独的刑事责任。

3.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在本案中,管美华的犯罪手段恶劣,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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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之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敬启者:经与蓝天妻子白云等人的当面沟通及对网络新闻媒体报道的了解,我们了解到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基本事实,在对案情进行法律分析后,现针对本案目前了解的案情提出初步法律意见如下:一、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基本案情广州市厚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土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夏某,股东为李某、朱某、甘某,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旗下设立中大财富网络投资理财平台(以下简称中大财富平台),该平台分有业务部、财务部、风控部、网络运营部、法务部、行政人事部、后勤保障部,其中网络运营部又分为客服部,技术部,网络推广部,市场部,档案部,财务部。

蓝天担任中大财富平台风控部总监,负责带领整个风控团队的运作,工资待遇为1.5万元/月,没有提成,也不存在其他利润分红等收益。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显示:中大财富平台是一个专业的网络借款、投资理财的网络平台,立足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的零风险商业模式,为有借贷需求的商圈内商户和有理财需求的投资人搭建一个专业、安全、高效、透明的全国专业市场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承诺的投资年化收益率高达22.4%。

同时,网络显示该平台官网的广告语为“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零风险商业模式”、“中国最安全,最具特色的P2P金融服务项目”、“收益可观、安全稳健”等。

2014年12月,因中大财富平台出现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额度等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最终在2015年1月26日时,资金断裂,无法提现,多名投资者前往该投资平台办公室追计欠款未果而报警。

同时,报道显示警方调查结果为:犯罪嫌疑人甘某等3人利用掌握的广州中某布匹市场环某纺织城6年(自2012年到2017年)经营权的便利条件,使用纺织城商户个人身份信息、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借商户名义虚构借款事实,以“商户贷”的形式进行公开“约标”。

同时,甘某还要求商户提供银行账号、即时转账委托书等资料,便于其将骗取的贷款转移。

2015年4月16日,蓝天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天河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且正处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当中。

公司涉案金额约7000万元左右,而蓝天本人涉案的金额在600万元左右。

二、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幅度分析(一)根据本案了解的基本案情,如相关信息属实,则厚土公司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蓝天作为公司风控部总监,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亦极有可能因知悉公司内部运作模式仍继续协助公司运营骗取他人资金而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综上,如新闻报道的情况属实,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同时,根据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点第(八)项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我国法律认可的P2P网贷平台仅具有中介性质,仅提供媒介服务。

另,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结合本案案情及上述法律规定分析可知,公安机关据以认定厚土公司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事实为甘某等人利用对某纺织城经营权,假借商户名义,向投资人虚构借款项目,募集大量贷款并隐匿据为自有。

如公安机关认定的该法律事实为真,则厚土公司确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另,根据厚土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市场调研;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设计;维护;网页设计”显示可知,厚土公司并不具有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集资金的权限,故而被公安机关将其旗下中大财富平台募集资金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

其次,依据我国法律对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定性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新闻报道的中大财富平台官方网站上大量存在的诸如:“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零风险商业模式”、“中国最安全,最具特色的P2P金融服务项目”、“收益可观、安全稳健”等广告宣传用语,已明显使得中大财富平台超脱了我国法律对P2P网贷平台中介性质定性,以“大业主连带担保”的形式免除投资人的疑虑进而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同时,其所谓的“零风险”、“最安全”等广告用语亦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对于广告用语的限制性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厚土公司的此类广告词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中大财富平台在向投资人展现担保责任主体、发布“虚假广告”的同时,亦向投资人承诺高达22.4%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如此“零风险”、“高回报”投资方式,必然吸引大量投资人投资其平台项目,进而达到其募集巨额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这就是公安机关认定的厚土公司存在的“以诈骗的方法”骗取投资人资金的形式。

综上,如本案现有案情属实,则厚土公司极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蓝天作为本案厚土公司风控部总监,与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共同负责中大财富平台的运营。

且其带领的风控部主要职责是通过多方尽职调查向投资人提供平台所展示的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保证该报告信息的真实、可靠性,间接向投资人保证着该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如果公安机关最终固定的证据材料显示的案件事实与本案目前了解的案件事实一致,厚土公司确实存在利用对某纺织城经营权,假借商户名义,向投资人虚构借款项目的事实,则中大财富平台上显示的投资项目必然存在大量虚假项目,那么,蓝天作为风控部的总监,势必难以摆脱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嫌疑,则蓝天亦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二)因暂未触及任何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故而蓝天等人的大致量刑幅度暂时无法确定。

虽然目前公安机关指控厚土公司的诈骗金额约为7000万元、蓝天的诈骗金额约为600万元,但实际犯罪数额的认定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所统计的为准,而不以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为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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