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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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不 明 确
(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件 在认 定 中被 弱 二 “ 要
化
实 践 中没有 统一 的标 准 , 各地 掌握 不一 。 多 很 地方 仅 仅 以集 资对 象 的数 量 的多 少作 为 社会 公 众 的判 断标 准 , 为 涉及 的人 数 多就 是 社会 公众 . 认 人 数少 就 当作对 象 特 定来 认 定 。这 种认 定 方式 忽 视
( ) 非 法 占有理 解 有误 , 集 资诈 骗 中的 占有理 2对 将 解 为 民法 中的 占有 。 民法意 义 上 “ 非法 占有 ” 仅仅 是 指行 为 人对 物 在事 实 上 的非 法管 领状 态 。刑法 意义上 的“ 非法 占有 ” 是 指将 他 人之 物 据 为 己有 , , 以 自己所 有 的心态 占有他 人 之 物 。而实 践 中往 往 弱 化 “ 法 占有 目的 ” 准 , 占有 理 解 为 民法 上 非 标 把 的 占有 这种 状态 ,而 不考 虑 是否 有据 为 己有 的意 思 。( ) 3 推定 的运用 , 致认定 结 果不 一 。“ 导 非法 占 有 目的 ” 是行 为人 的主 观心 理状 态 . 没 有供 述 的 在 情况 下 ,需要 办 案 人员 运用 刑 事 推定 的 方法 予 以 判 断认 定 , 但对 推 定 中 “ 大盖 然 性 ” 理解 是 因 极 的 人 而异 的 , 这必 然导致 个 案认定 的不 一 。 ( ) 否属 于“ 社会 公 众 募 集 资金 ” 认 定 三 是 向 ,
当前 办理 集资诈骗 犯罪 中遇到 的主要 问题 ( ) 与非 罪、 罪与彼 罪界 限 不清 一 罪 此 有些 地 方对 集 资诈 骗 罪 的构 成缺 乏 明 确 的认
一
、
识 。一种倾 向是将 民事 纠纷作 为刑 事案件来 对 待 。 典 型的情形 有 : 企业 主 由于生产 经营 的需要 而 向特 定 的对 象集 资 , 因经营不 善不 能兑 现承诺 的利息 后
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 关键词 】 集资诈骗 罪 ; 融诈骗 罪 ; 金 集资诈骗 案件 ; 司法认 定 ; 非法 占有 【 中图分类号 】 94 5 D 2.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4 9 (0 0 0 — 1 10 10 — 9 7 2 1 )5 0 2 — 5
了对 行 为人 主观 意 图 的考 察 ,没有 考 虑行 为 人 的
这种 弱化体 现在几 个 方面 :1 在 司法 实践 中 . () 客 观归罪 的现 象普遍存 在 。 些地方仅 凭集 资款没 有 及 时返 还或 不能 偿 还就 推定 行 为 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认 真 分 析 行 为 人 未 偿 还 集 资 款 的原 因 不
收 稿 日期 :0 0 0 — 8 2 1— 9 0
主观 意 图是 向特 定 的对 象募 集 资金 ,还是 向社会 公 众 公开 募集 ,往往 把 对 特定 的众 多 人募 集 当做 公 开募 集 , 而把 具 有公 开 性募 集 的故 意 , 因为募 却
作者简 介 : 何德 辉(99 )男 , 17一 , 浙江义 乌人 , 南京 大 学法律硕 士 , 江省金 华 市人 民检察 院公 诉处 副处 长。 浙
意 图 、 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 象 、 为 方 式 上全 面 去 考 虑 . 行 行 因而 导 致对 问题 的定性 不准确 。
的错 误认识 , 而将 自己所 有 的资金 自愿交 给行为 从
( ) 四 诈骗数 额认 定 不严谨 , 有统一 的标 准 没 某 市存 在对 于集 资 诈骗 数 额 的认 定不 严谨 的 现 象 。 为 只要构 成 犯罪 就行 , 认 多一 点 少一 点没 有 太 大 的关 系 , 数额 上 的差错 与量 刑并 无 太大 关 系 。 这是 一种 认识 上 的偏差 , 需要 观 念上 改 变 。同 时 , 对诈 骗数 额 的认 定各 地缺 乏 统一 的标 准 。有 的按 照犯 罪所 得金 额来 计算 诈 骗 数额 :有 的则是 按 照 受 害人 损 失 的数额 来计 算 诈骗 数 额 ;有 的按 照犯 罪总集 资 额来计 算 诈 骗数 额 等 。更 为严 重 的是 有 些 地 方 对 所 有 情 况 不 加 区 分 的统 一 适 用 某 种 标 准 , 成 明显 的不合 理 。司 法实 践 中 , 造 亟待 一种 能 够 科学评 价社 会危 害性 的金额 计算 标准 。 ( ) 五 对职 业介 绍人 定性存在 争议
或红 利 , 至 导致 血 本无 归 , 时 由于 涉案 的对象 甚 此 众多 , 社会 影 响大 , 些地 方 容 易 以影 响社 会 稳定 有 为 由而将 此 当做 刑事 案件来 对待 : 另外一 种倾 向是 集 资诈骗 犯罪作 为非 法吸 收公众存 款犯 罪来对 待 。 由于该两 罪 的主要 区别 在 于主观故 意 . 而主观上 的 东西 往往很 难用 证据形 式证 明 , 并且 集资诈 骗罪 存 在一个 追偿 返还 被害人损 失 的问题 , 因此有 些地 方 往往 将集 资诈 骗 案件 弱 化 为非 法 吸收 公 众存 款 案 件处理 。特别 是在 金融危 机 的形 势下 , 这种 弱化处 理有 时甚至被 披上保 护企 业 的外 衣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00 第 5 21年 期
法律治理
集 的人数 较少 而 当做 是特 定 对象 募集 。有些 地 方 又过 分强 调 主观故 意 的标 准 ,而 且容 易 产 生行 为 人有过 向社 会公 众 集 资 的供述 ,就可 认 定 的机 械 化 标准 。总之 , 对社 会公 众 的认 定 , 有从 主 观 的 没
《 肃行政 学院学报 }0 0年 第 5期 甘 21
法律治理
集资诈骗罪认定 的难点及对策
何 德 辉
( 江省 金 华 市人 民检 察 院 , 江 金 华 3 1 0 ) 浙 浙 2 00
【 摘 要 】 资诈骗犯 罪是 市场经济条件 下资金与发展 之 间矛盾 的产物 , 为头号的金 融犯 罪形 式 , 金 集 作 在 融诈骗 罪的体 系中占有重要 地位 。受全球金 融危机的影响 , 来 , 国各地集 资诈骗 案件 频繁发生 , 近年 我 手 段翻新 , 严重破坏 了社会和金融秩序 。为此 , 们结合吴英 集资诈骗 案等 实践和体会 , 我 对该 罪司法 实践 中 的罪与非 罪、 法 占有 目的、 非 社会 公众 、 诈骗数额 、 职业介绍人 的处理 等方面的难题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
(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件 在认 定 中被 弱 二 “ 要
化
实 践 中没有 统一 的标 准 , 各地 掌握 不一 。 多 很 地方 仅 仅 以集 资对 象 的数 量 的多 少作 为 社会 公 众 的判 断标 准 , 为 涉及 的人 数 多就 是 社会 公众 . 认 人 数少 就 当作对 象 特 定来 认 定 。这 种认 定 方式 忽 视
( ) 非 法 占有理 解 有误 , 集 资诈 骗 中的 占有理 2对 将 解 为 民法 中的 占有 。 民法意 义 上 “ 非法 占有 ” 仅仅 是 指行 为 人对 物 在事 实 上 的非 法管 领状 态 。刑法 意义上 的“ 非法 占有 ” 是 指将 他 人之 物 据 为 己有 , , 以 自己所 有 的心态 占有他 人 之 物 。而实 践 中往 往 弱 化 “ 法 占有 目的 ” 准 , 占有 理 解 为 民法 上 非 标 把 的 占有 这种 状态 ,而 不考 虑 是否 有据 为 己有 的意 思 。( ) 3 推定 的运用 , 致认定 结 果不 一 。“ 导 非法 占 有 目的 ” 是行 为人 的主 观心 理状 态 . 没 有供 述 的 在 情况 下 ,需要 办 案 人员 运用 刑 事 推定 的 方法 予 以 判 断认 定 , 但对 推 定 中 “ 大盖 然 性 ” 理解 是 因 极 的 人 而异 的 , 这必 然导致 个 案认定 的不 一 。 ( ) 否属 于“ 社会 公 众 募 集 资金 ” 认 定 三 是 向 ,
当前 办理 集资诈骗 犯罪 中遇到 的主要 问题 ( ) 与非 罪、 罪与彼 罪界 限 不清 一 罪 此 有些 地 方对 集 资诈 骗 罪 的构 成缺 乏 明 确 的认
一
、
识 。一种倾 向是将 民事 纠纷作 为刑 事案件来 对 待 。 典 型的情形 有 : 企业 主 由于生产 经营 的需要 而 向特 定 的对 象集 资 , 因经营不 善不 能兑 现承诺 的利息 后
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 关键词 】 集资诈骗 罪 ; 融诈骗 罪 ; 金 集资诈骗 案件 ; 司法认 定 ; 非法 占有 【 中图分类号 】 94 5 D 2.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4 9 (0 0 0 — 1 10 10 — 9 7 2 1 )5 0 2 — 5
了对 行 为人 主观 意 图 的考 察 ,没有 考 虑行 为 人 的
这种 弱化体 现在几 个 方面 :1 在 司法 实践 中 . () 客 观归罪 的现 象普遍存 在 。 些地方仅 凭集 资款没 有 及 时返 还或 不能 偿 还就 推定 行 为 人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认 真 分 析 行 为 人 未 偿 还 集 资 款 的原 因 不
收 稿 日期 :0 0 0 — 8 2 1— 9 0
主观 意 图是 向特 定 的对 象募 集 资金 ,还是 向社会 公 众 公开 募集 ,往往 把 对 特定 的众 多 人募 集 当做 公 开募 集 , 而把 具 有公 开 性募 集 的故 意 , 因为募 却
作者简 介 : 何德 辉(99 )男 , 17一 , 浙江义 乌人 , 南京 大 学法律硕 士 , 江省金 华 市人 民检察 院公 诉处 副处 长。 浙
意 图 、 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 象 、 为 方 式 上全 面 去 考 虑 . 行 行 因而 导 致对 问题 的定性 不准确 。
的错 误认识 , 而将 自己所 有 的资金 自愿交 给行为 从
( ) 四 诈骗数 额认 定 不严谨 , 有统一 的标 准 没 某 市存 在对 于集 资 诈骗 数 额 的认 定不 严谨 的 现 象 。 为 只要构 成 犯罪 就行 , 认 多一 点 少一 点没 有 太 大 的关 系 , 数额 上 的差错 与量 刑并 无 太大 关 系 。 这是 一种 认识 上 的偏差 , 需要 观 念上 改 变 。同 时 , 对诈 骗数 额 的认 定各 地缺 乏 统一 的标 准 。有 的按 照犯 罪所 得金 额来 计算 诈 骗 数额 :有 的则是 按 照 受 害人 损 失 的数额 来计 算 诈骗 数 额 ;有 的按 照犯 罪总集 资 额来计 算 诈 骗数 额 等 。更 为严 重 的是 有 些 地 方 对 所 有 情 况 不 加 区 分 的统 一 适 用 某 种 标 准 , 成 明显 的不合 理 。司 法实 践 中 , 造 亟待 一种 能 够 科学评 价社 会危 害性 的金额 计算 标准 。 ( ) 五 对职 业介 绍人 定性存在 争议
或红 利 , 至 导致 血 本无 归 , 时 由于 涉案 的对象 甚 此 众多 , 社会 影 响大 , 些地 方 容 易 以影 响社 会 稳定 有 为 由而将 此 当做 刑事 案件来 对待 : 另外一 种倾 向是 集 资诈骗 犯罪作 为非 法吸 收公众存 款犯 罪来对 待 。 由于该两 罪 的主要 区别 在 于主观故 意 . 而主观上 的 东西 往往很 难用 证据形 式证 明 , 并且 集资诈 骗罪 存 在一个 追偿 返还 被害人损 失 的问题 , 因此有 些地 方 往往 将集 资诈 骗 案件 弱 化 为非 法 吸收 公 众存 款 案 件处理 。特别 是在 金融危 机 的形 势下 , 这种 弱化处 理有 时甚至被 披上保 护企 业 的外 衣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00 第 5 21年 期
法律治理
集 的人数 较少 而 当做 是特 定 对象 募集 。有些 地 方 又过 分强 调 主观故 意 的标 准 ,而 且容 易 产 生行 为 人有过 向社 会公 众 集 资 的供述 ,就可 认 定 的机 械 化 标准 。总之 , 对社 会公 众 的认 定 , 有从 主 观 的 没
《 肃行政 学院学报 }0 0年 第 5期 甘 21
法律治理
集资诈骗罪认定 的难点及对策
何 德 辉
( 江省 金 华 市人 民检 察 院 , 江 金 华 3 1 0 ) 浙 浙 2 00
【 摘 要 】 资诈骗犯 罪是 市场经济条件 下资金与发展 之 间矛盾 的产物 , 为头号的金 融犯 罪形 式 , 金 集 作 在 融诈骗 罪的体 系中占有重要 地位 。受全球金 融危机的影响 , 来 , 国各地集 资诈骗 案件 频繁发生 , 近年 我 手 段翻新 , 严重破坏 了社会和金融秩序 。为此 , 们结合吴英 集资诈骗 案等 实践和体会 , 我 对该 罪司法 实践 中 的罪与非 罪、 法 占有 目的、 非 社会 公众 、 诈骗数额 、 职业介绍人 的处理 等方面的难题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