凑钱维权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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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标准

非法集资标准

非法集资标准非法集资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突然暴发和广泛传播,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非法集资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对该问题高度重视,制定有关立法加以规范,针对非法集资行为提出明确的标准。

关于非法集资的标准: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任何不经有权机关准许就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业务活动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中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活动。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效力1. 不得组织或参与发行和销售新型金融产品,以筹措资金用于投资或投机;2. 不得组织或参与以投资筹措资金的各种活动;3. 不得组织或参与以筹措资金的其他有偿活动。

三、防止非法集资的措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应当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通过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

1.严格审查当事人,依法审查发行和销售新型金融产品的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为合法后方可发行;2.强和完善敏感交易市场、封闭期交易以及社会资本市场融资审查;3.不得将集资、投资融资有关账户用于其他事项;4.严格审查和定期验收金融结算和清算机构的准入和经营;5.加强金融机构业务审查工作,严肃查处其中的不当行为。

四、非法集资的坏处1.法集资导致的严重损失:非法集资者往往以优良的投资项目和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但其实大多只是空壳公司或金融诈骗活动,当投资者实地考察没有发现或投资者拿不到回报时,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2.法集资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法集资破坏经济社会的稳定:当大量的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会导致大量的投资者投资失败,从而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对金融安全、社会安定、经济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知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是指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其手段多样,包括虚构项目、夸大宣传、高额回报等方式,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伴随着违法违规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二是非法集资数额巨大。

《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其他严重情节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以便对不同情形下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惩处。

三、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三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的,却故意实施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司法机关在认定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包括其是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是否存在欺骗、隐瞒等手段,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牟利目的等因素。

四、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之四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

非法集资行为往往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包括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等。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其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结果等方面。

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集资罪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上各项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准确、公正。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金或其他财物,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稳定,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法制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查处。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包括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金或其他财物。

二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和保险法》的行为,包括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开展投资或保险业务,等等。

三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行为,包括以非法集资的形式洗钱,转移赃款罪等。

四是涉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例如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管理法》等的行为。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责任、犯罪性质、利害关系等因素,分别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
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等。

非法集资是社会经济稳定和法制秩序的重大威胁,必须严格查处。

当事人应该也要知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规则,不准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集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集体维权中的集资是否违法?

集体维权中的集资是否违法?

集体维权案件中的集资是否违法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律师在代理集体维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维权组织者因为需要支付维权开支,比如,律师费、交通、住宿等费用,而向维权参与者收取部分费用,维权组织者收取该费用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我们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如下:非法集资定罪的具体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根据以上的犯罪构成来对比维权组织者收取维权成本费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组织者收取维权费用的主观目的来判断,组织者收取维权费用主观上没有牟利的目的,该费用的收取也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反而将会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其次,维权费用的收取多采用即收即付方式并未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与非法集资的客观表现形式也截然相左,所以,维权组织者收取部分维权费用并用此支付维权过程中的开支,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

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

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 P2P 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早在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

随后, 2010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非法集资被骗该怎么办

非法集资被骗该怎么办

非法集资被骗该怎么办导读:非法集资被骗怎么办?应立即报警,并收集相关证据协助调查。

集资诈骗罪认定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公众资金对象及数额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条件包括数额、公众数量、损失等。

一、非法集资被骗该怎么办1.非法集资被骗,受害者应立即报警处理。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这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2.报警后,相关执法机关将展开调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并尽力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3.在报警的同时,受害者也可以积极收集与非法集资相关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更好地协助执法机关进行调查。

4.受害者还可以向相关机构咨询法律建议,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能的救济途径。

5.非法集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应保持警惕,不轻信他人承诺的高额回报,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需要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犯罪手段需符合诈骗方法的特征,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3.犯罪对象需为公众资金,即非法集资行为涉及的资金来源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4.犯罪数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即非法集资的数额需达到较大程度,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认定集资诈骗罪时,执法机关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审判程序。

对于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非法集资的立案条件非法集资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集资行为需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也需达到一定金额。

2.非法集资行为需涉及一定数量的公众,即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户数达到一定数量,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户数也需达到一定数量。

3.非法集资行为还需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8条认定)

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8条认定)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

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

我们再来看看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近日对外公布了2014年非法集资情况,据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

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以下领域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啦(一)投资理财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P2P网络借贷。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一、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1、集资以融资为名,给予投资者特殊回报,或者以发行金融产品、金
融服务形式集资的活动。

2、集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发售投资份额,以及使用网络支付、暗示
获利益投资等行为,非法吸收资金。

3、开展非法利润金融活动,以银行、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形式
收取非法回报的行为。

4、以金融、货币、保险、基金、证券等名义,发行期权、债券、众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但未取得相关部门授权及审批文件的行为。

5、发行高收益、瞬发、套利产品、资金分散及投资裹子等投资项目,
且投资回报不确定的活动。

6、以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获得巨额收益的活动。

7、以虚假项目吸收投资者资金及非法集资,如虚拟运营的金融投资、
郊区旅游投资等活动。

8、以筹款、募捐、活动性聚集、赌博等活动为名,收受投资者资金的行为。

二、处罚
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及经财政部门查实的非法集资活动,财政部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提供非法集资资金储备场所以及增加了非法集资规模的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地追究责任。

4、对针对公众集资者采取明显掩饰或阻挠执法机关调查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5、对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存在重大责任、涉嫌犯非法集资罪行累犯行为以及逃避追究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问题大全(读完这个就全明白了)

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问题大全(读完这个就全明白了)

不想血本无归就看清它们的本质: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金融实践中,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大肆招摇撞骗,严重抹黑了合法、正规的民间借贷形象。

广大公民应当睁大双眼,认清三者的本质区别。

一、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中央已明确认定,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错失了报案维权的机会。

对此,著名律师表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表现呢?法律层面又是如何对其进行界定的呢?作为普通老百姓,如何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民间借贷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三是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法集资的⽴案标准
到现在很多⼈都还弄不清楚什么属于正常借贷,什么属于⾮法集资,那么,今天店铺⼩编就将为⼤家从⾮法集资的概念,以及⾮法集资的⽴案标准的⽅⾯来为⼤家详细介绍⼀下有关⾮法集资的⼀些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家,欢迎⼤家浏览!
⾮法集资的⽴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发⾏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发⾏致使三⼗⼈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什么是⾮法集资
⾮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为。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店铺咨询。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非法集资会判刑吗?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非法集资会判刑吗?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非法集资会判刑吗?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非法集资会判刑吗?一、非法集资的定义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主要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养老、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私募股权投资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

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2015年,某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某金融公司自2010年起,以高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

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推广: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 吸收存款: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20%以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

3. 滥用资金: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非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挪用资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吸收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5. 逾期兑付:随着公司经营不善,部分投资者要求兑付,公司无法按时兑付,引发投资者恐慌。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但实际上并没有合法的投资项目或者经营活动,或者集资主体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标准。

1.资金规模标准。

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规模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资金规模是非法集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承诺高额回报标准。

非法集资主体通常以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非法集资主体承诺的高额回报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3.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标准。

非法集资主体未经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也是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也是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之一。

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什么才算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什么才算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什么才算⾮法集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银⾏吸收社会公众的资⾦是属于合法的⾏为,⽽有些不法分⼦,会利⽤各种各样的⼿段,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法的⼿段吸收公众的存款,就会构成⾮法集资,那么什么才算⾮法集资,⾮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才算⾮法集资⾮法集资罪是指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为。

所谓⾮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的⾏为,是构成本罪的⾏为实质所在。

在现实⽣活中,对于⾮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为,⼀般⽐较容易理解和识别。

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较典型的⾮法吸收存款⾏为。

⽽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

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额回报,⾮法吸收资⾦;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回报,⾮法吸收资⾦;以⽀持⽣态环保、发展绿⾊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

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为,需要我们结合⾮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国家⾦融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资⾦是企业进⾏⽣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产要素。

⽽⽣产者、经营者⾃有资⾦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成为⼀种越来越重要的⾦融活动。

与此同时,⼀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为也开始滋⽣、蔓延。

这种集资诈骗⾏为采取欺骗⼿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扰了⾦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破坏国家的⾦融管理秩序。

⼴⼤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谨慎,甚⾄对⾦融机构进⾏集资也可能产⽣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必须实施了使⽤诈骗⽅法⾮法集资,数额较⼤的⾏为。

非法集资标准是多少万元以上

非法集资标准是多少万元以上

导读:
非法集资的标准是多少万元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即构成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标准是多少万元以上
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根据涉案金额和参与人数来界定。

1.具体而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涉及的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即被视为非法集资
2.对于单位而言,如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超过100万元,同样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这些规定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二、个体与单位集资基准
除了金额标准外,非法集资的认定还涉及参与人数的因素。

1.对于个人而言,如果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达到30人以上,也将
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对于单位而言,这一人数标准提高到150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涉及的金额和参与人数达到上述标准之一,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

三、法律与处罚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集资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2.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维权名义募集资金判例

以维权名义募集资金判例

以维权名义募集资金判例在现代社会,维权成为了许多人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许多个人或团体会以维权名义募集资金,以支持他们的法律诉讼或其他维权行动。

然而,这种行为并不总是正当合法的,有些人会滥用维权名义,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资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维权案例涉及到以维权名义募集资金的问题。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些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诱导、误导大众的现象。

他们往往制造一些虚假的维权事件,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引起公众关注,并通过求助信、募捐平台等方式向大众募集资金。

他们利用公众的同情心和对正义的追求,获得了巨额资金,却并未将这些资金用于真正的维权行动上。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18年的“某维权女士案”。

这名女士自称遭受了一家知名企业的侵权行为,声称要起诉对方并寻求公正。

她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大肆宣传,声称需要大量资金来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她还配上了一些所谓的证据和受害者的照片,以引起公众的共鸣和关注。

在短短几天内,她就募集到了超过100万元的资金。

然而,当公众和媒体开始对她的维权行动进行调查时,发现她的证据存在虚假和矛盾之处。

最终,她被揭穿为故意骗取资金的骗子,并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种以维权名义募集资金的行为不仅欺骗了大众,也侵害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权益。

它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公正性,并且对于那些有真正维权需求的人来说,也使他们更难以获得关注和支持。

为了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维权募捐活动的监管和审核。

募捐平台应该加强审查,确保每一起募捐都是真实可信的。

公众也应该保持理性思考,不盲目相信和捐助。

同时,对于那些故意骗取资金的人,法律也应该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凑钱维权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凑钱维权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凑钱维权”是“非法集资”吗?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郭百利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但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过渡时期的社会矛盾也日益暴露,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农民工问题等方面尤为严重,涉诉涉访剧增。

上述人问题的权利人一般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较差;其相对人无论是政治地位、经济能力还是文化程度一般较高,且多涉及政府或相关部门。

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权,这种维权行为势必影响有关政府或单位的“既定方针”,影响具体经济建设进程。

表面上是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矛盾,实际上也反映了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

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往往为了“整体利益”、“既定方针”的实施,需要对“因群体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维权”的行为进行处理。

一些地方政府就滥用手中的权利,打击、阻碍老百姓的维权行为,比如:受侵害的群众凑钱进行反映情况,找媒体反映问题、委托律师代理纠纷案件时,有的群众代表或牵头人竟被以“非法集资”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集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吗?“非法集资”到底为何?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法定的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与非法集资有点关联性的罪名有: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现对这些罪名做一下分析:一、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主体要件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三)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客观要件该罪往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二、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集体维权中的集资是否违法?

集体维权中的集资是否违法?

集体维权案件中的集资是否违法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律师在代理集体维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维权组织者因为需要支付维权开支,比如,律师费、交通、住宿等费用,而向维权参与者收取部分费用,维权组织者收取该费用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我们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如下:非法集资定罪的具体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根据以上的犯罪构成来对比维权组织者收取维权成本费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组织者收取维权费用的主观目的来判断,组织者收取维权费用主观上没有牟利的目的,该费用的收取也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反而将会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其次,维权费用的收取多采用即收即付方式并未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与非法集资的客观表现形式也截然相左,所以,维权组织者收取部分维权费用并用此支付维权过程中的开支,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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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钱维权”是“非法集资”吗?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郭百利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但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过渡时期的社会矛盾也日益暴露,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在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农民工问题等方面尤为严重,涉诉涉访剧增。

上述人问题的权利人一般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较差;其相对人无论是政治地位、经济能力还是文化程度一般较高,且多涉及政府或相关部门。

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维权,这种维权行为势必影响有关政府或单位的“既定方针”,影响具体经济建设进程。

表面上是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矛盾,实际上也反映了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

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往往为了“整体利益”、“既定方针”的实施,需要对“因群体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维权”的行为进行处理。

一些地方政府就滥用手中的权利,打击、阻碍老百姓的维权行为,比如:受侵害的群众凑钱进行反映情况,找媒体反映问题、委托律师代理纠纷案件时,有的群众代表或牵头人竟被以“非法集资”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集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吗?“非法集资”到底为何?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法定的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与非法集资有点关联性的罪名有: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现对这些罪名做一下分析:
一、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三)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客观要件
该罪往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
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有相似的地方,本罪是指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规定,对不构成刑事犯罪、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依据该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综上,上述罪行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凑钱维权”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指向的对象是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属于一种“自救”、“自助”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不违反社会治安。

当然,如果行为人以维权为借
口而欲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且获取非法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了诈骗罪。

因此,“凑钱维权”不是“非法集资”;且我国《刑法》不存在“非法集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便存在这种所谓的“非法集资”行为,也不可能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判定为“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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