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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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2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2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并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行为。

它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无知、无辜的公众投资,最终使得大量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为举报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可以有效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起到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作用。

1. 奖励对象:任何自愿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效线索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奖励对象。

无论是受害者、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知情人士,还是社会组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通过举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或线索,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法集资案件追缴的资产以及社会捐款等多个渠道。

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奖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以及支持打击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

3.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举报的可信度,二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

可信度主要看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是否充足,而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则是根据涉案金额、投资人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衡量。

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4. 奖励额度:奖励的数额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区间,既要能够激励举报人的积极性,又要兼顾财政支出的可行性。

具体的奖励额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应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过高也不过低。

5. 奖励的形式:奖励可以采取一次性奖金、荣誉证书、奖杯、亲情关怀等形式来表彰和激励举报人。

奖励的形式要简洁明了、庄重严肃,既能够显示出举报人的功绩,又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1. 举报方式及保密制度: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并确保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的保密。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3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

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

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粤保监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发[2011]2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近期,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少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涉案其中。

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为:一是设立假机构。

设立虚假保险机构,以假机构的名义开展传销、集资等非法活动。

二是制售假保单。

私刻保险机构印章,制作虚假保险票据,向消费者承诺定期返还利息或本金,以达到侵占客户资金的目的。

三是实行假招聘。

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条件,承诺高额回报,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或业绩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上述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败坏行业形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为有效打击防范打击此类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打以保险名义开展的非法传销、集资活动。

一旦发现所辖机构参与上述行为的,立即取消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并通报全省。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单证、业务、人员以及机构,发现可疑线索。

同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招聘、承保、保全、查勘、理赔、给付等各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把个人代理人、业务员的入口关,强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

要围绕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加强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福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闽政〔2015〕5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8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提高预警监测水平,根据《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市处非办职责)、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市、县(市)区处非办分级负责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等工作。

县(市)区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处的,由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市级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并查处的,由市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市级部门受理转交县(市)区查处的,由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跨县(市)区案件举报奖励,由案件主办地县(市)区处非办负责实施奖励。

第四条各级处非办、公安机关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径。

第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举报的受理和处置第六条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

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粤府办[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快从严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分工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广东省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省人民政府建立了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并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广东银监局)承担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各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部门要建立日常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信息报送、宣传教育、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共同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三、加强监测预警,果断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各地、各部门以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通过群众举报、信访、广告或媒体披露以及行业监管等多种渠道,做好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广东省金融办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

广东省金融办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

广东省金融办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东省金融办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前置审核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①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变更及注销许可;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③产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等区域金融市场设立的前置审核。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泉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泉金规〔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2日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工作,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各级处非办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市级举报奖励资金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我国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奖励原则,具体工作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公安、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按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和互联网等方式向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邮箱,举报小程序等。

二、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宣传广告、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二)举报内容有助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三)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奖励标准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涉案金额、挽回损失等因素确定,具体奖励金额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只给予最先举报的人奖励。

四、奖励程序第八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核实,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保密措施第十条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告正文:----------------------------------------------------------------------------------------------------------------------------------------------------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告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部署,广东证监局与有关地方政府、公安、工商、新闻宣传、通信管理等部门保持密切协作,先后组织开展了“广东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项行动”、“网捕专项行动”、“广东省整治和规范网上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等专项行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重点打击,从源头上切断非法证券信息传播途径,并持续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据统计,2008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破获广东辖区非法证券案件超过50宗,抓捕犯罪嫌疑人超过300人,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关闭非法证券网站114家;广东证监局累计公布各类非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和不具有合法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287家。

今年1至7月,广东辖区非法证券活动总体上呈现明显下降的态势,非法证券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进入门槛低、经营模式容易复制、违法收益大的特点,目前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的问题仍有发生,并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重合。

为进一步巩固前期“打非”工作成果,努力为广州亚运会成功召开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广东证监局会同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联合组织开展广东省2010年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项行动。

根据本次专项行动的部署,广东证监局决定再次曝光辖区27家经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证券经营机构黑名单和第八批38家不具有合法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见附件),并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向公众和客户提供有关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机关批准不得以各种方式公开招揽客户,代理客户从事证券委托理财经营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6•【字号】粤府函〔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16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发〔2015〕59号文要求,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通过努力,我省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全面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

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辨析能力明显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氛围逐步形成。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得到及时引导和处置。

金融生态不断优化,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明确责任,强化机制(一)夯实基层工作责任。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深公(经)字[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公(经)字〔2008〕65号)各行政区分局、光明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一)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二)偷税、逃税、骗税、非法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的;(三)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非法用地的;(五)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的;(六)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以下四个等级完成《举报有功等级报告》,并呈报所在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批,由市局案件受理中心备案:(一)一级举报。

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并可协助现场侦查活动,举报情况与案件事实完全符合;(二)二级举报。

认定有犯罪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证据并可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基本符合;(三)三级举报。

尚未对犯罪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大致符合;(四)四级举报。

肇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肇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肇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处非办(市金融局)反映。

肇庆市政府金融工作局2018年9月20日肇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市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县域(辖内各县、市、区,下同)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域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市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局)、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县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奖励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提供有效线索人员,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经济违珐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奖励政策。

第二条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家属)举报下列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基报奖励金:(一)无照经营行为;(二)投机倒把行为;(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实施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没有罚没款入库,但政府有关部门设置专项举报奖励金的也可按其规定发放。

第三条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它案件;第四条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一)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以内,分别按照10%-8%、8%-5%、5%以下的比例提取。

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第七条办案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奖励金的审批:(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文(二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文(二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文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为了积极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各地纷纷建立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一个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模版,以供参考。

二、举报对象和条件1. 举报对象:公众可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以金融创新为名义进行的虚假宣传;- 吸收资金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非法集资项目涉及可能危害公众财产安全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举报条件:- 必须提供详细、真实、准确的举报内容;- 举报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得有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三、奖励制度设计1. 奖励范围: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

2. 奖励标准:对于通过举报揭露了非法集资案件并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提供线索并被采纳的,可获得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使案件得以查明并取得关键证据的,可获得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获得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取证,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可获得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 奖励发放:- 奖励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发放;- 奖励金额将从追缴非法集资资金中划拨;- 奖励发放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四、保护举报人权益1. 举报人身份保密: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守其个人信息,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举报人权益保护: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人员,有关部门将给予其必要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到不法侵害。

五、追究责任和法律惩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公通字[2010]13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粤公通字〔2010〕132号)
第一条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是指对举报假币、假发票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犯罪进行奖励。

为规范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办法》和《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规定,我省设立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该经费纳入我省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广东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专项资金由省公安厅先行垫付,支付的金额按年度由省公安厅向省财政厅申请划拨。

省公安厅应在省政府确定的奖励资金总额和标准内严格控制奖励资金审批规模。

第四条省公安厅是我省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

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立案侦查涉假犯罪案件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为公安机关立案单位。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举报涉假犯罪奖励的申报机关。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府办〔2018〕144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府办〔2018〕144号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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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万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万府办〔2018〕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以及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海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处非〔2016〕22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万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结束——。

昌吉州非法机井举报奖励办法初显成效

昌吉州非法机井举报奖励办法初显成效

昌吉州非法机井举报奖励办法初显成效
王庆东
【期刊名称】《水政水资源》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自2015年11月《自治州非法凿井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新疆昌吉州水利局已收到群众举报非法凿井2起,发放举报奖金2.1万元。

该局查实非法机井14眼,进行立案查处。

目前,14眼非法机井已全部填埋,并根据《水法》相关条款对非法凿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共计罚款26.3万元,补征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9.95万元。

【总页数】1页(P74-74)
【作者】王庆东
【作者单位】昌吉州水利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3.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J], ;
2.昌吉州首例非法凿井举报奖励奖金兑现 [J], 王庆东;
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J], ;
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
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 [J], ;
5.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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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2020)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对发生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处非牵头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

由上级处非牵头机构受理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及跨地区,且案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举报奖励的实施部门由该上级处非牵头机构确定。

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处非牵头机构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非牵头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非牵头机构。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省、市、县(区)处非牵头机构、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牵头机构、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

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处非牵头机构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我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

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处非牵头机构通报情况。

对于拟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处非牵头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通报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于拟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各市如果财力许可,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非牵头机构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为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
警、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精神鼓励,相关的鼓励措施不按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处非牵头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省处非牵头机构备案。

各市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冲突的,可以继续施行。

第二十二条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各市处非牵头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牵头机构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
(粤金函〔2017〕施,有效期5年。

原《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341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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