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诉讼实务
专利实务-第一章专利法概述讲义
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
最早的专利法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 当时是为了保护造船业而设立的。
发展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各国开始制定自己的专利法 ,以保护本国的工业和商业利益。
现代
现代专利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各国专利法逐渐 走向统一,国际合作和协调成为发展趋势。
专利法的法律框架
80%
法律体系
专利实务-第一章专利法概述 讲义
目
CONTENCT
录
• 专利法概述 • 专利类型与申请流程 • 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 • 专利侵权与维权 • 专利实务操作指南
01
专利法概述
专利法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专利法是关于发明创造的保护、管理和促进的法律制度,旨在保 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目的
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 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05
专利实务操作指南
专利检索技巧
01
02
03
确定检索关键词
根据发明内容,选择最能 代表发明技术特征的关键 词进行检索。
使用多种检索工具
利用专利数据库、搜索引 擎等工具进行多角度检索。
筛选检索结果
根据技术领域、申请时间 等因素对检索结果进行筛 选,找出与发明最相关的 专利文献。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巧
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避免因延迟而影响专利审批进程。
针对性答复
针对审查意见中的问题,提供详细的 解释和证据,有条理地进行答复。
THANK YOU
感谢聆听
03
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02
01
03
发明专利
专利复审后民事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专利复审后民事纠纷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2.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专利权属情况原告于_年_月_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的专利,专利号为ZL__________________,并于_年_月____日获得授权。
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依法享有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二、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具体侵权行为如下: - 制造侵权产品:被告在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制造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 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在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销售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 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被告在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通过____渠道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三、专利复审情况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_年_月____日作出决定,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
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元; - 合理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专题27(民诉法)
多选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就发明专利侵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多选)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D.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正确答案:ABCD解析:《民诉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选项均正确。
(2017)多选题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于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多选)A.李某起诉王某,人民法院发现王某已于起诉前死亡B.李某起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亿元C.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人民法院发现乙公司已经注销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人民法院发现乙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正确答案:ACD解析:A选项,王某死亡,应当起诉王某继承人,不能再起诉王某,不符合起诉条件。
B选项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予以受理。
C选项,公司被注销的,应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而乙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主体地位消失,已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不予受理。
D选项,“有明确的被告”不仅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存在,也要求被告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乙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同属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不予受理。
(新编)多选题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B.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C.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正确答案:AD解析:A选项,《民诉法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正确。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程序问题,抑或事实问题——关于专利权属纠纷中是否应当追加专利权人之外的“发明人”为第三人问题【争议焦点】在因技术成果之争而形成的专利权属纠纷中,职工把本属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作为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申报专利,则在诉讼中以该专利权人和单位为诉讼主体当无疑问。
问题在于,实务中,该职工往往会故意把其他人列为共同发明人,从而为判别职务技术成果制造障碍,如果其一审败诉,则以“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上诉,主张侵犯了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其他发明人的权益,据此请求追加其他发明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对这一诉讼主体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呢?【大致案情】最近笔者与同事冯俨祯律师、韩萌实习律师承办了一起因职务技术发明而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大致案情是,吴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以来负责技术、生产工作,担任过生产技术科长、副总经理等,担保副总经理经理期间分管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
该公司以生产烟叶回潮机、降温机为主要业务,其核心技术是其中的真空系统装置,吴某某在岗期间并绘制了上述产品的相关图纸,还负责与客户单位洽谈相关技术协议等。
吴某某于2010年初辞职,在其后的一年内,申报了“节能型烟叶回潮用汽水联合射流真空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该公司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吴某某“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判决上述专利权归该公司。
【一审判决结论】郑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诉争专利权归公司。
【上诉请求】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状和二审庭审中均提出,“除上诉人外,涉案专利还有四名发明人,应追加其作为诉讼第三人”。
【二审律师意见】我们作为被上诉人即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主要观点是:上诉人该主张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故无必要也不应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法〔2015〕243号)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为推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现就诉讼代理人名单确认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行审查考核代理人资格,并对外公布,同时定期更新代理人名单,不再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集中推荐代理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17号)所涉关于民事诉讼专利代理人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就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规定了与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沟通的机制,明确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诉讼行为的具体惩戒机制。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诉讼行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按照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指引,在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程序中所进行的一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
有权利就有滥用权利的可能性,诉讼权利也不例外。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会变得如此突出,有几个重要的原因:首先,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益,判断一种知识产权是否被侵犯往往是一个复杂而耗费时日的过程,很多案件在未经实体审理之前很难对当事人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的意图作出清晰的判断,这种法律结果的难以预见性为当事人创造了滥用诉讼权利的机会和可能性。
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许多外国企业在华提起了针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部分案件的索赔数额更是“天价”,众多国内企业对此提出了“滥用诉讼权利”的质疑。
在国际舆论强烈要求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压力下,如何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平衡好中外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性质作出一个清晰的判断并通过个案给予诉讼当事人以正确的指引。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向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渗透要求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的过程中以善意之心和恰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必然要求作为居中裁断者的司法机关尽最大的可能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规范的依据、规范的方式等等都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诉讼参与人为达到不同的诉讼目的,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必然会出现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对于各种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列举,以其可能发生的时间阶段为划分依据,分别讨论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及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一)诉讼程序启动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1.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即在缺乏合法诉讼利益的情况下,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者使自己因诉讼行为不当得利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当然,当事人恶意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1)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
关于专利侵权的民事集中审理的分析
▲ 制 缸金
◆ 理论 新探
关于专利侵权 的民事集 中审理 的分析
帅洁琼 王 伟
摘 要 专利侵权案件为民事诉讼的一种, 应适用集中审理主义, 在诉讼 中进行争点整理程序, 促使纷争一次性解决, 也即 集 中审理 可使 多样 化 与复 杂化 的纷 争类 型 , 达到 妥 当审判 与诉 讼经 济的 目的 。本文从 权利 主张 的范 围 、 争 点整 理与 专利有 效性两个方面出发 , 对专利侵权的民事集中审理重点内容加以探讨。
利, 其 申请专利 范 围记 载三个 请求项 , 第一 项记载 “ 一种 具有特 定
。第 二项 记载 “ 如 申请 范围第 一项 所述 的 空调 专 业性 与 技术 性 , 为 促进 诉讼 的妥 当进行 , 法 官应整 理 当事人 主 构造 的空调 装 置” 其 中装置有 风 向调节 结构 ” 。 第 三项 “ 如 申请专 利范 围第一 张 的诉讼 目的与声 明 , 继 而 协 同当事 人进 行事 实 上、 证据 上及 法 装 置 , 律 上 的争 点整 理 , 以避 免不 必要 的争执 与调 查证 据 。 这种 审理 除 项或第 二项所 述 的空调装 置, 该空 调装置 是具有 风量 调节结 构” 。 可 以提 高 审判 的 品质外 , 也可 以节省 诉讼 的 费用 , 达 成诉 讼经 济 依据请 求项 的特征来 看 , 第 一项为 “ 独立项 ” 是一 种具有特 定构造 第 二项 为“ 附属项 ” 所述 的 空调装 置 , 该 空调 装置 的 的 目的 。专利 权受 到侵 权 , 起 诉 者通 常希 望获 得应 有 的补偿 , 其 的空调 装置 。 风量 调节 结构 ” 具有 自动 调节风 量 的功 能 , 其 依附 第一请 求项 。 重 点 在于 专利 权 人如 何 于专 利侵 权 案件 中主 张权 利 。而 专利 权 “
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侵权诉讼,一般是:1、给对方发送律师函,告知此产品已经申请专利;2、收集证据,可以带公证员买产品或者上宣传的产品3.向法院提交起诉书,4.应诉。
提到专利诉讼,可能都清楚这是围绕专利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既然是到法院起诉了,那么要想解决纠纷,肯定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然后做出判决的。
到底这个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专利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专利诉讼的程序主要如下:1、咨询、说明案由,包括诉请目的、诉讼标的、陈述专利侵权(或不侵权)的理由和事实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是否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
2、签订专利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专利权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案由和标的交纳相关专利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专利诉讼费、无效请求费、取证费、差旅费等。
4、代理收集调查专利侵权证据,包括产品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或在先生产销售的发票、合同,或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和技术资料。
5、诉前协调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和条件,参与谈判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6、整理证据材料、起草诉讼请求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书。
7、代理出庭答辩,参与调解及其它诉讼或专利无效活动。
二、专利诉讼的时间是多久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民事侵权(专利)纠纷特殊侵权类型的整理
民事侵权(专利)纠纷特殊侵权类型的整理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针对侵犯专利权行为规定了诸如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
然而,现实是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不可能也无法穷尽各种情况。
实践中,上述侵权行为方式经常相互伴随、组合、叠加,同时还有诸如侵权行为人的数量、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的介入,使得案件更加错综复杂。
为此,笔者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对共同侵权、间接侵权、群体侵权、再次侵权和重复侵权等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的几种特殊侵权类型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期更好地把握这几种特殊侵权类型的特点,进而助力权利人在维权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一、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审查指南》第105条进一步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两人以上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共同侵权,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何谓“共同”?传统民法中关于共同侵权认定的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分歧深深影响着对共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曾一度流行客观说,侵权产品流动过程中的相关参与者均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如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即使缺乏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共同责任。
然而,随着民法领域对于共同侵权认识的深入,共同侵权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采纳共同侵权主观说,即只有当数个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时,才能够认定共同侵权。
共同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1]。
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体侵权行为方式之间天然地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和层次性。
具体来说,制造或进口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和使用,制造或进口行为处于产业链的上游,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是中间渠道,使用行为处于产业链的下游。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我在此起诉被告XXX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事宜。
一、案情简介:
1. 原告为XXX公司,专业从事XXX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 被告为XXX公司,从事类似业务;
3. 原告拥有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并已经在相关权力机关登记备案;
4. 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产品设计和商标,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5. 原告在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后,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XXX媒体公开道歉;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利润、维权费用等;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4.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证据及陈述:
1. 原告提供了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据;
2. 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产品设计和商标的其他证据;
3. 原告提供了与被告交涉的相关函件和邮件;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四、诉讼费用: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请求法院受理。
原告:XXX公司
日期:YYYY/MM/DD+。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干问题的探讨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问题的探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2009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的⼀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于对抗专利权⼈侵权指控的⼀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009年⽣效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与2009年引⼊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相适应,最⾼⼈民法院强调[1]:应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权,依法⽀持现有技术抗辩。
本⽂将对专利侵权诉讼实务中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个重要问题进⾏探讨,以期明确司法机关对于相关问题的审查和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民法院在对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抗辩进⾏审查时,对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应当依照现⾏专利法第⼆⼗⼆条以及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000年专利法对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确定标准则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过或者以其他⽅式为公众所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因此,不同版本专利法的适⽤对于确定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存在很⼤不同。
为了明确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时的法律适⽤问题,最⾼⼈民法院在2016年⽣效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出了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时施⾏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聂鑫【期刊名称】《知识产权》【年(卷),期】2015(0)5【摘要】专利恶意诉讼是近几年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现,危害又日益凸显的新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以及实务界对此问题仍存在着较大认识差异和理论分歧,立法对此也欠缺回应,因此亟需在探究和廓清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参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从民事诉讼法、民法、专利法以及反垄断法等维度构筑我国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多向度、多层级法律体系。
%Patent malicious litigationis a new problem which frequently occurred in China judicial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and it becomes increasingly harmful. However, at present, there exist large understanding and theoretical differences in the academic and practice circle, and the legislation still does not make any respond. Therefore, it’s urgently need to construct multi-level’s legal system form civil procedural law, civil law, patent law and antitrust law on the basis of exploring and clarifying theoretical issues, referencing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combining with China's legislative practice.【总页数】7页(P49-55)【作者】聂鑫【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专利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研究综述2.专利恶意诉讼之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3.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探究4.浅析专利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5.专利恶意诉讼“恶意”如何认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专利申请纠纷诉讼模板
专利申请纠纷诉讼模板关于专利申请纠纷的诉讼模板尊敬的法庭以及受案法官:我方系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被告侵害我方专利申请的行为,提起本诉讼,敬请法庭公正、公平、合法地审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1. 原告基本信息: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2. 被告基本信息: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二、事实和理由1. 案件背景我方是专利权的申请人,于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号为____________。
我方专利申请内容涵盖了_______领域的__________技术。
然而,在专利申请未完成审查的期间,被告未经我方授权,非法制造、销售、使用了本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
2. 专利权被侵害行为被告于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地区制造了侵权产品,并销售给第三方。
我方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专利权侵害行为,并附在本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
3. 侵权事实证据附件中列明了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公布公告和专利权证书,并通过这些文件证明了我方是合法的专利申请人。
4. 法律依据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____条第____款和第____条第____款提起此诉讼,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依据详细描述,并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我方专利权的侵犯。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现向法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使用和相关宣传行为。
2. 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对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合理开支以及维权费用等。
德国专利诉讼实务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之十一----德国专利诉讼实务无论是否存在侵权之诉,当事人均可提起无效之诉,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德国,也可以是欧洲;可以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或全部提起无效之诉,也可以在权期限届满之后提出。
不过,提起无效之诉的,必须在异议期限届满和异议之诉结束之后提起。
这一“阻塞效应”适用于对德国和欧洲提起的异议之诉。
人们可以借他人之名提出无效和异议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律师匿名提起。
业界公认,“合法利益”由国家保证;无效之诉中原被告的诉讼行为均有协助公共利益实现之作用,其原因在于:垃圾和轻率授予的不应当具有有效性,此类诉讼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同时,专利权人的专利也可能因为异议或专利无效之诉而变得越来越稳定。
一、欧洲专利异议与无效之诉【欧洲专利异议】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对欧洲专利的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审查指南9/93);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相关。
另外需要注意,欧洲的专利异议是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处作出异议决定。
异议处由1)首席成员完成审查,2)第二成员完成口审程序中进行笔录,3)主席全权负责以及4)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负责法律问题及记录。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的规定,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的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52?-?57条);2、??发明公开不充分(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3、??申请主题的范围超过原始提出时的范围(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4、??申请主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欧洲专利公约54,56条);但缺乏单一性或撰写不清楚、不支持或缺必特不构成欧洲异议的法定理由,但可以转化为第83条公开不充分进行攻击。
【德国专利无效诉讼】而专利无效之诉,是向【慕尼黑德国专利法院】提出,德国专利诉讼体系的一个关键特点是侵权审理程序与无效决定分开。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务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务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其保护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重要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旨在为创新和创造提供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方面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务。
一、专利的法律实务专利是指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保护发明者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知识产权。
专利保护的是具有技术性的发明,如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技术方案等。
在保护专利权益的过程中,以下几个法律实务是必须遵守的:首先,申请专利。
发明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发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
其次,专利审查。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授予的条件,如新颖性、非显性和工业应用性等。
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可能有多次的书面往来和口头答辩。
最后,专利权的维护。
获得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年费并进行专利使用管理,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延续。
二、商标的法律实务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商标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实务:首先,商标注册。
商标权人需要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商标的图样、名称和类别等。
其次,商标审查。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如可区分性、非冒权和不冲突等。
再次,商标维权。
商标权人需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如发现他人侵权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通知警告、申请撤销或提起诉讼等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商标使用和管理。
商标权人需要按照商标法的要求合法使用商标,并进行商标的有效管理和维护,如及时更新注册信息、续费以及处理商标转让和许可等事宜。
三、著作权的法律实务著作权保护的是原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艺术设计以及计算机程序等。
广东金融学院《专利实务》实验教学大纲
《专利实务》实验教学大纲课程代码:15680010 开课单位:法律系课程总学时:36学分:2实验学时:36实验学分:2实验项目数:4课程类别(a:公共必修课实验、b:公共选修课实验、c:学科基础必修课实验、d:专业课程实验、e:就业导向实验课程、f:独立实验课程):f:独立实验课程先修课程:民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适用专业:法学(知识产权)-V课程性质、目的与培养要求该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课,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是法学(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
该课程在先修课程:《民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理论课的基础上,以专利取得、保护、应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具体的理论讲述和实务操作,要求学生掌握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专利无效、专利申请与审查、专利质押贷款、企业专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企业专利风险与防范等事务处理程序和知识,为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政府相关部门培养专利诉讼和非诉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学时分配合性、设计性中的哪一类实验。
三、考核方式、方法及实验成绩评定办法1、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2、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查方式,全部六个实验成绩和平时表现加权总和为课程成绩;3、实验成绩构成:实验1、2和3各占20%,实验4、5、6占10%,平时表现占10%。
参见:《广东金融学院实验课程成绩评定的实施意见》四、教材及参考教材使用教材:《专利实务实验指导讲义》,陈叶茂主编,广东金融学院自印教材《专利实务实验指导书》,陈叶茂主编,广东金融学院自印教材参考教材:1、《专利代理实务分册》,李超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2、《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及真题精解》,欧阳石文、吴观乐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3、《专利代理实务.辅导与模拟练习题》,张阿玲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4、《专利文件撰写.实务与案例》,普义怀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5、《专利代理实务》,吴观乐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朱显国、杨晨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7、《专利法教程》,汤宗舜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8、《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版),尹新天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9、《商业方法专利》,黄毅、尹龙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10、《专利合同理论与实务研究:前沿.实例・策略》,来小鹏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Ik《银行业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李镇西、金岩编著,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12、《专利客体的确定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郎贵梅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3、《知识产权资本化》,杨延超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五、大纲内容实验一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实务(一)实验目的:了解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诉前分析的基本内容,熟悉律师案情分析准备会的操作流程,掌握是否存在侵权及侵权种类的判断、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抗辩理由的选择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方法。
2024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2024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实务知识。
其中,专利实务知识科目均为综合应用主观题,分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撰写、专利检索、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以及专利行政诉讼实务等内容。
二、考试时长与计分
考试满分为150分,合格标准为90分。
其中,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个科目的题型均为单选题和多选题,每科均为75分。
专利实务知识科目题型为综合应用主观题,满分为75分。
三、考试题型
1. 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科目题型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其中单选题为25道,每道1分;多选题为25道,每道2分。
2. 专利实务知识科目题型为综合应用主观题,包括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
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撰写、专利检索、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以及专利行政诉讼实务等内容。
四、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长均为150分钟,专利实务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80分钟。
五、考试内容
1. 专利法律知识科目主要考查考生对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的掌握程度。
2. 相关法律知识科目主要考查考生对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的掌握程度。
3. 专利实务知识科目主要考查考生在代理实务中的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专利检索、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以及专利行政诉讼实务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6.22•【文号】法释[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1号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宋晓明吴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自2015年2 月1日起施行。
为使各级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决定》,现将《决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的相关文件修改工作。
根据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修改作出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纳入修改范围,并列入2014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2000年修法所涉条文的适用和新旧法的过渡衔接作出规定,同时综合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的多个“通知”“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并且确认了审判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司法原则。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在配合2000年专利法的施行、明确审判标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该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文援引的专利法相关条文在新旧专利法中的序号有所调整、表述发生变化,同时2008年专利法(以下简称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以保证其内容与现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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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
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 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损害赔偿原则
填平原则 法定赔偿 民事制裁
填平原则
多余指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 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 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 物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 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51条
间接侵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 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 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 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 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 提条件 。
等同原则
变劣
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 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 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 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 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被控侵权物中,仅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解 决专利技术问题无关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 性的附加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明显劣 于专利技术,但又明显优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不 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 侵权物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解释》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民事制裁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 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些特别的规定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 许诺销售 即发侵权与临时禁令
确认不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被控侵权人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与外观设计 专利文件中指明的产品相同或者相似, 而且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 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同 或者相似,致使普通消费者对其产生混 淆。
抗辩规则
专利民事诉讼实务
我国专利的类型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 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 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 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应用的新设计。
《解释》第十七条
等同原则
等同日
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 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 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 间为界限。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限制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程序中,为使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通过书面方式做出的对专利保护范围有 限制作用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对专利 权人有约束作用,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 理或者处理过程中不得反悔。
不侵权抗辩 在先专利抗辩 先用权抗辩 公知技术抗辩 其它抗辩事由 合法来源抗辩
不侵权抗辩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制造、销售。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虽然系其制造、销售, 但其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既不相同 也不等同。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虽然系其制造、销售, 其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也相同或等同, 但其制造、销售该产品有合法权源——在先专 (权)利、先用权、公知技术。 其它抗辩事由。
最高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 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先用权抗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 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基于其自行开发或者合 法取得的技术或者设计,)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 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许 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或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 续使用该方法并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方 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 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 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 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 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 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 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 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 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填平原则
形式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 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 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 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 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 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 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 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解释》第二十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 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 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 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 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 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等同原则
法律依据与概念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 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 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 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 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 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 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 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
《专利法》第十三、十五-十七条
侵权认定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等同原则 不得反悔原则 间接侵权 多余指定
全面覆盖原则
法律依据与概念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 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被控侵权 人实施的技术具有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一 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 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法定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 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 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 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 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 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 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 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 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
法律依据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 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 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条
全面覆盖原则
形式 字面侵权: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 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 同。 上、下位概念: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 概念,被控侵权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下位概念, 被控侵权物构成侵权。 从属: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不仅包含了专利 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特征, 仍然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