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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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 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 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 物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 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
不侵权抗辩 在先专利抗辩 先用权抗辩 公知技术抗辩 其它抗辩事由 合法来源抗辩

不侵权抗辩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制造、销售。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虽然系其制造、销售, 但其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既不相同 也不等同。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虽然系其制造、销售, 其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也相同或等同, 但其制造、销售该产品有合法权源——在先专 (权)利、先用权、公知技术。 其它抗辩事由。

在先专利抗辩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发明人都拥有专利权 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 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 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 的改进或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 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 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 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 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 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 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 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 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 案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 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 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 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 最高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 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法律依据与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中止诉讼:(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 《解释》第九条 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 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被控侵权人实 施的技术或者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应当 认定该实施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十三、十五-十七条
侵权认定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等同原则 不得反悔原则 间接侵权 多余指定

全面覆盖原则
法律依据与概念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 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被控侵权 人实施的技术具有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一 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 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等同原则
法律依据与概念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 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 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 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 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 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 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 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
《解释》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民事制裁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 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些特别的规定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 许诺销售 即发侵权与临时禁令

确认不侵权诉讼
《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 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 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 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 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 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 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 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填平原则
形式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 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 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 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 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 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 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 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解释》第二十条
法定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 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 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 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 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 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 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 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 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 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 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 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 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 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 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 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 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 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先用权抗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 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基于其自行开发或者合 法取得的技术或者设计,)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 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许 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或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 续使用该方法并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方 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
等同原则
变劣


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 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 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 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 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被控侵权物中,仅缺少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解 决专利技术问题无关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 性的附加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明显劣 于专利技术,但又明显优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不 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 侵权物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解释》第十七条
等同原则
等同日

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 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 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 间为界限。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
等同原则-不得反悔原则
扩大保护范围的限制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程序中,为使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通过书面方式做出的对专利保护范围有 限制作用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对专利 权人有约束作用,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 理或者处理过程中不得反悔。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合法来源抗辩
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 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损害赔偿原则
填平原则 法定赔偿 民事制裁

填平原则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51条
间接侵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 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 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 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 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 提条件 。

其它抗辩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 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 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 需要而在其装臵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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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的类型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 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 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 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应用的新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被控侵权人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与外观设计 专利文件中指明的产品相同或者相似, 而且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 的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同 或者相似,致使普通消费者对其产生混 淆。
抗辩规则
全面覆盖原则
形式 字面侵权: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 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 同。 上、下位概念: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 概念,被控侵权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下位概念, 被控侵权物构成侵权。 从属: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不仅包含了专利 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特征, 仍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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