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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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8来源:null点击量:152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我厅联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ОО九年八月十二日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精神,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技航空工业办)、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和各市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工作(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各市(区)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区和本部门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见习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职责:

1、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3、组织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开展;

4、建立工作通报制度,指导督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5、对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总结,并按要求予以上报。

第五条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见习管理服务职责:

1、组织实施年度就业见习计划,指导各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就业见习管理操作办法,负责直管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检查、考核、评选及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登记等工作;

3、管理和下拨就业见习经费,办理直管就业见习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

4、协调并指导高校集中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协调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5、负责就业见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就业见习数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发布平台;

6、完成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技航空工业办)、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就业见习目标任务,负责组织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制定就业见习计划,核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登记与推荐。

第三章见习单位

第八条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都有提供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义务,具体要求如下:

1、小型企业每年接收1---1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中型企业每年接收1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大型企业每年接收1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

2、普通高等院校每年接收5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条件好、规模大、科研项目多的普通高等院校每年接收

100---2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每年接收1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

4、技工院校每年接收5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见习。

5、科研院所每年接收10---5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规模大,岗位多的科研院所每年接收50---100名高校毕业生见习。

6、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条件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见习。

7、凡接收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须经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予以确认。

第九条见习单位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1、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制定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3、确定就业见习岗位与课程体系,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

4、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接收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5、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第十条见习单位应将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作为招聘人才的一种选拔方式,以促进就业作为主要目的,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一条见习单位应通过就业见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合格见习毕业生留在本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见习单位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并执行见习协议,创造见习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与见习生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第十三条对于每年接收1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各方面条件较好,符合见习基地承办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章见习毕业生

第十四条我省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为陕西生源、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单位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

第十五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也可由学校组织集中报名。

第十六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到所在学校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也可登陆陕西省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或乡镇、城市社区)签署意见;

2、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见习单位报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七条就业见习时间由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在一个单位参加就业见习3至6个月。

第十八条就业见习期间,省财政给予纳入就业见习计划的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见习单位负责见习生的考核。考核重点为遵守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专业技能、见习成效等总体情况。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见习单位报经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可终止该见习生的见习活动:

1、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和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3、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应征入伍的;

4、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其他就业见习单位三个月以上见习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二次见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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