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推行的荷兰安乐死纪事
对荷兰实施安乐死法的伦理思考
从 20 0 2年 4月 1日起 , 兰 议 会 于 2 0 荷 0 1年 4 月 通 过 的 安 乐 死 法 令 正 式 生 效 , 兰 由 此 成 为 世 荷
为 不 可 能 的事 , 非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可 能 , 些 并 某
看来必死的人最后不 一定都死 去 。 安 乐 死 的提 出 , 映 了 人 类 理 性 的觉 醒 , 们 反 人
由 主 宰 。 安 乐 死 的提 出 , 着 深 刻 的 伦 理 意 义 。 有 ( ) 乐 死 符 合 病 人 的 自 身 利 益 一 安 安 乐 死 的对 象 仅 限 于 患 有 不 治 之 症 、 临 死 濒
过 。 笔 者 认 为 , 乐 死 的 实 施 , 现 了人 类 对 人 的 安 体
与 被 动 安 乐 死 在 伦 理 学 上 是 没 有 区 别 的 。看 待 自 愿 与 非 自愿 的 安 乐 死 的 问 题 , 区分 两 种 情 况 : 要 一 是对有行 为能力 和意 识 清楚 的病 人 , 自愿 与 非 自 愿 的 区别 是 有重 要 道 德 意 义 的 。 必 须 得 到 他 们 自 由表 示 的愿 望 和 知 情 同 意 。二 是 生命 对 于 病 人 除 了痛 苦 已无 其 他 意 义 而 本 人 又 没 有 行 为 能 力 , 由 别人代表他作 出 安乐 死 的决 断不 但是 允许 的, 而 且 是 必 要 的 。 此 外 , 生 用 非 常 手 段 达 到 使 可 救 医 病 人 免 于 死 亡 的 目的 是 正 当 的 , 医 生 没 有 责 任 但
界 上 第 一 个 为 安 乐 死 立 法 的 国家 。 安乐死在 生命伦 理学 界一 直是 个 热 门话 题 , 它 涉及立法 、 会道德 、 社 生命 伦 理 、 教 信 仰 、 权 宗 人 等各 个 方 面 。 围绕 这 个 话题 的 伦 理 争 论 从 未 停 止
荷兰的特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荷兰,这个位于欧洲西北部的国家,以其独特的文化、美丽的风景和宽容的社会环境而闻名于世。
然而,在荷兰的法律体系中,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荷兰社会的价值观和独特的思维方式。
本文将探讨荷兰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一、安乐死与协助自杀荷兰是世界上最早允许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国家之一。
根据荷兰的法律,成年人有权在自愿、知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安乐死或协助自杀。
这些条件包括:患者必须遭受无法治愈的痛苦、经过充分的治疗后仍然无法缓解痛苦、患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意愿等。
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患者必须向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医生在确认患者符合条件后,将向一个由医生、律师和心理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提出申请。
委员会将对患者的请求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委员会批准,医生将实施安乐死或协助自杀。
荷兰的安乐死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许多人认为这是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可能导致滥用,甚至对某些群体产生歧视。
二、同性婚姻与伴侣制度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2001年,荷兰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并在法律上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法律体现了荷兰社会对平等、自由和多元的价值观。
除了同性婚姻,荷兰还实行了伴侣制度。
根据伴侣制度,男女或同性伴侣可以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通过签署一份伴侣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伴侣合同的内容包括财产、继承、抚养子女等方面,与婚姻合同相似。
荷兰的伴侣制度在世界上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它为那些不愿意或不能结婚的伴侣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身份确认和权益保障。
三、毒品政策荷兰对毒品政策有着独特的做法。
在荷兰,大麻和软性毒品被视为合法,但受到严格的管理。
荷兰政府允许在指定的咖啡馆内销售和消费大麻,但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
荷兰的毒品政策旨在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安乐死,作为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长期以来在伦理和法律层面上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安乐死案例,来探讨这一复杂议题。
案例一:荷兰的安乐死实践荷兰是全球最早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在荷兰,安乐死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病人的自愿请求、不可逆的疾病状况、无法忍受的痛苦以及医生的同意。
一个著名的案例是,一位患有晚期癌症的妇女,因无法忍受持续的剧痛,请求医生帮助她结束生命。
在经过多次咨询和评估后,医生最终同意了她的请求。
案例二:比利时的儿童安乐死比利时在2014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对儿童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这一决定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个案例中,一个患有罕见遗传性疾病的儿童,由于疾病导致的严重身体和心理痛苦,其父母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的孩子结束生命。
在经过多方面的评估和法律程序后,医生最终执行了安乐死。
案例三:美国的凯文·卡特案例凯文·卡特是一位患有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的美国男子,他因无法承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和失去自主能力,选择了安乐死。
在2018年,他通过服用医生开处的致命药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一案例在美国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尽管在许多州,安乐死仍然是非法的。
案例四:英国的托尼·尼克林森案托尼·尼克林森是一位患有渐冻症的英国男子,他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请求法院允许他进行安乐死。
尽管他最终在2012年去世,但他的案例在英国引发了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广泛讨论,并促使英国议会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审查。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和法律态度。
每个案例都涉及到深刻的伦理、法律和医疗问题,反映了社会对生命尊严和个人自主权的不同理解和尊重。
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实践,需要在尊重个体意愿和保障生命尊严之间找到平衡点,同时也需要严格的法律和医疗程序来确保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荷兰安乐死合法【荷兰的安乐死合法之路】
自从安乐死问题进入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视野之后,人类传统的伦理道德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是否应当承认,在某种情形下由医生提供知识和手段,病人利用这些知识和手段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在道德上是可允许的,而且也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支持安乐死的人固然不少,但反对者的担心也并非空穴来风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的合法化,将引起巨大风险,并且无论如何将无法充分满足临终病人的需要,特别是在并不是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险的社会更是如此。
持续的激烈争论也反映在安乐死的立法上。
安乐死的成文法运动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
1936年,英国上议院曾审议过英国安乐死协会递交的立法建议,建议对限于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行自愿安乐死。
当然,可以想像,此立法建议未获通过。
直到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行,安乐死的合法性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荷兰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为什么是荷兰荷兰成为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绝不是偶然的。
从整个民族来看,荷兰是一个热爱研究、热爱学术调查、热爱学术会议和个人间争论的民族。
在荷兰人的性格中,有着某种深厚的底蕴,正是这种深厚的底蕴促使荷兰人民努力想办法解决他们面对的问题,然后付诸行动。
作为进步而又谨慎的民族,荷兰人以一种公开和民主的方式对待安乐死问题。
荷兰人认为,法律条款的存在是为他们的目的服务的,法律必须有所改变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荷兰用了20年时间来研究安乐死问题,构造出了这个问题的细节,首先是改变法律的实践,然后改变实际的法律。
荷兰也是一个高标准医疗福利的国家,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高标准的国家之一。
绝大多数(超过95%)的人享有私人医疗保险,这部分医疗保险保证了大范围的基本医疗保健,包括长期的照顾。
荷兰的姑息医疗也十分先进,所有的医院都有疼痛和姑息治疗中心(这种中心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临终关怀中心”)。
安乐死案例及讨论
“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
案件大致如此: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
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
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
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
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儿子,王明成,6月28日9点40分”的字样。
护士长将处方退回医生办公室,拒绝执行。
蒲又指令实习生为夏执行处方,实习医生不从,但在蒲的斥责下,无奈违心地为夏注射,实际只向病人的体内注射了75毫克。
蒲又交代接班医生李某,“夏素文若在12点尚未咽气,你再打一针”。
后李某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让护士注射。
夏素文于29日凌晨5时死于病房。
(摘自《医德的困惑与选择: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东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1980年,蔡根法在医学与哲学杂志发表国内首篇介绍安乐死的文章后,仅有少量反对文章,随后多是对安乐死的肯定性的证明。
1986年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一再请求对母亲实施安乐死的要求下,蒲连升医生为病人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
后来,王明成的大姐把蒲医生告上法庭。
汉中市公安局遂立案侦查,随后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和其妹收审。
同年9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
当时此案在国内法学界和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
198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
荷兰特殊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荷兰,作为全球最早允许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国家之一,其安乐死法律实践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探讨一起具有代表性的荷兰安乐死案例,分析其法律依据、实施过程以及所引发的伦理困境。
二、案例简介2009年,荷兰发生了一起安乐死案例,涉及一位患有晚期癌症的男性患者。
患者名叫彼得·范·阿克,他在确诊后不久便开始寻求安乐死。
在经历了漫长的法律程序和伦理审查后,荷兰法院最终批准了彼得·范·阿克的安乐死请求。
彼得·范·阿克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荷兰老人,患有晚期癌症。
在确诊后,他多次向医生表达了自己想要安乐死的意愿。
然而,荷兰法律规定,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且痛苦无法忍受;患者本人提出要求,并经过医生多次确认;患者已经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缓解痛苦。
在经历了多次与医生、律师、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后,彼得·范·阿克的安乐死请求得到了荷兰法院的支持。
2009年,彼得·范·阿克在医生的帮助下,接受了安乐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荷兰安乐死法律实践的法律依据为《荷兰安乐死法案》(Terminology and Euthanasia Act)。
该法案于2002年通过,明确规定安乐死和协助自杀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法案中明确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如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痛苦无法忍受、本人提出要求等。
2. 实施过程在彼得·范·阿克的案例中,医生在确认患者符合安乐死条件后,向荷兰法院提交了安乐死申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患者的意愿、医生的意见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
最终,法院批准了安乐死请求。
3. 伦理困境尽管荷兰安乐死法律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者的痛苦,但也引发了伦理困境。
以下是几个主要问题:(1)尊重生命与追求幸福: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患者的意愿,但同时也可能引发对生命的尊重问题。
第1章 法的概念
表述二(小说描述) 表述二(小说描述) 那天正是西方的圣诞节,在大学里,学生有过圣诞节的习惯.晚 那天正是西方的圣诞节,在大学里,学生有过圣诞节的习惯. 校园不时传来歌声,笑声.亦琼在宿舍里给北京最高法院写信, 上,校园不时传来歌声,笑声.亦琼在宿舍里给北京最高法院写信, 把调解之战的所有过程都写上了.她在信中写道: 把调解之战的所有过程都写上了.她在信中写道:"如果陵县敢于撤 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进行重申,我将以身试法, 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进行重申,我将以身试法, 舍得一身剐,在全省, 舍得一身剐,在全省,以至全国范围内和他们进行一场调解书之 ""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 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 战""我们的法律在对着普通民事案子的处理上,法律水准表现出极 大的随意性.山高皇帝远的基层司法机构惟我独尊,在他们的眼里, 大的随意性.山高皇帝远的基层司法机构惟我独尊,在他们的眼里, 一个区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县城就是一个世界. 一个区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县城就是一个世界.他们就是这个国家的 地头蛇,就是这个世界的土皇帝.""公民触犯法律 公民触犯法律, 地头蛇,就是这个世界的土皇帝.""公民触犯法律,司法机构可以 引用各种法律法规来治罪,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引用各种法律法规来治罪,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司法机构利用 这些法律法规损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些法律法规损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却没有公开明确的法律条文 来治这些法霸的罪.不仅如此, 来治这些法霸的罪.不仅如此,这些违法的司法人员还可以继续引经 据典,振振有词地用法律条文来整治抵制他们不法行为的公民……" 据典,振振有词地用法律条文来整治抵制他们不法行为的公民 亦琼第二天一早就把信寄给了北京……(张世君:《离婚官司》) 亦琼第二天一早就把信寄给了北京 (张世君: 离婚官司》
安乐死
1.证的是病人心智完医生执业道德: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2)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3)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4)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5)为患者保守秘密;(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医者仁术,贵在医德。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指导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2.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
世界各国安乐死
世界各国安乐死导语:现在全世界各地关于安乐死的说法很多,但是究竟这样做对不对呢?对于人的常理以及我们的伦理道理来说这样的一种做法究竟能不能够成立呢?我现在全世界各地关于安乐死的说法很多,但是究竟这样做对不对呢?对于人的常理以及我们的伦理道理来说这样的一种做法究竟能不能够成立呢?我们了解到在有些国家安乐死立法已经出来但是在中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那么其他国家对于这种死亡症状抱有什么样的态度呢?今天就随着小编一起去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当人们在感叹死亡邻近但是又不能够避免的情况的时候,这个时候毫无痛苦的死亡成为人们觉着比较优的一种“选择”。
因此,安乐死这一概念正在逐渐的被人类推到社会中去。
虽然结束他人生命这一行为听起来有背律法要求,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严重挑战并损害了社会及医学伦理。
但其支持者却认为,帮助病痛患者解除极端痛苦,是人们对死亡的一种理性接受,也是对死者尊严的维护。
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人伦的漏洞?“安乐死”的英文源出于希腊语,原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
其实,人类在史前时代就面临安乐死问题,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发生战事时,常把病人、老人击毙,以免他们被俘而遭受虐待。
安乐死作为一种人为的介绍他人生命的一种行为,从来都是备受争议的。
支持他的人会说,安乐死是在病患极端的痛苦的情况下不能够忍受痛苦而选择的一种尽早激素自己生命的医疗行为,是人们对于死亡的一个理性的接受,它不能够等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而反对的人就会指出,安乐死是医生主动的宣告患者的生活结束的一个行为,这是与医学治疗相违背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进入21世纪,安乐死立法在个别国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1年,荷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案;比利时也于2002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明确认可对安乐死的操作。
此后,很多国家都重新认识了安乐死问题,并将安乐死作为“受嘱托杀人”或“经被害人同意的杀人”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刑法典中给予特别规定。
荷兰法律政策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荷兰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国家,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其中,荷兰在安乐死法律政策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荷兰于2002年正式实施安乐死法律政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承认安乐死合法性的国家。
二、荷兰安乐死法律政策的主要内容1. 适用对象:荷兰安乐死法律政策适用于成年人,且患者必须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处于极度痛苦状态。
2. 自愿原则:患者必须自愿提出安乐死请求,且在提出请求前需经过至少1个月的考虑期。
3. 双重确认原则:在患者提出安乐死请求后,由两名医生进行评估,确认患者确实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且无其他治疗手段。
4. 确认程序:在确认患者符合安乐死条件后,两名医生需向患者解释安乐死的程序、风险和后果,并征得患者同意。
5. 执行程序:安乐死的执行由医生负责,患者需在清醒状态下接受安乐死。
6. 监督机制:荷兰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安乐死法律政策的实施,确保安乐死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荷兰某市一位患有晚期癌症的男子,经过医生评估,符合安乐死条件。
在经过一个月的考虑期后,男子提出安乐死请求,并在两名医生的确认下,接受了安乐死。
2. 案例二:荷兰某市一位患有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的女子,经过医生评估,符合安乐死条件。
然而,女子在考虑期结束后,因家人反对,放弃了安乐死请求。
3. 案例三:荷兰某市一位患有晚期肺癌的男子,在医生评估符合安乐死条件后,提出安乐死请求。
然而,在执行安乐死前,男子突然改变主意,拒绝接受安乐死。
四、荷兰安乐死法律政策的争议1. 道德争议:安乐死法律政策的实施引发了道德争议,有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亵渎,是对患者尊严的侵犯。
2. 执行争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确保安乐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滥用现象,成为一大争议。
3. 社会争议:安乐死法律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社会对生命的尊重程度下降,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五、结论荷兰安乐死法律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患者痛苦,提高了患者生活质量。
荷兰安乐死解析
荷兰安乐死解析本文介绍了荷兰安乐死和其他临终医疗决策(MDEL)的全国性研究的第一个成果。
这项研究是荷兰政府的要求的,为讨论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做准备。
进行了三项研究:详细采访了405名医师,对7000名死者的医师邮寄问卷,并和对约2250人进行死亡前瞻性调查。
为减轻疼痛和症状而采用高剂量的阿片类药物,可能缩短患者的寿命,是最重要MDEL,占所有死亡人数的17.5%。
另有17.5%的MDEL是不加以治疗。
在病人的要求下给予致命药物安乐死占所有死亡人数的1.8%。
Remmelink报告荷兰的方法来管理安乐死荷兰有一个独特的方法来管理医生协助自杀和积极自愿安乐死。
两者都是在荷兰的医疗实践中实行公开和被广泛接受的部分。
(128)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关注:荷兰是唯一的国家按照正式规定公开实行积极自愿安乐死。
对其评价的经验,可能对了解安乐死的做法产生影响的评估有用,但要考虑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和保健环境的差异。
(129)然而,由于这些社会和文化的差异,荷兰的安乐死管理方法方面经常被误解。
因此,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荷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和/或受下列因素的影响:(130)·愿意公开讨论困难的道德问题,而且坚信这种开放对于管理潜在问题的活动也是必要的。
这种信念也体现在荷兰人管理其它事项,如卖淫,年龄同意,避孕,堕胎,同性恋,软性毒品的使用。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在荷兰,安乐死问题一直被积极公开地争论不休。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荷兰这个问题的公开辩论已经集中在是否将积极自愿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完全合法化,还是应该将其保留为犯罪行为但制定不起诉的明确的规则(131 )·荷兰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世俗化增加。
·加尔文主义意义上的个人责任和为自己的行动负责与尊重他人的自主权相结合,容忍不同的生活哲学和生活方式(严格的生活,也让别人活)。
·荷兰皇家医学协会,荷兰医生的占60%,目前拥有超过24万成员,在1984年接受医生协助自杀和积极自愿安乐死可以成为正当的医疗实践中形成的一部分,只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
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
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
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
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
”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
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
”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
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
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
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
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
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
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
房间布满鲜花。
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
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
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
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
安乐死
除了中国对安乐死的各项规定,国外的一些国家也对安乐死做出了许多规定。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各国不甚一致。1906年在美国俄亥俄州出现了最早的安乐死法案。自20世纪30年代始,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对安乐死立法问题进行讨论。先是在瑞士和德国,经过修改刑法,安乐死不被判作谋杀,也不按照谋杀处罚;在挪威的刑法中,将“仁慈杀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罪行处理。继而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法》,到1984年,美国就有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类似法案。日本则通过法院对刑法中有关“正当行为”和“紧急避难”的解释,给安乐死以有条件的认可。1996年,澳大利亚将安乐死写进了法律,使澳大利亚人第一个取得了自由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在荷兰,肯定“安乐死”的理论则也得到了立法和司法界的采纳,2001年,荷兰颁布了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令,就“安乐死”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安乐死实现了有条件的合法化。受其影响,英国判例也对“安乐死”逐渐采取宽容态度,并相继有条件地承认了“安乐死”。但是,也有不少国家如法国、中国等认为安乐死为非法,主动帮助病人死亡甚至还要受到刑事处罚③。病人失去尊严感及自尊心,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就成了维护其人格尊严权的有效手段。在荷兰,按照一个有十年以上施行安乐死经验的医生所说,对于不少寻死的人,维护一己的尊严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其实就算国外对安乐死有趋于合法化的趋势,但是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看是很难将其列入合法行列。而我也认为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权、人格尊严权的一种不尊重,可是就其特殊的情况我认为也很难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安乐死:经久不息的伦理风波
2002年 2002年4月1日,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将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律, 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律,医生没有决 定患者安乐死的权利, 定患者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 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对这一法案有 87%的荷兰人表示支持 的荷兰人表示支持。 87%的荷兰人表示支持。 2002年 16日 2002年5月16日,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 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我国于1989 1989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有关安乐死 我国于1989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有关安乐死 的学术研讨会。 的学术研讨会。 中国传统思想里就有乐生、重生, 中国传统思想里就有乐生、重生,甚至长生不 老的观点, 老的观点,再加上现在虐待老人事件仍层出不 担心安乐死被用于他途, 穷,担心安乐死被用于他途,对主动安乐死持 慎之又慎的态度在我国居于主导地位。 慎之又慎的态度在我国居于主导地位。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将 多万人投进了纳粹帝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将20多万人投进了纳粹帝 国的“安乐死中心” 国的“安乐死中心”,以安乐死为名而行惨绝 人寰的种族灭绝之实。 人寰的种族灭绝之实。 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 年 讨论会; 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 讨论会;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 年 在美国, 在美国,医生亲自给病人注射致死剂量药物要 定为一级谋杀罪; 定为一级谋杀罪;如让病人能达到自杀的目的 而提供方便,就要被定为二级谋杀罪。 而提供方便,就要被定为二级谋杀罪。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于1995年5月通过一项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于 年 月通过一项 垂危病人权利法》 《垂危病人权利法》,但该法生效不到一年就 被废除了。 被废除了。
你认为主动和被动安乐死有无本质区别? 你认为主动和被动安乐死有无本质区别?
荷兰安乐死解析
荷兰安乐死解析本文介绍了荷兰安乐死和其他临终医疗决策(MDEL)的全国性研究的第一个成果。
这项研究是荷兰政府的要求的,为讨论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做准备。
进行了三项研究:详细采访了405名医师,对7000名死者的医师邮寄问卷,并和对约2250人进行死亡前瞻性调查。
为减轻疼痛和症状而采用高剂量的阿片类药物,可能缩短患者的寿命,是最重要MDEL,占所有死亡人数的17.5%。
另有17.5%的MDEL是不加以治疗。
在病人的要求下给予致命药物安乐死占所有死亡人数的1.8%。
Remmelink报告荷兰的方法来管理安乐死荷兰有一个独特的方法来管理医生协助自杀和积极自愿安乐死。
两者都是在荷兰的医疗实践中实行公开和被广泛接受的部分。
(128)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关注:荷兰是唯一的国家按照正式规定公开实行积极自愿安乐死。
对其评价的经验,可能对了解安乐死的做法产生影响的评估有用,但要考虑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和保健环境的差异。
(129)然而,由于这些社会和文化的差异,荷兰的安乐死管理方法方面经常被误解。
因此,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荷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和/或受下列因素的影响:(130)·愿意公开讨论困难的道德问题,而且坚信这种开放对于管理潜在问题的活动也是必要的。
这种信念也体现在荷兰人管理其它事项,如卖淫,年龄同意,避孕,堕胎,同性恋,软性毒品的使用。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在荷兰,安乐死问题一直被积极公开地争论不休。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荷兰这个问题的公开辩论已经集中在是否将积极自愿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完全合法化,还是应该将其保留为犯罪行为但制定不起诉的明确的规则(131 )·荷兰社会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世俗化增加。
·加尔文主义意义上的个人责任和为自己的行动负责与尊重他人的自主权相结合,容忍不同的生活哲学和生活方式(严格的生活,也让别人活)。
·荷兰皇家医学协会,荷兰医生的占60%,目前拥有超过24万成员,在1984年接受医生协助自杀和积极自愿安乐死可以成为正当的医疗实践中形成的一部分,只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安乐死出罪的域外司法实践考察
安乐死出罪的域外司法实践考察作者:杨静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
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
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
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反对者认为安乐死是“合理谋杀”,因为生命权至高无上,安乐死与尊重生命价值互相矛盾,可能会被滥用。
20世纪30年代开始,支持安乐死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英、美、荷、澳大利亚、南非等国相继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无痛苦致死学会”等专门致力于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组织。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安乐死,但荷兰、比利时、美国的个别州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
一、荷兰安乐死的司法实践荷兰在安乐死合法化道路上的步伐一直较快。
20世纪70年代,荷兰就存在安乐死的实践,医生发给病人终止生命的药物,由病人自己服用;或者医生使用药物协助病人结束生命。
据荷兰安乐死志愿者协会统计,仅1999年就有4000多名患者被施以安乐死或者辅助性自杀。
2000年11月,荷兰下议院以104票赞成、4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就在次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市71岁的退休女教师迪莉亚就实施了安乐死。
迪莉亚得不治之症多年,在离世前几个月,就向两位主治医生表示痛苦难忍想安乐死。
但她的儿子最初不同意。
后来,几经说服,她的儿子还是尊重了母亲的选择。
医生给迪莉亚注射致命药物后,她在牧师和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伴随着音乐离世。
2001年4月,荷兰上议院以46票对28票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至此,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成文法形式把医生对患者实施安乐死行为合法化的国家。
法律规定,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了解其他治疗手段并征询了医生意见后,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愿、独立和坚持要求“安乐死”,医生可以协助他安乐死亡。
安乐死:荷兰老人永远的痛.docx
安乐死:荷兰老人永远的痛“安乐死”在荷兰的合法化,让不少老人十分恐惧,为了不让这件可怕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可怜的荷兰老人选择逃离自己的国家,移民他国安度余生。
“安乐死”在荷兰的合法化荷兰是世界上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约有4000名老人死于“合法化死亡”。
但是从2002年下半年起,不到1年的时间里,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然增至约7000人。
按照荷兰通过的法案,要对一个患者实施“安乐死”,必须由那名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本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并本着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提出“安乐死”的申请。
主治医生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外一位医师协助诊断和确诊,然后才能对患者实施“安乐死”。
然而,德国格丁根大学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做出了“安乐死”的决定。
这种“非情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
家属的理由倒也简单,就是不愿再看到患了不治之症的患者继续痛苦下去,所以向医生提出要求,促使患者“合法死亡”。
在这41%的“安乐死”患者中,11%在死前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
不过,这时已经没有人再顾虑相关法案的规定,去尊重患者的意见,而是强行决定对他们实施了“安乐死”。
荷兰老人移民“大逃亡”由于荷兰的一些老年患者对为其治病的医生越来越不信任,担心他们对自己“合法下毒手”。
即便是对自己的家属,患者们也开始产生越来越大的疑虑,担心自己有朝一日成为“安乐死”的对象。
所以,为逃避这种变相被家属和医生“合法促死”的命运,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
荷兰老人移居国外的现象始于2002年下半年,目前这种“大逃亡”的现象还在不断增加。
德国是荷兰邻国,而且“安乐死”在这里暂时还不会提上立法日程,因此德国成了他们逃亡的首选目的地。
而他们为避免提前死亡而到临近国家避难,确实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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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集 ⼀ 荷兰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先确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但是,第⼆次世界⼤战期间,荷兰医⽣是被占领区唯⼀拒绝参与德国安乐死计划的群体。
荷兰医⽣公开拒绝“只医治有机会全部康复病⼈”的命令。
他们意识到,服从德国⼈的命令,就是医⽣偏离照看病⼈伦理义务的第⼀步。
给出这些命令的德国官员,后来都作为战争罪犯被处决。
当时,荷兰医⽣没有建议或参与任何安乐死的事件。
但是,⼏⼗年后,荷兰的情况发⽣了颠覆性的变化,安乐死开始“从战争犯罪变成了值得同情⾏为”。
1969年,名医范德贝格发表《医疗权⼒和医疗伦理》⼀书,称医学技术让医⽣有了更⼤的权⼒。
他说,受到希波克拉底誓⾔束缚的医⽣,道德上尽最⼤可能去维持病⼈的⽣命。
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古⽼的信仰⾯临新的伦理困境。
基于新的伦理准则,范德贝格呼吁⾃愿的安乐死。
范德贝格的书出版后,⽣命终结的话题开始纳⼊到病⼈权利争议的范围。
⼤众的情感发⽣急剧的变化,开始更多地容忍帮助⾃杀和安乐死,法律也开始缓慢发⽣变化。
⾃1886年荷兰⾃⼰的刑法典取代了法国刑法典之后,法律都⼀直禁⽌安乐死和帮助⾃杀。
但是,到1973年,安乐死开始变得普遍了。
荷兰的法院认为,医⽣与其让病⼈痛苦,还不如让他解脱。
基于不可抗⼒或紧急避险理由、满⾜安乐死的要求、保有同情⼼地终⽌其⽣命,都是可以接受的。
⼆ 1973年是⼀个转折点。
珀斯特码医⽣杀了她年⽼的母亲。
1971年,珀斯特码给她母亲注射了吗啡和箭毒,导致她母亲的死亡。
好⼏次,病⼈要求她的⼥⼉结束她的⽣命。
她患有脑出⾎,不能说话、⽆法倾听,也不能坐起。
珀斯特码依荷兰刑法典第293条被提起诉讼。
1973年,列伍沃顿刑事法院判定珀斯特码犯罪,但只判定⼀周缓刑且缓期⼀年执⾏。
本案中,谋杀的特殊理由和判定有限的惩罚,给⼤众这样的印象:医⽣从事特定形式的安乐死,可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本案中,刑事法庭认为,对于不可治愈的晚期病⼈,为了解除他们的⽣理和⼼理痛苦,可以给予他们解除痛苦的药品,结束他们的⽣命。
荷兰安乐死纪实
荷兰安乐死纪实无论她结束了多少条生命,德弗里斯说这永远不会成为她的一项日常工作。
一分钟内,一个会呼吸会说话的人在你面前变成了死人。
“而我是杀死他们的人,”德弗里斯说,“第一次的时候,我的身体在颤抖。
”这名医生回忆说,并补充每次她都会紧张。
荷兰安乐死纪实康斯坦斯·德弗里斯坐在厨房填充着两个注射器。
一支装上强烈的麻醉剂,另一支装上毒药。
她用纸巾慢慢地擦去针管外多余的液体,谨慎地包装起来。
然后朝她的车走去。
安妮·巴斯被安排在下午两点死去。
两个女人已无数次讨论过这一过程的细节。
在这些交谈中,她们坐在安妮·巴斯小房子里的一张木桌旁,房子位于距德国边境仅15公里(9英里)的荷兰。
桌子四周的墙上贴满了巴斯的孩子的照片,和一个十字架。
“你确定了,”德弗里斯问了很多次,而巴斯坐在她的电动轮椅上,腿上盖着一张针织毯,她的双肩略微向前蜷缩。
她开心地笑了:“是的,我确定。
”75岁的巴斯耐心地听着医生向她解释荷兰安乐死制度。
她可以选择喝下致命药物或者通过注射摄入。
麻醉剂会在10秒内生效,在失去意识前她最多会打个哈欠。
当使肌肉松弛的药物摄入过量时,她的呼吸系统将会被麻痹,而对于这些,她一点都不会感觉到。
巴斯在她的轮椅上坐立不安。
她喜欢没有任何感觉的声音。
她说感觉虚弱,尽管她给人的印象是非常活泼的。
她谈到年轻时如何经常在酒吧跳舞,如何在24岁时成为一个母亲,在44岁时成为祖母。
然后,她的声音发颤,安静地呻吟着,身体前倾。
在痛苦中生活23年前,一次栓塞让巴斯胸部以下瘫痪。
骨质疏松症让她的骨质松脆。
她折断了两条股骨和几条椎骨以及她的左下肋,这推挤着她的器官。
巴斯忍受着可怕的痛苦,但没有患上绝症。
丈夫做饭时,她就削土豆、冲洗蔬菜。
当她听到一个笑话时就淘气的笑。
她仍有好几年时间。
但是她却想知道,当她每天都在痛苦中开始和结束,她已没有能力去享受其他时光了,那她为什么还要继续活下去?巴斯祈求死去已有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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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推行的荷兰安乐死纪事安妮·布斯最后的日子德弗里斯在帮助安妮·布斯实施安乐死做准备在丈夫的帮助下,安妮·布斯从床上起来布斯家里墙上的照片长期以来,荷兰人安妮·布斯一直忍受着瘫痪和可怕的疼痛的侵扰,但是她得的并不是绝症,所以老也无法解脱。
无论如何,她是不想活了,她的故事告诉人们,即使在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度,想要完成安乐死的心愿也要过五关斩六将,十分困难。
康斯坦斯·德弗里斯坐在厨房里往两个注射器里填充液体。
其中一个注射器里装的是麻醉剂,另一个装的是有毒药剂。
她慢慢地擦掉了注射器外面溢出的液体,然后小心地将注射器包裹起来带上了车。
下午2点,是安妮·布斯计划实施安乐死的时间。
关于实施安乐死过程中的细节,两个女人已经讨论了无数次。
讨论这个问题时,她们一般坐在安妮·布斯家中的木桌旁,那里距离荷德边境只有15公里。
四周的墙上挂满了布斯的孩子们的照片。
“你确定?”德弗里斯问过布斯很多次。
这时布斯往往坐在电动轮椅上、腿上覆盖着针织毯子,她开心地笑着说:“是的,我确定。
”75岁的布斯耐心地听着医生解释荷兰的安乐死法规给她听。
她可以选择喝下一种致命的毒物,或者进行注射。
麻醉药会在10秒内生效,在失去意识前,她可能会打哈欠。
接下来就会注射过量的药物麻痹她的呼吸系统,让她在无意识的状态中离世。
布斯在她的轮椅上有点坐立不安。
她说自己感觉有些虚弱,自己是被迫活着的。
她回忆起了自己年轻时在酒吧里跳舞的情景,她想起了自己在24岁时成为母亲,44岁时当上了外婆。
然后,她的声音开始颤抖,她的呻吟声渐渐低了下去。
痛苦中的生命布斯23年前胸部以下全部瘫痪,骨质疏松则让她的骨头十分脆弱。
她的两块股骨、几节椎骨和左下肋骨先后骨折,压迫脏器。
她得的不是绝症,却时刻感到钻心般的疼痛。
当丈夫做饭时,布斯会在旁边削土豆、洗蔬菜;在听到一个善意的玩笑时,她也会调皮地发笑,她的生命还有许多年。
但是,她为什么要继续生活下去,她为什么要每天忍受这难熬的痛苦,消磨她无福消受的时光?布斯请求安乐死已经有一年时间。
在荷兰,一个人如果想申请安乐死,就必须证明他患上了无法治愈的疾病而且疼痛难忍。
法律就是这么写的,但没人能够说清何谓疼痛难忍。
在荷兰,一般情况下,协助病人安乐死的是他的家庭医生,但布斯的医生拒绝了这个请求,因为她的丈夫坚称自己会继续照顾她,她的女儿们也不同意母亲这么做。
“结束生命”的诊所布斯转而求助专门从事协助安乐死的诊所。
她找到了位于海牙的“结束生命诊所”。
诊所的窗户前有高高的天花板和小阳台,这里更像办公室而不是医院。
这里也没有病床,病人不会来这里实施安乐死,协助安乐死的助手会到病人自己的家中完成使命。
这家诊所开业已经3年,一共雇佣了37个出诊小组,每个小组由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组成。
2013年,该诊所帮助超过200名患者实施了安乐死。
2014年,该诊所接到帮助实施安乐死的请求是2013年的4倍。
如果自己的家庭医生拒绝帮助实施安乐死,病人就可以到这家诊所寻求帮助,在这里工作的人似乎更能够理解那些求死的病人。
在“结束生命诊所”,围绕安乐死的话题都是最敏感、最有争议的话题。
如果一个社会允许帮助别人自杀,那么它的底限在哪里?诊所甚至遇到过这样的病人:一名女子求死的原因是患了污垢和细菌害怕症,总是不停地在清洗自己;另一名男子则是因为退休了害怕孤独而求死。
最终“结束生命诊所”帮助这两名病人实施了安乐死。
德弗里斯和布斯相识于去年8月27日,事实上,布斯从未踏足“结束生命诊所”,和大多数病人一样,她要求在自己家里实施安乐死。
于是医生和护士前去她家提供上门服务。
65岁的德弗里斯画了黑色的眼线,涂了橙色的指甲油,她是一个精力充沛的女人。
德弗里斯说,她知道像布斯这种情况,有人能活上一段时间,但很少有人能撑到几年。
病人的档案就放在德弗里斯旁边,档案里记录了每次访问和每个电话通话记录。
布斯死后,由医生、律师和伦理学家组成的三人委员会将会审查德弗里斯的行为是否出自布斯的自觉意愿。
医生总共会与病人会面6次,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的间隔时间为4个月左右。
德弗里斯潦草的记录写满了3页纸:“安妮·布斯,出生于1939年8月25日,书面请求安乐死。
”在请求中,布斯写道:她经历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她感觉到自己的身体在燃烧。
她还写道:自己的小便只能被导入袋子中,这让她感到耻辱。
此外,布斯还感觉到医生对她的病情已经放弃了,因为每当她向医生求助时,医生总是说:“我们已经做了一切努力!”申请安乐死的标准“结束生命诊所”的精神科医生检测了布斯的痛苦程度,结果发现她头脑清醒。
神经科医生也证实,药物没有办法缓解布斯的神经性疼痛。
德弗里斯和护士商量后又打电话咨询了综合科医生。
所有人都认为布斯符合申请安乐死的标准。
2014年10月份,布斯向家人宣布了自己的决定,她说如果可能的话,她希望月底就能实施安乐死。
在宣布消息的时候,她不是在咨询家人的意见,而是在坚持自己的意见。
“如果你想死,也请不要死在家里。
”她的丈夫提出要求。
他还要继续住在这里,他不希望家里充满了妻子死亡场面的记忆。
她的女儿也恳求她三思,说:“想想你的外孙吧。
”德弗里斯的主业是个全科医生,她每天诊治的患者多患有胃溃疡或者过敏这样的小病,偶尔也会遇到老年痴呆症或者癌症患者,但这些患者中的绝大部分都希望能够活下去。
协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只是德弗里斯的兼职工作,她做这份工作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信念。
她说从来没算过自己究竟帮助过多少病人实施安乐死,但她相信每年大概在7-10人之间。
德弗里斯说,不管自己亲手结束过多少生命,协助安乐死都不会成为自己生命中的常规事情。
毕竟,让那些一分钟前还在自己面前呼吸说话的人离开这个世界不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
“我杀了他们,”德弗里斯说,“第一次实施安乐死时,我在发抖。
直到现在,每次实施安乐死我都很紧张。
”有一次,为了前去帮助患者安乐死,她甚至离开了一个聚会。
当她回来时,她丈夫给她递了一个眼色,他是唯一知道她去干什么的人。
如果德弗里斯的工作使她感到痛苦,她也能够很好地把这种痛苦隐藏起来。
模糊的界限2002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一年之后,该国1815人被协助实施了安乐死。
到2013年,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4829人,实施安乐死的人数占了全国死亡人口的3%以上。
大部分实施安乐死者都是晚期癌症患者,但在过去42年间,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焦虑障碍症患者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这是非常大的挑战,因为判定哪些人必须继续忍受病痛活下去是没有可遵循的标准的。
委员会最近谴责了诊所的一个医生,他帮助一位仅仅是患有耳鸣的47岁母亲实施了安乐死。
委员会责备医生的理由是,“并未将所有治疗方案用尽”。
这是该诊所一年内第三次发生医生受到谴责的事件。
这是否意味着有关安乐死管理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反对安乐死的人警告不要太快放弃一个患者,而支持安乐死的人则认为这是自决的行为。
每次德弗里斯遇到新患者,她都要做出艰难的决定——对这个人实施安乐死会被允许吗?当德弗里斯坐在82岁的“K夫人”家的沙发上时,天已经黑了。
“K夫人”左腿搁在凳子上,正在忍受背痛的折磨。
她与这个世界联系的方式就是电视和互联网,但是这些天来,她使用它们的频率越来越少了。
“K夫人”说,她一直很想要孩子,但她的第一任丈夫在飞机失事中身亡,第二任丈夫又患了绝症。
虽然现在还活着,但她的生命似乎很早就结束了。
德弗里斯说“K夫人”的一生遭遇到了人生中所有的痛苦,可是按照法律规定,她无法实施安乐死,因为她并未受到任何病痛的折磨。
德弗里斯希望自己能够帮她,她问“K夫人”下一步打算怎么做,“K夫人”说:“淹死自己。
”2013年有1854名荷兰公民自杀。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会为那些寻求结束生命的人提供一种更有尊严的死法,更加人性化,否则他们会采取自杀那种可怕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犹豫不决“结束生命诊所”的主办方是“死亡权利协会”,这个有161000名会员的协会认为死亡是一项基本人权。
多年来,他们一直在争取一味“满足最后愿望的药”,任何希望结束生命的人都可以“服用”这味“药”来满足自己在人世间的最后愿望。
对于像德弗里斯这样的医生来说,确定一个病人是否已经丧失了全部活下去的希望并不容易。
有些病人也许只需要一些积极的经验,就会重拾生活的勇气。
德弗里斯曾经遇到过一个糖尿病人,她说希望自己在安乐死之前能够再见一次妹妹,她的妹妹住在加勒比海的阿鲁巴岛。
结果当这名病人度完了加勒比假期再次遇到德弗里斯时,她的眼睛里充满了神采,再也不想死了。
安妮·布斯在走这最后一步前也犹豫过。
那是11月一个寒风凛冽的日子,也是几周以来的第一个晴天。
布斯突然说了一些引起医生密切关注的话。
“我发现一切都很美好,我想活下去。
”布斯说。
“如果你有犹豫,那我们就不会实施安乐死计划。
”德弗里斯说。
布斯在仔细考虑之后做出了回答:“如果疼痛没有了,我想继续活下去。
”布斯说她害怕打针,因为她有静脉曲张。
德弗里斯抓着布斯的手,沿着她手腕抚摸着她的静脉。
“你不必害怕。
”她说。
决定离开布斯的丈夫把椅子朝妻子身边挪了挪,他用手指心不在焉地擦拭着轮椅上的灰尘。
“这是一个好时代,也是一个坏时代,”他不停地嘟哝着。
52年前,他们承诺互相照顾一生一世,但是现在,死亡要将他们分开了。
他戴着一顶大礼帽,她则戴着面纱。
“如果要安乐死的是我,她应该可以活到100岁,因为她能照顾好自己。
”他补充说道。
他不知道自己要不要出现在妻子实施安乐死的现场。
两个星期后,布斯不再有任何疑虑,她决定离开。
另一名独立医生肯定了德弗里斯的评估,他们两人和布斯的家人进行了交谈。
布斯的女儿一直在哭,而布斯的丈夫则气愤地说:“不准在我们的床上实施安乐死!”最后,他们一致同意,布斯将会在她的轮椅上接受安乐死,时间是一个星期二的下午2点。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布斯其实有着美好的生活。
她住的是平房,门也足够宽,她可以坐在轮椅上随意进出。
她的丈夫每天早上帮她下床、淋浴。
每天晚上睡觉之前,他还会给她端一杯温牛奶,里面混合了两粒止痛片。
有时他也会给布斯的咖啡里加一点白兰地,当布斯夜里躺得太难受时,他会帮她翻身。
凌晨3点,他会帮布斯插入栓剂,这样布斯就可以于清晨将粪便排到尿布上,肠道得到舒缓。
布斯拥有的其实足够了。
布斯的卧室看起来就像一个病房。
布斯用器械把自己从床上移到了座位上,她的丈夫早已在座位上为她铺好了尿布。
她呼哧呼哧地在喘气。
“太痛苦了!”她呻吟道。
丈夫把袜子从她的脚上脱了下来,拿枕头盖住她冰冷的脚。
布斯小心翼翼地挪向她的杯子,但是够不到。
她一脸苦相,也许更多的是愤怒和痛苦。
“我渴了,必须向别人要水喝,”她说,“如果我要上厕所,必须求别人送我去。
”她抱怨自己被当作孩子一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