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管理制度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一、总则城管听证室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城管听证室的管理,提高听证效率和公正性,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城管听证室涵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所管辖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听证处理。
三、管理职责1.听证室负责人城管听证室设立负责人,他(她)是听证室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负责听证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2.听证室工作人员听证室设有工作人员,负责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和辅助工作。
四、听证程序1.听证申请听证申请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诉和申请听证的程序,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城管听证室提出听证申请。
2.听证通知城管听证室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3.听证权利听证当事人享有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质证、代理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城管听证室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4.听证程序城管听证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听证过程需公正、公平、合法。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和陈述自己的情况,听证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予以记录。
5.听证决定城管听证室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听证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满意,可依法提出复议或上诉。
五、听证记录城管听证室应当做好听证记录,确保听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证记录应当包括听证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决定书。
六、听证效果城管听证室的听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应当及时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监督和跟进工作。
七、听证室管理城管听证室应当定期开展听证工作的培训,提高听证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听证室还需要做好听证环境的整治和维护,确保听证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八、听证室监督城管听证室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听证工作的依法规范和公正性。
听证室在接受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做好听证工作的自查和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九、听证室奖惩对于听证室工作人员的表现,城管听证室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学校师生听证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包括学生、教职工、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师生听证制度是指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学生事务等方面,通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四条师生听证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评估等;(三)学生奖惩、学位授予、奖学金评定等;(四)学校经费使用、资产处置等;(五)教职工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薪酬福利等;(六)学生宿舍管理、校园安全、后勤服务等;(七)其他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五条听证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听证会组织机构,负责听证会的筹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题和参会人员名单。
第七条听证会一般包括以下程序:(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参会人员;(二)听证会组织机构介绍听证事项;(三)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四)听证会组织机构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五)听证会组织机构对听证事项进行说明和解答;(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八条参会人员有权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做好记录。
第四章听证结果的运用第九条听证会组织机构应当对听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学校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意见,对听证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向师生反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
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緒論第一條為了保障听证室安全,維護听证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听证室是国家和社会进行听证活动的场所,听证有关机关和个人要维护听证室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條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全面做好听证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條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條全国各级听证机关应当成立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听证秩序。
第六條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听证室的安全保障工作;(三)监督听证活动的安全进行;(四)对听证室内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整改;(五)开展听证室安全培训。
第七條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任命,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听证室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條听证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听证室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防范制度等。
第九條听证室安全责任制度是指各级听证机关应当明确听证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條听证室的安全检查制度是指各级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一定的频率对听证室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听证室内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條听证室的安全防范制度是指各级听证机关应当加强听证室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安全设施的落实、安全通道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等。
第四章听证室安全保障工作第十二條听证室安全保障工作应当根据听证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计划,并由听证室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條听证室的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室的安全环境保障;(二)听证室的安全设施保障;(三)听证室的安全通道保障;(四)听证室的应急处理保障。
第十四條听证室的安全环境保障是指对听证室内部的环境进行保障,包括灭火设施、电气设备、通风设备等的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條听证室的安全设施保障是指对听证室内的安全设施进行保障,包括安全门、监控设备、报警器等的安装和维护。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证室的使用管理,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证室是举行听证活动的场所,应当保持庄严、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三条听证室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室使用第四条听证室由组织听证的机关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第五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听证活动的需要,合理布置听证室,保证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二)保证听证室的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及时报修;(三)爱护听证室的环境,不得乱丢垃圾、破坏设施;(四)听证结束后,及时清理听证室,恢复原状。
第七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听证前,对听证参加人进行告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听证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影响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章听证室管理第九条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听证室进行巡查,确保听证室的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条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听证室使用档案,记录听证室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单位、使用时间、听证事项等。
第十一条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听证室管理制度,明确听证室的使用、维护、保养等职责。
第十二条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听证室的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可以终止其使用听证室:(一)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听证室的;(二)使用单位在使用听证室过程中,造成听证室设施、设备损坏的;(三)使用单位在使用听证室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管理机关所有。
学校听证制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学校在作出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决定或者对师生员工实施重大处罚时,听取相关师生员工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四条以下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一)学校制定的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改革措施;(二)学校对师生员工实施的重大奖惩决定;(三)学校对师生员工作出的停课、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四)学校对师生员工作出的财产没收、罚款等处罚决定;(五)学校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五条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阶段:相关师生员工认为学校应当举行听证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受理阶段:学校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准备阶段:学校应当组成听证委员会,负责听证的组织和实施。
(四)听证阶段:听证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师生员工参加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申请人陈述理由和依据;2. 被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3. 双方进行辩论;4. 听证委员会提问;5.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听证委员会进行总结。
(五)结论阶段: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听证委员会第六条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听证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听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学校领导代表1人;(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1人;(三)教师代表1人;(四)学生代表1人;(五)学校法律顾问1人。
第八条听证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公正、公平、廉洁;(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章听证纪律第九条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二)尊重听证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三)不得干扰听证的正常进行。
学校师生权益听证制度模板
学校师生权益听证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听证制度是指在的学校管理过程中,对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听证,听取师生意见,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听证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管理中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事项,包括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
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听证活动,确保听证制度的实施。
二、听证机构与听证人员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听证机构,听证机构由校长、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师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听证机构设有一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听证活动。
第七条听证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三)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听证人员由学校聘任,聘期两年,可以连聘。
三、听证范围与听证程序第九条听证范围包括:(一)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三)涉及师生利益的福利措施;(四)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听证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听证机构在确定听证事项后,应当提前公告,通知师生参加;(二)师生可以在公告期间内,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三)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上公布听证事项,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四)听证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听证机构整理;(五)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对师生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六)听证机构应当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参加听证的师生。
四、听证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为听证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听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听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听证制度的监督机制,对听证活动进行监督。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证活动的进行,保证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各类听证活动。
第三条听证活动包括行政听证、诉讼行政听证等。
第四条听证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听证活动的具体内容、规模和需要,设立相应数量的听证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听证室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听证办案人员的岗位,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接受第六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开展听证活动。
听证申请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听证申请书、提供事实和证据资料等。
第七条听证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听证对象、听证事项、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申请书必须是书面形式,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听证申请书应当提交给听证室,由听证办案人员受理。
第九条听证申请受理后,听证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结果。
如果审核通过,听证室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规定听证的地点、时间和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听证室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听证申请,但必须对拒绝接受申请的理由作出明确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一条听证活动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听证通知、开庭报告、出席人员互诉互辩、代理人陈述、质证和辩论、质证及辩论结束、作结庭陈述、审查证据和调查材料、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听证通知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送达当事人,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审人员等。
第十三条听证活动应当在听证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但根据法定程序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听证活动应当以主持人为中心,实行面对面的过程。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或者请托专门的代理人进行辩论。
第十六条辩论结束后,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活动终结,或者宣布将听证事项移交给相关部门进一步审查调查。
第十七条主持人应当在听证活动结束后,书面作结庭陈述。
学校听证制度及程序规定
一、前言为保障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听证制度的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依法依规原则:学校听证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三、听证适用范围1. 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的处分决定。
2. 学校对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参与者的投诉、举报等事项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
3. 学校对重大教育决策、教学改革等事项进行听证。
四、听证程序1. 申请与受理(1)申请听证: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申请。
(2)受理:学校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听证准备(1)确定听证人员:学校应成立听证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通知当事人:学校应在听证前3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3. 听证举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人员、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
(3)听证委员会成员提问、质证。
(4)当事人陈述、申辩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 听证报告(1)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报告。
(2)听证报告应包括事实、理由、结论和建议。
5. 听证决定(1)学校根据听证报告,对听证事项作出决定。
(2)学校应在听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知当事人。
五、听证纪律1. 听证人员应严格遵守听证纪律,公正、客观、公平地履行职责。
2. 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不得歪曲事实、捏造事实。
3.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不得对其他听证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威胁。
六、附则1.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听证室的使用管理,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听证室进行听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听证等。
第三条听证室使用管理以公平、公正、合法、保密为原则,确保听证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督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并有权对听证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听证室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监督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听证室的预约和使用第七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听证室的人员在进行听证前,必须提前向监督单位提交听证申请。
第八条听证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案件事由、听证时间、听证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监督单位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听证室,并通知申请人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听证室的人员在使用听证室时,必须向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并及时缴纳听证费用。
第十一条在听证室使用的过程中,严禁泄露听证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有泄露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在听证室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员应当及时离开听证室,并将听证室整洁无余垃圾,保持听证室的环境整洁。
第三章听证室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听证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监督单位应当保证听证室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加强听证室的安全巡逻和保护工作,确保听证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听证室的安全警示和逃生标识,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以提高听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监督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听证场所的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听证场所的安全。
学校听证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制度是指学校在作出涉及学生、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等工作中,需要举行听证的各类事项。
第二章听证程序第四条听证事项的提出1. 学生、教职工或者其代表可以提出听证申请;2.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可以提出听证申请;3. 学校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听证申请的受理1.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 对决定受理的听证申请,学校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听证会的组织1. 学校成立听证委员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实施;2. 听证委员会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3. 听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听证会。
第七条听证会的举行1.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2. 听证会举行前,学校应当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予以公告;3.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委员会成员;(2)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3)被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4)听证委员会成员提问;(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回答问题;(6)听证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7)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八条听证会的记录1. 听证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主持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2. 会议记录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章听证决定的作出第九条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听证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第十条学校根据听证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作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策结果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方。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听证管理制度范文
听证管理制度范文听证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地进行听证会,以解决争议和决策制定过程中的争议。
听证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举行听证会并确保听证会的过程符合法律要求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1.听证程序的明确规定: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听证会的程序,包括听证会的召开、通知、时间和地点等。
听证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确保听证会的公开透明。
2.听证组成人员的选任和要求: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听证组成人员的选任和要求。
听证组成人员应当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不具有利益冲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3.听证材料的准备和提供:听证管理制度应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的要求,并明确规定材料的提交时间和方式。
同时,听证管理制度应规定相关材料的保密性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当事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听证管理制度应确保当事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得到保障。
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并有权质疑对方的证据和观点。
5.证据的采纳和审查:听证管理制度应规定证据的采纳和审查程序。
证据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和可信度。
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证据的采纳和排除的标准,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听证会的记录和归档: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听证会的记录和归档程序。
听证会的记录应真实准确,并作为后续决策的依据。
听证会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调取。
7.决议的作出和通知:听证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决议的作出和通知程序。
决议应在听证会结束后进行,按照法律程序作出。
决议应明确表明基于何种理由作出,以保障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听证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听证会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听证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的要求,确保听证会的程序公开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争议解决和决策制定的正当结果。
听证室的管理制度
听证室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听证室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听证效率,保障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听证室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在组织进行听证活动时用于进行听证的场所。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听证室管理制度,明确听证室的使用规定和管理程序。
第二章听证室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听证室应当设在相对独立的场所,以确保听证活动的进行不受干扰。
听证室应当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听证设备,如桌椅、话筒、录音设备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委派专门负责听证室管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听证室的日常管理,保障听证程序的进行顺利。
第六条听证室的使用应当提前预约,确保听证活动能够按时进行。
预约听证室时,需提供听证目的、时间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听证室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影响听证秩序的行为,如打扰、妨碍等。
第八条听证室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收费标准应当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第九条听证室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清洁,确保听证人员的健康。
第十条听证室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听证活动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听证室应当加强文件管理,对听证活动产生的文件进行妥善保存,确保听证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听证室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听证活动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三条听证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第十四条参与听证的各方应当尊重听证主持人,听证活动应当按照主持人的指导进行。
第十五条听证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听证主持人应当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听证活动应当充分保障听证人员的权利,听证人员有权提供证据和辩护,听证主持人应当尊重听证人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听证活动应当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听证活动中不得使用伪造和捏造的证据。
第十八条听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记录,明确听证的过程和结果,听证主持人应当出具听证结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听证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和司法领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审理,设立听证程序,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方式,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陈情,并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
以下是一些听证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和要点:
1.法律依据:听证管理制度的设立通常有法律依据,可能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等领域有不同的规定。
相关法规和法律通常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怎样进行听证。
2.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确定听证事项、通知当事人、组织听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据调查、听证记录等环节。
程序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听证组织:听证一般由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负责,有时可能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法院或独立的听证机构组织。
组织方要负责确保听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听证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质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在听证中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异议、进行申辩的机会。
5.听证决定:听证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司法裁决,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
听证的结果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6.法律救济:当事人对听证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总体而言,听证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机制,通过公正的听证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在具体应用中,不同领域可能有不同的听证规定和程序。
消防大队听证室规章制度
消防大队听证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保障听证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加强对部门内部事务的监管,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听证室是消防大队内部用于举行听证活动的场所,听证秘书负责管理和维护听证室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各级消防大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听证机制,保障被听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消防大队应当定期对听证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听证室的管理第五条听证室的管理由消防大队听证办公室负责,听证秘书为听证室的具体管理人员。
第六条听证室的使用必须提前预约,听证秘书有权安排听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听证室内严禁吸烟、喧哗和擅自录音、拍照等行为,违者将被取消听证资格。
第八条听证室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听证秘书有权对听证室进行日常维护和清洁。
第九条听证秘书有权对听证室内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听证室。
第十条听证室内不得擅自更改布置和摆放物品,听证秘书有权对听证室内的环境进行管理和调整。
第三章听证活动的程序第十一条听证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秘书有权组织和管理听证活动的整个流程。
第十二条被听证人应当遵守听证秘书的安排和指示,配合听证过程中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听证秘书有权对听证活动的程序进行调整,保证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听证活动中,被听证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护,听证秘书有责任保障其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听证活动结束后,听证秘书应当整理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报告,报消防大队听证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听证秘书的职责第十六条听证秘书是听证室的管理人员,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听证秘书必须严格遵守听证规章制度,保证听证活动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听证秘书应当保护被听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听证秘书有权对听证活动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听证秘书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确保听证活动的高效和公正。
学校听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校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听证会组织第四条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听证会的开展。
第五条听证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听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副校长担任。
第七条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听证会的筹备、组织、协调和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听证会内容第八条听证会内容主要包括:(一)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决策事项;(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考核评价等事项;(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招生、奖学金、助学金、住宿、食堂等事项;(四)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听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听证会。
第四章听证会程序第十条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听证会内容,提前向各方发送听证会通知,明确听证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二)各方代表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听证会;(三)听证会主持人介绍听证会基本情况,宣布听证会程序;(四)各方代表依次发言,陈述意见和建议;(五)听证委员会成员对各方意见进行讨论;(六)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对听证会情况进行记录;(七)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五章听证会决议第十一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会情况进行讨论,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听证委员会决议应当充分体现各方意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听证委员会决议经校长批准后,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消防听证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听证室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消防听证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设立的消防听证室,以及所有参与消防听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消防听证室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安全、保密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消防听证室由本部门设立,负责消防听证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听证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消防听证室的整体管理工作,主任由本部门领导任命。
第六条消防听证室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消防听证室设听证员若干名,负责消防听证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消防听证室设立以下工作机构:(一)秘书处:负责消防听证活动的筹备、通知、记录等工作;(二)资料室:负责听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三)技术保障组:负责消防听证室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听证室设施与设备第九条消防听证室应具备以下设施和设备:(一)听证场所:应具备独立的听证场所,保证听证活动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二)音响设备:应配备录音、录像、投影等音响设备,保证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三)办公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四)通讯设备:应配备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保证听证活动的联系与沟通;(五)其他设备:根据需要配备其他相关设备。
第十条消防听证室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由消防听证室负责,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十一条听证申请:(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消防听证室提交听证申请;(二)听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事项、听证请求等;(三)消防听证室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听证通知:(一)消防听证室应在听证活动举行前,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二)听证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员、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听证员管理制度
听证员管理制度一、为什么需要听证员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条件不断改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我国行政相对完善,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日益规范化,行政机关也越来越重视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
作为行政决策的一部分,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落实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听证员的管理制度就是对听证程序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一种管理方式,它的存在和实行,有效地提高了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了行政决策的合法合规,保障了行政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行政机关的公正公正行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听证员的管理1.听证员的基本条件。
听证员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具备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素质是进行听证工作的基础。
聘请听证员要求听证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公正与客观的态度,熟悉听证程序和相关法规。
听证员要求具有较强的调解和协调能力,善于承受压力,具备良好的沟通理解能力。
2.听证员的选拔方式。
听证员的选拔方式是通过竞争性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方式进行。
竞争性招聘主要是通过面试和资料审核等方式,来选拔有能力、有潜力和有职业素养的听证员。
内部选拔则是根据听证员岗位情况和岗位需求,通过竞聘或者推荐的方式确定听证员。
3.听证员的职责。
听证员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保证听证的公开、公正和公正。
听证员要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公正和公正;对当事人的陈述提问要公平、合理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员要保证听证程序的合法合规和从容;听证员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利益。
4.听证员的考核和评价。
听证员的考核和评价是对听证员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和审查,是后续进一步管理和提高听证工作水平的基础。
听证员的考核和评价要围绕听证员的工作实际,考核评价听证员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态度等。
三、听证员管理制度1.听证员组织设置。
听证员的组织设置是关于听证员的数量、职责和权利等方面来进行规定和说明,是今后听证员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听证室管理制度
听证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听证室管理秩序,保障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听证会的公正、公平,提高听证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听证室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进行听证活动的所有听证室,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听证室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听证室的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秩序、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听证室管理制度由听证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听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听证室设施与设备第五条听证室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光线充足、环境整洁的场所,空气清新,噪音小。
第六条听证室的布局和装修应符合功能要求,座椅、桌子、演讲台等设施应合理摆放,保证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听证室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影音设备、录音设备、通讯设备等,保证听证活动的实时记录和传播。
第八条听证室应配备充分的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以备听证活动的需要。
第三章听证室安全和卫生第九条听证室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保证听证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条听证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听证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听证室内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及消毒,保证听证活动的卫生环境。
第四章听证室秩序和纪律第十二条听证室内严禁吸烟、喧哗、饮食、乱丢垃圾等行为,保证听证活动的安静和秩序。
第十三条听证室内严禁擅自调整座位、离开座位等行为,听证人员应按时准时参加听证活动。
第十四条听证室内严禁擅自录音、摄像等行为,保护听证活动的隐私和秘密。
第十五条听证室内应设置专人负责秩序维护和管理,有序安排听证活动的进行。
第五章听证室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听证室应提供便利的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饮水机、办公用品等,保障听证人员的基本需求。
第十七条听证室应设置服务台或接待处,接待听证人员的咨询、申诉等事项。
第十八条听证室应提供专业的服务人员,协助听证人员进行听证活动的指导和协助。
第六章听证室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听证室管理单位应建立听证室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听证室管理的评估和检查。
检察听证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检察听证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二、听证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六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
三、听证程序第七条听证会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参加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四、听证员的管理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听证员库,选聘听证员。
听证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听证员。
五、听证工作的保障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听证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听证会的正常进行,防止泄露案件信息。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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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
(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
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
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
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旁听席位数。
第八条听证代表按有关规定产生,一般由相关社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学者代表组成。
听证会代表为20人左右。
第九条公民可凭有效证件按听证公告的规定向本局申请旁听,本局可以根据公民的申请时间顺序和旁听席位予以安排。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由局长指定。
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人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案件经办人不得担任该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回避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案件经办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应当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证据,遵守听证会纪律。
记录人应当真实、准备、全面记录听证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规科提出延期听证意见,经局长审定后,可以延期举行听证,并公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
(一)在听证举行前申请主持人回避的;
(二)因不可抗力需延期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三条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齐,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科室工作人员陈述或调查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并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或调查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五)听证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科室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或调查人、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在听证会结束后,当场阅读听证笔录,并交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错误的,可以申请补正和提出修改意见;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职称等情况;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单位、职称等情况;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承办科室或案件承办人对该行政执法提出的初步意见;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进行的询问;
(八)听证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主持人回避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
证的;
(四)参加听证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程序混乱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撤销听证申请的,应当终止听证,并公告或通知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出处理建议。
本局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员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本局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重新听证。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听证费用列入机关经费预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