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
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意义及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在历次金融危机下,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协调和缺陷。
特别是最近10多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在深度、频率和破坏度上日益加剧,促使人们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机制进行反思。
金融监管的空白、重叠、错位、失衡和滞后,成为当前全休金融监管领域最显著的问题。
可以说,每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也是一次对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系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全面测试和考验。
巴塞尔协议正是西方世界在金融领域博弈的最终结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宗旨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导向。
银行业监管精神: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巴塞尔协议的特点:首先,巴塞尔协议一直是以资本监管框架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体系,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
其次,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
再次,从单一的资本监管走向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
最后,从单纯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提升到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1、积极影响:(1)可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提升银行监管水平:总结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监管体系的不足,建立起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是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更强。
(2)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强化资本监管思想,在多领域进行金融监管的完善、补充和创新。
(3)对银行经营管理理念产生深远影响:流动性指标的确定使流动性监管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使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
此外,银行业倾向于转变融资方式和股利分配政策。
(4)宏观金融审慎监管对央行、商业银行以及银监会产生影响。
(5)更加促进银行在跨境经营等方面的水平。
谈巴塞尔新协议对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一)
谈巴塞尔新协议对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一)内容摘要:定于2006年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对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大有其可供借鉴之处。
本文分析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要求。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业监管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国际协议之一,巴塞尔协议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公约”。
新协议定于2006年实施。
新协议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要求。
新协议框架及其特点2001年新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个支柱等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是: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
促进公平竞争。
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
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
新资本协议的特点是: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三个支柱密切联系在一起,互相支持。
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加入了市场风险,新协议又把操作风险加了进来,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以保证资本对风险程度变化有足够的敏感性。
除标准法外,允许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新协议关于外部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新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则是对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的具体要求。
在1988年协议中,监管当局基本是一种被动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强调用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来进行衡量和检验。
相比而言,新协议则给各国监管当局一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摘要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巴塞尔委员会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将提高资本的质量、扩大风险覆盖面,建立你周期缓冲资本等方式克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这些改革将使使中国银行业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
银行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可能会下降,对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首先介绍了新协议的内容,在总结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目录1 引言 (2)2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2)3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2)3.1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际水平,风险抵御能力逐步增强 (3)3.2 贷款质量和拨备覆盖率明显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 (3)3.3 流动性比率较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经受挑战 (3)3.4 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加强 (3)3.5 其他方面的风险管理 (4)4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4)4.1 短期影响 (4)4.2 逆周期响 (4)4.3 政策响 (5)5 对策建议 (5)5.1 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5)5.2 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5)5.3 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5)5.4 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 (6)5.5 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金融监管 (6)1 引言2007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凸显了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同时也为改进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契机。
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正逐步对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改进。
本轮危机中,虽然中国银行体系经受住了考验,但并不表明中国银行监管臻于完善。
我们应该通过这次新协议的出台,对中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总结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经验和良好做法。
这对于提升中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银行体系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2《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新协议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重新定义一级资本、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过渡期安排。
_巴塞尔协议_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政_尹继志
(NSFR)考核要求,两个流动性比率指标均为 100%,
旨在约束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过度期限错
配,增加长期稳定性资金来源,提高银行抵御流动性
风险的能力(见表 1)。
表 1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项目
资本充 足率
杠杆率 流动性 比率
具体指标
最低要 求
实施时间
达标时间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4.5%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1 年 6 月
1 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 年 7 月 27 日,银
39 PAGE
9 2012 总433 期
金融监管
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2 年 6 月 7 日,
陈小荣(1980-),女,河北保定人,供职于河北金融学院。
PAGE 38
金融监管
9 2 0 1 2 总433 期
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
框架》两个文件,简称《巴塞尔协议Ⅲ》。协议对银
行业监管提出了以下方面的要求 :(1)核心一级资本
(由普通股构成)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由原来的 2%
提高到 4.5% ;(2)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
由原来的 4%提高到 6% ;(3)为了确保有充足的资
金用于吸收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时期的损失,要求商
业银行建立 2.5%的资本留存缓冲 ;(4)为了防止银
行信贷增长过快并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要求银行
在经济上行期按贷款额 0-2.5%的比例提取缓冲资本,
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asel Ⅲ: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EB/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共3篇《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1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研究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的出现对世界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近期,新巴塞尔协议逐渐被各国银行业主管部门引入本国法规体系,并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已经开始逐步实施。
本文主要探究新巴塞尔协议和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之间的联系和冲突,以及如何探索新巴塞尔协议在我国银行业的深入应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是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主要围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组成、风险监测和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有3个版本,分别为“巴塞尔III框架下的一套监管准则(BSF)”、“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监测和审慎要求(G-SIB)”以及“缩小差异和加强监测的一些修改(BCBS239)”。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对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产生了哪些影响呢?首先,新巴塞尔协议进一步加强了我国银行的资本监管标准。
新巴塞尔协议强化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增加展期、流动性等附加本钱计入资本充足率考核,并改变了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核算方式,将陆续引入“ Tier 1+2”的资本监管框架。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强化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要求,相比巴塞尔协议孕育了大量非标准化的资产和保险产品等,新巴塞尔协议在增加银行的防范获得物质化资产风险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三,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我国银行提高资本市场化水平。
新巴塞尔协议改革过去滞后的100%的风险权重计算方式,提高了我国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鼓励银行应该更多地使用与外部资本市场拥有强烈关联性的额外 Tier1本金方式来提高银行权益价值。
这种方法可以让银行更加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业务发展所需,提高银行资本市场化水平,提高银行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行风险监管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行风险监管内容提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产生重大影响,新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对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尽快了解和掌握“三大支柱”是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风险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
”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
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
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
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
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研究
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商业银行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这一变革将使中国的银行也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空前的挑战,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体制将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模式。
因此,文章指出,为应时新的形势变化,我国的监管当局应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管。
论文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监管一、背景及巴塞尔协议概述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风险管理。
所渭风险管理就是指银行在筹集和经营资金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榨制和处置风险,用最低成本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方法。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银行业作为会融中介机构,承载着市场资金优化配置的重任.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体系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稳健有效的银行体系可保证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指引自由银行制度顺利运行.在这种影响下.传统的银行业一直很少受到政府的干预。
在新世纪.中目的商业银行正在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
这一变革将使中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空前的挑战,与此同时,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体制将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模式,这也给中国的银行业带来了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中国的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否能独立于国际潮流之外而继续坚持分业经营.中国加入WTO后.在不同经营体制下.中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与国际舍融机构竞争时能否处于有利地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对全球银行活动有着深刻影响的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我国已表示接受巴塞尔协议.并且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范文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一次重大变革,其目标是增强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这一协议的推出无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它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展望。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Ⅲ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核心内容是提高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加强银行业务风险的防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二是引入杠杆比率,限制银行过度杠杆化;三是引入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期有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风险。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影响银行业务模式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使得我国银行业在业务模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需要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高风险资产的比例,增加低风险或无风险资产的比例。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的业务创新和盈利空间。
(二)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尽管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也促进了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银行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这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的稳健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提高银行业竞争力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引入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措施,巴塞尔协议Ⅲ使得我国银行业更加稳健、健康地发展。
同时,这也为银行提供了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竞争的平台,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一)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这包括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等。
(二)创新业务模式在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的同时,我国银行业应积极创新业务模式,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增加盈利空间。
应用文-论巴塞尔新协议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论巴塞尔新协议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影响'一、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产生至今已经有过3个版本。
新版本与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
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够更为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显然,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的整合与统一,并且促使这些原则和框架要及时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进行调整。
如何使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重大问题。
历史地看,本世纪70年代以来,放松管制成为全球银行监管的普遍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
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活跃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风险明显加大,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探索建立新的经济环境下的金融监管方式,以维护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的稳定。
同时,伴随着跨国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扩大,银行危机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也增大了监管跨国银行的难度,于是,建立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框架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范文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石,自其诞生以来一直引领着全球银行业稳健发展。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对全球金融系统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准则。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更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这一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分析其对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启示。
二、巴塞尔协议Ⅲ概述巴塞尔协议Ⅲ是一套全球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旨在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确保银行在面临经济波动时仍能保持稳健运营。
该协议主要从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对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增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巴塞尔协议Ⅲ的引入,促使我国银行业加强了资本管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这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因风险事件而导致的损失。
同时,这也使得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具优势。
(二)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型升级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要求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转型升级。
这促使我国银行业更加注重长期稳健发展,而非过度追求短期利益。
同时,这也为我国银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三)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广,我国银行业逐渐与国际接轨,提升了国际竞争力。
这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影响力。
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策略(一)加强资本管理我国银行业应继续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能够有足够的资本进行抵御。
(二)优化业务结构我国银行业应优化业务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比重,增加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以实现业务结构的多元化和均衡发展。
(三)加强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能力,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新巴塞尔协议与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与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摘要】本文首先概括了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主要内涵,接着结合三大支柱的要求审视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按照三大支柱改进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内部评级内控制度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
同时为了适应世界银行业监管环境的变化,对资本要求作了重要改动,包括以下方面:(1)扩大了风险的内涵。
老协议明确包括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类: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新协议则在老协议的基础上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创新。
新协议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把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比例分母的一部分。
同时大幅度修改了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
在上面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在于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对于信用风险分为标准法、内部标准评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实力较强的银行则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
对于操作风险,新协议中给出三种计量的方法: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
(2)改进了计量方法。
在新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甚至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3)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
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一、新巴塞尔协议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受到世人广泛关注的新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几经修改可望在今年第四季度定稿、并将于2006年年底前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使用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样新协议虽不是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但它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和趋势并将成为指导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核心原则同时也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性标准新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约束)所构成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进一步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它不仅反映了当今银行业的迅速发展及深刻变化而且体现了银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强大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为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在世界多变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不仅对一个国家经济良好运行至关重要而且对全球金融业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业稳健与否的一把尺子大大降低了银行偿付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潜在存款成本但是在过去的15年中各国的银行体系、监管体系和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在客观上要求银行监管制度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监管目标的调整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协议生逢其时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不仅推动了银行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而且还勾画出了一个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其一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新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银行经营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特别是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PD)、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商业银行除通过上述系统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总之商业银行自身要建立起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管理系统以增强有效防范风险的能力其二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要检查、评估商业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法是否可行以及通过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是否可靠;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其三督促和规范商业银行及时、充分、客观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新协议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霞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并把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新协议中银行监管当局要担当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监督检查银行的决策管理层对各种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是否落实(判断的依据主要有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等);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方法是否可靠;银行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否有效;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否与其计量的风险水平相适应当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风险水平时监管当局是否有能力及时干预;监督检查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战略银行的资本水平是否与风险程度合理匹配;对选择采用标准法(以外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的方法)的银行要对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可靠性予以评估;对选择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对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数据、模型的可靠性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予以评估;同时要对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及资本要求予以评估;最后要监督检查银行是否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所规定的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总而言之新协议是对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电更充分、更全面地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以及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更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成为全球银行业共同遵循的准则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并通过重组而成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已经正式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这也是我国加强银行监管保障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银行风险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将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将日益扩大这就要求我国银行业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步伐特别是在银行监管方面也应该遵守和实施新协议为此必须准确、全面地把握新协议的宗旨与要求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潮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吸收和培养专业监管人才努力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具体而言一是要尽快提高银监会的监管水平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基于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和金融工委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一线监管人员上收并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以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在此基础上从长计议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当然为了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的发生还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涉及到一个对监管者的“再监管”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监管者的再监管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业绩从而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银监会应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另外由于监管者最易成为被监管者“捕获”的对象为了摆脱现有地方高级监管人员与地方过于紧密的联系可以考虑高级监管人员之间的跨地区任命和流动二是要尽快建立银监会与相关方面的协调机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将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从信息沟通的渠道上看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立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的无可避免的流失将会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另一方面来看分立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电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作为监管决策参考而且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流动性职能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仍需要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都将削弱央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发挥对防范金融危机或治理通货膨胀不利为此在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之间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以保证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能信息共享和有效协调是十分必要的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形成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流、定期磋商的制度安排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运行情况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凋很显然现阶段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共享这些因素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我国悄然展开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使得一些金融业务领域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这就要求新成立的银监会积极参与现有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银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应界定明确以免留下监管真空各金融监管当局应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框架处理好各个层次上的监管冲突既防止监管不足又避免监管过度三是要尽快实行银行监管重心的转移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金融监管着重于一般性行政检查和管理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如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的核定以及专项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而且机构性监管措施滞后于市场发展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问题银行缺乏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同时并存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功能性金融监管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凋从而克服了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银行业监管目标是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竞争高效建立及时、准确、真实、有用的信息披露系统向公众提供明了、全面、实用的信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成立后将专司银行业监督管理之职真正有效地依法对银行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银监会应实行监管重心的转变把监管重点放在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落实方面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按照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和增盈减亏的目标制定经营计划建立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等三、成立银监会不是一种临时的制度安排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也正是基于此有人认为我国新设立的银监会是一种临时的、短期的、带有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客观地说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则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从世界范围来看从1997年英国成立独立于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以来韩国(1998年4月)、澳大利亚(1998年7月)、卢森堡(1999年1月)、匈牙利(2000年4月)、日本(2000年7月)、奥地利(2002年4月)等国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改革逐步实行统一监管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监管但也已经开始实行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结合监管、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保险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与此同时我们电看到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并未实行金融统一监管有关研究成果显示通过对159个国家和地区数据的分析截止2001年9月在159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共有117个占总数的74%其中在29个OECD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13个占总数的45%;在130个非OECD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有104个占总数的80%(见下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则普遍倾向于由中央银行来负责银行监管这样一种格局说明迄今为止一个国家究竟是实行金融的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完全是依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定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设臵OECD非OECD国家总数由中央银行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22321由中央银行监臂银行和证券268由中央银行监臂银行和保险01515中央银行只监臂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各种类型的信贷机构)96069中央行以外单一机构统一监臂银行、证券和保险81119其他监臂模式81523总计29130159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无非是尽可能防止或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甚至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从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这一目标也就是说在有些国家金融统一监管模式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力而在另一些国家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同样是适宜的因此客观地说目前无论是统一金融监管的主张还是反对统一金融监管的意见都是有一定的道理、有一定的说服力的归根到底—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历史传统又符合现实国情同时还要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既要技术上可行又要成本上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优的监管)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弹性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现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倌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一些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很显然开放的规模和比例都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金融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在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全球化与“混业”经营还没有到非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就银行监管而盲成立银监会显然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较长期的制度安排总而言之一个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是由可信的监管机构、有效的监管制度、敬业称职的监管人员、强大的信息支撑系统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银行风险的化解不可能仅依靠银监会的成立就可以实现它还需要与完善银行内部治理、加强银行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来共同发挥作用而且维护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健全法律制度环境对银监会功能的发挥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参考文献1陈志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金融研究2001.72王自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蓝管模式的重新探讨金融研究2000;123王君金融监管机构设臵问题的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14魏加宁成立银监会加大央行独立性财经界2003;25钟伟西方银行监管模式的启示财经周刊2003;26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范文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次重要里程碑,其对于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风险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应对策略。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与内容巴塞尔协议Ⅲ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银行业监管规定,旨在加强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风险加权等方面,以提升全球银行业的稳健性。
该协议在原有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更为严格,这促使我国银行业在资本补充方面进行更多的努力。
银行需要提高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的比例,以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这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但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资本成本。
(二)风险管理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这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同时,这也要求银行加大对风险的投入,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和精细化程度。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银行在保障日常业务运营的同时,还要确保在面临风险冲击时具备足够的流动性。
这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稳健性,防止因流动性问题导致的金融风险。
四、应对策略(一)加强资本补充和优化资本结构为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我国银行业需要加强资本补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同时,还需要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的比例,降低杠杆率。
(二)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我国银行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和精细化程度。
这包括加强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等方面的能力,确保银行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2023年,金融危机初露端倪,历经一年多的集中,其影响范围已由美国集中到全球重要的金融区域,促成了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风暴。
这明显是逐利本性的表达。
每个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推出金融产品,对其中风险因素全然不顾。
金融创新亦然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也可在金融战场上获得一个固有地位赐予保障。
但一旦风险爆发后果不行想象。
另外,导致此次金融危机也由于政府监管的失利和金融手段的无克制操作。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间接缘由之一。
因此为了应对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变化这一特点有必要出台新的危机处理方法。
《巴塞尔协议Ⅲ》的公布则为补充和完善旧协议从而提高银行抵挡经济波动和金融震荡的力量,提升全球银行体系的牢靠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制度的创新(一)增加银行资本状况的披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需要监管信息、手段、方式方法的正确,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以及事前预防机制,保证被监管对象的事前信息了解。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经营信息能够准时地被外界了解,将增加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在健全的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有利于形成社会监视的良好气氛,增加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监视。
最终,对于被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有很强的威慑力将有可能因被监管者导致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并重次贷危机的爆发不是偶然的大事,它源于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监管失效。
因此,新一轮的资本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Ⅲ》主见注意政府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以便通过平衡政府、金融机构、市场参加者三方的力气,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实践中,银行监管活动往往由政府、银行、市场三方共同参加,只有三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银行处于市场压力下加之政府的监视,银行的经营会为之慎重,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才有保障。
其中,市场约束对于健全稳定的资本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依靠市场参加者的力气而非政府以此来促进银行机构高效率、可持续的进展。
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提出的一套针对银行业的监管标准,旨在提高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新巴塞尔协议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首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更为谨慎地评估风险,加大对风险资产的准备金要求。
这对中国银行业而言可能会增加成本压力,尤其是对于那些风险资产较多的银行。
为了满足更高的准备金要求,银行可能需要增加资本金的规模,以及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
这将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以及贷款利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更多的监管要求和限制,包括提高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以及加强监管披露和风险管理。
这将迫使银行更加谨慎地管理自己的业务,加强内部风控体系的建设。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这将推动银行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进一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新巴塞尔协议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金要求和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这将迫使中国银行业中的大型银行更加注重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率的维持。
同时,这也将加大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力度,减少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第四,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程度的减少,着重强调了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
这对中国银行业来说或许是一项积极的变化,因为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做法在金融危机中被证明是有风险的。
这将促使中国银行业更加注重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控能力的建设。
总而言之,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尽管协议要求提高资本金要求和风险管理水平,但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然而,中国银行业在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成本增加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因此,中国银行业需要积极适应协议的要求,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以保持其健康发展。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doc
浅析《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一、《巴塞尔协议Ⅲ》出台背景2006年,金融危机初露端倪,历经一年多的扩散,其影响范围已由美国扩散到全球重要的金融区域,促成了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风暴。
这显然是逐利本性的体现。
每个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推出金融产品,对其中风险因素全然不顾。
金融创新亦然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也可在金融战场上获得一个固有地位给予保障。
但一旦风险爆发后果不可想象。
另外,导致此次金融危机也由于政府监管的失利和金融手段的无节制操作。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间接原因之一。
因此为了应对当今世界经济迅速变化这一特点有必要出台新的危机处理办法。
《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则为补充和完善旧协议从而提高银行抵御经济波动和金融震荡的能力,提升全球银行体系的可靠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制度的创新(一)增强银行资本状况的披露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需要监管信息、手段、方式方法的正确,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以及事前预防机制,保证被监管对象的事前信息了解。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经营信息能够及时地被外界了解,将增强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在健全的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有利于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监督。
最后,对于被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有很强的威慑力将有可能因被监管者导致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并重次贷危机的爆发不是偶然的事件,它源于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监管失效。
因此,新一轮的资本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Ⅲ》主张注重政府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以便通过平衡政府、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三方的力量,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实践中,银行监管活动往往由政府、银行、市场三方共同参与,只有三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银行处于市场压力下加之政府的监督,银行的经营会为之谨慎,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才有保障。
其中,市场约束对于健全稳定的资本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而非政府以此来促进银行机构高效率、可持续的发展。
新巴塞尔协议范文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范文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对全球银行活动有着深刻的国际性银行监督管理合约,我国已表示接受巴塞尔协议,并且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的商业银行逐步地、必然地要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
这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一、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第一,风险管理的体制性差异较大。
我国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体系以及市场调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这些体制优势使得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第三,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
,国际市场上,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
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
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第四,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大部分的产值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这就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
由于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
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方向第一,强化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计量水平第二,强化监管通过金融当局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资本协议的重要要求。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实践应用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实践应用第一章:巴塞尔协议概述巴塞尔协议是指一系列全球银行监管框架,旨在防止金融系统在金融危机等大规模风险事件中崩溃。
协议一开始于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市制订,被称为巴塞尔Ⅰ协议,协议之后又进行了两次修改,分别是巴塞尔Ⅱ协议和巴塞尔Ⅲ协议。
巴塞尔协议为金融监管部门规范各国银行业务以及资本金,从而保证金融业不断稳定发展。
其中巴塞尔Ⅲ协议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财务要求,并加强了对于银行间贷款、衍生品交易和票据回购等业务的监管。
第二章:巴塞尔协议实践应用巴塞尔协议的实践应用影响深远,在全球银行监管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巴塞尔Ⅲ协议更是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前,银行各项风险措施不规范,资本储备不足,银行业务和政府政策风险重合度高。
巴塞尔Ⅲ协议规定了银行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储备以承担风险,并规定了银行业务分类和风险等级的标准。
在实践应用中,银行需要进行风险测试和资本管理,以保证自身的健康发展。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和资本管理人的监管,并加强公司治理建设。
第三章:中国商业银行的实践应用中国商业银行的应用实例反映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对于巴塞尔协议的应用。
中国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与国际标准不同,同时又融合了中国特色,运用了多种不同的风险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制定,并将其融入到商业银行的实践中。
中国商业银行在应用巴塞尔协议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风险管理:1. 强制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参加风险管理培训,确保银行业务和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提高。
2. 制定了全面的合规方案,以确保银行在遵守国际标准的同时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3. 加强了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了各项重要业务和运营过程的风险控制,确保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四章:中国商业银行的巴塞尔Ⅲ协议实践成效中国商业银行的巴塞尔Ⅲ协议实践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了风险管理,提升了银行业务的风险容忍度。
也谈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
也谈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风险管理中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它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然而,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巴塞尔协议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自身的缺陷。
巴塞尔委员会从上世纪末开始组织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也就是通常讲的“新巴塞尔协议”。
与原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有两点大的改进。
一是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即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第一支柱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应当达到的标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了检查的基本目的、主要原则、总体理念和主要内容;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具体内容和时间频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点改进是对“第一支柱”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订,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确定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
一、对照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一)资本充足率水平低,资本结构不合理。
按照1988年的协议,到2000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5%,远低于同期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如汇丰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2%,花旗银行为11.32%,渣打银行达到14%;而2003年以来,国家向中行、建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金,才使中行、建行的资本充足率勉强达到8%,而工行、农行仅为5.54%和1.44%,到同年末各类金融机构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也仅为6.3%。
在新协议下会使银行也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
资本充足率水平低,资本结构还很不合理。
2000年末国际活跃银行附属资本及扣除项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汇丰银行为29.29%,花旗银行为25.39%,渣打银行则是达到了49.18%,而我国银行核心资本占资本总额的91.06%,附属资本仅占8.9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
'受到世人广泛关注的新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几经修改,可望在今年第四季度定稿、并将于2006年年底前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使用。
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样,新协议虽不是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但它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和趋势,并将成为指导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核心原则,同时也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性标准。
新协议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约束)所构成,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进一步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它不仅反映了当今银行业的迅速
及深刻变化,而且体现了银行业先进的风险
技术和强大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念,为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世界多变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健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不仅对一个国家良好运行至关重要,而且对全球金融业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业稳健与否的一把尺子,大大降低了银行偿付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潜在存款成本。
但是,在过去的15年中,各国的银行体系、监管体系和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在客观上要求银行监管制度作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监管目标的调整。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协议生逢其时。
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不仅推动了银行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而且还勾画出了一个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
其一,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
新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银行经营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特别是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
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PD)、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
商业银行除通过上述系
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总之,商业银行自身要建立起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管理系统,以增强有效防范风险的能力。
其二,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要检查、评估商业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法是否可行,以及通过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是否可靠;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
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
其三,督促和规范商业银行及时、充分、客观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约束和
公众的监督,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
新协议提出了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
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霞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
并把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新协议中,银行监管当局要担当的主要职责包括: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监督检查银行的决策管理层对各种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的监督是否落实(判断的依据主要有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等);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方法是否可靠;银行对各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否有效;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是否与其计量的风险水平相适应,当银行的资本水平低于风险水平时,监管当局是否有能力及时干预;监督检查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战略,银行的资本水平是否与风险程度合理匹配;对选择采用标准法(以外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的方法)的银行,要对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可靠性予以评估;对选择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要对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数据、模型的可靠性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予以评估;同时要对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及资本要求予以评估;最后,要监督检查银行是否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所规定的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
总而言之,新协议是对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电更充分、更全面地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以及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更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成为全球银行业共同遵循的准则。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并通过重组而成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已经正式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这也是我国加强银行监管,保障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银行风险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
、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将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将日益扩大,这就要求我国银行业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步伐,特别是在银行监管方面也应该遵守和实施新协议。
为此,必须准确、全面地把握新协议的宗旨与要求,适应新的经济发展
、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潮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吸收和培养专业监管人才,努力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
具体而言,
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金融监管
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
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
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
基于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和金融工委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一线监管人员上收,并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以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
在此基础上,从长计议,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
当然,为了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的发生,还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涉及到一个对监管者的“再监管” 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监管
者的再监管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业绩,从而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银监会应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
和说明。
另外,由于监管者最易成为被监管者“捕获”的对象,为了摆脱现有地方高级监管人员与地方过于紧密的
,可以考虑高级监管人员之间的跨地区任命和流动。
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将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
从信息沟通的渠道上看,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而分立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的无可避免的流失,将会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从另一方面来看,分立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
这电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作为监管决策参考,而且,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流动性职能,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仍需要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这都将削弱央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发挥,对防范金融危机或治理通货膨胀不利。
为此,在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之间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以保证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能信息共享和有效协调是十分必要的。
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形成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流、定期磋商的制度安排,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运行情况,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凋。
很显然,现阶段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
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共享,这些因素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我国悄然展开,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使得一些金融业务领域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
这就要求新成立的银监会积极参与现有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
同时,银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应界定明确,以免留下监管真空。
各金融监管当局应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框架,处理好各个层次上的监管冲突,既防止监管不足,又避免监管过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