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健康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二适用范围全市医疗保健机构三主要内容1各医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妇幼信息人员负责院内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2医院内部与妇女儿童出生、死亡、出生缺陷、母婴阻断、两癌筛查、叶酸发放有关的科室(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室、病案室、内科、外科、检验科、妇女保健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娩登记簿、死亡登记簿及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薄及报告卡、放弃治疗登记薄及报告卡、母婴阻断咨询登记簿、三病检测阳性登记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登记簿、两癌筛查花名册、异常病例登记簿及阳性个案登记卡、叶酸发放登记簿。
3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母婴阻断、两癌筛查、叶酸发放应做好相关登记并及时上报本院相应的负责科室,并于每月初3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在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区级保健机构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市级妇幼保健院。
4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利用妇幼信息例会,根据家庭地址将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放弃治疗报告卡(漏报线索)返给乡镇妇幼人员,乡镇妇幼人员认真核实后于一周内返给区级妇幼保健院。
5发生于院外的死亡由所属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妇幼保健信息人员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至区级妇幼保健院。
6报送时限要求:1住院分娩月报于4日前报送,2.叶酸、两癌、母婴阻断月报于5日前报送;3.叶酸、两癌季报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4.出生缺陷资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
四参考文献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3—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3—2030年)》2关于印发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等八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3]184号)3《省妇幼卫生监测报告工作手册》4《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使用手册》5《关于印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沪卫妇幼字(2023)2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幼字(2023)4号)7《中国出生缺陷监测系统疑难和微小畸形报告指南》(试用版2012)8《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制定目的1为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有效防范假消息和谣言,促进群众正确获取妇幼健康知识和服务的制度。
一、信息收集和发布1. 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应由专业机构、资深专家和权威媒体采集,确保信息来源可靠。
2. 妇幼健康信息发布前,应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妇幼健康信息发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
二、信息审核与监测1. 建立妇幼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妇幼健康信息进行审核,并留有审核痕迹。
2. 对妇幼健康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假信息和谣言。
3. 对发布违规信息的媒体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严肃追责,并公开通报。
三、信息发布渠道管控1. 加强对妇幼健康信息发布渠道的管理,确保渠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鼓励媒体机构建立健康信息专栏,并提供妇幼健康知识科普。
3. 对违规发布妇幼健康信息的平台进行关闭或限制。
四、舆情应对机制1. 建立妇幼健康信息舆情应对机制,对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及时回应。
2. 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主动引导舆论,及时消除谣言和解答疑惑。
五、信息质量评估与反馈1. 建立妇幼健康信息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信息进行质量评估。
2. 鼓励用户对妇幼健康信息提供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六、信息发布人员培训1. 建立妇幼健康信息发布人员培训机制,提高信息发布人员的专业素养。
2. 加强对妇幼健康信息发布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样的制度,可以确保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保护妇幼群众的权益和健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现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督促落实妇幼保健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考核评估。
附件:1、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略)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湖北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六月一、综合管理(140分)被考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考核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人_____________项目分值规范要求考评方法扣分办法考评情况实得分(一)组织管理401、有健全的保健组织,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保健工作制度;院领导班子重视保健工作。
201、从事妇幼保健业务人员*占全院业务技术人员比例:省级≥10%,市级≥15%,县级≥20%。
2、各项保健工作制度健全,人员职责落实。
3、有专职院领导分管保健工作,并熟悉业务。
4、院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保健工作,每季度≥1次,并解决实际问题。
5、院主要负责人经常下基层督导:每年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6次。
1、查看人事档案等资料。
2、抽查5项以上保健工作制度与职责。
3、抽查考核分管院长或主要院领导。
4、查看院领导下基层督导记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卫妇幼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
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妇幼健康信息,为保障其质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权威性和及时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1. 数据采集和整理规范:明确数据收集、整理和归档的流程,确保数据的来源合法、准确和完整。
2. 质量审核机制:建立审核机构或专业人员,对采集到的妇幼健康信息进行质量审查,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可信。
3. 信息发布标准与流程:明确发布信息的标准和流程,包括审核、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妇幼健康信息保护措施:制定信息保密规定,对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5. 信息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的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数据库、网络和软件等,确保数据的存储、传输和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对从事妇幼健康信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信息质量管理意识和专业能力,并进行考核和评估。
7. 监督与反馈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测,并及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反馈。
8. 信息质量报告:定期制作信息质量报告,公开发布信息质量指标和统计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以上是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提高信息质量,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准确、可靠和权威性,促进妇幼健康工作的有效开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的职责,对区域内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严格规范、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和提高质量。
四、市儿童保健所要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完成修订本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并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后,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妇女儿童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个信息系统管理过程,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范和减少信息泄露和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领导机制,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政策、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治理、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保存各项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事件的处理记录。
第二章信息安全政策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总体政策,包括:(一)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强调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和合法使用;(三)规定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政策文件,并向全体员工和相关人员宣传和普及,确保其理解和遵守。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更新信息安全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督导机制,对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三章信息安全规范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包括:(一)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二)规定信息系统的使用规范,包括用户账号管理、密码安全、文件传输、网络连接等;(三)规定信息系统操作规范,包括系统访问、数据备份、系统升级等;(四)规定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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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按业务管理容和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规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容的一系列院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
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容。
第六条各地可在本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第八条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第九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
(三)县(区)、市(地)、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
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辖区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工作容第十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一)开展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二)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
(三)开展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四)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五)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六)开展与辖区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七)开展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行管理;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对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未作统一部署要求的妇幼卫生类信息系统,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发、引进之前须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批备案。
(八)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领域应用性科学研究项目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卫生信息领域的国际、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资源配置第十一条人员配置要求:(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熟悉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保健与临床各项信息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须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应与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辖区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相适应。
(三)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明或相应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还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
(四)信息管理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对其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设施配置要求:(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配备本级信息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办公场地和计算机房,确保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发、引进和使用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等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独立的计算机房,机房面积和相关安全防护要求参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安全法规标准。
(三)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各项信息系统运行需要,装备必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网络通讯线路等;用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设备和用于医院信息管理的设备应分别独立装备并实行外网物理隔离,保证网络安全;机房和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可以共享。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装备适当数量的、专门用于信息管理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线路等。
第十三条经费配置要求:(一)信息工作经费主要指设备设施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购置费、信息网络系统运维经费,以及调研、培训、督导、会议等业务工作经费。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经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年度常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定投入。
其中属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畴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在年度群体保健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中予以审批、安排。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和信息标准,制定并落实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规,并根据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
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差错和事故,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规章制度。
(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专项调查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等。
(二)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化管理规定。
(三)其他管理制度:信息管理中心(科)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计算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维服务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六章考核评估第十六条由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本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市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容应围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从组织管理、资源配置、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卫妇社[2007)48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试行)》,加强和规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规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行妇幼卫生信息分级管理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土管部门,负责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考评及妇幼卫生信息的审核、发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工作:(一)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纳入辖区各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容,统一规划,健全辖区女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建立妇幼卫生信息专业人员库,完善各项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二)协调本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妇幼卫生信息,与相关部门(计生、公安、民政、统计等)进行数据核对。
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监测及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等数据的分析、审核,上报和相关数据及对外公布等。
(三)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方案。
组织对辖区有关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
承担国家和卫生厅下达的妇幼卫生服务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任务。
(四)为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对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二、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各级妇幼保健院要认真履行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公共卫生职能,设立由院长负责的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测办),配备专职信息人员,建立健全当地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1.制定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方案,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信息1/3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