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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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健康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二适用范围全市医疗保健机构三主要内容1各医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妇幼信息人员负责院内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2医院内部与妇女儿童出生、死亡、出生缺陷、母婴阻断、两癌筛查、叶酸发放有关的科室(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室、病案室、内科、外科、检验科、妇女保健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娩登记簿、死亡登记簿及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薄及报告卡、放弃治疗登记薄及报告卡、母婴阻断咨询登记簿、三病检测阳性登记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登记簿、两癌筛查花名册、异常病例登记簿及阳性个案登记卡、叶酸发放登记簿。

3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母婴阻断、两癌筛查、叶酸发放应做好相关登记并及时上报本院相应的负责科室,并于每月初3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在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区级保健机构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市级妇幼保健院。

4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利用妇幼信息例会,根据家庭地址将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放弃治疗报告卡(漏报线索)返给乡镇妇幼人员,乡镇妇幼人员认真核实后于一周内返给区级妇幼保健院。

5发生于院外的死亡由所属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妇幼保健信息人员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至区级妇幼保健院。

6报送时限要求:1住院分娩月报于4日前报送,2.叶酸、两癌、母婴阻断月报于5日前报送;3.叶酸、两癌季报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4.出生缺陷资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

四参考文献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3—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3—2030年)》2关于印发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等八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3]184号)3《省妇幼卫生监测报告工作手册》4《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使用手册》5《关于印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沪卫妇幼字(2023)2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幼字(2023)4号)7《中国出生缺陷监测系统疑难和微小畸形报告指南》(试用版2012)8《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制定目的1为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有效防范假消息和谣言,促进群众正确获取妇幼健康知识和服务的制度。

一、信息收集和发布1. 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应由专业机构、资深专家和权威媒体采集,确保信息来源可靠。

2. 妇幼健康信息发布前,应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妇幼健康信息发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

二、信息审核与监测1. 建立妇幼信息审核机制,对发布的妇幼健康信息进行审核,并留有审核痕迹。

2. 对妇幼健康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假信息和谣言。

3. 对发布违规信息的媒体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严肃追责,并公开通报。

三、信息发布渠道管控1. 加强对妇幼健康信息发布渠道的管理,确保渠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鼓励媒体机构建立健康信息专栏,并提供妇幼健康知识科普。

3. 对违规发布妇幼健康信息的平台进行关闭或限制。

四、舆情应对机制1. 建立妇幼健康信息舆情应对机制,对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及时回应。

2. 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主动引导舆论,及时消除谣言和解答疑惑。

五、信息质量评估与反馈1. 建立妇幼健康信息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信息进行质量评估。

2. 鼓励用户对妇幼健康信息提供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六、信息发布人员培训1. 建立妇幼健康信息发布人员培训机制,提高信息发布人员的专业素养。

2. 加强对妇幼健康信息发布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样的制度,可以确保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保护妇幼群众的权益和健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现将《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督促落实妇幼保健工作职责和任务,全面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考核评估。

附件:1、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略)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2: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考核标准(试行)湖北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六月一、综合管理(140分)被考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考核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人_____________项目分值规范要求考评方法扣分办法考评情况实得分(一)组织管理401、有健全的保健组织,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保健工作制度;院领导班子重视保健工作。

201、从事妇幼保健业务人员*占全院业务技术人员比例:省级≥10%,市级≥15%,县级≥20%。

2、各项保健工作制度健全,人员职责落实。

3、有专职院领导分管保健工作,并熟悉业务。

4、院领导班子定期研究保健工作,每季度≥1次,并解决实际问题。

5、院主要负责人经常下基层督导:每年省级≥2次,市级≥4次,县级≥6次。

1、查看人事档案等资料。

2、抽查5项以上保健工作制度与职责。

3、抽查考核分管院长或主要院领导。

4、查看院领导下基层督导记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卫妇幼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

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妇幼健康信息,为保障其质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权威性和及时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1. 数据采集和整理规范:明确数据收集、整理和归档的流程,确保数据的来源合法、准确和完整。

2. 质量审核机制:建立审核机构或专业人员,对采集到的妇幼健康信息进行质量审查,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可信。

3. 信息发布标准与流程:明确发布信息的标准和流程,包括审核、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妇幼健康信息保护措施:制定信息保密规定,对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5. 信息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的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数据库、网络和软件等,确保数据的存储、传输和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对从事妇幼健康信息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信息质量管理意识和专业能力,并进行考核和评估。

7. 监督与反馈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测,并及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反馈。

8. 信息质量报告:定期制作信息质量报告,公开发布信息质量指标和统计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以上是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目的是为了提高信息质量,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准确、可靠和权威性,促进妇幼健康工作的有效开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的职责,对区域内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严格规范、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和提高质量。

四、市儿童保健所要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完成修订本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并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后,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妇女儿童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个信息系统管理过程,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妇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范和减少信息泄露和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领导机制,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政策、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治理、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等。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失。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和保存各项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事件的处理记录。

第二章信息安全政策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总体政策,包括:(一)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强调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和合法使用;(三)规定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政策文件,并向全体员工和相关人员宣传和普及,确保其理解和遵守。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更新信息安全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督导机制,对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三章信息安全规范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包括:(一)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二)规定信息系统的使用规范,包括用户账号管理、密码安全、文件传输、网络连接等;(三)规定信息系统操作规范,包括系统访问、数据备份、系统升级等;(四)规定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一、引言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是保障妇幼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提高妇幼信息质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制定了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二、信息采集1.明确信息采集的目的:妇幼信息采集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掌握妇幼健康状况、需求和问题等相关信息,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2.开展信息采集的方式: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进行妇幼信息的采集。

3.确保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受访者的背景信息,明确提问的目的,排除主观倾向,避免信息的失真和偏差。

三、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妇幼信息管理系统,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制定信息管理规范:制定信息管理规范,明确信息管理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做到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四、信息验证1.信息验证的目的:信息验证是为了确保采集到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信息验证的方式:可以通过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对比验证,或者通过向专家咨询来确定信息的真实性。

3.信息验证的时间节点:在信息采集完成后,及时对信息进行验证,及时纠正和更新不准确的信息。

五、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的内容:信息发布应包括妇幼健康知识、政策宣传、服务指南等内容,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加工,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权威和可信。

2.信息发布的渠道:可以通过妇幼保健机构、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信息发布。

3.信息发布的周期:根据妇幼健康工作的需要,确定信息发布的周期,保持信息的更新和及时性。

六、信息监测与评估1.信息监测的内容: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包括信息的传播效果、反馈情况等,及时掌握信息发布的效果。

2.信息评估的指标:根据信息的传播效果、反馈情况等指标,对信息的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七、信息协调与沟通1.协调工作的对象:与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专家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协调和沟通,共同提高妇幼信息质量。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17最新)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17最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妇幼保健工作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如今,我国已经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但由于地域、贫困地区等原因,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妇幼保健工作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因此,加强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提升妇幼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指导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订出了以下方案:一、制定管理规定建立关于妇幼保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于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标准、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规定了管理机构、负责人员的职责,有效规范了妇幼保健服务的开展。

二、建立服务管理模式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不能简单地把握质量和效益问题,而需要制定具体的服务管理模式。

通过妇幼保健服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妇女体检、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预防接种、儿童健康体检等服务项目在内的服务流程及工作进行监管和评估,通过量化的管理措施,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提高人员素质对于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妇幼保健人员在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方面都需要得到提升。

培训、评价等环节要进行关注,如此才能协助更多人的健康需求。

四、推广科技创新将保健技术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起来,推广科技创新,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建立计算机数据管理系统、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健康云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搜集、记录、分析等工作。

五、构建服务网络妇幼保健服务需要共享资源,例如专家资源、医学检测资源等等。

可通过构建服务网工作,加强区域性服务系统建设,实现专家资源协同共享。

六、创建标准化服务流程通过标准化服务流程,降低了妇幼保健工作的服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率。

建立相关操作板式,包括接诊、体检、诊断、治疗、回访等流程。

七、加强督查管理加强督查管理,对于劣质服务、服务排队等问题进行监控,保障有效的工作实施。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模版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模版

妇幼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妇幼健康信息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传输和使用,确保信息质量,维护用户权益。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整理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获取用户的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用户信息的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息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信息存储和保护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存储系统,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用户信息,防止信息丢失或损坏。

第十条对于不再使用的用户信息,妇幼保健机构应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确保用户隐私不被泄露。

第四章信息传输和共享第十一条信息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但需用户同意或法律授权。

第五章信息使用和审查第十三条信息管理人员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准确、及时的健康信息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人员在使用用户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使用用户信息。

第六章信息质量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十六条用户有权对机构提供的健康信息质量进行投诉和举报,机构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将根据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妇幼保健机构所有,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范文汇总5篇

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范文汇总5篇

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范文汇总5篇项目实施方案篇1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__年版)》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基本公共卫生孕产期保健项目,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结合我县项目开展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早孕建册率≥90%;(二)产前健康管理率≥98%;(三)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以上;(四)产后访视率≥95%(五)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

5%以上。

二、项目内容(一)强化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

从事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

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妇女保健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班,提高基层专业人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二)免费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

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

包括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期五次产前检查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

1。

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县卫生局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规范要求,指定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本区域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在定点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的,给予免费服务。

不在定点机构检查绅孕产妇,不能享受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各地定点机构以市为单位报卫生厅2。

孕情管理。

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村医和村级保健员、及计生专干,定期入户调查、了解、登记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妇基本情况,并向孕妇告知本区域提供免费服务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并按辖区负责产后访视工作。

3。

孕早期健康管理。

(1)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

在孕12前周,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

《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

由县妇幼保健院按照实际情况,向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定点机构免费发放。

孕产妇携带手册就近到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保健服务,服务完成后,保健医生登记服务情况及结果,孕产妇在《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签字确认。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国家现代医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和优化妇幼保健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妇幼保健工作顺利进行。

2.工作目标本制度的工作目标是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组织架构3.1 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3.2 领导体系: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部门,部门负责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工作职责4.1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妇幼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妇幼保健工作。

4.2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指导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4.3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妇幼保健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4.4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妇幼保健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妇幼保健工作的关注和认知。

4.5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妇幼保健工作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5.工作流程5.1 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制定流程:-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审议和修改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最终确定并发布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5.2 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流程:-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分配工作任务和责任;- 监督和检查妇幼保健工作的执行情况;-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进行工作评估和总结。

6.工作要求6.1 妇幼保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

6.2 妇幼保健工作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优质的妇幼保健服务。

6.3 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6.4 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7.工作评估和改进7.1 建立妇幼保健工作的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和检查妇幼保健工作的执行情况。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针对妇幼卫生工作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旨在保障妇幼健康,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和保密。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必须遵守的规定,对保障妇幼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妇幼保健相关法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妇幼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

2. 客观、真实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确保妇幼卫生数据的客观真实,避免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需求导向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方便为目标,满足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4. 安全保密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确保妇幼卫生数据的安全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加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妇幼卫生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5. 统一标准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卫生信息标准,包括数据录入、存储、传输等方面的标准,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采集与录入: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录入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包括基本信息、检查结果、病历记录等。

2. 数据存储与传输:建立信息存储和传输的安全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采用合理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定期备份数据,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损毁。

3. 数据查询与分析:建立数据查询和分析的系统和流程,方便用户查询和分析信息。

提供快速、准确的数据查询功能,根据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隐私保护与权限管理: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机制和权限管理的规定,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限制非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信息,加密敏感信息,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防止信息的滥用。

医院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医院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一、使用统一的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登记表、卡、册。

二、认真收集、整理各类妇幼卫生信息资料,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三、对原始资料不随意修改、不弄虚作假、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迟报和缺报。

四、按时完成妇幼卫生报表,经领导审阅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报县区妇幼保健院所信息科。

五、开展妇幼保健信息质量控制,定期开展重要信息、数据的核实、补漏。

六、充分利用妇幼卫生信息定期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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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按业务管理容和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规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容的一系列院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

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容。

第六条各地可在本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第八条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第九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

(三)县(区)、市(地)、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

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辖区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工作容第十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一)开展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二)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

(三)开展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四)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五)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六)开展与辖区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七)开展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行管理;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对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未作统一部署要求的妇幼卫生类信息系统,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发、引进之前须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批备案。

(八)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领域应用性科学研究项目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卫生信息领域的国际、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资源配置第十一条人员配置要求:(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熟悉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保健与临床各项信息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须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应与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辖区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相适应。

(三)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明或相应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还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

(四)信息管理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对其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设施配置要求:(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配备本级信息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办公场地和计算机房,确保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发、引进和使用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等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独立的计算机房,机房面积和相关安全防护要求参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安全法规标准。

(三)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各项信息系统运行需要,装备必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网络通讯线路等;用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设备和用于医院信息管理的设备应分别独立装备并实行外网物理隔离,保证网络安全;机房和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可以共享。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装备适当数量的、专门用于信息管理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线路等。

第十三条经费配置要求:(一)信息工作经费主要指设备设施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购置费、信息网络系统运维经费,以及调研、培训、督导、会议等业务工作经费。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经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年度常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定投入。

其中属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畴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在年度群体保健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中予以审批、安排。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和信息标准,制定并落实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规,并根据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

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差错和事故,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规章制度。

(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专项调查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等。

(二)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化管理规定。

(三)其他管理制度:信息管理中心(科)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计算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维服务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六章考核评估第十六条由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本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市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容应围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从组织管理、资源配置、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卫妇社[2007)48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试行)》,加强和规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规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行妇幼卫生信息分级管理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土管部门,负责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考评及妇幼卫生信息的审核、发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工作:(一)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纳入辖区各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容,统一规划,健全辖区女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建立妇幼卫生信息专业人员库,完善各项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二)协调本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妇幼卫生信息,与相关部门(计生、公安、民政、统计等)进行数据核对。

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监测及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等数据的分析、审核,上报和相关数据及对外公布等。

(三)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方案。

组织对辖区有关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

承担国家和卫生厅下达的妇幼卫生服务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任务。

(四)为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对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二、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各级妇幼保健院要认真履行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公共卫生职能,设立由院长负责的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测办),配备专职信息人员,建立健全当地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1.制定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方案,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信息1/3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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