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手册(京沪高速铁路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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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手册

第一章物资分类及其范围

第一条本项目物资分为三类:

(一)甲方供应物资,简称甲供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其中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物资,称部管物资(其中包括:钢筋、钢绞线、水泥、桥梁支座、隧道防水板、贯通底线铜缆、轨道材料)。建设单位(即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采购供应的物资,称建管物资(其中包括:止水带、混凝土外加剂等)。

(二)甲方控制物资,简称甲控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甲控物资包括钢梁用油漆及高强度螺栓、粉煤灰、土工材料、桥梁伸缩缝。

(三)自购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简称自购物资。指未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物资。

第二条物资采购分类随铁道部政策性调整而调整,集团公司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和市场情况做

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分类管理的权限进行物资采购,确需越权采购的,必须报公司核准后进行,否则不予计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确保进场物资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工程承包单位职责:

(一)设立专门物资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物资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的甲控、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按时编报部管物资和建管物资的需求计划(包括技术要求)以及甲控物资的招标计划。

(四)做好甲供物资进场后的验收、保管工作。

(五)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供应商履约评价工作。

第三章采购与供应

第五条物资采购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主要物资生产(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动态管理。甲供物资的合格生产(供应)商名录执行铁道部规定,其他主要物资的合格生产(供应)商名录由集团公司审定发布。

主要物资采购必须在铁道部和集团公司公布的合格生产(供应)商中进行。

主要物资包括:甲供物资、甲控物资,砂、石、矿渣粉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物资。

第七条采购

(一)甲供物资:

1.工程承包单位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编报部管物资和建管物资需求计划,经指挥部审核后报公司。公司物资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编制采购计划,报公司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部管物资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报送部物资管理办。

2.公司按照铁道部关于部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采购招标,签订采购合同。

3.公司按照铁道部关于建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

(二)甲控物资

1.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2.工程承包单位按公司要求及时编报招标计划,经指挥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3.在公司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按铁道部关于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报监理单位、指挥部、公司物资部备案。

(三)自购物资由工程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其中,砂、石、矿渣粉等地材的采购在公司确定的合格生产(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建立全线高性能混凝土原材料主供渠道,稳定资源,保证质量,保障供应。

第八条供应

1.甲供物资(包括部管物资、建管物资)委托物资代理公司组织供应;甲控及自购物资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供应。

2.物资代理公司根据甲供物资合同,制定甲供物资供应方案和流程,报公司批准。工程承包单位也应制定合理的甲控及自购物资供应计划,优化供应工作流程,提高供应保障能力。

第九条验收和存储

(一)甲供物资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工程承包单位要及时组织卸货,免压车(船)。物资代理公司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开展验收工作,并填写甲供物资验收登记单。如存在数量、质量差异等问题时,由收料的工程承包单位通知物资代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甲控及自购物资到达现场后,工程承包单位要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及时对到货物资进行验收。

(三)工程承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进入材料厂、施工现场的物资,按照规定分类、分区、分品种、分规格存放,做到下垫上盖,堆码整齐;标识牌形式统一、一料一牌,标识内容清晰、规范、准确。在库物资实行月末盘点制度,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储存的物资质量。同时要保持一定储备量,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四)甲供物资进入施工现场后,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保管工作。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五)工程承包单位要分别建立部管物资、建管物资收、发、存明细台账。

(六)甲供物资建立对账制度,每月20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时间,供应厂商根据工程承包单位的签认单编制结算清单,并交工程承包单位签认。物资代理公司要分别与中标人、工程承包单位核对物资收发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条建单位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物资质量负责,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责任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物资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各相关单位在物资接转过程中必须填制物资质量记录单,全过程记录物资从厂家到最终使用的质量状况,保证产品质量的追溯性。

第十二条应针对不同物资建立质量监测系统,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新系统的质量监测。

第十三条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频次、项目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测试验。只有经检验合格的物资才允许进场,只有经过监理批准的物资才可投入工程使用。

第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生产(供应)商对监理单位的检验结果有异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公司选定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物资如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经任何一方检验、检查机构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工程承包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检验、检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管段建设指挥部和公司物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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