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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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作业指导书

一、目的

为加强生产车间行车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行车吊装作业的正常运行,提高行车吊装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并取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无证人员严禁操作行车。

2、在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吊装区域并设专人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靠近;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3、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关于起重设备年检规定。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吊装作业前,应对行车、钢丝绳、吊钩吊具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如发现吊具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6、吊装作业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接开关等元件;附件失灵、严禁吊运;吊装重吨位物件时,应在离开地面200----300MM高度进行试吊检查,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索具完整后升高,缓缓运行。

7、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8、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载吊装。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降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9、行车操作人员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启动时应先鸣铃。

10、操作手柄时,应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11、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天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2、工件停歇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员头顶越过,吊运物件离地面不得过高,吊车在不带负荷运行时,吊钩必须离开地面三公尺以上,如遇障碍必须超过障碍物顶端0.5米。

13、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人员上下进行检修和调试机械。

14、检修行车时,停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严格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15、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索具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6、露天行车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赛垫块卡。

17、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障指挥不吊。

18、工作完毕,行车停放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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