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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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道路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员培训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贡市驾驶员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夯实道路交通安全首道防线,维护我市驾驶员培训行业声誉和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合法利益以及学
员的正当权益,推动驾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依据下列文件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交公路发〔2007〕477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
3、《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36号);
4、自贡市物价局、交通局《贯彻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价发〔2006〕60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自贡市道路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道协)下设驾培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各驾校应自愿加入道协,作为专委会成员和本公约的缔约人及承诺者(以下统称签约
人),自觉履行公约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专委会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组成,在道协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道协负责,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向道协缴纳会费。
第二章行业自律守则
第五条专委会各成员单位经营活动要求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相统一,不能只求经济利益而损害驾培行业声誉。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接受专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坚持诚信为本,讲求信誉,恪守职业道德,不贬损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原则,自觉抵制抬价、压价招收学员、克扣学员学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搞恶意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九条坚持学员至上的原则,维护学员的正当权益,认真处理和解决学员的投诉。
第十条加强成员单位内部从业者的自律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加强自律信息交流,相互监督,互勉互励。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专委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专委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有权要求专委会对举报事宜进行保密;
4、为本成员单位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专委会有关检查人员,有权向专委会投诉、检举专委会有关检查人员违规、违约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二条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本公约;维护国家、行业和签约人的利益;
2、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和配合专委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配合专委会建立和完善自律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贯彻执行专委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委会办公室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1、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签约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及处理;
3、对签约人自律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4、建立签约人的履约信用档案。
第五章违约和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签约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经查实,视为违约:
1、不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或有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经营行为的;
2、违反自贡市物价局、交通局有关培训收费标准的规定,擅自抬价、压价招收学员,或采取其他手段变相抬价、压价招收学员的。
3、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核签培训记录,将所招收学员擅自送考或未建立学员学籍档案的;
4、未按照规定线路或场地实施培训教学的;
5、私自克扣学员学时的,或未及时处理学员投诉的;
6、有其他损害成员单位利益的经营行为的;
7、专委会派出的有关检查人员履职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未经全体成员协商一致,擅自退出专委会或者变更、解除本公约的。
第十六条签约人如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经专委会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由专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下列惩戒处理:
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
2、由专委会向行业管理部门举证,并建议将其违规行为作为当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的依据;
3、扣除或缴纳违约处罚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专委会可根据本公约另行制定违约处罚金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协会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由违约人承担。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专委会成员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字盖章后,从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公约未尽事宜或遇相关政策调整,经专委会协商议定修改或补充条款,经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二十条自愿同意本公约及其补充条款的驾校(包括本市新成立的驾校),以承诺书的形式承认本公约及补充条款并签字盖章后,视为遵守本公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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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