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1] 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137号(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与核算,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风险,根据财政部、银监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省农村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借款到期但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借款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或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以资抵债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考核。

第四条抵债资产应遵循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价、妥善保管、有效处置、正确核算,坚持可利用和可变现原则,严格执行保管责任赔偿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置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五条抵债资产接收条件。抵债资产的接收条件包括以下

四条: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基层支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支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或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实施以物抵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本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经支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并报经总行审批同意、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生产经营已终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只能以其资产抵偿,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本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四)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置变现。

(五)抵债资产产权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无争议,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经相关部门认可,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七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费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如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资产,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因证照不全,无法年检等原因无法过户的交通、运输工具等);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法律规定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七)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及商誉等)不得单独接收为抵债资产。

(八)依法已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九)法律禁止转让或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十)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当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

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十一)其他不宜抵债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八条抵债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或借贷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借贷双方协议价格,原则上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严禁高估抵债资产价值,损害本行利益。对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基层支行应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若拍卖流拍,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作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抵债资产的原价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债资产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未处置变现前,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十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并在原贷款科目中核算,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一条抵债资产的接收程序。

(一)各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前必须做好拟接收抵债资产的调查,到有关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调查资产

是否存在产权或质量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抵债资产的价格构成情况;抵债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税费、过户费、评估费等,抵债资产的市场需求状况及处置前景。经办人员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由支行向总行提交拟接收抵债资产的书面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派员配合基层支行洽谈具体方案。

(三)支行根据集体会办意见,填制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报总行审批。

(四)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同意后,风险管理部通知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判决,并进行账务处理,抵债协议要经总行法律顾问审查,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用词规范。

第十二条接收抵债资产的申报材料。

(一)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过程,抵债资产接收的合法性、可行性(包括市场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价格确定方式等),抵债资产管理方式及处置意向等。

(二)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三)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