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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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证使用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证。

二、全市各预防接种门诊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其它版式接种证。

三、预防接种证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设有产科接种点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建立预防接种证。

四、预防接种门诊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五、户籍在外地的7岁以及以下儿童居住本地时间在3个月以及以上,由居住地的预防接种门诊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

六、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预防接种证由实施接种工作的人员填写。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均以公历为准。

八、预防接种门诊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配合托幼机

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给与及时补办。

九、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加盖公章。

十、应及时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按照统一的规定,将完成基础免疫信息库中的接种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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