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委关于发布《四川省幼儿园.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号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号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四川省卫生厅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川卫办发〔2011〕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校对:罗岱)(共印450份)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2004-260号《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2004-260号《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川教[2004]26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关于“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特制定《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标准》和《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示范性幼儿园是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它对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
二、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范围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是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园指导思想端正,教改成效显著;教师队伍素质高,办园条件好,幼儿园管理科学、规范;保育教育质量高,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家长和社区评价好,在省内具有较高声誉的幼儿园。
《标准》是引导各地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评估验收示范性幼儿园的依据,《细则》是示范性幼儿园评估中的具体指标,适合于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
达到《标准》和《细则》的幼儿园均可申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制的公办幼儿园;2、近3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幼儿园;3、开放意识淡薄,与家庭、社区联系少,与普通幼儿园没有建立固定的业务指导关系,对当地幼儿教育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明显的幼儿园;4、有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实验、活动的幼儿园;5、规模和班额过大的幼儿园。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四川省幼儿园办圆基本要求(试行)一、幼儿园园舍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3.园舍面积定额(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
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 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O、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川教[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4〕46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教师培训机构: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校长)省级培训和“国培计划”项目管理,优化培训工作实施流程,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4月16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校长)省级培训和“国培计划”项目规范管理,我厅依据《“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师及教育系统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组织管理1.省教育厅负责项目计划的制定、部署安排、方案评审、任务确定、经费划拨、过程督查、总结评估、成果推广等工作。
2.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认定的具有中小学(含幼儿园)骨干教师(校长)培训资质的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师范院校、教育科研及专业培训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方案拟定、师资选聘、教学管理、后勤保障、跟踪指导、资源开发建设等。
3.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培训对象的选拔、派训、管理和使用等有关工作。
二、项目计划制定4.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结合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要求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和教师专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编制形成年度培训项目实施建议方案。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指标解读
8二、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以评促建。 (二)注重实效。 (三)客观公正。
10、三、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 估的方式
督导评估主要采取现场观察、 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 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
特别提示:网络问卷调查低于 85%进行降级处理。
10、五、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程 序
安 全
资料完整,数据统计科学准 确。按规定开展幼儿健康检 查,建立幼儿健康档案。
学准确(1分)。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 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建 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对幼儿
卫
B12.建立卫生消毒、晨检、 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 午检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 家长反馈结果(3分)。
12 七、评估结果有7个一票否决
1.未取得办园许可的、证照不齐全的以及年 审不合格的。
• 2.出现使用D级危房的。 • 3.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的。 • 4.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5.发生虐待、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童行
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6.制度不健全或内部管理不力,发生一般及
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C3.教学、生活、安全、卫生等设备设施齐全 (4分)。
C4.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幼儿图画书数量充足, 种类丰富,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 保要求(4分)。
C5.有必要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4 分)。
15 九、四川省幼儿办园行为督导评 估 指标
指 评估要点 标
评分标准
A2
安 全 卫 生
B6.建立安全防护、检查和卫生保 健制度,落实到岗到人。
取得健康证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第九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出卖、寄售、收购物品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进行上述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二、《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删去第三条。
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2、第四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_New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四川省卫生厅文四川省件教育厅川卫办发〔2011〕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 3 —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主题词:卫生托儿所△幼儿园△细则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印发(校对:罗岱)(共印450份)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5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最新四川省幼稚园办园基本要求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一、幼儿园园舍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3.园舍面积定额(1)幼儿园用地面积(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
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 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O、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号《四川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
-号《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及《细则》(专家组一人一份)————————————————————————————————作者:————————————————————————————————日期:川教[2004]26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关于“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特制定《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标准》和《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示范性幼儿园是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它对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
二、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范围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是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园指导思想端正,教改成效显著;教师队伍素质高,办园条件好,幼儿园管理科学、规范;保育教育质量高,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家长和社区评价好,在省内具有较高声誉的幼儿园。
《标准》是引导各地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评估验收示范性幼儿园的依据,《细则》是示范性幼儿园评估中的具体指标,适合于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
达到《标准》和《细则》的幼儿园均可申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制的公办幼儿园;2、近3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幼儿园;3、开放意识淡薄,与家庭、社区联系少,与普通幼儿园没有建立固定的业务指导关系,对当地幼儿教育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明显的幼儿园;4、有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实验、活动的幼儿园;5、规模和班额过大的幼儿园。
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川公发[2015]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川办函[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2]75号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自-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川教[2006]128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举办、审批和年审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底线要求,也是各级教育部门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根据《基本要求》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办园条件,制定幼儿园建设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所有幼儿园都应分期分批达到《基本要求》。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申办的幼儿园,按《基本要求》审批。
附件: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主题词:印发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2006年5月12日印发附件: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一、幼儿园园舍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3、园舍面积定额(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
设有单独幼儿寝室的,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
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6个班(含6个班)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四川省幼儿园办圆基本要求(试行)一、幼儿园园舍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3.园舍面积定额(1)幼儿园用地面积规模用地面积(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25人以下450 186个班2700 159个班3780 14(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
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 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O、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川教[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28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四川省教育厅二○一○年三月九日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意见》(川教〔2009〕226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一)认真落实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科学设置普通高中课程。
(二)努力构建重基础、多样化的课程体系,整体设置必修课,合理设置选修课,为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满足不同学生个性发展需要。
(三)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有利于课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调动学校实施课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课程设置(一)课程结构普通高中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三个层次构成。
1.学习领域普通高中课程设置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八个学习领域。
2.科目每一领域由课程价值相近的若干科目组成。
八个学习领域共包括语文、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等)、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两种或多种外语。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秋季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秋季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川教[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秋季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川教〔2009〕92号)各市、州教育局、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现将《四川省2009年秋季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我省有关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规定和下述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秋季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的报订、征订和供应工作。
一、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已全面实施新课程,全省一至五年级和七至九年级以及已进入课改的六年级均使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简称“课标教材”),未进入课改的小学六年级的部分县(市、区),仍使用“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教科书”(简称“大纲教材”)。
请各地报订时务必注意。
二、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是新课程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制止教育乱收费的重要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只能在本《目录》范围内选用教学用书。
对违规选用本《目录》以外教学用书的市(州)、县(市、区)和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谁决定谁付钱的原则,由违规市(州)、县(市、区)、学校支付免费教科书资金,省教育厅不再从免费教科书采购经费中支付。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更换区域内中小学已使用的教材版本。
本次目录新增版本安排在取消相应学科版本的地区使用。
三、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基[2007]23号文件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8]24号)要求,从2008年春季开始,凡整体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部分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
2021年四川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卫生环保、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段。
二、应设置在安全区域,避免各种安全隐患,严禁在污染区、自然灾害多发区及其附近设置幼儿园,避免交通干道、输气管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以及噪音大、采光差的区域。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医院、殡仪馆、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储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站)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规模和班级人数一、幼儿园规模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
全日制幼儿园以3-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
寄宿制幼儿园不宜超过9个班。
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二、班级人数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托班(2周岁至3周岁),每班15至20人。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不超过30人。
村小附设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增加最多不超过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七条园舍建设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遵循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
二、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三、幼儿园严禁设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建筑物内。
幼儿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保健室应设在一层,其他用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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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委关于发布《四川省幼儿园
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基〔1991〕36号《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川府函(1991)第168号文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一年六月十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
园。
第三条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
第四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三)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
(四)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五)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六)保健员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七)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举办幼儿园的具体条件。
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
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六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顿,待具备办园条件后再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收幼儿。
经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第七条登记注册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办园质量。
第八条登记注册机关应定期对已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应撤销登记注册,吊销《办园证书》。
第九条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合并或更换举办单位(令人)、更改名称、搬迁园址的,须由举办单位(个
人)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已经登记注册取得《办园证书》的幼儿园停办时,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还《办园证书》。
第十条未经登记注册、未领、取《办园证书》,擅自招收幼儿的单位或个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第单位或个人对登记注册机关不发给《办园证书》或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