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湖泊、水库内进行旅游开发审批
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

安徽省水法规知识有奖竞赛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40分,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水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
( )2、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3、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
( )4、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 )5、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也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 )6、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
( )7、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8、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 )9、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0、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
( )11、《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适用于一切水利工程。
( )12、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的方针。
( )13、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4、水资源的所有权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 )15、用水单位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罚金。
( )1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17、直接从地下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 )18、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核减或者限制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
( )19、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 )20、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各省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相应管理办法,所以说法也不一。
(以下是借鉴于安徽省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次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8月24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中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条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域限制纳污制度,在确定城镇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改善。
水利行政审批职责

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摘要:一、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概述二、审批范围与事项三、审批流程与要求四、审批时限与法律责任五、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正文: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是我国政府对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行政审批职责旨在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维护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水利行政审批职责的相关内容。
一、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概述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是指对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包括对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事项的审批。
二、审批范围与事项水利行政审批职责涵盖了诸多方面,主要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
这些事项均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密切相关。
三、审批流程与要求在水利行政审批职责的实施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审批流程与要求。
以取水许可为例,首先,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论证报告等;其次,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后,根据评审结果,审批部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与法律责任在水利行政审批职责的执行过程中,审批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行为,审批部门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为提高水利行政审批职责的执行效率,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包括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部门之间的协作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水利行政审批职责在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水利行政审批职责在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2024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篇)

2024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____年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第一章引言1.1 背景河道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河道面临着重大的环境压力和生态破坏。
为了保护和恢复河道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审批。
1.2 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与河道生态保护相协调,并为相关部门和申请人提供参考。
第二章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程序2.1 申请阶段(1)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2)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如需修改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调整,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2.2 审查阶段(1)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河道生态的影响等。
(2)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纳入决策过程。
(3)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会结果和专家评估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建设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2.3 实施阶段(1)批准工程建设方案的相关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监督工程建设过程。
(2)申请人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并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监测和生态保护措施的执行。
(3)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批准的方案和要求。
第三章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考虑因素3.1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工程建设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对区域发展的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2 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建设方案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详细评估工程建设对水质、水生态系统、土壤和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3月29日赣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2.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许可。
3.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公路等活动许可。
5.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损害河道工程的作业活动许可。
7.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8.利用堤顶、戗台、坝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2.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3.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三)取消的职责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权限内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渡口、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涉河建筑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二)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降低行洪标准,不造成水质污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被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已经达成有效协议,不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三)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四)符合跨、穿、沿河构筑物有关技术规定,达到防洪、通航标准以及防洪抢险、工程安全、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其他技术要求。
(五)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简称《防洪评价》),《防洪评价》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1〕61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11月1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湖北省武汉市在长江干流防洪堤内的长江江滩上填滩建设“外滩花园”住宅小区进行了曝光。
近些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河道的管理,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河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开发建设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违反了《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影响了河道的防洪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河道管理行为,依法行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河道保护的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城市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各地要认真学习《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跨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进行审查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及水利部对七大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划分规定,实施项目审批,坚决制止违反程序审批,越级越权审批。
水域开发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BSZNBSZN-006300-2014《水域开发利用审批》办事指南绥江县水务局2014年10月30日发布水域开发利用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水域开发利用审批代码:69-6二、受理范围绥江县辖区内水域开发利用审批。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机关绥江县水务局五、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事项数量不限。
六、受理地点地址: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七、审批条件1、符合流域的防洪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及航道整治规划;2、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防洪和建设管理;3、防洪评价报告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4、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八、相关申请材料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2-5公里河道地形图(比例1:500-5000);4、最高洪水位时,建设项目拟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包括拟占用河道宽度、顺河长度、平面面积、行洪断面面积;建设项目座落现有河道宽度、行洪断面面积,并绘制项目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标注尺寸与高程);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6、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议报告。
包括河道行洪、蓄滞洪、水位垫高和影响范围的论证,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质影响的论证,以及应采取的防洪补救措施;7、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九、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6日十、审批收费免费十一、审批咨询地址: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防汛办办公室电话号码:。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表水保护第三节地下水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9.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ຫໍສະໝຸດ 组织机构代码证。该立项所需的资料中,第1、2条要求,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何来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因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用地是集体用地的耕地、果园、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国有用地的林地/林场、农场、牧场、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不完全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比如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项目名称报林业厅/局审批)、游览景点等和旅游相关的游览和服务设施,不可能都要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也不会去找发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立项报批,更不用说准确上述立项所需的资料。但是,并不是说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立项报批,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5.国土资源部门(林业、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节能评估报告(需工程咨询资质)或填写《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8.企业营业执照等其他资料。
在上述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所需的资料中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要求的是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规划方案,即无需提交总体规划方案可以立项。因此,不存在先做规划方案才能立项的说法。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不在城乡规划的城区/镇区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用地,一般开发商会先做个规划方案,可以使总体规划方案,或者概念规划方案,拿着该规划方案向政府汇报,地方政府及下属各部门以规划方案为依据来审批项目。
一般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申请,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给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具体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修正本)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0年8月18日经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从事防洪和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水文、气象、通信、遥测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动员全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电力、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六条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松花江、嫩江干流防洪规划,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在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白棱河、瑚布图河、绥芬河、兴凯湖的国土防洪规划的拉林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流的水上乐园审批

河流的水上乐园审批一、开发水上乐园项目时,应该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让我们参考房地产项目立项所需的资料:1、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出让地的土地手续;2、办土地手续期间,土地储备中心会统一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条件;3、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4、具备节能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5、到环保局办理环评批复手续;6、到地震局办理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到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8、项目单位的立项申请文件;9、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该立项所需的资料中,第1、2条要求了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
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何来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因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用地是集体用地的耕地、果园、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国有用地的林地/林场、农场、牧场、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不完全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
比如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项目名称报林业厅/局审批)、游览景点等和旅游相关的游览和服务设施,不可能都要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也不会去找发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立项报批,更不用说准确上述立项所需的资料。
但是,并不是说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立项报批,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所以说,要讨论“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应该根据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门而定,且其立项报批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依此选择不同的立项报批流程。
但是,本文主要针对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农场/牧场等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系统性分析,以供旅游开发商参考。
二、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上一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通过提出“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可以合并解决问题。
休闲玩水项目审批流程

休闲玩水项目审批流程休闲玩水项目是指在水域中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的项目,如游泳、冲浪、漂流等。
这些项目在满足人们休闲娱乐需求的同时,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下面将介绍休闲玩水项目的审批流程。
首先,申请者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的详细规划、施工图纸、安全预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自己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审批的依据,需要申请者认真准备。
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
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考察。
申请者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提供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一旦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相关部门将对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申请者需要确保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最后,经过审查和评估的项目将提交给相关部门的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领导可能会要求对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申请者需要根据领导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及时提交修改后的材料。
一旦项目获得批准,申请者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运营。
在项目的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申请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休闲玩水项目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和审批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认真准备申请材料,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只有经过严格审批的项目,才能够安全、合法地进行施工和运营,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的休闲娱乐场所。
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关于旅游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不同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许多开发商为了拿项目,立马想到的是先做一个规划方案.没有规划方案,不知道干什么,怎么能立项?是的,该问题想说的是,先做规划方案,再立项申请。
这正确吗?让我们参考一下房地产项目立项所需的资料:1.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出让地的土地手续;2.办土地手续期间,土地储备中心会统一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条件;3.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4.具备节能评估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5.到环保局办理环评批复手续;6.到地震局办理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到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审查意见;8.项目单位的立项申请文件;9.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该立项所需的资料中,第1、2条要求,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何来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因为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用地是集体用地的耕地、果园、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国有用地的林地/林场、农场、牧场、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不完全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
比如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项目名称报林业厅/局审批)、游览景点等和旅游相关的游览和服务设施,不可能都要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也不会去找发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立项报批,更不用说准确上述立项所需的资料。
但是,并不是说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立项报批,而是应该根据不同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所以说,要讨论“先做规划方案,还是先立项申请”,应该根据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门而定,且其立项报批的主管部门也应该依此选择不同的立项报批流程。
但是,本文主要针对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农场/牧场等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发改委非限制行业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的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系统性分析,以供旅游开发商参考.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上一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通过提出“立项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可以合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