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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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湘交基建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规〔2022〕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在建高速公路及省管重点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3月14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章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四章督查工作要求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强化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

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含各类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

各类公路水运养护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主要分为日常监督、半年专项督查、年度专项督查、欠薪案件督办等形式。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督查工作。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程施工计酬手册

工程施工计酬手册

工程施工计酬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手册旨在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计酬行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各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计酬方式: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变动单价、成本加成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计酬依据:以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为准。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按照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款。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位、工程内容、工程单价等要素。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工程量或单价,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固定单价计价第九条固定单价计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固定的单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款。

第十条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长的项目。

第十一条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位、工程内容等要素。

第十二条工程量计量和确认按照双方约定的计量方式和时间进行。

第四章变动单价计价第十三条变动单价计价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基价,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波动,按照约定的方式调整单价。

第十四条变动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第十五条变动单价合同中,基价及调整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工程量计量和确认按照双方约定的计量方式和时间进行。

第五章成本加成计价第十七条成本加成计价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加上约定比例的利润计算工程总价款。

第十八条成本加成计价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量较大、工程风险较高的项目。

第十九条工程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可以直接计入工程项目的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工程项目,但为工程项目提供的必要支持的成本。

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一、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支付1.1 劳动合同签订1.1.1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1.2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1.1.3 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1.2 工资支付1.2.1 工资的计算方法1.2.2 工资支付时间和方式1.2.3 工资项目明细二、工时与休息2.1 工时制度2.1.1 标准工时与加班工时2.1.2 平时、节假日和夜班的工时安排2.2 休息制度2.2.1 休假规定2.2.2 带薪年假和其他特殊假期三、社会保险与福利3.1 社会保险3.1.1 养老保险3.1.2 医疗保险3.1.3 失业保险3.1.4 工伤保险3.1.5 生育保险3.2 住房公积金3.2.1 缴存比例和基数3.2.2 公积金提取规定3.3 其他福利待遇3.3.1 补贴和津贴3.3.2 职工福利设施四、劳动纠纷处理4.1 劳动纠纷的范围和处理机构4.1.1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概述4.1.2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4.2 劳动纠纷种类及解决方法4.2.1 工资纠纷4.2.2 工时纠纷4.2.3 劳动合同纠纷4.2.4 其他劳动纠纷五、附件附件一、劳动合同范本附件二、工资计算表格附件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四、休假申请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8年通过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

2、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规定的工资测定,保障劳动者的最低收入水平。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患者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制度。

4、公积金:公积金是一种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经济组织,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储蓄基金。

本文档涉及附件:1、劳动合同范本:附件一为一份劳动合同的标准格式范本,供雇主和劳动者参考和使用。

2、工资计算表格:附件二为一个工资计算表格,劳动者可用于核对工资项目明细和计算工资金额。

3、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附件三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用于记录和核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鄂建设文〔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开工前审核1.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要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

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各地在积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二、加强项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1.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潭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4日附件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工程项目未明确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对违反立项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8%协商确定,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时,应严格审验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

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

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

东西湖区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手册。

一、规范化管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2.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

总包单位应制作项目概况表(附件1),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信息。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2)。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5.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总包单位应当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为新招用的农民工建立本手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工程项目部公章,按月如实记录农民工劳动计酬、工资结算等信息,由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签字确认;
2、本手册由农民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或者要求退还,不得向农民工收取费用;
3、本手册作为证明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工作情况的有效凭证,农民工本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申领新手册;
4、禁止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建立本手册。

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考勤计量表(年月)
单位名称(盖章): 工程项目:施工班组:记录人:。

农民工计酬手册

农民工计酬手册

农民工计酬手册农民工计酬手册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2、定义与解释2.1 农民工2.2 计酬2.3 相关名词解释3、劳动合同3.1 合同签订3.1.1 合同双方3.1.2 合同形式3.2 合同内容3.2.1 工作内容3.2.2 工作地点3.2.3 工作时间3.2.4 工资及计酬方式 3.2.5 休假与加班3.3 合同终止3.3.1 解除合同3.3.2 终止合同4、工资支付4.1 工资结构4.1.1 基本工资4.1.2 绩效工资4.1.3 加班工资4.1.4 奖金与津贴4.1.5 扣除与补偿4.2 工资支付周期4.3 工资支付方式4.3.1 直接支付4.3.2 银行代发4.4 工资支付公示与通知5、工时管理5.1 工作时间5.2 加班管理5.2.1 加班申请与审批 5.2.2 加班工资结算 5.3 休假管理5.3.1 年假5.3.2 病假5.3.3 事假5.3.4 婚假5.3.5 产假与陪产假6、社会保险与福利6.1 社会保险6.1.1 基本养老保险 6.1.2 失业保险6.1.3 医疗保险6.1.4 工伤保险6.1.5 生育保险6.2 住房公积金6.2.1 缴存比例6.2.2 提取条件6.2.3 办理流程7、安全与劳动保护7.1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7.2 职业病防护与治疗 7.3 劳动保护设施与装备 7.4 危险作业与特殊岗位7.5 事故与紧急救援8、投诉与求助渠道8.1 内部投诉渠道8.2 外部求助渠道附件1、劳动合同范本3、加班申请表格4、休假申请表格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样本6、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2、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在城镇及非农领域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民及其他农村人口。

最新1_农民工劳务用工手册

最新1_农民工劳务用工手册

农民工劳务用工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康泰佳园项目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务用工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焊接、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用实名登记,具体登记表格详见附表一。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常政发[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辖市(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者劳动计酬手册 -

劳动者劳动计酬手册 -

说明
1、本手册记录劳动关系、民工出勤、劳动报酬、工资兑付等情况,作为民工维权时证明劳动
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也作为接受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劳动仲裁的依据。

2、工种班组长每天在考勤栏中按规定作出记录,每周核对签字,现场负责人每月应汇总核定其工资。

3、劳务企业必须为本单位所有民工办理本手册,与上岗证一起领取,应在手册上每月记录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4、企业发给民工时,不得收费。

手册由民工本人保管,每人每年一册,民工要注意保管,手册不得转借他人。

5、禁止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领用和分发手册。

(项目名称)
农民工劳动和计酬手册
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劳务负责人:现场施工员:
本人签字:项目部盖章:。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亲水XX”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20年将XX县打造为“无欠薪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XX企业,下同),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律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职责:1.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开工前应到本县内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建立专户),同时签订《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并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凭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项目班组、劳务公司或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造具并审核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建筑劳务公司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附件2);2.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总价的5%缴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3.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分账管理,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5月13日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进一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决定2024年5月至10月,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范围内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根治欠薪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更加到位,全面推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覆盖所有在建增发国债水利项目,从源头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

二、范围内容全省在建增发国债水利项目全面落实《条例》有关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以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一)开展普法宣传,畅通投诉渠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行动力和自觉性。

进一步拓宽维权渠道,积极推广本地“欠薪维权二维码”,畅通欠薪投诉电话,随时受理农民工诉求,提升欠薪线索属地吸附化解效能。

利用推进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标准化建设时机,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制度落实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手册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手册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手册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手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旨在保障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本手册的出台,对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建设企业应当认真遵守。

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制度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建设企业应当建立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标准等。

这些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

这些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工程建设企业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案例分析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案例分析,包括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方式。

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工程建设企业更好地了解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合规手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企业应当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

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应当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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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为新招用的农民工建立本手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工程项目部公章,按月如实记录农民工劳动计酬、工资结算等信息,由用人单位劳资专管员签字确认;
2、本手册由农民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或者要求退还,不得向农民工收取费用;
3、本手册作为证明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工作情况的有效凭证,农民工本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申领新手册;
4、禁止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建立本手册。

农民工身份信息
用人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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