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计酬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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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计酬手册
淮政办发〔2009〕43号
关于实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工作长效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管理,归口负责
(一)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交通、水利、教育、经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各资产公司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严格措施,强化保障
清欠工作实行“三进三保证”,即企业“进档保落实”,工资保障金“进户保应急”,民工工资“进卡保权益”。
(一)凡外市建筑施工企业来淮经营承揽工程业务,必须在我市设立分公司,保证发生拖欠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
(二)设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工资保障金,并进入清欠专门账户,保证一旦发生拖欠用于应急。
1.进入我市的外地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7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2.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下列标准交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和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分别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为100万元。
(三)施工企业必须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每一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工资卡(本),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打进卡(本),不得拖欠和克扣,保证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三、规范制度,加强监管
(一)实行“三项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制度”、“工资公示制度”和“《江苏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三项清欠制度。
(二)实行清欠准入制度。外地来淮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投标时必须出具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企业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
(三)实行信用考核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凡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以减
免项目工资保障金,如有拖欠工资行为,则双倍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四)实行工资表备案制度。施工企业每月由公司或分公司统一于5日前将上个月有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班组长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表及银行出具的工资卡进账清单报至清欠办备案。备案的工资表、施工现场公示的工资表及打入银行的工资数额必须吻合。
(五)实行售房款监管制度。售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房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售房款进行监管,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房管部门应对监管资金予以冻结,不经清欠办同意不得动用,直至清偿民工工资。
(六)实行无拖欠备案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和产权产籍办理时要出具清欠办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和产籍手续。四、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一)加强领导。市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清欠工作,着力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得将矛盾扩大、转移,造成农民工集访、越级上访。
(二)畅通投诉渠道。信访、建设、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要按辖区归口分类,妥善处理。司法部门和仲裁机构要对维权困难的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立案、快结案。
(三)明确责任。各国有资产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建设单位是清偿拖欠工程款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是清偿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对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的不予签证下一步的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全面责任。(四)及时投诉。建筑业农民工要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对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应在二个月内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劳动、清欠等部门投诉,超出二个月则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严格执法。
1.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商部门积极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建设部门要限制其承揽工程或将其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拖欠项目不得参加评优;公安部门对堵路、围堵公共办公场所等非法讨薪事件要及时予以坚决打击。
3.对未按规定设立分公司和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对没有实行工资卡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没有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没有及时报送工资表及工资卡备案材料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将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清出淮安市场。
(六)严肃纪律。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1.手续不全开工违规建设造成拖欠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要求的施工企业的;
3.因工作不到位或推诿扯皮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市清欠办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