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苏政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2006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省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广大农民工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
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积极性,为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职工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同权同责;坚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八年三月二十日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
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前款所列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不得制定和组织实施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安全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并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和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农民工计酬手册
农民工计酬手册第一篇:农民工计酬手册农民工计酬手册淮政办发〔2009〕43号关于实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管理,归口负责(一)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交通、水利、教育、经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各资产公司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及信访稳定工作。
二、严格措施,强化保障清欠工作实行“三进三保证”,即企业“进档保落实”,工资保障金“进户保应急”,民工工资“进卡保权益”。
(一)凡外市建筑施工企业来淮经营承揽工程业务,必须在我市设立分公司,保证发生拖欠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
(二)设立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和项目工资保障金,并进入清欠专门账户,保证一旦发生拖欠用于应急。
1.进入我市的外地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交纳企业工资保障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10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7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
2.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下列标准交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和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分别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为100万元。
(三)施工企业必须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每一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工资卡(本),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打进卡(本),不得拖欠和克扣,保证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样本
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劳动和计酬手册
镇江市建设局印制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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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手册记录劳动关系、民工出勤、劳动报酬、工资兑付、劳动培训等情况,作为民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也作为接受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劳动仲裁的依据。
2、工种班组长每天在考勤栏中按规定作出记录,每周核对签字,现场负责人每月应汇总核定其工资。
3、劳务企业必须为本单位所有民工办理本手册,与上岗证一起领取,应在手册上每月记录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4、手册由各市统一印刷,分给各企业使用,企业发给民工时,不得收费。
手册由民工本人保管,每人每年一册。
民工要注意保管,手册不得转借他人。
5、禁止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领用和分发手册。
6、镇江市劳动保障局举报投诉电话:
镇江市建设局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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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考勤单
-----月份
劳务负责人:现场施工员:本人签字:项目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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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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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承诺书(两份)
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承诺书
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地址
项目规模及工程(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单位
施工合同签订时间
项目经理姓名及电话
民工工资预留户办理情况(存款金额或保函所在银行)
计划使用农民工数量
领取“计酬手册”数
承诺
按省,苏州市及太仓市规划建设局、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总工会联合签发文件《太规建建(2006)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树立本企业在太仓建设市场的良好行为。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苏建工[2006]164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苏建工[2006]16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自清欠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问题,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仅清理了网上和信访投诉中反映出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还建立了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取得了实效。
企业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有了普遍地好转,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但是,在清欠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民工往往不能提供欠薪维权的有效凭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举证难已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障碍,同时也给信访投诉处理部门解决拖欠纠纷带来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所得,解决农民工欠薪举证难的问题,根据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苏清欠[200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推广常州市给农民工发放劳动手册的经验,在全省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发放《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劳动计酬手册由农民工本人保管,与劳动合同配套使用,一人一合同一手册,由用工企业定时记录,每月至少记录一次,载明出勤、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培训等情况,作为农民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
用工企业未实行劳动计酬手册的,发生工资报酬争议的,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1.劳动合同1.1 合同签订●双方基本信息:受雇人(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信息●工作内容和职责●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和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合同的有效期和解除条款1.2 合同解除●双方协议解除●终止情况和通知期限●终止赔偿2.工资与计酬标准2.1 基本工资●工资的组成部分●基本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法●调薪机制和调整频率2.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和评定方法●绩效奖金和奖励制度2.3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加班时长的记录和证明2.4 加班调休●加班调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调休时间的计算和记录2.5 加班工资与调休的选择权●农民工自主选择加班工资或调休3.奖励与福利待遇3.1 奖金制度●奖金的种类和发放标准●奖金的计算和发放时间3.2 经济补贴●餐补及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生活津贴●其他福利待遇3.3 休假制度●年假●事假和病假●婚假、产假和丧假3.4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公积金的缴纳和提取规定4.劳动保护与安全4.1 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具●工作场所环境和设施要求●劳动用具的配备和使用4.2 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行为规范和意识教育●工作操作技能培训4.3 工伤保险和医疗费用支付●工伤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流程●医疗费用的报销和支付要求5.法律名词及注释●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书面约定,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文件。
●加班工资: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加班调休:加班时间可按比例折算为休假。
●绩效工资: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的额外报酬。
●奖金制度:根据工作的成绩和贡献给予的额外奖金。
●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退休、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公积金: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附件:●劳动合同范本●工资表范本●调休申请表●绩效评定表。
建筑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手册
建Hale Waihona Puke 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甲方(公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指纹: 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号: 备注:1、以上发放的工资为本人领取之日前,所有按约定额领取的工资并无异议。 2、领取工资时本人必须出示身份证、签字、按指纹并留影像资料。 3、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工人出勤、所定工资额如实发放农民工工资,如农民工的领 导者(即项目承包人)谎报、不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所造成的一切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承包者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出勤 日工资 年 实领工资 月 领取人 日 指纹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民工计酬手册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
劳动和计酬手册
罗氏诊断苏州体外诊断试剂项目
联实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编制
说明
1.本手册记录劳动关系、民工出勤、劳动报酬、工资兑付、劳动培训等情况,作为民
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也作为接受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劳动仲裁的依据。
2.工种班组长每天在考勤栏中按规定作出记录,每周核对签字,现场负责人每月应汇
总核定其工资。
3.劳务企业必须为本单位所有民工办理本手册,与上岗证一起领取,应在手册上每月
记录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4.手册由各市统一印刷,分给各企业使用,企业发给民工时不得收费。
手册由民工本
人保管。
每人每年一册,民工要注意保管。
手册不得转借他人。
5.禁止不具有主题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领用和分发手册。
6.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保障局举报投诉电话:
苏州市建设局举报投诉电话:
上岗培训情况
劳动用品领用情况
其他情况
民工出勤记录表
一月份出勤记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9.6.3-1 民工工资管理相关要求
9.6.3-1 民工工资管理相关要求
9.6.3 民工工资管理
9.6.3-1 民工工资管理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
1.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制度,明确责任,保证及时发放工人和民工工资,不得恶意拖欠民工工资。
2.实行劳务用工公开告知制度。
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按规定设立“清欠民工工资和公开事项告知牌”。
3.工程确需分包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同时使用国家推荐的合同文本。
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人和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事宜。
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工人和民工工资。
4.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必须使用“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并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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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计酬手册【范本模板】
附件3
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样本)
手册编号:
使用须知
1.本手册是工资支付重要凭证,人手一册,妥善保管.
2.不得伪造、变造、涂改、转借.
3。
发生工资拖欠,及时向劳资专管员或项目负责人反映解决。
4。
本手册可作为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证据。
5.依法理性维权,违法必究.
姓名:身份证号: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总承包企业:(签章)专业分包企业:(签章)劳务分包企业:(签章) 劳资专管员姓名:
劳资专管员联系方式: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
工资专户账号:
工作期限及计酬方式
本人从事工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以下第类。
1、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
2、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
3、无固定期限。
计酬方式为下列第种。
1、日工资元/日;
2、月工资元;
3、工作量工资元/(吨、平米、立方米、其他:);
4、其他计酬方式
工资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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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
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劳动和计酬手册
镇江市建设局印制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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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手册记录劳动关系、民工出勤、劳动报酬、工资兑付、劳动培训等情况,作为民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也作为接受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劳动仲裁的依据。
2、工种班组长每天在考勤栏中按规定作出记录,每周核对签字,现场负责人每月应汇总核定其工资。
3、劳务企业必须为本单位所有民工办理本手册,与上岗证一起领取,应在手册上每月记录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4、手册由各市统一印刷,分给各企业使用,企业发给民工时,不得收费。
手册由民工本人保管,每人每年一册。
民工要注意保管,手册不得转借他人。
5、禁止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领用和分发手册。
6、镇江市劳动保障局举报投诉电话:
镇江市建设局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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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考勤单
-----月份
劳务负责人:现场施工员:本人签字:项目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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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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