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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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

(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

(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

(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

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三)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医院办公室审查,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院领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

(四)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 6 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医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三)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金、晋升晋级挂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医院、聘用者双方实际情

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10 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再续聘。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院不得带走医院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业务学习计划由负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三基”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四十岁以下必须参加,外出进修者除外),试题以临床多选题为主,考试形式为闭卷笔答。学分成绩由护理部汇总、登记、

备案,作为年终业务考核的一部份。

(五)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则。

(六)考核的具体方式:直接领导考评、同行考评、下属考评、自我考评、组合考评。

(七)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量化的考察要素,建立健全简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统。医院负责对各科室责任人的考核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内考核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

(一)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记功授奖等级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记功等级由院领导组织人员统一审核确定。

1、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3、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4、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医院楷模者。

(二)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记过处罚等级有: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记小过、记大过、开除等。若职员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

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1、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违反医院财务制度者。

2、玩忽职守、责任丧失,屡教不改给医院形象、业务、效益带来损害者。

3、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4、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本实

施意见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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