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3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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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2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总承包、联合承包、分包等。
—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 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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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2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 2.有关总承包的规定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 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 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 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 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 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1 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建筑法》第十
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 接发包。” —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 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 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 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 选定中标者。 — 有关建设工程招标参见3.2节内容。
➢ 1.总承包概念 — 总承包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
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 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对其统一协调和监 督管理。各专业承包人只同总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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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1 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和违法采购的规定
➢ (2)禁止违法采购的规定 —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 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 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 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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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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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1 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和违法采购的规定
➢ (1)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 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发包单位肢解 发包工程,使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之间容易出现 推诿扯皮与掣肘,还会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 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肢解发包还往往与发 包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
— 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 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 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 包单位。”
➢ 3.1.2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 1.总承包概念 — 总承包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阶
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 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对其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专业承包人只同总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 建设工程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 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 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承包完 成施工任务。
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2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总承包、联合承包、分包等。
—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 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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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2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 2.有关总承包的规定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 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 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 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 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 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1 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建筑法》第十
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 接发包。” —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 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 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 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 选定中标者。 — 有关建设工程招标参见3.2节内容。
➢ 1.总承包概念 — 总承包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
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 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对其统一协调和监 督管理。各专业承包人只同总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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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1 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和违法采购的规定
➢ (2)禁止违法采购的规定 —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 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 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 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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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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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3.1.1 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和违法采购的规定
➢ (1)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 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发包单位肢解 发包工程,使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之间容易出现 推诿扯皮与掣肘,还会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 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肢解发包还往往与发 包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
— 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 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 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 包单位。”
➢ 3.1.2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 1.总承包概念 — 总承包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阶
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 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对其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专业承包人只同总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 —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 建设工程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 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 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承包完 成施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