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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8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
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我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节水优先”战略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全区水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北部节水、中部调水、南部开源”的分区治水理念,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以建设水生态文明为引领,以节水型县(区)建设为载体,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强化水资源环境刚性约束,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节水,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全方位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度,强化政策引导,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联动,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形成节水型社会建设合力。
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立足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严守水资源总量刚性约束,合理安排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全面推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度,统筹山川、城乡、工农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坚持科技引领,示范带动。大力推广节水技术,普及节水产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模式,加快实施节水改造,着力推进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乡生活节水示范建设,带动各行各业节约用水。
坚持整县推进,分批实施。以县为单位,推进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建设,促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突出农业节水重点,加强高用水行业、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节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实现节水整体突破。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体系、经济结构体系、技术工程体系、行为规范体系。全区取水总量控制在73.2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30立方米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7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建成节水型县(区)。
——农业节水。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万元农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2000立方米,节约水量8.9亿立方米。库井灌区、扬水灌区和自流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分别达到100%、70%和40%。
——工业节水。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5%,节水型企业覆盖率达到12%。火电、煤化工等行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50%的大型企业建成节水型企业。
——城镇节水。全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到10%,节水器具普及率提高到9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0%。5个地级市建成节水型城市,所有自治区级机关、50%的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不符合国家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基本退出销售市场。
——水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