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四水四定”重点任务及2024年工作要点涉水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四水四定”重点任务及2024年工作要点涉水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四水四定”重点任务及2024年工作要点涉水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厅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四水四定”工作专题推进会会议精神,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主要指标(2024-2027年)〉的通知》(宁政发〔2024〕1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重点任务(2024-202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年“四水四定”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16号)落地见效,根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自治区“四水四定”重点任务及2024年工作要点涉水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对照工作任务分解表,及时梳理,抓好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主动担当、牵头抓总、将责任任务逐条分解到人,切实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落实到位,并于每周五按照任务清单将本周工作台账报送至“四水四定”专班;配合单位要主动认领、积极配合、做好支撑,共同推动各项任务高质量按期完成。
请各单位于4月25日17:00前,明确此项工作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反馈至“四水四定”专班。
联系人:黄鹤************吕学洋************附件:1.自治区“四水四定”重点任务(2024-2027年)责任分解表(水利厅牵头)2.自治区“四水四定”重点任务(2024-2027年)责任分解表(水利厅配合)3.自治区2024年“四水四定”工作要点责任分解表(水利厅牵头)4.自治区2024年“四水四定”工作要点责任分解表(水利厅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4年4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宁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5日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自治区水利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四定”要求,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保障全区各地各业用水需求,根据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2021年可分配水量指标2020年1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批准下达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调管〔2020〕235号),分配2020-2021调度年我区黄河耗水指标41.49亿立方米。
据此确定2021年全区取水总量为75.55亿立方米。
其中:地表水68.32亿立方米(干流66.71亿立方米,支流1.61亿立方米)、地下水6.27亿立方米,非常规水0.96亿立方米。
二、分配原则(一)总量控制。
坚持节水优先,细化“四定”举措,以水利部分配我区取、耗水总量指标为基准,将用水指标按水源、行业统筹分配至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农垦系统和沿黄工农业用水不再单列,实行县域总量控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宁党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4]55号)近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中发[2004]15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做出部署。
为切实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预期目标,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区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继续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克服制约发展的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
到7月底,全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7.1亿元,同比增长11.6%。
其中:一、二、三产业各完成增加值23.5亿元、122亿元、81.6亿元,分别增长2.3%、15.6%、8.8%。
工业生产增势强劲,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在自治区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全区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生产、销售和效益等指标均创1998年以来同期最好水平。
1-6月,全区工业完成增加值82.01亿元,增长17.4%,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7%,工业拉动GDP增长7.4个百分点,贡献率达61.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宁水保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水保发〔2022〕15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2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区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21〕17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生态清洁小流域,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三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县(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以下简称示范)的申请申报、审核推荐、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示范应充分体现我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特点和成效,以及不同区域典型性、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注重理念、机制、模式和技术创新,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范围内示范创建的组织、审核、推荐、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宁党办〔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2〕38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21〕5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超采区范围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目前我区有5个超采区,总面积741平方公里,其中,银川市1个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石嘴山市4个超采区,面积447平方公里。
(一)一般超采区。
1.银川市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
面积29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西夏区西绕城高速公路以东,高贺路—贺兰山西路以南,平吉堡奶牛场—平吉堡站以北,西夏区行政东界以西;金凤区康平路以南,银川林场二队—殡仪馆—保家湾以北,金凤区行政西界以东,唐徕渠以西;兴庆区上前城—孔雀—洼路村以北,金贵镇蒋家沙窝—马家庄—洼路村以西,康平路—新南庄—金贵镇新水桥村—红旗村—潘西村—蒋家沙窝以南,唐徕渠以东。
2.石嘴山市惠农区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
面积14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惠农区贺兰山东麓石城子—罗家园子1200米等高线以东,简泉农场一队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西,惠农区行政南界以北。
3.石嘴山市平罗县小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
面积23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包兰铁路以东,平罗县砖厂以北,平罗农牧场—第三排水沟以西,明水湖长城以南。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库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宁水移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库工作的通知宁水移发〔2024〕1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管理局,宁夏秦汉渠管理处、西干渠管理处,宁夏水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持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41号),推进水库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切实提升水库运行管护水平,现将2024年度全区水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水库项目建设新建水库项目,涉及彭阳县石家峡水库,隆德县余家峡水库、边庄水库,西吉县张家沟水库,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计划,加强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同时,要加强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确保项目保质高效、安全顺利推进。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全区共31个,其中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2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29座(具体清单见附件1)。
相关责任县(市、区)要倒排工期、节点控制,3月初全部完成初设批复,4月底前所有项目开工建设,11月底前所有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满足蓄水运用。
项目完工后要尽快组织竣工验收,原则上2023年以前实施未验收的15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于2024年底前需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具体清单见附件2)。
经鉴定为“三类坝”需实施除险加固的其它病险水库,各相关县(市、区)要加紧项目前期工作,成熟一个安排完成一个,力争“十四五”期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率达到100%。
其中,新建边庄水库项目和31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为2023年新增国债项目,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确保国债资金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宁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73号2008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大力精简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对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做出规定。
今后,凡自治区各厅局间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设立领导小组,可明确牵头单位通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凡副主席能召开会议协调处理的工作,一律不再成立领导小组。
因工作需要和国家明确要求成立的,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主席批准。
领导小组成立后,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不再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
现就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张显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马清贵自治区科技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韩正生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徐占海自治区地矿局局长王玉明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刘卉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李锐自治区副主席田明自治区主席助理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黑智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马廷礼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慧芳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王建国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人防办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李春阳自治区旅游局局长张思源自治区地震局局长马力克宁夏电力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刘慧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宁政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119号2009年10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黄河宁夏段取用水和排(退)水的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黄河宁夏段是指流经宁夏境内的黄河干流与支流。
支流包括清水河、苦水河、泾河、葫芦河等。
第三条自治区对黄河宁夏段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旅游、生态用水。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和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渠道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用水和排(退)水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引黄灌区支斗渠以下用水管理实行农民用水协会管理模式的,由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所辖支斗渠范围内的用水管理;没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的地区,由当地村委会负责管理。
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五条制定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丰增枯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并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2日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民委)公安厅(公安厅)民政厅(民政厅)司法厅(司法厅)财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厅)应急管理厅(应急厅)审计厅(审计厅)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厅(市场监管厅)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广播电视局(广电局)体育局(体育局)统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办)信访局(信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办)医疗保障局(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管局)五、部门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储备局)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宁水计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计发〔2022〕12号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21〕4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规计〔2021〕388号),结合我区实际,水利厅制定了《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2年6月21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宁夏水网建设,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依据《水利部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21〕41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规计〔2021〕38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以国家水网建设为契机,按照“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注重效益”原则,将联网、补网、强链作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按照大中小点面结合,近远期梯次布局,统筹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防汛抗旱减灾、水生态保护修复、数字孪生流域试点等工程建设,以黄河黑山峡水利枢纽等控制性工程为关键节点融入国家水网,加快推进宁夏水网建设,努力构建“南北互联,城乡一体,山川统筹,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畅通”的现代水网体系,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强水安全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2•【字号】宁政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1998]38号1998年6月22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计委、水利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区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区水利工程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建设体系滞后的状况,实行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我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汽车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自治区管理的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区级单位驾驶员培训费、自治区工商部门集中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自治区土地部门集中的征地管理费。
第四条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市县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具体项目包括:拖拉机养路费、市县管理的车辆通行县、市县工商部门留成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地区)、县单位驾驶员培训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市县土地部门留成的征地管理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宁水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的通知宁水发〔2024〕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为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区各地、各业用水安全,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调管〔2023〕319号),结合《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编制了《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4年2月28日2024年宁夏水量分配计划根据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宁政办发〔2021〕7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宁水资发〔2022〕19号)和《水利部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调管〔2023〕31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水量分配原则(一)深入贯彻“四水四定”。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节水优先、量水而行,以水利部分配我区2023-2024年度黄河水取耗水指标,按照《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确定各市、县(区)及宁东取水总量,实行县域总量控制,落实区域水权。
(二)全力保障用水刚需。
坚持以人为本,产业为要,优化水量配置,最大限度的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发展用水,为自治区夯实粮食安全、稳定工业增长、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战略实施,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的水支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水管单位及有关企业: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全区水库、水闸、堤防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要求,各市、县(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有序推进划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推动力度不足、总体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
现就进一步做好划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十四五”管理与保护范围待划定任务情况(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进展。
根据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水管单位及有关企业上报统计,水利厅印发了《宁夏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宁水建运发〔2022〕19号),明确了全区水库、水闸、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十四五”期间待划定任务,其中水库91座,水闸240座,堤防1057.47公里。
按照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工作、灌溉渠系划界工作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了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结合河湖、水库、农村水利、水旱灾害防御等部门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水管单位及有关企业在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填报统计:截至2024年3月底,91座待划定水库中,已完成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49座,(系统完成同步填报47座,其中降等1座、报废1座),未完成42座;240座待划定水闸中,已结合全区灌溉渠系划界完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159座(系统完成同步填报92座,未填报67座),未完成81座;1057.47公里待划定堤防中,已结合全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完成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443.6公里(其中系统完成同步填报166.71公里,未填报276.89公里),未完成613.87公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宁水安监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水安监发〔2022〕5号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和《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水利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2022年5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推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向好,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宁党厅字〔2022〕15号)和《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办监督〔2022〕139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主要措施如下。
一、扛牢政治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1.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组织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指示批示,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纳入理论学习内容,每年至少集中学习4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2.厅属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主要负责人要听取、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安全工作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带队检查、督促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宁政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26号2009年2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水利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宁政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区移民后期扶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排的后期扶持项目。
第三条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项目法人。
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建设实施和组织验收等工作,对后期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批复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参与项目的审查、检查和验收。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利厅下达的项目计划,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查、批复单项投资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建设方案。
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施效果评估、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
施 。 指 导 道 路 水 路 运 输 行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
理 ,
组 织 有 关 的安 全 生 产 大 检查 。
负 责 安 全 信
息 的 统 计 、 分 析 工 作 。 指 导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和 应 急 处 置 体 系 建 设 。 指 导 公 路 、 水 路 、 地 方 铁 路 ( 除 铁 路 道 口 、 专 用 线 外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质 量 、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督 导 、 协 调 道 路 和 水 上 运 输 安 全 、 公 路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
,
行 其 定 政 编 制 5 名 ,
主 任 名 正 处 级 中 :
1
(
) ,
主 任 处 级 副
名 副 1
(
) 。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的 调 整 由 自 治 区 党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公 室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十一
(
)
行政 审批处 。
负 责行政许可 、
审
批 、 备 案 等 工 作 。 负 责 制 定 行 政 审 批 等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有 关 政 策 并 监 督 实 施 。 组 织 协 调 审 批 相
关 事 项 的 论 证 审 核 、 现 场 勘 查 检 查 工 作 。
机 关 党 委 。 负 责 机关 和 直 属 单 位 党 群 工 作 。
第 五 条 交 通 运 输 厅行 政 编 制 8 1 名 。 设 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宁政办发[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38号2009年11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落实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我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固原市为黄河二级支流)、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市政府)实施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五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
水质指标,考核黄河干流各市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达标率和固原市跨省界河流(葫芦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达标率,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市监测数据为考核依据。
项目指标,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
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11.16
•【字号】宁水保发〔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水保发〔2023〕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2023年度全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7号),水利厅结合水利部推进新阶段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和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了《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虎威联系电话:************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1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1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1【实施日期】2014.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水利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建立和落实水资源管理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
2.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推进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水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防洪、灌溉等专项规划。
(二)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水资源,统筹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执行国家中长期水资源配置计划,自治区中长期水资源配置方案、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供水,指导工业、生态及城镇供水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水资源费、水价的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8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
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宁夏节水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我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节水优先”战略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全区水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省级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北部节水、中部调水、南部开源”的分区治水理念,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以建设水生态文明为引领,以节水型县(区)建设为载体,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强化水资源环境刚性约束,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节水,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全方位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共同参与。
完善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度,强化政策引导,严格水资源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联动,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形成节水型社会建设合力。
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
立足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承载能力,严守水资源总量刚性约束,合理安排经济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全面推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度,统筹山川、城乡、工农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坚持科技引领,示范带动。
大力推广节水技术,普及节水产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模式,加快实施节水改造,着力推进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乡生活节水示范建设,带动各行各业节约用水。
坚持整县推进,分批实施。
以县为单位,推进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建设,促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突出农业节水重点,加强高用水行业、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节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实现节水整体突破。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体系、经济结构体系、技术工程体系、行为规范体系。
全区取水总量控制在73.2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30立方米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7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建成节水型县(区)。
——农业节水。
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万元农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2000立方米,节约水量8.9亿立方米。
库井灌区、扬水灌区和自流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分别达到100%、70%和40%。
——工业节水。
全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5%,节水型企业覆盖率达到12%。
火电、煤化工等行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50%的大型企业建成节水型企业。
——城镇节水。
全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到10%,节水器具普及率提高到9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0%。
5个地级市建成节水型城市,所有自治区级机关、50%的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不符合国家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基本退出销售市场。
——水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