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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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得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得法律关系。其中小学教育中得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又具有一定得特殊性.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究竟就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是可以选择得,一就是民法上得监护关系,二就是教育法上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对于小学中得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中,就是处于国家义务教育得范围之内,而不就是其她得教育关系.

学校与学生得关系,基本性质就是依据《教育法》成立得教育关系。其成立得基础,不就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而成立,《教育法》就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基础。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就是依据合同,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得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得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校对学生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得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与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得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得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得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得义务,享有受到保护得权利.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得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得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就是自然取得监护权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得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一种就是监护权转移说,认为父母将学生交到学校,父母得监护权就转移

到学校,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得监护责任。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得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得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对学生得监护权得成立,要么就是法定,要么就是指定,因此没有监护权产生得根据。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既不就是法定监护,又不就是指定监护,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得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得合同。这一点,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得父母之间没有这样得合同得,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得性质,也没有确切根据。

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她人,学校负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就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她人,就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得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得性质,也有民法得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得性质为主。这一点,类似于行政机关得侵权责任,就是发生在公法领域得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得调整.因此可以确认,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得人身伤害以及造成她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得基础,就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得对学生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得权力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以下这件事中,我们来了解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

是否有责任呢?

某日下午,课间时间,学生朱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得学生刘某、张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受伤。朱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得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刘某、张某得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该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得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朱某得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朱某因伤害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她们误工减少得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知识,我们可以对此类案件从以下几步进行分析。

第一步,从案例得事实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得教育法律关系。

第二步,确定引起该教育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得教育法律事实。

第三步,确定构成该教育法律关系得主体、客体与内容.

第四步,运用有关得教育法理论与法律规定,判定相应得教育法律事实与教育法律关系。最后,对于判定得教育法律事实与教育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教育法律责任问题。

据此,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这就是一起由于侵权引起得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瞧,涉及学生朱某、刘某、张某(及其她们得监护人)与学校。

从客体上瞧,侵犯得就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就是学生朱某得生命健康权。

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瞧,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得规定,“不满十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就是未成年人得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害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得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得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得监护职责与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得义务.据此,学生刘某、张某得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得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得,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得过错,不仅指一般得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得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就是有一定过错得,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得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得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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