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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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与学校之前的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之间就存在着非常不明晰法律关系,因为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它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
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日益突现出的冲突,使我们更加需要思考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了。
从部分文献可以看出,目前认可的关系有以下几种:1.宪法关系说,学生和学校形成了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关系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3.行政关系说,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行政关系;4.特别权利关系说,此说来源于德国,指包括学校在内的机关、事业组织或者公立设施的内部管理关系。
很明显,这几种说话都存在各自的缺点和弊端。
由于宪法属于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宪法关系说是不能被采用的。
民事关系说则忽视了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质和无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
对于行政关系说的观点,亦不可采用,它属于推论而得的结果,没有成成文的法律约束,不具有说服力。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总结和文献的查阅,得出如下结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前者完全不排斥民事诉讼,而后者部分排斥司法审查,部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不难看出,在这之中学校不仅扮演了行政者的角色,还扮演有普通行为体的角色,这样,我们就要通过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学校属于哪一个角色,应该具有怎样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列举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例,结合《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简单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身体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关于责任追究及赔偿的法律责任。
学校在这一案例中扮演了组织者,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学生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参与者。
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赔偿,即使是学生的过错导致发生得分伤害,因为这一过程相当于合同关系,双方已打成合同关系,学生发生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另外,学校在这之中还扮演着监督与管理者的角色,他们有责任完善和保障活动正常展开的责任,同时还应及时制止可能造成学生发生伤害的活动,如未能尽职
尽责,又属于行政上的失职,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在多部法律中,对学校的规定占了主导地位,而对学生的要求却很少,这说明学校是一个强势群体,学生是一个弱势全体,因此在立法时比较倾向于学生。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学生在学校中仍然还是处于劣势,很多时候学生很难享受到正常的权利。
例如法律规定了,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由于各地区的教育水平发展不均等,导致受教育并不是均等的,并且由此引出另一个问题,学生不能就近入学。
法律规定的是就近入学(指就近的招生区域),但目前的状况却未能做到这一点,成扎堆现象,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已经很复杂了。
除了这些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外,还有学生对后勤管理服务方面的意见,如门卫管理、作息时间、食堂用餐时间、宿舍楼管理、学生自行车出入停放管理等,包括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之外实施的一些内部管理。
对于这方面管理关系,可以采用学校内部行政管理与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学生组成的学生会、住校生学生会、生活委员会等与学校后勤管理机构、服务公司、食堂经营者进行管理对话、市场调查等方式参与管理,来解决部分问题与争议。
当学生的这类事务受到学校的干涉和影响时,学生不能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学生以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投诉,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或协商调解处理。
总体来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是单一关系,而是多方面的,民事的,行政上的,以及其他一些方面的。
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和健全法律机制,才能正确处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复杂关系,才能切实保障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高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陈博
2.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房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