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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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有一种是典型的猫和老鼠式的。

猫千方百计地侦查,一点机会都不留给老鼠,老鼠总是想尽办法的防御,只要抓不到把柄,自己就会来个彻底不承认,如此的侦察与反侦探,无疑给学生的成长蒙上了阴影。

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堵厚厚的墙,不信任成了主旋律。

学生很快会适应这个陌生的世界,他们总不忘及时调整自己,自然而然的记住一些规则,更好地戒备自己,并将这种对学校的戒备,引射到了对老师。

古代那样“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向老师行三跪九叩大礼”近乎迷信的尊重似乎再也不复存在了。

是不是该悄悄的说一句,我们之间应该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了?何故悄悄?在此之前我也是不确定的,不确定这种信任值不值得被建立。

过去,学校上了一把锁,锁在每个教室的多媒体外面。

有学生急需使用教室电脑的情况,却只能另作打算。

因为教室的电脑未经严格的申请,管理人员不会打开。

为什么不打开呢?因为不信任。

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孩子都是爱护它的,学校可能也不会卸下电脑外那一套重重的防御系统。

后来,学校又加上了一把锁,每天晚上九点,清洁阿姨开始锁教室门,习惯在教室上自习的学生只能辗转到人多的另一区。

在锁上贵重物品的同时,也锁上了小老鼠的心扉。

学生,复杂的综合体。

一部分同学为清洁阿姨莫名其名的责骂感到委屈时候的同时,另一部分同学正在边吃零食边喧哗,教室垃圾满天飞。

阿姨为了不让不听话的不得不锁上那道门。

有一部分同学小心翼翼对待教室电脑的时候,另一部分同学总是要调皮捣蛋,总要与电脑外面的钢铁皮比谁劲大。

学校不得不再加一道锁,这一道锁让学校变得冷漠了。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除了那一层冰冷的法律关系以外,关系越来越不信任了。

这种不信任,其实双方都有责任。

因为猫太警惕,老鼠太调皮。

二、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在学校与学生这样不信任的关系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成联系他们的重要方式。

法律的条例始终都是问威严的,但它没有温度。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频频发生,学生及其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是一方净土的学校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现就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从事教育的专门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2]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

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

很显然,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确立了学校的监护制度,也是弊多利少。

一、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导致学校精力分散,不利于学校充分履行教育责任。

三、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损失的无过错责任,使学校频繁地陷入纠纷和讼累中,并丧失了大量教育经费。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第四节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181206-)doc

第四节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20181206-)doc
学生的地位如何?
2.学校的行政权力问题。招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学位证书权等。属于公共管理权。
体资格。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学校与学生是上下级不对等的行政关系。
2.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受理案件:
一体化电子教案
教学过程
教学课堂组织
时间分配
一、导入
学校管理与学生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案例:视频5分钟。
引导学生关注、重视
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学生家庭之间的纠纷有哪些?如何避免?碰到了如何处理?
二、新课
板书课题: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概述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探讨。从幼儿园到大学,学校的地位是不同的?同学们则么看?学校是民事主体,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规定内容。
(1)因招生录取而引起的纠纷
(2)因学校学生处分权而引起的纠纷
(3)因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而引起的纠纷。
三、小结。
行政管理无小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一定处理好。学校品牌。学生有情有义。
四、课后反思
集体讲授
思考:个别提问
鼓励
导入5分钟
新课20分钟
自学15分钟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没有学生,也就没有学校。

可以说,学校里的主要工作是直接或间接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的。

但就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

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下面我们将从这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教育目标和教育效果,学校必须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其中包括对学生的各项管理。

例如:依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是与学校法律地位紧密相连的,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带有强烈的公务法人的性质(这一点我们已在学校一章中给予阐述),它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无疑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因此学校的办学行为必然要是受到行政监督。

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退学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对于这些决定不服,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也将此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收 稿 日期 :0 6 0 — 0 20 —52
作者简介 : 雷玉德(16 一 , 9 6 )江苏宜兴人 ,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 系讲 师 , 法理学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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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很 多 , 前 一般 正是世俗权力对大学理想 的一种有限的容纳。 据此 , 自治关系说 ” “ 认为 : 大学师生不仅是一个 可分为五大类 : 一是利用物管理 , 包括对宿舍 、 教学设 施、 图书馆 的管理 。 二是学籍 管理 , 包括对学生资格 、 抽象的知识共 同体 , 也是观念 、 职业 、 社会地位 、 信誉 等各方面 的一个利益共 同体 ; 大学 生们动辄状告 “ 母 身份的管理 ; 入学与注册 ;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 升级 校 ”是一种对传统文化价值的伤害。 , 师生之 间的矛盾 与 留、 降级 ; 转专业与转学 ; 休学与复学 ; 退学 ; 考勤与 与纠纷应当“ 笔墨官司笔墨打” 即诉诸 内部申诉的方 纪律 ; , 奖励与处分 ; 停学 ; 毕业 。 三是奖 、 、 贷 助学金管 式来解决 , 而不应当诉诸法庭。 ’ 理。 四是学生社 团管理。 五是校园秩序和安全管理 。 以
中图分类号 : F - 5 D O- 2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 4 (0 6)3 0 1— 4 10 — 2 0 20 0 - 1 3 0
在我国的高校管理 中, 从严治校 的理念受到普遍 脱离法制 的乐园 。 因此 , 2 0世纪 6 0年 以来 , 教育契约 推崇 。 而, 然 进入 2 世纪 9 0 0年代 以来 , 各地 出现了层 关系理论应运而生。 出不穷 的学生状告学校或教育部 门的诉讼 。这表 明, 按 照“ 契约关系说” “ ,教师( 代表学校—— 笔者注 中国的高等教育面对一个逐步发 育成熟 的市场体 系 解 ) 与学生不仅仅 是教育者与受 教育者 的关 系 , 而且 和逐步健全的法治环境 ,正在开始发生深刻变化 ; 是一种消费与被消费的合 同关系”【 高 。】 l 近年来我 国高等 等学校的学籍管理权和学生的个人利益发生了冲撞 , 教育逐步提高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 加大社会和 也显示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 系的复杂性 , 居民家庭对教育成本承担的份额 , 建立起新 的合理的 以及我们对其进行重新思考、 定位的必要性。 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 表明高校与学生( 家长 ) 间建立 之 起了对等给付关 系 , 高等教育 已经成为人们 的一种服 务消费 ; 同时 , 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 , 经济发达地 区的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诸说 中心城市办大学 ,以产业方式运作 的教育集 团的兴 起, 国有 民办二级学院的创 办 , 公立大学 民营化等。 这 1 . 权 力关 系说 特别 表 高校在依教育法律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 些面向社会大众 的办学模式的出现 , 明高校与学生 之间建立起 了平 等的契约关系 , 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 管理时 , 以公法主体 的身份而存在 , 是 高校依据国家 赋予的提供教育服务并进行管 理的公法职能行使 特 法 律 关 系 。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之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比较认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厘定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①——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每个公民智识与能力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确认高等教育关涉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该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9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 条揭示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9 条阐明了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社会权利。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无论是以私立高校为主,还是以公立高校为主,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

2. 1教育合同的性质分析当前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理由主要有三点:1)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力,因此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是行政合同。

(2)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教育合同是公法性质的合同即行政合同。

(3)教育机构对合同的履行享有优益权即优先处分权,例如:当受教育者违纪时,教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责令其退学、开除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

(4)公办教育机构与哪些人、多少人订立教育合同,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拟定,其与受教育者之间无缔约的自由,因此有的学者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民事合同关系,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同均为行政合同。

[9〕蒋少荣.普通教育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评论,1999. (2):47从表面上看,“行政合同说”赖以支撑的上述理由确有说服力。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汇报人:2024-01-0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义与性质•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目录•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类型•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未来发展目录0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义与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双方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义学校和学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活动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

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教育性质,旨在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平等性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学校有义务提供教育服务、管理学生,学生有权利接受教育、参与学校管理。

义务学校和学生各自承担的义务,如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义务,学生的遵守纪律、完成学业的义务等。

权利学校和学生各自享有的权利,如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学生的受教育权等。

责任学校和学生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学校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赔偿责任等。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02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有权制定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义务学校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对学生进行教育,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监督。

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护 责 任 , 有 关 损 害 负 责 , 对 于 法 定 监 护人 来说 有 失 公 允 。 相 反 , 对 这 未 业 , 彻 执 行 国家 教 育 方 针 . 养 教 育 学 生 的 公益 性 机构 。 校 与 学 生 贯 培 学 成 年 学 生在 学 校 的 监 控 之 下 . 校 有 机 会 、 能 力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实 施 两 者 之 间 的关 系 , 学 有 首先 表 现 为 一 种 教 育 与 被 教 育 的 关 系 。 学 校 为 了完 管理 , 让其 承 担 监 护 责 任 理 所 当 然 。 成 对 学 生 传 道 、 业 、 惑 , 展 其 智 力 , 养 其 能 力 等 教 育 职 责 , 然 授 解 发 培 必 1 . 教 育 管 理 保 护 关 系 2 要 对 学 生进 行 有 效 的管 理 , 管 理 是 为 了 保 证 教 育 的 顺 利 进 行 而 实 施 即
11 监 护 关 系 . 之间不是监护关系。 监 护 关 系 论 认 为 , 成 年 人 人 学 后 ,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就 由未 成 22 教 育 管 理 保 护 关 系 的合 理性 未 未 . 年 人 的父 母 等 法 定 监 护 人 变 成 了 学 校 , 成 年 学 生 受 到 伤 害 , 者 给 221 理 论 上 的 支 持 未 或 .. 其 他 未 成 年 学 生 造 成 伤 害 的 , 校 对 此 承 担监 护 责任 。 学 法 律 关 系 的性 质 如 何 , 根 结 底 是 由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在 法 律 关 系 中 归 监护关 系论在理论上 的根据是 : 由于 未 成 年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 母 所 处 的地 位 、 互 关 系 以 及 权 利 义 务 的 内 容 决 定 的 。 学 校 是 根 据 国 家 父 相

高等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高等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 ) 别权 利 关 系说 一 特
特 别权 力 关 系理 论 产 生 于 l 世纪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德 国 , 9 由于 它 有利 于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目的 、 持 行 政 秩 序 , 如 日本 等 许 多 大陆 法 系 国家 和 地 区纷 纷植 入 。但 由于 它 有悖 于 维 诸
法 治 和 人权 理 念 , 战后 , 来那 些 提 出和 植 入 特 别 权力 关 系理 论 的 国家 都 对其 进 行 了 二 原
调 整 、 正 和 突 破 , 要 表 现 为 两种 趋 向 , 种 是 彻 底 摈 弃 特 别 权 力关 系理 论 , 修 主 一 另一 种 是 修 正 特别 权 力 关 系 理 论 , 型 代 表 是 重 要性 理 论 的提 出 。 典 在 第 一 种 趋 向下 又 出 现 了另 一 极 端 倾 向即 法 律无 所 不 能 。但 实 际 上 , 在 许 多 领 存 域 法律 并 不 能 介 人 , 涉 及 伦 理 道 德及 日常不 涉 及 权 利 义 务 的 些 微小 事等 等 , 处 于 法 如 都 律 领域 之 外 。因 此 , 观 宪 法 理 论 较 为发 达 的 国家 , 终 也 未 将 特 别 权 力关 系彻 底 清 纵 最
由此 可 见 , 管 是 “ 理 父 母 地 位说 ” 是 “ 法 关 系 说 ” 契 约 关 系说 ” 对 于 任 不 代 还 宪 、“ ,
意 一 方 的 过 分倚 重 , 即 对任 意一 方 的彻 底 否 定 , 不 符 合 高 等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法 律关 也 都
系 的根 本 实 质 。 二 、 国高 等 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法 律 关 系 理 论 的发 展 德
除。
在 教 育 领 域 里 , 别 权 力 理论 也 随着 民众 民主 法 制 意识 的增 强 和学 生 权 利 保 护 的 特 日渐 强 势 而 受 到 置 疑 和批 判 , 渐 弱化 或 部 分 消 亡 。 逐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_舒利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_舒利

收稿日期:2004-03-28 修回日期:2004-11-02作者简介:舒利(1970—),女,江西靖安人,讲师,从事经济法研究;章亮明(1971—),男,江西南城人,讲师,从事经济法研究。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舒 利,章亮明(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江西南昌 330047) 摘 要:近几年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因教育管理而产生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因教育保护而产生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立法上应设计相应的公平合理的救济机制来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学校;学生;法律关系;救济机制 中图分类号:D F 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05)02-0073-04 近几年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同以往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从前人们习惯把这种纠纷通过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现在已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这不能不反映出以前行政中心的观念正在发生改变,依法治教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

但是,法院在接到这类诉讼的时候,往往会产生一个疑问,即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这类并不涉及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案件。

例如:北京大学博士刘某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学位案,从纠纷产生到法院决定立案受理,经历了3年多的时间;1999年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引起过行政法、教育法学界的争议和讨论。

这些无不说明人们在理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困惑。

笔者认为,要想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在司法程序上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必须认真、深入地审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才能谈得上设计一个公平合理的救济机制来保障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 对教育法律关系性质认识的困惑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法律关系;其中小学教育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可以选择的,一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二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对于小学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是处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其他的教育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基本性质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教育关系;其成立的基础,不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是依据教育法而成立,教育法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基础;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是依据合同,而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是自然取得监护权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一种是监护权转移说,认为父母将学生交到学校,父母的监护权就转移到学校,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监护责任;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的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对学生的监护权的成立,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因此没有监护权产生的根据;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既不是法定监护,又不是指定监护,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这一点,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的父母之间没有这样的合同的,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的性质,也没有确切根据;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负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主;这一点,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是发生在公法领域的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因此可以确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以下这件事中,我们来了解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呢某日下午,课间时间,学生朱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刘某、张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受伤;朱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刘某、张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检验鉴定,该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朱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朱某因伤害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依据教育法律关系知识,我们可以对此类案件从以下几步进行分析;第一步,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第二步,确定引起该教育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事实;第三步,确定构成该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四步,运用有关的教育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判定相应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最后,对于判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教育法律责任问题;据此,对本案作如下分析:这是一起由于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朱某、刘某、张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朱某的生命健康权;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刘某、张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今 尚无 明确规 定的情况下 , 文章通 过对有关理论 的探 讨 , 图找到一种思路 , 试 对研究问题 提供借 鉴。
关键 词 : 学生; 学校;学生权利;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 : D 1. 92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38 20 )l o l 一 4 1 8 57 (07 O — o5 o 0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极为多样与繁杂 , 笔者 仅就学校内部 的法律关 系予 以分析 。由于我 国学校 属 于国家事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 , 在我 国法律关系主体 上, 事业单 位是 一种完全 独立 的法 人 , 即事 业型 法人。 在法律理论上 , 事业 型法人享有的承担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与企业法人是一样 的。但在实践 中, 由于事业单位与相 对应 的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密切 的、 复杂的人事关系与政 策关系 , 调整事业单位存在的诸多关系主要是依靠政策 的, 其政策载体形式大 多为政府文件 , 尤其是 以人事 政 策文件来实现 的, 事业单位这些关系的调整也必然依赖 和受到政策 的制约。因而事业型法人在实现、 行使 民事 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方面 , 就存在着与企业法人等其他 类型法人的诸多不同与实际困难 , 这在 我国现行法律体 制与人事体制下表现尤 为突出。 p …【 ’
济, 仍没有( 大概教育部仍无法 ) 明确规定 。早在这之 作 前, 最高人 民法院于 20 年 1 2 0 3 2月 9日出台的《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曾明确 阐释 , 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 , 即通过间接的形式确 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监护的法律关系, 仅此而已。 对学校与学生 ( 包括学生 的法定监护人 、 委托监护 人) 之间的关系 , 尤其是它们之间 的民事法律关系 的研 究与分析 , 对指导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 学生行为事件 、 学 生与学校之 间发生争议纠纷 、 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以及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 , 这是 当前不得不 引起 高度重视与认真研究解决 的紧迫课题 。笔者试对这方 面问题进行一个初的步分析。 学校现状 18 9 5年《 中共中央关 于教育体制改革 的决定 > 以 ( 下简称《 决定> 分析 了教育体制 的主要 弊端是, 教育 ) “ 体制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 , 政府有关部门对学 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统得过死 , 使学校缺乏应有 的活力 ; 而政府应该加 以管理的事情 , 又没有很好地管理起 来。 ” 《 决定》 明确提 出:高等教育体 制改革 的关键 , “ 就是改 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 , 国家统 一的 在 教育方针和计划 的指导下 , 扩大 高等学 校 的办 学 自主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考试题集(全)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考试题集(全)

教育政策法规常识一、填空题1. 教育法规定,国家成立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需予以保障的。

3.未成年人庇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的公民。

4.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带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统筹规划实施,为主打点的体制。

5.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那么,由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各级人民当局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的原那么,在财务预算中单独列项。

7.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域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

8.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9.国家成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

10.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赐与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选择题1.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测验,学校以王某效劳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缺乏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当局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2.实施义务教育〔〕①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②是学生对家庭的义务③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④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底子义务A.①②③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3.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测验,学校以王某效劳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缺乏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当局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4.制定例划,当真组织落实;兴办学校,包管必备条件;筹措经费,帮忙贫困学生;培养师资,提高教师待遇。

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A.国家职责 B.家庭的职责C.社会职责 D.学校的职责5.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纳办法,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富损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6.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需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必需予以包管的国民教育。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同时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权 益;学生应该认真学习、遵守纪律、尊重师长和同学,同时对学校的教
育教学提出合理的批评和建议。
在实现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以保证学校与学生之间和谐 共处、共同发展。
03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争议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方调解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介入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解决
要点一
校内调解
由学校内部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
要点二
行政调解
由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解,协调双方意见,达成和解 。
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选择有资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仲裁规则做出裁 决。
仲裁程序
遵循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活动,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 复杂性: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这是因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既存在教育管理关系,又存在民事 法律关系。学校作为管理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等负有责任;同时,学校作为法人,与学生之间又存 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 公益性:学校作为公共机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公 益性。学校的教育服务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是为了实现个人发展和社 会公平。
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学生在 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支
持。
05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案例一
张某为参加学校运动会,在练 习跳远时受伤,导致骨折。张 某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
责,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二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刘洪涛内容摘要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

在纵向关系上,公立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

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

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

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内部规则AbstractThe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s is a widely controversial problem, realizing the nature and legal position of universities is vital to solve this problem. According to <>, universities belong to public welfare institute, looking form administrative angle, universities belong to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There is the noun “Public interests legal person” in Germany and Frances’ administrative theory, they tend to describe the relation as “special power legal relation”, which the theory of china has inherited and created the theory of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under which the regulations made by universities can’t be suited in court. Furthermore, the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ies often confuse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 with civil law legal relation, which is a barrier to advocate students’ rights. The article focuses on sp ecial power relation and civil legal relation, describing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from the new angle of being responsible for students’ rights,一﹑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一)我国理论界对公立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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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所以一个人的成长和学校是分不开的,当然随之而来自然是两者之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但是学校和学生到底有什么法律关系呢?一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则是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教育关系。

很多家长多注重在教育关系,忽略了学生在校的安全事故。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但是社会上的普遍现象确实在未成年的监护上家长和学校都互相推脱。

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最大的利益,最好的就是学校对起全权负责;而学校方面却是以自己不是其监护人想尽办法推脱。

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江都某重点中学签学生事故免责书,该校新校长上任,让学生签事故免责书。

难道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就可以不负责任吗?
在这个事例中学校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学生完全可以拒绝。

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虽然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但是,举个例子,这是我所在的城市发生的事情,绵阳四中体训生在校训练期间心脏猝死,原因是训练过度,如果说这件事情学校不负责任,这件事情法律部允许,社会舆论也不允许。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律是为人民建设的,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民意,而不是让有些人拿来转空子的。

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也就是说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

当然有许多学生在学校给出了中小学生在校规章制度后依然犯错,学校可以给予处罚,但却不是这样的不负责任,撒手了之。

但是就有人说这样给学校的压力太大了,学校一方面要抓学习,给家长、社会一个交代;另一方面又要当好学生的监护人,为他们的行为负责。

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甚至更大程度上的违反规章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也会给予处罚。

社会在保障学生利益的同时也会保障学校的利益。

教育的平衡关系是社会这个大网下相辅相成的结果。

但有些家长却是将学校的重任扩大。

就算自己的孩子在校外发生事故也会让学校负些责任。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在校外,如果不是学校的某些行为迫使学生出校而发生事故,学校是不需要对此负责的。

所以,学生在受教育期间的监护工作是需要学校和家长之间相互配合的,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责任。

总的来说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学校在多未成年的法律关系上给人一种若即若离的感觉,现在我国在这方面的界定非常模糊,事故发生时常常出现不知道找谁处理的局面,这也是家长的一个盲区,家长在这方面很多时候只是一味的找学校,无法正确判断。

学校不是完全负责,但又不能完全不负责。

父母对在校学
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学校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和管理关系。

类似于家长告知书,虽然这样做在家长看来过于直白,甚至有点
不近人情,会使得家长对学校的某些看法改变。

有句古话叫防患于未然,这样可以防止发生事故以后学校和家长之间的争吵。

同时也能保证学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以上内容大多针对的是未成年,成年人大多是大学生,对于大学生有很多约束条件,学校对其有学籍管理,档案管理,教学管理的权利。

成年人他自己就是他的监护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家长和学校之间的矛盾就少了很多。

建议中小学也可以再学籍管理方面加大力度,约束学生的一些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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