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修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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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修订解析

夏自李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17.08.03 一、收入准则修订历

程(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修订历程1. 2008 年讨论稿

2002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

会启动了修订其收入确认相关准则的联合项目。2008 年12 月,双方理事会发布了《讨论稿:对源于客户合同收入的初步观点》,该讨论稿阐述了双方理事会对于收入的初步观点,包括作为未来准则基础的部分理论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基于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型的一般原则,该模型采用以交易价格分摊为基础的计量方法。该收入确认模型是双方理事会在对确认和计量收入的各种替代模型进行广泛讨论后制定的。特别是,讨论稿提出了“履约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s) ”的概念,并将履行履约义务作为收入确认的基

础。2. 2010 年征求意见稿在考虑了针对该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后,双方理事会着手制定准则征求意见稿。2010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

征求意见稿: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相对应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发布了一项会计准则更新的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者支持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即,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3. 2011 年二次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很多复杂的应用问题及修订意见,因此,双方理事会于2011年11月发布了二次征求意

见稿。相对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收入

确认模型受到了更多的支持。 4.2014 年发布正式准则

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

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修订完成的收入确认准则。其中,国际

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第2014-09 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主题606》)。5.2016 年对收入准则的澄清

在2014 年5 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和《主题606》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

会成立了收入确认联合过渡资源组(TRG),以确保新收入准则的实施。TRG 的目标之一,是向双方理事会反映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应用相关问题,以帮助双方理事会确定是否以及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以进一步阐述这些问题。

在2014 年至2016 年间,TRG 共召开了8 次讨论会议,供讨论主要议题41 项。其中,前6 次由IASB 和FASB 联合召开,

2016年的2次会议仅由FASB组成的TRG讨论,IASB派代

表旁听。最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

《对&It;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澄清》,对TRG讨

论涉及的三项议题进行了澄清,即识别履约义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考虑,以及许可。对于实务简化操作,国际会

计准则理事会对合同变更和已完成合同提供了过渡简化操

作。(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 4号》修订历程根据“财政部

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从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2014 年5 月至2015 年3 月)

直以来,财政部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目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发布之后,财政部成立了收入准则项目组,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并启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在对我国收入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收入准则,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15

年3 月形成准则初稿。2.起草阶段(2015 年3 月至2015 年

12 月)自2015 年3 月,财政部就新收入准则初稿分阶段、有步骤、分层次地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意见:是,多次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针对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组织召开分行业座谈会,了解新收入准则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三是,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四是,与国税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财政部草拟了征求意见稿。

3.公开征求意

见阶段(2015 年12 月至2016 年6 月)

2015 年12 月7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

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

”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共收

到反馈意见63

份。征求意见截止后,财政部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和

分析,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基本认可新收入准则,并认为新收入准则既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与收入确认、计量相关的实务问题,也切实履行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承诺。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并建议在应用指南中给出更加详细的指引和示例以帮助企业在实务中理解和执行准则。此外,还有反馈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收入准则修订对我国实务和资本

市场的影响,建议分阶段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反馈意见中

的有效意见,财政部均予以吸收。 4.测试阶段(2016 年3 月至2016 年11 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为了解其对实务的影响,财政部于

2016年3月选择了3家央企和4家上市公司开展新收入准则

的测试工作,其中包括同时在香港和美国上市的企业、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内地上市的企业,涉及电信、房地产、能源化工、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各测试企业在对2015 年交易按照新收入准则认真进行测试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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