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发展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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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深圳市民族团结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民族性、民间性、地区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深圳市各界民族人士,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发挥民族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利用特区的窗口作用,为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¾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共同繁荣、共同发展。
第二章任务
宣传、学习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第四条Ð-助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Ð调处理好民族关系,团结全市各族人民,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¾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开展¾济信息咨询服务,为民族地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牵线搭桥。第六条Ð助有关部门为本市和民族地区培训民族干部、各类专业人才。
第七条开展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促进我市民族文化的建设,推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组织本会成员及民族界人士开展民族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实行理事会制。
第十条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由我市有志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自愿参加并遵守本会章程的人士中推举协商产生。
(二)理事会议推选常务理事若干名;由常务理事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推选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由本届会长会议提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可增补调整。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本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及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会职能部门的设立,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政府补贴。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的监督:每年度由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的秘书长提交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学校依法治校章程
中小学生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实施"五五"普法教育《规划》,配合全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搞好学校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完成普法依法治理任务.现草拟《*** 学校依法治校章程》,供各中小学校在工作中参考.
南部县法建办
2008 年2月24 日星期日
*** 学校
依法治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构名称: **** 学校.
第二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内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各类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各类教育关
系主体的行为,切实推进学校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学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总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中学依法治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旨在规范师生员工言行,提高师生员工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四条本章程集中体现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意志和要求,对全体师生员工都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必须切实做到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第二章细则第一节办学宗旨
第五条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节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 、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聘任教师及职工,并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
7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节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法定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