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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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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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计第四章施工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资金第七章组织协调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附件2. 建筑设计、施工图纸附件3. 审查、审批文件附件4. 合同、合作协议附件5. 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 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固定设施2. 规划: 指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的建设活动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3. 设计: 指按照规划要求,通过综合考虑建筑功能、技术和艺术要求等因素,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方案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4. 施工: 指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主体施工、室内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建筑施工工序5. 环境保护: 指对建筑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6. 资金: 指建筑活动所需的经费、款项和资产等7. 组织协调: 指协调建筑活动的各方利益,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8. 监督检查: 指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建筑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建筑规划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规划制定不规范。

解决办法:加强建筑规划研究,制定统一的建筑规划标准。

2. 困难:建筑设计过程中技术难题较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解决办法:加强技术研发,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促进建筑设计水平的提升。

3. 困难: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4. 困难:建筑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推行绿色建筑理念。

5. 困难:建筑项目资金筹措困难,预算管理不科学。

解决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预算和审批制度,完善资金监督机制。

6. 困难:建筑活动各方利益冲突,组织协调不畅。

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行为,保护建筑工程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主体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三条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相关主体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合同约定,勇于承担侵权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尊重他人权益。

第六条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制度规定应当与建筑工程组织管理制度相互配合,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相关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侵权责任管理机制,实施侵权责任预防与控制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侵权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筑工程侵权类型及责任规定第八条建筑工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侵权、施工侵权、监理侵权等,相关主体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如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设计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设计作品、违反建筑法规设计建筑物等,相关主体如有设计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施工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施工违反规划及安全要求等,相关主体如有施工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方失职渎职、监理方未能及时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等,相关主体如有监理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侵权事实为根据,以侵权行为的主体为责任主体,依法确定赔偿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建筑工程侵权责任处理程序第十三条一旦发生建筑工程侵权行为,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修复损失,保证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侵权责任的处理程序应当包括内容审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赔偿协商等程序,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最新建筑法

最新建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筑管理规定(3篇)

工程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筑管理,保障建筑活动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三)质量为本,追求卓越;(四)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建筑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工程建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接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设计合同,明确设计内容、质量要求、费用、交付时间等。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管理,确保设计质量。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意图和设计要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内容、质量要求、费用、交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

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

建筑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建筑安全、质量、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并按照资质或者执业资格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申请建筑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竞争的原则,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承包单位。

第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造价、支付方式等条款。

第四章工程监理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赔偿损失等。

建设工程施工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施工。

第五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施工合同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二)施工工期;(三)质量标准;(四)安全防护措施;(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标准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在这里,我为您呈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的规划和政策,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建筑文化传统。

第四条国家保障机构、专业技术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违反当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保障工程质量,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业主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八条建筑活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功能和用户需求。

第九条建筑活动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不得进行破坏文物建筑的建设活动,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应当加以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建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二条建筑规划应当可行,合理确定景观、绿化和生态保护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承担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虚报、误报设计概况,不得接受业主的贿赂。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分阶段进行,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第三章施工与监理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组织、人员和设备条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

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建筑法律法规及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行为,保障建设安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建筑,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四条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监理、建筑材料供应等环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且必须依法进行注册。

第五条建筑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严禁无证施工。

第六条相关建筑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人的劳动安全。

第二章建筑设计第九条建筑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注册。

第十条建筑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的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与审批文件相符合,否则将无法进行施工。

第三章建筑施工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由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提供施工计划,并经施工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有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并负责安排专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文件进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建筑监理第十六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监理资质,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施工现场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建筑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逐步验收进行监督。

第五章建筑材料供应第二十条建筑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由相关部门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建筑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七章建筑法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七章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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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 监理制度。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 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部门 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 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 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应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 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 手续。”
施工许 可证 开工 报告 3个月 内开工 6个月 内开工 可以延 期两次 不予延期 停工满1年, 重新核验 停工的, 要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由此可以看出,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领取。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外,均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 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建筑安全,扶持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技术进步,发展建筑业,维护社会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当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降低建筑工程投资和使用成本。

第四条在建筑工程中,应当尊重人类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培育优秀的建筑文化并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建筑工程的规划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原则,建立健全的规划及其实施和调整机制,合理分配城市空间资源,保证城市内部和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节约用地,保障公共利益,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节能环保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措施,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障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设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合理确定房屋结构、外形和功能布局,具有良好的空间效果、适宜的居住环境和较高的美学价值。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技术和新型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和建筑物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采取合理的绿化、雨水利用、清洁能源利用等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证历史建筑和文物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建筑工程的施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施工,严格施工管理,防止施工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采用优质材料、劳动保护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 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 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 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 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 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 法加以调整。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 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 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 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 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 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 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 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 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 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建筑法关于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法关于资质管理制度

建筑法关于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行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资质是指建筑企业经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登记注册后取得的合法经营资格。

建筑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建筑企业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建筑资质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四条建筑资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梯次管理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资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资质管理机构,落实专门的资质监督检查机构。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当依法持证经营,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当按规定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

招标单位未实行资质审核,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建筑资质的申请和审核第八条申请获得建筑资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建筑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信,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三)具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卫生、劳动保护条件;(四)具有符合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员、资金和技术条件。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建筑资质的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筑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建筑资质的分类管理:建筑资质分为建筑施工资质、建筑设计资质、建筑勘察资质和建筑材料生产资质等。

第十二条建筑资质的分级管理:建筑企业的资质级别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级别越高,资质管理的权限越大。

第十三条对建筑资质进行监督和检查: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和检查,如果发现资质企业存在违规经营或者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建筑资质违法经营的处理:对于未持证经营、擅自变更资质类别或级别、伪造、借用、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应当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进行公布。

建筑法

建筑法

4-2 建筑许可
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概述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许可
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概述
建筑许可:即实施建筑活动的准许或允许, 具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的行政 行为。
建筑许可制度的特点
第二,适用的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建筑管理机关等,个人:注 册建筑师、结构师、造价师等;
第三,适用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活动。
(2)其他专业的建筑活动的适用
《建筑法》第81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 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 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心:市场管理 重点:质量与安全 主线:监督管理
明线:建筑市场、安全、质量 暗线: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
建筑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建筑法概述(建筑法的理解与适用) 建筑法总则 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责任
4-1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 二、建筑行业安全状况 三、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四、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五、建筑法基本内容
一、建筑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建设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和其他拟以固定位置修建或者装置的工程。

第二章建筑物的开工、验收第三条建筑物的开工,应当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对未经审批和备案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或者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拆除、重建,并可以处以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第六条国家设立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制度,对新建、扩建、修缮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市政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强制性监督。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制度,对基本建设工程负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务任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奖金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强制性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和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对履约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付酬,包括监理费和质量发展奖金等。

第五章建筑市场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应当依法准入、准继、准退。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施工和投资,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对施工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筑安全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保障建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建造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前居住建造安全保护责任制。

保证住宅建造物安全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造行业的监督,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建造市场秩序。

第二章建造工程规划管理第四条建造项目应当制定合理的建造规划方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建造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造安全、防灾抗灾、节能环保、统一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建造项目必须经过招标方式选定总承包方,确保项目安全可靠。

第七条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建造工程施工管理第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造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确定的时间完工。

第四章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造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建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造工程施工。

第五章建造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造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销售或者出租。

第六章建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建造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建造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因建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建造行业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一条侵害建造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将依法追责。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因建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无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行业:指涉及建造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活动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城建国土所属领域内的建造物的建设、拆除、维修、养护以及建造用地的出让、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优良质量、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建造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造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与注册第五条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优良、节约、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建造工程勘察应当认真勘验地质、水文温和象等基础情况,进行基础设计,确保建造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性。

第七条建造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满足建造使用和功能要求,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九条建造工程监理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验收。

第十条建造工程验收应当在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抽查和检测、竣工资料审查等内容,确保工程符合安全、环保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注册等执业证书。

第三章建造用地第十二条建造用地的出让和使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用地合同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省、市、县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建设用地、资源开辟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用地的管理和调控。

第十四条建造用地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审批并下发有关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的用地性质、用途和规模,并严格执行规划设计的要求。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包括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维修和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技术经济合理性、安全可靠性、环境保护性、文化传承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二章建筑项目的规划与设计第五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空间布局,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注重人性化设计,满足人们的舒适和安全需求,提供良好的居住、办公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考虑节能降耗,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和新能源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建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法、建筑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合理的结构和功能,以及良好的施工性。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工程设备和施工材料,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监理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专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提出施工质量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五章建筑工程验收与使用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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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惩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惩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体制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
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
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下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
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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