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附件3关于《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解读一、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促进充换电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特制定了《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意义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充电设施行业发展。
充分利用中央奖补资金,对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增强充换电设施企业主体积极性,加大设施投资建设力度,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实施考核评价,鼓励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鼓励企业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建专业运维团队,并对充换电站的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充电友好性进行评价,促进企业提升充电服务水平。
明确实施方式,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明确奖励对象及标准、奖励条件、项目申报时间及途径、评审评价方法及流程,确保政策务实管用,企业可对号、易执行。
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主要对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实施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重要内容如下:(一)奖励对象及方式。
奖励方式分2大类,一是建设奖励,包括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换电设施以及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给予移动充电设施月度投放奖励。
二是运营奖励,包括对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以及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
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
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版)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发布二○一七年八月目次1总则 (1)2 建筑专业 (3)2.1节地与室外环境 (3)2.2节能与能源利用 (14)2.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6)2.4室内环境质量 (20)3 结构专业 (28)3.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8)4 给排水专业 (35)4.1节地与室外环境 (35)4.2节能与能源利用. (36)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4)4.5 室内环境质量 (45)5 暖通专业 (47)5.1节地与室外环境 (47)5.2节能与能源利用 (47)5.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4)5.4室内环境质量 (55)6 电气专业 (59)6.1节地与室外环境 (59)6.2节能与能源利用 (60)6.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4)6.4室内环境质量 (65)7 提高与创新 (67)7.1一般规定 (67)7.2加分项 (67)附录A施工图审查集成表 (74)A.1 节地与室外环境 (74)A.2 节能与能源利用 (79)A.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5)A.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8)A.5 室内环境质量 (91)A.6 提高与创新 (94)A.7 居住建筑评分计算表 (96)A.8 公共建筑评分计算表 (97)附录B 施工图审查对照表 (99)B.1节地与室外环境 (99)B.2节能与能源利用 (113)B.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25)B.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33)B.5室内环境质量 (142)B.6提高与创新 (152)1总则1.1为落实北京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建筑的科学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制定本要点。
1.2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是指工业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30%,或面积大于等于1000m2,非工业部分应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北京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报装要求
供电局提供充电服务
【国网客服中心】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咨询的自用充电设施报装材料业务,所需资料为依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5〕458号)及其组成部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结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明确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业务办理规定的通知》(京电营〔2014〕68号)文件,车企或者新能源小客车(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新能源电动小客车)车主委托单位到我公司进行用电报装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手续资料包括:
(1)新能源小客车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2)《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主要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新能源小客车车主身份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固定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车主的《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固定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与其固定车位所有权单位签署的租赁协议);如遇新能源小客车所有权与固定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不同家庭成员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注:按照《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京电营[2014]68号》文件中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源确认条件里明确规定电源条件确认基本要求:1)就近电源有接入容量(交流充电桩单口不超过7kW);2)上级电源产权方同意接电,并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3)按照配网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电源路径和长度。
仅供参考,具体以营业厅要求为准,如有疑问,请致电95598咨询。
【国家电网95598】。
北京自用充电桩实施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
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发改委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显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集中充换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充电桩财政补贴政策国家——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一、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二、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关系见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实行属地化考核,即相关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所在省(区、市)统一计算。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和设施建设。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三)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
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按照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照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取。
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购车意向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晋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主体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规范第五章政策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全面提高充(换)电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珠发改〔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发改〔2023〕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供电局,珠海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协会,各充电设施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12月21日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主体职责第三章监管职责分工第四章追责处置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单位及其员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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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责任清单。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负责的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管好。
对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事项,必须坚决取消,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进一步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价(政)字[200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定价目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结束——。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5〕458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小客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产品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三)企业为责任主体,需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五)有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6]5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4.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京财经一〔2016〕521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3〕27号),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4月6日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北京市充电桩补贴政策
北京市充电桩补贴政策北京市充电桩补贴政策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充电桩建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也在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加快了充电桩建设进程。
然而,由于充电桩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对于大多数个人和企业来说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因此,政府出台补贴政策是必要的。
二、政策目标本政策旨在加快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进程,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普及,并减少传统燃油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三、补贴对象1.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自行安装充电桩的居民;2. 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自行安装充电桩;3. 公共机构、单位等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自行安装充电桩。
四、补贴标准1. 对于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自行安装充电桩的居民:按照充电桩建设投资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2. 对于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自行安装充电桩:按照充电桩建设投资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3. 对于公共机构、单位等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自行安装充电桩:按照充电桩建设投资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补贴申请流程1.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自行安装充电桩的居民需要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2)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3)充电桩安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 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等需要到北京市环保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3)充电桩安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 环保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六、补贴资金来源本政策的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2.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3. 其他社会捐赠等资金。
七、政策效果评估北京市环保局将对本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实效果最大化。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关于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自去年本市启动新能源小客车全面示范应用以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及本市高度重视推动下,新能源小客车数量及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加快增长,尤其是今年,呈现出车桩两旺、相随互促的发展局面。
目前,本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8万辆,其中新能源小客车超过1.6万辆。
为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工作,我市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建设思路,在居民小区内建设私人自用充电桩超过1万根,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基本充电保障;作为自用充电设施的必要补充,我市在大型商圈、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累计建成300余处、约4000根公用充电设施(约75%分布在六环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六环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网络,缓解了电动汽车用户出行补电需求。
为加快完善本市充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公用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手续及流程、服务收费及投资补助等方面规定,我委牵头在《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基础上,会同市科委、市规划委、市质监局等单位编制了《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去年6月份启动前期研究工作,经多次调研、座谈,反复论证,并结合国家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发改能源〔2015〕1454)等文件精神完善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等相关内容。
《办法》的基本考虑本《办法》编制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全过程规范引导,围绕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需求,从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价格及收费、建设补助及监管等全过程环节予以规范引导;二是注重市场化建设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明确对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资金支持;三是注重标准化建设运营,明确要求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行业统一标准,确保互联互通;四是注重便捷化服务体验,明确网络服务平台接入、充电标志安装及服务收费方式等,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查找、导引等服务体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京管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22〕19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优化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品质,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市城市管理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推动构建"以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和"布局合理、高效集约"的换电设施网络,全面提升充换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以及市城市管理委《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4号)《北京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暂行办法》(京管发〔2021〕1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方式及范围(一)奖补对象: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22号建议的答复李永莱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城市停车场、居住社区等相关政策标准,多措并举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一、制定出台充电设施建设政策文件。
一是2016年8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明确提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符合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是2017年8月,我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印发《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鼓励各地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2020年8月,我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要求新建居住社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等建设短板。
二、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一是2015年9月,我部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各地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等,开展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建设。
二是2014年以来,我部陆续发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对充电设施设计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细则出台
5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共同发布了《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GB6675-2014)。
该标准由《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修订而来,参考了ISO8124《玩具安全》国际标准,并借鉴了欧盟的相关指令和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一致,计划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方向介绍,标准既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及材料,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对于公众关注的增塑剂问题,标准把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等6种增塑剂列为限用物质,限量要求与欧盟相同。
我国发布《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POPULAR STANDARDIZATION 大众标准化2014·06“居民自用充电设施不执行阶梯电价。
”一直困扰北京电动汽车买家的充电桩安装难问题得到了北京市主管部门的回应。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北京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要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此《细则》将有助于帮助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难题。
《细则》中明确指出,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
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要根据供电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根据《细则》,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使用的电量将单独计量,并按照北京市居民电价标准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
此前北京市曾明确表态,2014年将大规模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年内将完成1000个公用快充桩布局建设,实现中心城区和近郊区县全覆盖。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的规划目标,半个小时充电就能支撑普通纯电动汽车续航约100km,满足现阶段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的充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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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
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京政办发〔2014〕39号),进一步促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场站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第四条按照“自用慢充为主,公用补电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节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以“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快慢结
合”为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到2017年,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区域,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用地)建设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设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
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第六条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第七条本市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快充设施。
第三章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第八条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第十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其它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建设地点所在区(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供电公司进行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并明确接电计量点和充电设施输出计量点。
供电公司在充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服务中,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由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检定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项目其它项验收合格报告),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由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本市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信息集中动态管理。
整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一致性检测与调试工作,
最大限度保障车桩匹配使用。
第十三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第十五条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服务水平。
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无线充电、路灯充电桩等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
第四章充电服务价格及收费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848号)执行。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充电收费必须支持银联卡支付方式,鼓励采用市政公交一卡通、电力卡、ETC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明码标价有关
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1081号)要求,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负责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与管理,保证新能源小客车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五章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充电设施(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要求),投资建设单位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可参照以上条款收取充电服务费并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
第六章充电设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及本市充电服务费、用电价格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委负责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的新能源小客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五条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及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质监局负责充电设施接入端、输出端贸易结算电能计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辖区内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委、市规划委、市质监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