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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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
浅谈边沁的功利原理功利观念,无非是指人们正常的趋利避害的倾向心理,控制着人们做选择或指示自己行为时,都会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作出决定。
也可以说这是一种结合了人的本能反应的自然性和外在条件的社会性的思想。
杰里米.边沁,12岁就进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神童,生于律师世家,被认为是功利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全部法学理论都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上,是功利主义的积极倡导者和捍卫者。
他认为法律的实质内容是“避苦求乐”的本性,明确反对自然法理论。
他所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诠释了功利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给人民带来幸福总和大于痛苦总和,否则不能产生有利的效果,属于惩罚无效的法律。
边沁更是提出了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通过这两种值的比较而得出效能,把主观的现象进行量化的方法来评价法律。
边沁的功利原理倡导法律的功利化,从制定法律的角度来说,主权者在管理和统治一国国民时,法律是其使用的工具,而评价这种工具的使用效果就是给人民带来幸福和快乐的相对值,当法律制定时考量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小部分人的利益或是约束了人的小部分权益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则此法律是为良法。
它要求法律体现为统治者的意志时,更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当二者高度重合时,才能使法律被遵守和有效,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从实施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的实施需增加社会的幸福值,不能造成相对更大的痛苦值,边沁认为处罚一个人需考虑相关因素才能判定他所为的行为是否为恶,如人的主观无恶,属于无意识违法或犯罪行为,此行为本身并非为恶,如果对其惩罚则会带来无谓痛苦的结果,不能产生任何效果。
如果此时把处罚本身当作成本的话,则处罚的结果视为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社会的总利益是处于流失的状态,而法律处罚这种成本的付出是强制性的,一但流失几乎是不可逆的。
功利原理不但要求从宏观角度管理社会利益的总量,而且要求从微观角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利益,恰到好处地成为衡量统治者管理效果的一把卡尺。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功利主义道德观 (3)
功利主义道德观引言功利主义道德观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强调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带来的最大幸福或最小痛苦。
这一道德观源自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的思想,被广泛应用于道德判断和政策制定中。
本文将介绍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基本原理、相关的伦理问题以及批评意见。
基本原理功利主义道德观的核心原理是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
根据功利主义者的理论,行为的好坏不取决于其本身的特性,而取决于该行为能带来的结果。
具体而言,功利主义道德观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福祉的贡献来评判。
在功利主义道德观中,有两个关键概念:幸福和痛苦。
幸福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标,而痛苦则是我们需要尽量避免的。
功利主义道德观认为,我们的行为应该追求尽可能多的幸福和尽量少的痛苦。
伦理问题功利主义道德观虽然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常引发一些伦理问题。
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伦理问题:1. 个体权利的限制在功利主义道德观下,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因为这个道德观着重于整体幸福的最大化,个体的权利可能需要在某些情况下被牺牲,以满足整体幸福的需要。
这引发了一个伦理问题,即个体权利和整体幸福之间的平衡。
2. 预测结果的困难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其结果。
然而,预测行为的具体结果并不总是容易的。
特别是对于复杂问题和长期影响的判断,预测结果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这给功利主义者带来了困难,因为他们需要基于预测结果来作出道德判断。
3. 少数受益和多数受损功利主义道德观追求整体幸福的最大化,但这可能导致少数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某个决策能够带来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但损害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这就引发了一个伦理问题。
需要权衡整体幸福和保护少数受益人的权益之间的平衡。
批评意见尽管功利主义道德观是一种常见且有影响力的伦理理论,但它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批评意见:1. 忽视公正和正义功利主义道德观忽视了公正和正义的重要性。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前言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功利主义道德观
功利主义道德观引言道德伦理学是哲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分支,它探讨的是人类行为中的价值观与规范。
功利主义道德观是众多道德观念中的一种,它强调的是对行为后果的重视,即行为的好坏取决于其所产生的后果。
本文将对功利主义道德观进行全面探讨,分析其基本原则、立场以及优缺点。
功利主义道德观的基本原则功利主义道德观源自十八世纪伟大哲学家杰里米·边沁的思想,其核心原则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最小化的痛苦。
功利主义认为,一个行为的好坏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其所导致的后果是否能带来最大的幸福。
换句话说,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取决于它造成的利益和快乐大小。
功利主义道德观的立场在功利主义道德观看来,道德的标准就是人们的幸福与痛苦。
它主张人们应该追求最大程度的幸福,同时避免带来痛苦。
在行为选择时,应该考虑到所有可能的影响并选择对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
功利主义道德观对于道德判断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标准,即通过评估行为后果的幸福程度决定其道德性。
功利主义道德观的优缺点优点1.客观性:功利主义提供了一种客观评估行为的标准,通过对后果的分析来判断行为的优劣。
2.社会效益:追求幸福与快乐可以带来整个社会的福祉提高,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3.简单易懂: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相对简单直观,易于人们理解和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缺点1.忽视个体权利:功利主义可能会出现对个体权利的剥夺,因为其追求的是整体幸福。
2.无法量化幸福:幸福作为一个主观感受无法被准确测量,这可能导致功利主义的评价主观性和模糊性。
3.忽视公平正义:功利主义追求的是整体最大幸福,有可能牺牲一部分人的权益来实现整体幸福。
结论功利主义道德观作为一种以幸福为标准的道德观念,在伦理学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它提供了一种简单清晰的道德判断标准,对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功利主义也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之处,例如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和对幸福无法量化等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参考功利主义道德观,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他伦理学观点,以达到更加全面和平衡的道德判断。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阐述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阐述[摘要]: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融伦理思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为一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原则,对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引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辉煌,使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内化为“不列颠的民族精神”。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渊源的基础上,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思想体系的贡献与局限。
[关键字]:边沁;功利主义Bentham Exposition to The UtilitarianismAbstract :Utilitarianism,also known a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is in the Westand the world an influential moral school, and its germination can trace back to ancient Greek Democritus and Epicurus happiness theory.Bentham isestablished in eighteenth Century in England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eory framework and great in strength and impetus of utilitarianism sports spiritual leader.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ought, social system, financial legal system as a whole, with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majority" as the supreme princip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eighteen, England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reform, successfully led the rising period of the capitalism society brilliant, make theutilitarianism ideas permeated through each field of the society, and becomes "the British National spirit". Based on theretrospect of Bentham utilitarianism theory origin, expounds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ought system.Key words :Bentham;Utilitarianism1748年,耶利米·边沁出生于伦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融伦理思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为一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原则,对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引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辉煌,使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内化为“不列颠的民族精神”。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种“万全法”。
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要澄清英国法中“普遍性的不准确与紊乱之处”。
而边沁对英国法的澄清工作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法“去神秘化”。
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
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提出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它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后果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时才是道德的。
在法学领域,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思考框架。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探讨其对于法学的影响和启示。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
传统的法学伦理思考往往着眼于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质,比如行为的是否符合某种道德规范或价值观。
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则更加注重于行为的后果,强调一个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带来的后果来评判。
这种基于后果的伦理思维方式为法学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判断标准,也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一种以促进人类幸福和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价值取向。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
这一观点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提供了更为客观和实用的价值取向。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为法学提供了一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
边沁认为,法律应当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和利益为目标,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判决应当以实际效果为评判标准,而非僵化的或抽象的法律条文。
这种以实用性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思路有助于突破传统法学中的僵化思维方式,推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更加贴近实际需求和社会现实。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提出了一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
边沁认为,一个人的行为的道德与否应当通过其产生的后果来评判,即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种基于最大化幸福和利益的道德责任观对于法律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法律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
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摘要: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有着深远影响的伦理学说。
虽然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它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仍然极具当代价值。
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渊源的基础上,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思想体系的贡献与局限。
关键词功利主义快乐原则最大幸福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哲学家不谈幸福,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或者给出一个让人比较满意的系统的关于幸福的理论。
而边沁借鉴休谟的“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幸福的,所以他们不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行动的目的,而且还要一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行为的目的。
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成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关于“苦”“乐”的幸福观。
(一)产生基础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是建立在苦乐人性的基础上的。
他对苦乐的定位首先可以起源于希腊古典哲学的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快乐主义,把快乐作为人一切行动的动机和目标,人生的目的便是追求快乐。
边沁将古代哲学传统中对单独个体快乐的重视,扩展到行为涉及的共同体的利益。
他指出个体应该积极地寻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
因而在边沁那里是看不到伊壁鸠鲁静态快乐的影子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更自由、主动地寻求属己的快乐。
启蒙运动的发展,休谟的人性论开始把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天堂拉回了人间,开始关注人自身的存在。
休谟明确的指出能产生幸福的行为是源于有助于功利,这给了边沁在行为正当性上的初步认识,以及对功利内涵的最初步了解。
因为人的情感中有着同情这一因素,让个人与他人、社会相联系。
基于休谟的同情原理,边沁将理论的中心点放到利益共同体之上,开始关注个体之间的相互性的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思考作为独立原子的个人。
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作者:刘侃侃来源:《读写算》2011年第22期【摘要】文章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与主要观点做了详细的论述,并从案例着手,分析了边沁功利主义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密尔的修正,功利主义在现代社会中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功利主义边沁密尔一、功利主义概述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效用或者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不论个人还是政治道德,它的最高原则都是最大化的公共福利,集体幸福,或者说是幸福与痛苦的差额,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效用最大化。
那么什么叫做效用呢?在功利主义支持者眼中,效用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
”功利主义把趋乐避苦视为人的行为的唯一动机,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评价行为是否恰当的重要衡量标准。
功利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它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是紧密相连的。
古希腊著名学者德谟克利特、亚里斯提普和伊壁鸠鲁等主张的快乐主义对后来的功利主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17世纪的英国经验论者和18世纪的法国唯物论者的伦理思想,也具有功利主义的思想,而英国情感论学派也为功利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及素材。
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英国的边沁和密尔为代表,功利主义有了一个系统的理论,并在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的原则和实践的方式,将资本家追逐利益的天性通过功利主义将其合法化,极大的推动了资本主义商业的巨大发展,具有深刻的社会价值,其中的一些观点,沿用至今,继续促进这社会进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观(一)边沁功利主义观十八世纪末英国哲学家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1789年,边沁出版的《道德与立法的原理》是最系统阐述功利主义思想的著作,这本书奠定了边沁在功利主义伦理学和法理学的权威地位。
在这本书中,边沁探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并从中总结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主张对事物的理解应当建立在感觉与经验的基础上,把苦与乐看做是人类如何行为的标准,并通过以下的一系列推理获得了这样的一个原则:我们在痛苦与幸福的主宰下生活,它们是我们的主导,所以任何的道德底线都必须将这样的原则纳入进来。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功利主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其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或利益。
而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边沁则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阐述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本文将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入手,对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以及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进行评述。
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在其著作《法律的精神》中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边沁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范。
而法律的内容则应该以最大化幸福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边沁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了区分,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规范,是对个体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而道德则是一种更加广泛和深刻的人类行为准则。
边沁的这一观点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深刻而清晰的理论基础。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探讨,他认为功利主义应该是一种最大化幸福的原则。
边沁强调了幸福和快乐作为最终目标的重要性,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根本目标,而法律应该为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而服务。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节,为社会的最大化幸福服务。
边沁还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要依据理性和经验进行统一考量,并认为权衡幸福的不同来源和权重有助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幸福最大化。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这一阐述为后来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
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先驱者,对法学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边沁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探讨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阐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边沁的理论观点为后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
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
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
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
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
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
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
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
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他以其功利主义理论而著称。
其代表作《权利与自由》和《功利主义》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理论的经典著作,对后世的法学和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他认为人类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幸福原则”,即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其对整体社会幸福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当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社会利益和幸福感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定应该以增进整体社会的幸福感和利益为目标。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司法裁决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只关注个人或少数群体的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导向的法学观念,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理性和客观判断在法律制定和司法裁决中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客观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主观偏见或个人意愿。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官和法律从业者应该根据客观事实和理性思考,做出公正而合理的裁决和建议。
这种理性和客观的法学观念,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效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灵活性和变革性。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规范应该根据不同社会和时代的需求,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
在法学领域中,这意味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应该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种灵活和变革的法学观念,有助于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社会的法治和民主进程。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今天仍然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其强调社会利益和幸福感的重要性,理性和客观判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灵活性和变革性,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加强其在当代法学和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和发展。
边沁功利主义论文
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摘要】文章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与主要观点做了详细的论述,并从案例着手,分析了边沁功利主义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密尔的修正,功利主义在现代社会中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功利主义边沁密尔一、功利主义概述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效用或者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不论个人还是政治道德,它的最高原则都是最大化的公共福利,集体幸福,或者说是幸福与痛苦的差额,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效用最大化。
那么什么叫做效用呢?在功利主义支持者眼中,效用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
”功利主义把趋乐避苦视为人的行为的唯一动机,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评价行为是否恰当的重要衡量标准。
功利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它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是紧密相连的。
古希腊著名学者德谟克利特、亚里斯提普和伊壁鸠鲁等主张的快乐主义对后来的功利主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17世纪的英国经验论者和18世纪的法国唯物论者的伦理思想,也具有功利主义的思想,而英国情感论学派也为功利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及素材。
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英国的边沁和密尔为代表,功利主义有了一个系统的理论,并在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的原则和实践的方式,将资本家追逐利益的天性通过功利主义将其合法化,极大的推动了资本主义商业的巨大发展,具有深刻的社会价值,其中的一些观点,沿用至今,继续促进这社会进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观(一)边沁功利主义观十八世纪末英国哲学家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1789年,边沁出版的《道德与立法的原理》是最系统阐述功利主义思想的著作,这本书奠定了边沁在功利主义伦理学和法理学的权威地位。
在这本书中,边沁探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并从中总结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主张对事物的理解应当建立在感觉与经验的基础上,把苦与乐看做是人类如何行为的标准,并通过以下的一系列推理获得了这样的一个原则:我们在痛苦与幸福的主宰下生活,它们是我们的主导,所以任何的道德底线都必须将这样的原则纳入进来。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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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摘要:功利主义是一场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是对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但始终带有一种明显的英国色彩。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追求“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提倡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
虽然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它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仍然极具当代价值。
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历史进程中主要法哲学家有大卫•休谟、杰瑞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本文重点关键词功利主义快乐原则最大幸福原则四个目标功利原理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哲学家不谈幸福,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或者给出一个让人比较满意的系统的关于幸福的理论。
而边沁借鉴休谟的“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幸福的,所以他们不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行动的目的,而且还要一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行为的目的。
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成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关于“苦”“乐”的幸福观。
(一)产生基础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是建立在苦乐人性的基础上的。
他对苦乐的定位首先可以起源于希腊古典哲学的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快乐主义,把快乐作为人一切行动的动机和目标,人生的目的便是追求快乐。
边沁将古代哲学传统中对单独个体快乐的重视,扩展到行为涉及的共同体的利益。
他指出个体应该积极地寻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
因而在边沁那里是看不到伊壁鸠鲁静态快乐的影子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更自由、主动地寻求属己的快乐。
启蒙运动的发展,休谟的人性论开始把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天堂拉回了人间,开始关注人自身的存在。
休谟明确的指出能产生幸福的行为是源于有助于功利,这给了边沁在行为正当性上的初步认识,以及对功利内涵的最初步了解。
因为人的情感中有着同情这一因素,让个人与他人、社会相联系。
基于休谟的同情原理,边沁将理论的中心点放到利益共同体之上,开始关注个体之间的相互性的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思考作为独立原子的个人。
经验论传统的承袭。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继承了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近代英国经验论传统,尤其是把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感性经验论作为其哲学基础。
哲学经验论主张,个人的一切知识都来自于自己的经验,经验的最终来源是人的心灵所得到的感官印象。
比如,洛克曾说,事物所以有善恶之分,只是由于我们有苦乐之感。
所谓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要不然它亦得使我们得到其他的善,或消灭其他的恶。
边沁功利主义正是继承了经验论的这一传统,明确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并进一步指出,判断行为是否合于道德,通过检视行为的后果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人的快乐或是减少痛苦来实现。
总之,边沁作为系统的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他的理论的形成和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密不可分,同时有着深厚的伦理学思想渊源。
功利主义的产生首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边沁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时代的基本的经济、社会要求和思想状况,并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观念各个方面的变革;并且它的产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具有明显的历史继承性。
(二)基本观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但它的归宿却不是个人,而是社会。
因此,要客观地理解他的“功利”观念,得很好地理解“当事人”的概念,即功利就是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的事物特性。
这里的“当事人”既可以是指自己,也可以是指他者。
因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里面,“功利”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
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理想的设定与追求,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功利”概念的基本内涵。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系统的伦理学说,它有自己特定的内容。
经典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主要表现为两个原则:(1)功利原则,即趋乐避苦的人性规律。
功利主义把趋乐避苦视为人性的基本,并以此作为道德与理性的评价依据。
在这一点上,功利主义思想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是一致的。
但是伊壁鸠鲁的这种快乐主义伦理思想,主要关注于个体的快乐,但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则更加强调了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快乐。
(2)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从表面上看,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与我们所提出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类似,但实际上,功利主义的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号召每个人都去尽力追求自己的利益,个人的幸福才是社会整体幸福的基础。
因此,在功利主义看来,伦理思考的对象应从个人入手,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边沁认为,人性相同,苦乐感受能力也相同,快乐和痛苦只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
物质的或肉体的苦乐是基本的简单的苦乐,精神的苦乐则为复杂的苦乐,复杂的苦乐是简单苦乐的量的扩大,二者并没有质的区别。
如欣赏一幅经典名画与饱餐一顿精美的食品,二者所获得的快乐没有质的差异,只有量的区别。
“图钉游戏与诗歌一样好。
”同时边沁也认为快乐是可以精确计算的,方法有七种:根据快乐的强度、持续的时间、确定性程度、感受作用的远近和快乐的增值性、纯粹性和广延性。
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也就是说,功利就是利益,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
但这里所说的“利益”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边沁的苦乐说是从个体的感受为基础的,然而他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价值目标,必然涉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边沁独创了“合成说”,试图把二者统一起来。
在他看来,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总和”。
“合成说“缝合了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的一切鸿沟,既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同一的,因此,增进了个人利益、个人幸福,也就增进了社会利益和社会幸福。
(三) 积极影响边沁的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一一直是批判的对象。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一谈西方便紧张,一说功利主义就视为洪水猛兽。
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里,认为功利就是个人的世俗利益,它往往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
这实际上是对功利主义的一种狭隘理解。
不可否认,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极其重要的伦理价值,因为“我们第一次在边沁的学说里看到:一切存在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而这种功利关系被无条件的推崇为其他一切关系的唯一内容”,“它表明了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
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从边沁的体系出发去论证了英国的共产主义。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功利主义的进步作用是很明显的。
首先,功利主义的道德目的论,对基督教禁欲主义伦理学是一个有力的批判,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并为西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功利主义从人的本性而不是从神的角度去说明价值和道德的标准和目的,最大程度地尊重了人的尊严、价值,从而在思想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另外,功利主义在理论上提出了个利益的整体和社会利益一致性,提出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这在理论上是有益的。
功利主义把个人利益视为社会利益的核心和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则。
新黑格主义者格林在谈到功利主义时,曾肯和无疑的顺应。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理论会改进人的行为和性格,它帮助人以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方式来充实自己的理想。
”除此之外,边沁开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法。
边沁试图通过把社会还原为个人的办法来解决来解决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的是伦理生活难题。
他认为社会是由个人和物所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团体,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
虽然这种方法不尽科学,但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一种思维借鉴。
哲学本身就无所谓对于错,关键在于他的学说带给人们的思考与视野的开阔。
(四)局限性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上虽然形式上逻辑严密,但在实际内容上矛盾不少,难以自圆其说,存在缺陷。
首先,他混淆了快乐和幸福的概念,幸福一定是快乐的,但快乐不一定是幸福。
快乐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情绪体验,而幸福是弥漫的,长久的情感体验。
就像吸毒的人在短暂的一瞬间是快乐的,但你能说她是幸福的吗?而幸福就像酒,越是久远,越是香醇。
幸福是平淡的,朴实的,就像我们常常说的平平淡淡才是真,才是生活的真谛。
其次,他忽略了快乐的质的差别。
毋庸置疑,边沁的苦乐计算法是一种创见,确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它至少为分析行为结果提供了客观可测的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运用于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
然而,这种方法在实践是难以成立的。
因为边沁的苦乐计算法只强调快乐的数量,而否认快乐的质的差别。
边沁的这种认为快乐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区别,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就所产生的快乐而言,在歌剧院与在饭桌上没有什么区别,所不同的只是快乐的量的区别。
边沁还将快乐的量化形式贯穿于他的整个伦理学体系之中,因此,受到很多质疑与批判是必然的。
狭隘的目的论。
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仍然是个人主义。
既然从个人主义出发,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那就不可能实现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理想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反之,要使社会利益得到最大化,就不能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
而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把社会利益看作“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这无异于承认逻辑上“一般是个体的简单相加”。
在此基础上,边沁甚至进而做出一个更为荒唐的推理:部分就是整体。
然而,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是不能简单分割的,更不能直接等同于其中的“个人利益”。
边沁更没有能够正确回答“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总之,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无疑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我们应该采用辩证的、历史的、公允的态度正确评价它,并结合当前时代特征,有针对性地吸取其精华,摈弃其糟粕,才能做到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1】周中之《伦理学》;【2】边沁《道德与立法的原理》;【3】唐代兴《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浅析》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4】刘洋《功利主义的实质与历史评价》科教导刊2010年9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