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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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研究

案例:甲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买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机器的所有权。甲公司到期未付清款项,仍继续使用该机器。乙公司在付款日期满两年后起诉,法院以其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乙公司遂以要求返还财产为由重新提起诉讼。

问题:物权请求权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则自甲公司未付款之日,其继续占有使用设备的状态已处于不法状态,以两年诉讼时效计算,其已丧失胜诉权,这与通过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使在两年以后,乙公司其仍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追回原物或得到补偿,即从另一角度追回欠款。

下面我将针对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诉讼时效的涵义

1、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制度的设立,出于充分利用社会财富以及结束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状态的公共目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时效在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也有使用,而本文所论仅限于民事法律中的时效问题。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世界各国普遍将这两种时效过一并规定或分立规定与民法体系中。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规定。《民法通则》第7章所规定的即为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的手段达到使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的目的。

我国立法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权利要得

到法律的保护依附于权利之上的诉权,诉权包括起诉权和胜诉权。在我国,诉讼时效完成后,未及时行使权力的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仍可向法院请求发起诉讼程序,法院可调查有无诉讼时效已完成的事实,以及权利人在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有无法定事由之外的正当理由,从而做出正确的处理。诉讼程序开始后,法院经调查确认诉讼时效已完成,权利人于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无法定事由外的正当原因的,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正因为诉讼时效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得失,所以研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学者在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客体)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1、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但并非一切请求权都适用。所有权、人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所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并有例外;3、诉讼时效的对象为债权及其救济权。

我国《民法通则》虽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依其条文规定可推知,我国立法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是请求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否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于诉讼时效,就引出下面将要论述的问题。

三、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但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大陆民法学者共有三种观点。

1、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第一种观点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王利明先生指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2、认为应将不同之物权请求权区别对待。第二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梁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

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至于何以做此种区别,梁先生未作说明。

3、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则适用之。第三种观点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

上述学说,以第一种观点为目前的通说。

四、我对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认识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否隐含着其他物权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呢?正式出台的物权法又将此条款抹去,对物上请求权是否受诉讼失效限制的问题未做出规定。

我的观点是,我国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无权占有人无论占有一物多长时间物权都不会转移到他那里。如果物上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上面的案例中,乙公司作为物权人因诉讼时效的丧失无法请求返还机器设备,甲公司也永远不可能因取得时效成为机器设备的物权人。出现这样矛盾的状态,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且无法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法律一方面赋予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面就应保证这种权利可以变为现实,赋予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是物权顺利实现的保证。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也不应适用,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失去存在的价值。

最后,期待法律尽快对此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方便法律工作者更好的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本文转自金镝律师事务所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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