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
论物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
2007年3月16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可见立法上的重视。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术界却争论已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剖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只是物权效力或权能的体现,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第一编第三章中有7个条文(第32条至第38条)专门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学界仍存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但对如何安排它所处的位置,学者们的意见却仍不能统一。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效力的体现对物权的保护作用是巨大的,它可以起到民事责任无法发挥的作用,但不能因此取代民事责任。
虽然物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都是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方式,且两者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前者是物权本身消极权能的表现,是物权效力之一;而后者是侵犯物权违反不作为义务的结果。
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及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目前,学术界对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有诸多的认识,主要是围绕“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之间的争论:第一种看法是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使用,“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种看法是仅使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第三种是认为“物上请求权”提法不严谨,只能叫做“物权请求权”。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的确有区别。
首先,“物上请求权”是指存在于某一标的物之上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可能时行使的;而“物权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才发生的,它源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力。
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体系的必要性在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方面,物权请求权与一般的债权并无差别(请求特定之人为特定财产给付)。
而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无须相对人有过错是其脱离侵权所生之债权的理由,但并非其脱离整个债权体系的理由(因契约、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所生债权均不以债务人之过错为条件)。
所以,物权请求权之是否“彻底”独立于债法体系,显然只能取决于其在法律效果方面是否具有与一般债权迥然不同之处,以至于不予独立即生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弊端。
清理前述主张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法体系的学者所持理由,尚存两项未曾详细论及:其一,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其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
现予逐一分析:1.物权请求权当然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准确地说即债权,下同)吗?有日本学者提出,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表现为其在破产等情形,能处于较之普通债权更为强有力的地位。
继而有国内学者以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收回权”为例予以说明。
显而易见,在说明物权请求权脱离债法体系的必要性问题上,这一理由极为重要:物权之所以优先于债权,是由于两类权利性质的不同。
而如果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则物权请求权无疑当可视为一种物权(物权效力的作用或者延伸)或与物权相类似(准物权)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权利(独立请求权)而独立于债权。
权利的优先性,表现为一权利与他权利并存且相互冲突时,该权利在实现上所具有的优先地位。
故所谓权利的优先效力,必须以两项以上权利针对(或设定于)同一财产为条件(如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须抵押物为债权人责任财产之一部;又如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须两项抵押权设定于抵押人的同一财产)。
纯依理论分析,当物权请求权与所谓债权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因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为回复物权圆满状态而设,其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支配效力,是物权效力作用的必要体现,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自然应“延伸”于物权请求权,使其同样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
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
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益,其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机制,其体系构成及内部关系直接决定了权利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将首先阐述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请求权的类型、特点及其功能。
在此基础上,将分析不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如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等。
通过深入研究请求权体系的内部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权利保护机制的运行原理,进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还将关注请求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在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请求权体系的建议,包括优化请求权类型、明确权利边界、加强司法保障等,以期为提升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水平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以期为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概述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构建起了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法律路径。
请求权体系的核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请求权,即当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得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一体系的建立,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各种请求权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这些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每一种请求权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完整体系。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侵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0217第二十五次课笔记 法考必过
民法0217第二十五次课笔记第二编物权编第二节物权的概念、类型与效力设立、转移复习上节课内容以及回答民法典相应问题。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基本原理,物权法定公示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为什么物权法定呢,为什么公示呢,因为民法体系的物债二分,为债权确定了一个内部相对性,物权赋予了对世权,甲乙订立合同创设的结果是物权的话,法律关系就从甲乙关系脱离出来,而变成甲对A、B物的关系,变成对物的一切人都有意义的关系。
债权的发生是无需公示的,因为效力在甲乙之间,与第三人无关,为什么公示?反之如果是针对一切人都有意义的抵押权等。
权利是观念世界的东西,不是用肉眼观察出来的,但是可以观察到占有的,所有权观察不到,看不到摸不着的物权却有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使他人能够被对抗的人有了解,原来这个物上有瑕疵,想了解房屋上有没有瑕疵等,跟法律确认的物权的对世性,第三人都应该有一个不依赖当事人都可以有的检验物权是否有问题的方式,登记簿上有没有权利的瑕疵,权属证书制度,他人权利至少就登记部门正式发放的证书就有他项权利的记载,他人享有的物权的存在。
交易相对人一看房产证,上面还有个银行抵押权,就可以考虑下买不买或者多少钱价格买,用法律制度保障权利状态可以被第三人知晓,物权的买受人可能是任何人,不特定的第三人。
权利之所以可以对抗第三人,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重要前提就是登记,被对抗被追及之人应该是知晓的,就有公示的必要性,要想有效公示就必须物权法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标准形态才能最简便对他人公示,一说起居住权不特定第三人立刻知道意味什么,如果不物权法定,就没法登记,随便登记个,这是什么东西?原来原始合同第三人就要看看到底是什么,这就不具有可操作性,交易成本特别高,就是非常稳定的法定物权匹配清晰的公示手段,数量有限可了解的公示手段下第三人在交易之前就可以了解公示的信息,后来人就对前者的权利有正当性。
不要从有限的生活经验出发,要具有前瞻性,物权法原理确实略超前于法律实践。
试论物权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试论物权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就物权而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合同之上请求权等其它请求权共同组成了物权救济体系。
本文通过分析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揭示出物权请求权在物权救济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关系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区别在于:其一,请求权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而不是物。
其二,请求人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占有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占有人。
其三,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权。
其四,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适用通常程序,即普通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且在上诉程序上也有特别限制。
(二)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并存时的行使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时并存和逆向并存。
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
在前者,我国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
本文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其一,合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
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
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
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
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其三,在我国台湾地区,还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
物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甲有一个石磨,该石磨有点沧桑的感觉,乙(饭店)租来放在饭店门前作装饰,租期为二十年。
1.甲对石磨享有所有权(自物权),形成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甲是权利人,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
2.自物权处于绝对法律关系之中,物权请求权处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
甲将石磨交付给乙(交付是移转占有的双方法律行为)后,甲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形成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在此相对法律关系中,甲享有物权请求权。
3.承租人乙占有这台石磨时,被丙侵夺占有。
此时,除甲、乙的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以外,又产生乙、丙之间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乙是间接占有人,甲是乙的上级间接占有人。
甲的本权是物权,乙的本权是债权。
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占有请求权),受《物权法》245条一年期间的限制。
甲对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受该一年期间的限制。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一般认为,物权受妨碍时,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其实,在物权未受妨碍时,也可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例如,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的物权请求权就产生了,谈不上是妨碍。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请求返还占有,承租人得行使占有抗辩权。
在不定期租赁,出租人行使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在合理期间经过后,承租人丧失占有抗辩权。
5.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区别。
物权请求权是脱离占有的本权的效力,债权请求权不是本权的效力。
甲、乙签订石磨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乙请求交付该石磨,为债权请求权,乙请求交付,是依据合同,并无本权。
而甲在交付石磨请求返还的权利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异同区别: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
论土地征收中的物权保护20页word文档
论土地征收中的物权保护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土地征收/物权保护 Expropriation of Land; Protection of Pights in Rem内容提要: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补偿为条件,通过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行为。
土地征收在增进公共福利的同时,也会因为征收主体的认识原因、立法的不完善、执法中的偏差以及某些组织和个人的故意侵权等原因,给被征收人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他物权以及他项权利造成损害。
对此,应当从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补偿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征收行为加以规制,以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Expropriation of immoveable property is the action for the common interest of the nation, with compensations as the term and acquires the ownership and rights in rem on objects of others enforc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bureau. While increasing the common welfare, expropriation may cause danger to the ownership of land and estate and the rights in rem on objects of others of the immoveable property because of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t subjects, imperfectness of law system, deviation of enforcing the law and willful unlawful actions of some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Thus,expropriation should be stipulated according to aim of expropriation, the subject of expropriation, procedure of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of expropriation and the system of dispute settlemen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subject being expropriated.一、土地征收损害他人物权的表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补偿为条件,通过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行为。
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上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如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有损害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一、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在我国,由于土地、房屋是不动产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主管,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的争执也可以先申请行主管部门解决。
如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物权,由于其争执直接涉及本权(实体权)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与其他不涉及本权之是否存在及归属问题的请求不同,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之国家机关解决。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能由法院和主管国家机关解决。
二、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
由于请求排除妨碍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物权人行使物权,即对物权进行使用、收益的妨碍,因此排除妨碍之请求,不仅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三、请求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害行为为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恢复物之原状。
恢复原状物的请求,可以由物权之所有人基于物之所有权提出(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所有物),也可以由物之合法占有人(如质权人、保管人)与使用权用人)如承包人、承包经营人)提出。
论物权请求权立法问题——对现有立法方案的评价与作者的建议
作者: 季秀平
作者机构: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江苏淮安223001
出版物刊名: 求索
页码: 55-57页
主题词: 物权请求权;章节名称;类型;诉讼时效
摘要:我国未来物权法和民法典应当以“确认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为“节”的名称来规定物权请求权及其他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应限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可包括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
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次生请求权是一个消极的权利,依据这个消极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也较为消极,缺少积极的救济办法。
权的民事责任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方式,但是这柄不妨害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
在我国民法中,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侵害的保护采取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显然这些形式与原权请求权的内容相似。
尽管在知识产权法与人身权法对原权请求权未做规定,但是有的学者主张可以考虑以物权请求权准用于侵害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场合,是有道理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多数责任形式可以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我国民法采取了多种办法对知识产权、人格权进行保护,其中就包含了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只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而已。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也包含了著作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之一。
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我国民法的原权请求权体系,并不困难。
,使民法典中基于债的规定可以应用到权利保护请求权之上。
请求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广泛存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法、亲属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领域。
在民法上规定请求权,只要规定其种类等基本问题即可,不必在规定其具体的规则,因为请求权的具体规则实质上就是债权法的规则。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请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
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本权请求权原权请求权次生请求权一、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构成(一)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有的译为温德赛)提出来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Actio,即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可能的,并在私法上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
这种认为丁•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为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贡献,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
因而,请求权已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权利结构的基础,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必须借助丁•请求权的思想方法,结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建筑详细的规则,对于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
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 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
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
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并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
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第八节:物权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1.确认请求权。 • (1)确认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确认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 第一,请求权人必须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表明其应当享有其所主 张的物权。 – 第二,当事人行使确认请求权可以直接针对其他权利人,但是考 虑到通常只有在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才会适用确认请求权, 因此,确认请求权的行使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提起确认诉 讼、要求仲裁、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有效法庭调解等。 – 第三,确认请求权的行使应当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 案例1:甲乙为相邻的两个自然村,因在集体土地相邻之处下发现 了金矿,导致甲乙两村发生矛盾,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土 地确认之诉,也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勘测并确定土地的 归属。 – 案例2:甲乙为丙的法定继承人,丙死亡时存有一份遗嘱,甲依据 该遗嘱继承了丙的房屋,并事后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此后,乙 发现该遗嘱为伪造,能否要求法院确认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6
– 第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
• 案例:晚会结束后,甲乙相互误以为对方的夹克是自己的,穿戴回家 后方发现误穿,如果处理?
– 第三,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 案例: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使用期限届满前,甲出国与乙失去 联系,乙长期占有该房屋超过两年,此后甲能否要求乙返还房屋?
–发生此种妨害的危险并不需要具有可归责性,无论是行为人的行 为还是自然事件,都可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的适用余地。
• 案例2:甲在工商部门申请开办迪厅,可以预计,相邻居民日 常生活将遭受威胁,如何处理?
– 第二,此种危险性具有持续性,对相对人的法益构成 直接潜在威胁。 – 第三,无需相对人的过错。
论物权保护中的自助行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保护中的自助行为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保护/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留置权内容提要: 物权保护中的自助行为,是指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依靠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施加一定的拘束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须为保护自己的物权;须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须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在行为性质、行为目的、时机要求、侵权行为或状态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
留置权在物权保护中无适用的余地。
自助行为实施以后,会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产生各种不同的效果。
一、自助行为的概念和性质自助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助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狭义的自助行为不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此处在狭义上使用。
它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 [2]相应地,物权保护中的自助行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指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依靠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施加一定的拘束或毁损的行为。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
” [3]表面上看,自助行为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造成妨害的特征,但因其是为保全和恢复为既有法秩序所认可的权利,因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认可。
《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为了自助而扣押、损毁或者损坏他人之物的人,……,如果未能及时获得官方援助,而且如果未及时处理则请求权无法行使或其行使显有困难时,其行为不为违法。
”台湾“民法”第151条也规定:“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 [4]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自助行为,并因此引发了关于自助行为合法性的争论。
例如,在日本,关于自助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有所谓消极说与积极说之争。
物权保护请求权
物权保护请求权民法学⼈+李语凡来⾃民法学⼈ 00:00 03:41物权是⼀种绝对权,对世权,⼤体上可以说是⼀种⽬的性的权利,以直接⽀配其物满⾜⼈类的⽣产⽣活为⽬的,不像债权是⼀种⼿段性的权利,具有死亡的基因,⼀经实现,即告消灭。
鉴于物权的效⼒如此强⼤和绝对,法律对物权的规制较多,与债权的任意性规定较多不同,物权的强制性规定较多。
法律对物权的产⽣规定了不同的公⽰⼿段,在动产是交付,在不动产是登记,未经交付和登记不享有相应的物权,当然,正如下⽂所述,也都有例外情形。
容易产⽣误解的是债权和物权的区别以及之间的制度勾连。
在德国和台湾的民法理论上,区分了负担⾏为和处分⾏为,负担⾏为是指创设权利义务,他⼈由此产⽣相应请求权的⾏为,处分⾏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为。
⽐如,在买卖的场合,买卖合同是⼀种负担⾏为,只是产⽣了你可以向我请求交付其物的请求权。
在履⾏⽇,双⽅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是物权⾏为。
⼀般来讲,负担⾏为是处分⾏为的原因和基础,但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在负担⾏为和物权⾏为相分离的基础上,德国法进⼀步创设了物权⾏为的⽆因性制度,也就是处分的有效性不取决于作为基础的负担⾏为的⽆因性。
如果没有同⼀的瑕疵,仅在负担⾏为⽆效的情形,处分⾏为依然有效,对⽅依然享有由此取得的物权,仅能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陆通说,并不采⽤负担⾏为和处分⾏为的区分制度,更谈不上物权⾏为的⽆因性了。
通说认为,我国只承认票据⾏为的⽆因性、代理权授予的⽆因性等。
在我们的民法制度上,也存在区分原则,只不过是法律⾏为和物权效果的区分。
这在初学者看来,还是颇有⼀些疑惑的。
这种区分的具体内涵是:1、法律⾏为是否成⽴或⽣效,依照法律⾏为成⽴与⽣效的规范判断。
不能因为处分权和交付登记等原因影响法律⾏为的效⼒。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条的规定并未进⾏这样的区分,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了很⼤的争议。
简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简述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摘要: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特点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1.物权确认之诉2.物权侵害排除之诉3.物权损害赔偿之诉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及注意事项正文: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有可能受到侵犯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物权确认之诉当物权的归属、内容或其他事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
通过这种诉讼方式,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特定标的物的物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确认之诉中,法院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以明确,有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物权侵害排除之诉当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中时,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物权侵害排除之诉。
这种诉讼旨在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恢复物权的正常状态。
在物权侵害排除之诉中,物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该行为对其物权造成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临时措施,如保全、责令停止侵权等,以确保物权的顺利实现。
3.物权损害赔偿之诉当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物权损害赔偿之诉。
这种诉讼目的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弥补物权人的损失。
在物权损害赔偿之诉中,物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的具体数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等因素,判断赔偿金额的大小。
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物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行使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物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
2.充分准备证据。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物权人应提前收集、固定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最大程度的保护。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
Seven Difficult Problems of Legislation in Real Right
Law
作者: 季秀平
作者机构: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江苏淮安223001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7-11页
主题词: 物权法;立法;中国;取得时效制度;抵押人;抵押权
摘要: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
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
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
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
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
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
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
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
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
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论原物返还请求权
论原物返还请求权
倪万英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1998(000)001
【摘要】一、原物返还请求权的产生返还请求权,又称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在物权法中指的是所有权人、用益权人、担保权人等向物的占有人提出的,要求将物返还给上述权利人,以实现权利人对物的占有的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由来已久。
早在罗马法的市民法中就有返还所有物之诉(rei、vindicatio),即所有人要求非法占有其物的人返还原物之诉。
所有物回收诉权为效力最强的权利,它以“我发
【总页数】3页(P50-52)
【作者】倪万英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解释论 [J], 王洪亮
2.论物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J], 季秀平
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合理性分析--兼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废除 [J], 刘江伟
4.诉讼时效对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意义 [J], 李作
5.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J], 左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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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上传时间:2005-9-8摘要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对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物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
在一定条件下,物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
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在物权法上有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债法上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现对上述各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梳理,以明确它们在物权保护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P. 1136)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占有被他人侵害时,占有人所享有的占有物返还、占有妨害除去、占有妨害防止的请求权。
”[2](P. 197)(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都具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二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的区别有:1、请求权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而不是物权。
[1]2、请求权人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占有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占有人。
3、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权。
4、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适用通常程序,即普通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且在上诉程序上也有特别限制。
[2]5、举证责任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应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才有可能胜诉,否则,其应当败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其仅须证明自己为占有人为已足。
6、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不同。
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
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30年,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20年;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1年。
此外,占有保护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具有暂时性、非终局性;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才是最终的、确定性的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并存时的行使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
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
在前者,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诉讼。
[3](P. 1025)笔者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
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
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
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
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第三,在台湾地区,还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
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适用通常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能确定请求权人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则不能确定应适用通常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要求原告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以达简化之目的;在后者,当事人既可以相互提起诉讼,被告亦可以反诉的方式为之,均无不可。
二、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此处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其物权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一)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1、目的和功能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使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未受妨害时的圆满状态,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使物权人受到的损害得到弥补。
换言之,物权请求权不以惩罚妨害人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
因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在过错责任领域,法律和道德只是对有过错者作出否定的评价,并以此作为对行为人的特别警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一般警告。
2、权利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是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是损害的发生。
仅有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的事实而没有损害的发生,仅产生物权请求权,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只有当妨害物权给物权人造成损害时,始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3、对损害的要求不同。
在物权请求权的情形,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仅包括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也包括尚未发生损害但将来必然发生损害的危险状态,而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为现实的妨害。
对将来必然发生的损害,物权人不得要求先行赔偿;在物权请求权的情形,损害不一定造成物的物理属性改变或物之价值减损,而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损害为物的物理属性改变或价值减损。
4、归责原则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妨害的发生并非是由相对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除特殊侵权行为以外,相对人不对其无过错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例如,狂风将甲的大树折断,断树砸坏了乙的屋角,并滑入了乙的庭院。
在此案中,乙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要求甲将断树搬走,但乙却无权要求甲对房屋被砸坏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乙要求赔偿,则甲可以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自己无过错而为抗辩。
5、责任方式不同。
在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情形下,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返还财产、排除妨害、预防妨害;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即便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也是如此,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说到,“侵权行为是私人的民事的过错或损害”,“对此,法院采用一种补救:以诉讼的形式得到补偿金”。
[4](P. 1335)6、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债权请求权,自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二)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存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侵害和妨害物权的行为,既符合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此时,即发生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在上述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物权人当然可以行使选择权。
不过,比较而言,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更为有利,因为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等。
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既使物权人之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又使物权人遭受损失,则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三)物权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若物权人之所有物或标的物被他人无权占有,则无权占有人应当应物权人之请求返还该所有物或标的物。
但是,返还原物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属可能。
如果所有物或标的物遭致严重毁损或灭失,则将发生返还不能,即所谓的物权请求权给付不能。
返还不能发生以后,物权请求权即有可能向损害赔偿请求权转化,具体而言:1、在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致发生返还不能时,发生物权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例如,甲无权占有乙之房屋,在占有期间,甲不慎失火将该房屋烧毁,则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2、在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致发生返还不能时,也有可能发生物权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在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致发生返还不能时,物权请求权能否向损害赔偿请求权转化,应视物权之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占有期间,相对人是否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等因素而定。
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并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则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归于消灭,不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物权人不能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如,甲之遗失物被乙占有,乙虽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但该遗失物仍因不可归责于乙之火灾而灭失,则甲不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相对人无权占有时主观上是恶意,则物权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将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如,甲侵夺乙之物,后该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甲对乙之返还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在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致发生返还不能时,也有可能发生物权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如果物权之标的物因第三人的原因而致严重毁损或灭失,那么,尽管相对人取得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物权人之物权请求权却发生给付不能。
在此情形下,物权请求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物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
此时,第三人的过错即被视为相对人的过错。
但是,如果相对人仅是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给物权人,或者相对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物权人代为受领,则物权人之物权请求权仅转变为代偿请求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发生以后,受损人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称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基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简称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比较1、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同之处。
表现在:第一,权利行使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得失去的财产或利益复归于物权人自己;第二,都不以返还义务人的过错为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
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考虑无权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有过错,只要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就应当向物权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同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第三,相对人的善意还是恶意对返还的范围都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