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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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

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人对于他方侵占或者妨害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的理由在于,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

例如甲借用乙的车,到期不还构成无权占有,乙即使作为车的物主也不可采取暴力抢夺的方式令甲归还原物;而对于其他第三方的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等,甲当然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行使占有的保护。

因此可以看出,占有人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其占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而侵害人只要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侵害行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问其是否具有过失,也不问其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否享有权利。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种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物权的请求权。

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

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

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制度

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制度

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物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态度(一)反对说1.瑞士:《瑞士民法典》的第130条有如下规定:债权请求权能適用消灭时效,但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消灭时效(这一条是引用自瑞士民法典的原话,无法修改)。

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物权请求权应与物权一样不应适用消灭时效。

此外,消灭时效应适用于积极的请求权,从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拥有的权利,而物权请求权则属于消极的请求权,因此不应适用消灭时效。

2.日本:日本在判例上对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消灭时效制度着明确的态度,其指出,物权请求体现了所有权的作用,物权请求权不能独立于物权而存在。

他们认为,虽然所有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体现,但是却并不因此而成为独立的权利,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所有权都不应适用消灭时效。

法律规定所有权并不是消灭时效适用的对象,而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了所有权这种权利,也是为了使所有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符合其利益的支配,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就在于使所有权人的这种符合其利益的支配能够重新归于圆满的状态,因此在所有权的存续期间,这种请求权也会连续不断地发生,那么其自然也就不会因时效而灭失了。

(二)支持说1.德国:《德国民法典》对不同的请求权规定了不同的消灭时效,普通消灭时效期间为三十年,特别消灭时效期间为二年或者四年,消灭时效期间开始的时间原则上与请求权发生的时间是一致的。

当请求权时效完成之后,义务人就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德国学者认为,消灭时效的届满并不代表请求权的灭失,只能说是义务人因此而获得了永久的抗辩权。

2.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也认定消灭时效应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请求权,因15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从其字面意义上可以看出,这一条并没有清楚地指明该请求权是什么请求权。

台湾地区法学界对该问题也是存在争议的,总体而言有支持说、反对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上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前者源于十二铜表法,后者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法。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将其混于一个统一的制度,法、奥、日等国民法追随其体制。

后来德国民法典采用罗马法体制,即将消灭时效规定与总则编,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

根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所谓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所谓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我国《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针对债权而设立。

伴随着《民法通则》1986年颁行至今,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采取了“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体例,因此,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若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那么当权利人起诉时,债务人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原来的法定债权变成了自然债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而不以不当得利看待。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最长时效,即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长经过20年的期限,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时效制度,他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其一,二者的期间届满都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期间的经过是不受当事人意志作用的自然过程,因而时效属于事件法律事实”[4]其二,二者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前提;诉讼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前提。

两者所要求的具体事实状态虽有不同,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状态则无二致。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摘要: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效力之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会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其权利先于债权而适用,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关键词:物权;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一、物上请求权的概述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1]日本学者认为,由于物权对物有直接的支配权,因此它必须具有在实现权利内容中因他人的支配而受妨害时,在法律上请求去除这种妨害的能力。

但原则上不允许物权人以自己的实力去排除他人的支配以谋求实现自己的权利内容(禁止自救行为)。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虽然与债权请求权一样,也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请求权。

但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也是物权效力的体现。

2、物权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并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都是在物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物受到他人侵害时产生的保护方法,它们主要是针对实物的保护方法。

3、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原则上,当自己的物权遭受侵害时,只需证明相对人已经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

简析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简析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第3卷 第5 1 期
21 0 0年 5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o h egU i r t S c c) or l f i n nv sy(o. i n C f ei S
V0.31NO5 1 . M 2 0 0J
简 析 物权 请 求权 对 诉 讼 时效 的适 用
第二 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 ,认 为应 将不 同类 型 的物权请 求权区别对待 。返还财产请求权 与恢 复原状请求 权这 两种物权请求权可 以适 用消灭 时效 ,其他 的物权请求
权 皆不 适 用 。
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若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 , 则等于纵 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 , 滥用权利 , 也等于承认权利
人可以不依诚信原则行使其 权利义务[ 3 1 。
2否 定 说 。此 说 以瑞 士 民法 为 代 表 , 为 物 权请 求 权 是 . 认
第三种观点 以陈华彬博 士为代表 ,认 为已经登记 的不 动产物权所生 的物权请 求权不宜 因消灭时效而 消灭 ,但未 登记 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 由动产物权所生 的
利 即不 再 受 诉 讼 保护 的法 律制 度 。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 即诉 讼 时 效 制 度 存 在 的 理 由 , 通
产物权请求权适 用消灭时效 , 会发生 以下弊端 :1 不动 产 () 负担税捐依法应 向所有人征收 ,所有人 因消灭 时效不 能享
有不动产 利益却要负担税捐 ,而 占有人 因消灭时效享有 实 际利益 , 无须负担税捐 , 却 这样对所 有人 来说显失公平 , 有
称为物上请求权 ”1 口 。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 国家 民法所特
有 的物 权 法 律制 度 , 物 权 法 不 可 缺少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德 是 国 、 本等 大 陆 法 系 国家 都 在 民 法 中规 定 了物 权请 求 权 。我 1 3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1、概念: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碍危险时,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为时效制度中的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2、分类:根据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不同我国《物权法》将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有争议);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无争议);以德国和台湾为代表,均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以瑞士和日本为代表,则规定物权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3、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目前学界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物权说(王利明),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完满支配状态,是物权效力的体现,因此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第二,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都为一种相对权,且具有同因性,即都是因为侵害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而产生的;第三,独立说,即物权请求权既不附属于物权也不可与债权混同,而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请求权。

我赞成第三种,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既不附属于物权,也不混同于债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这种独立的性质还体现在:从妨害预防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到返还财产请求权,三种请求权的物权受侵害程度逐渐加重,由危险潜在,变为现实危险,然后是物的直接占有,再严重的话,比如物发生了损灭,那就转化为债权了,因此,物权请求权即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个过渡权利,中间权利。

理由:(1)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或者说不是物权的附属权利或者次要权能。

有的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救济措施,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否则物权的完整性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这种学说犯了两个错误:一,物权基础并非物权请求权的独特属性:在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我们认为人与物的结合表现为物权,而物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于流通,于是在交换领域中,财产的交换体现为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发生的基础同样也在于物权,如果连产权归属都不清楚又何来侵害呢?这就是所谓“无物权即无债权”,所以无论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其实都与物权不可分离,因此这并不是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质,不能仅仅于这一点为由就证明物权请求权理所当然附属于物权;二,物权属于一种支配权、对世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那么,把物权请求权归属于物权在逻辑上就完全说不通了,也破坏了物权的法律效力完整性,显得不伦不类。

物权请求权与时效制度

物权请求权与时效制度
发生 物 权 请 求 权 。基 地 使 用 权 和 邻 地 利 用 权 等 用 益 物权 虽 为 定 限 物权 . 属 对 于 物 进 行 全 面 支 配 的 权 利 , 也 具 有 对 物进 行部 分 支 非 但 配 的性 质 , 在 其 存 续 的 时 间 和 空 间 上 , 支 配性 质 也包 括对 物 的 且 其 所 有 人 的对 抗 和排 斥 。 新 中 国成 立 后 , 别 是 自 1 5 特 9 6年 生 产 资 料 私 有 制 的 社 会 主 义 改 照 完 成 后 ,物 权 制 度 在 中 闫 大 陆 不 复 存 在 . 18 9 7实施 的 民 法 通 则 后 , 国 学 者 开 始 涉 及 探 讨 此 问 题 , 其 是 物 我 尤
权 请求 权 本 身 即 无 利 益 , 无 内容 。 也
虽 对 物 享 有 任 何 权 利 但 不 能 恢 权 利 却 可 以 占有 该 物 而 不 用 归 还 所 有 权 人 这 种 极 为 尴尬 的
法 律 状 态
取 得 时 效 .指 无 权 利 人 以行 使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财 产 权利 的 意 思
取 得 时 效 制 度 仅 在 两 个 方 面 发 挥 作 用 :第 ~ ,弥 补在 物 的 转让 方 “
式 方 面 出现 的缺 陷 : 二 , 补 转 让 人 在 权 利 方 面 的 缺 陷 。 取得 时 第 弥 效 制 度 的意 义仅 在 于 弥 补 交 易 的瑕 疵 ,而 非 通 常 获得 取得 所有 权
物权 人 为 回 复其 物 权 的 圆满 状 态 ,得 请 求 妨 害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或 不
为 一定 行 为 的权 利 。 国 民法 、 士 民 法 、 同 台湾 民法 及 1 5 德 瑞 我 9 8年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1、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它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两个基本要素:对物支配;效力排他。

2、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在主体上的特性。

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

2)支配性:在内容上的。

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实现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特定性:在客体上的。

首先,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

其次。

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客体还应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既存的物。

唯有例外是,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4)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

是指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既可实现其权利,无需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人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作为侵害的义务。

5)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有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物的概念和特征: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特征:1)须存于人体之外。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牙齿、毛发等,属于物。

另外,死者的尸体、遗骸,亦属于物,但尤其特殊性。

2)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到的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信息等均非物权法上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物权的规定。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一、关于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因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称为取得时效。

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丧失权利,称为消灭时效。

关于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一般认为有二: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方便案件的处理。

所谓维护社会秩序,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长久的期间后,即形成相对确定的社会秩序,对于此种社会秩序,法律自有维护之必要,否则势必影响社会之安定。

所谓方便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于年代久远的案件,常常因为证据材料灭失而难以查明事实,此时如以时效替代证据,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案件,一律确认其权利取得或消灭,则可避免当事人举证之困难,亦可方便法院对纠纷的处理。

对于上述两个理由,胡长清先生认为,取得时效偏重于第一个理由,而消灭时效则偏重于第二个理由。

我国民法学界大多也把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作为时效的主要存在理由之一。

然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其存在的理由都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不足以构成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因为,所谓案件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导致查证的困难,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它可能符合某些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即便证据灭失也并非都无法查明事实。

在诸多适用消灭时效尤其是短期消灭时效的案件中,年代并非久远,也并非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权利人只是因为超过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就导致败诉。

事实上,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都存在两种对立的秩序,而两种对立的秩序背后却隐藏着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就取得时效而言,这两种秩序分别是:基于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而已经存在的旧的秩序和基于占有人对物的长时间占有的事实而形成的新的秩序。

就消灭时效而言,这两种秩序分别是:基于请求权人对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存在的旧的秩序和因权利人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而形成的权利处于休眠状态的新的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物权法整理版

物权法整理版

比较法中的三种经典模式、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模式:债权意思模式要件:债权合意+占有=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无独立性、无因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物上返还请求权,绝对的,对世的)德国模式:物权形式主义要件:债权合同+物权合意+交付(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债权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不当得利(债权上的请求权,相对的,针对特定人)奥地利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与交付或登记的结合)要件:债权合意+交付(事实行为)=物权变动物权行为不具有独立性。

无因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公示与公信: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凡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需公示。

公信指公示的结果受到法律保障,公示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信赖公示的人,法律仍承认有和真是物权相同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要公示和公信:存在善意取得,保护第三人。

善意取得诚信取得(善意取得属于主观诚信)公示的要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所有的变动形态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的行为理论:(1)德国民法典采纳(2)债权行为的结果是物的流转,如不当得利;物权行为的结果是物归属的转移,如所有权转移(3)见下:物权行为,两说,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以物权的设定转移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说:物权具有独立性,物权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意思表示与形式的结合说:意思表示+形式(登记或交付)=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指权力直接丧失或权利内容直接变更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但非所有处分行为都是物权行为。

行为人须有处分权,物权行为才发生效力。

物权行为与不当得利: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

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无效或撤销,受让人应向出让人返还不当得利。

若原物存在,返还原物:若以转移给第三人,原出让人只能向直接受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法律而生活,因为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立法者不是创设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来自于生活。

生活里人们无时不刻地在为自己和他人创设权利与设置义务,从而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权利与义务不会无休无止地存在,当一方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亦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酣眠”。

不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有消亡的时刻,即一个时间限制,法律中叫做时效。

为此,对中国公民哪些权利会受到时效的限制及该受多长时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

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

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目次一、立法概念的选择二、消灭时效的客体分析三、消灭时效的效力四、消灭时效的期间五、消灭时效的适用消灭时效是民商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对消灭时效制度多有规定,但从体系化和法的自身科学性考量,其值得完善和修改之处甚多,在民法典的专家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之际,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消灭时效制度予以检讨并提出立法建议,实为起草民法典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意义自不待言。

一、立法概念的选择对于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直接发生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古罗马裁判官时期的裁判官法确认为诉讼消灭的原因之一。

[1]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现代各国民法典莫不就此项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但各国基于其历史传统,有的称为消灭时效,有的称为诉讼时效,形成了所谓与取得时效“综合规定”和与取得时效“分离规定”两种立法例。

[2]从立法上看,法国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只有时效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澳门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称消灭时效,原苏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等称诉讼时效。

越南民法典区分了免除民事义务时效和诉讼时效。

我国学者都将Praescriptio extinctive,Prescription extinective,erloschende Verjhrung译为消灭时效。

[3]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称消灭时效却称诉讼时效,[4]甚至不称诉讼时效而称“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5]学者们在解释诉讼时效的概念时说,“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6]但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并不完全相同,认为“诉讼时效实质上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只不过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诉讼保护的权利,消灭时效消灭的是实体的权利”; [7] 还有人认为消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指某实体权的消灭的时限,传统民法理论上叫做除斥期间;二是指某项胜诉权消灭的时限,即诉讼时效。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郭明瑞提要: 侵权行为应为除违约行为外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不应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内在效力,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相对人负担的义务实质也是侵权的责任,不同于原来的义务;物权法上应规定物权请求权,同时侵权法上也应规定物权请求权相对人的侵权责任。

从现行法上诉讼时效的概念上说,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利,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在侵权行为法或诉讼时效制度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对于侵权责任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

一般定义为: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要说明侵权责任需要从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两方面解释。

侵权行为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上的私犯。

罗马法上的私犯,意指对私人的侵犯,包括私犯和准私犯。

在近现代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上,对于侵权行为的名称不一,均未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从学者的理解看,主要有过错说、违反义务说和责任说。

过错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而这种过错使人遭受损害,因而可能引起民事诉讼。

”违反义务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定义务而不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

责任说则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上述各说都是从一个层面来解读侵权行为,均有道理,但不论何种学说,实质上都强调行为人的过错。

可以说,自罗马法后期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以来,过错也就成为侵权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

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情况日益增多且越来越复杂,在许多情况下,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因此,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某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学者常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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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一)内容提要: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

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权利类型的模式化法典建构需要,而且也为消灭时效制度的适用找到了法学依据,同时也为完善立法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消灭时效,权利类型划分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消灭时效,一直以来存有争论。

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认识不一,是对其能否适用消灭时效难取得一致认识的主要原因。

本文试图确定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明确消灭时效在物权请求权上的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之建议。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学说的回顾①物权请求权又称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1](63)学说对此定义之意见趋于一致。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如何,学说历来则颇有争议。

择其主要者有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体现,因此,可以将物权请求权视为物权的消极的权能(简称物权作用说)。

笔者断言,这一观点的形成与一些国家民法理论关于物权的定义和物权的权能不无关系。

德国、中国大陆及台湾民法理论关于物权的概念大致一直是这样的:“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关于物权权能的通说则认为:物权之权能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别。

在积极权能,物权人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权能,物权人则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即为此所谓消极权能之表现。

所以,物权作用说的实质是承认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本身。

丁文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性质应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之体现:首先,从法理上看,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在他看来:其一,权利有被侵害性,而物权请求权的“被侵害性”不存在,而且,在实践中,物权请求权是作为物权的救济手段出现的;其二,权利总是与某种利益相联系的,且权利须有权利内容作为内核,但物权请求权本身既无利益,也无内容。

其次,从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来看,也很难得出物权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的结论;③第三,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学者的有关表述来看,我国立法和学说并未承认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

④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丁文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而产生的。

因此,它应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体现,故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⑤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既与物权有密切联系又类似于债权或者说成是一种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类型(独立请求权说)。

2](43)就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联系与不同而言,有学者认为:尽管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而且与物权不可分离,但它不同于物权本身,这表现在物权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在性质上仍然是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与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它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有区别的。

3](34)就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相似与不同,有学者认为:就相同者而言,它们都是关于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类型无异;就不同而言,首先,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请求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次,物权请求权具有消极性,债权请求权具有积极性;再次,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害;最后,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物权请求权有优先的效力。

2](44)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债权,因此应当适用债权的规定(债权说)。

支持物权请求权为债权的学者认为,债权是对一类请求权的概括,就债权而言,凡为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财产行为者,应均属债权。

至于债权产生的根据、目的等,均不影响其权利本身的性质。

4](22)王明锁先生也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债权,是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种并完全可以被侵权请求权所容纳吸收。

⑥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而且,基于其债权的本性,物权请求权当然地适用消灭时效制度。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划分及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归属民法以权利为核心,以法律关系为构架。

关于权利与法律关系的内在联系虽不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但关于两者关系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权利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权利也只有被放诸法律关系之中,才可以更好地被理解。

5](80)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⑦依法律关系所及主体的范围为标准可以而且只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和特定主体与非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⑧与法律关系的分类相对应,权利依其构成要素中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

而实际上,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与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是一回事——即纳入法律调整的主体的范围而已。

在这里,两者实现了统一。

所谓绝对权,即得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也,其特征在于义务人之不特定与请求内容之限于不行为二点。

例如人格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属之;所谓相对权,即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也,其特征在于义务人为特定与请求内容不限于不行为二点。

相对权以债权为其典型。

5](85)就权利实现的机制来看,绝对权之实现仅凭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即可,不需要其他人的积极行为;相对权之实现非借助于有法律上义务的相对人的给付不可。

就此区别,法学理论上认为绝对权为支配权,相对权为请求权。

⑨请求权为特定主体间的关系,在财产法领域其抽象的法学术语即债权;绝对权为不特定主体间的关系,在财产法领域其抽象的法学术语典型即物权。

依据民法学原理,债权的存续如果不受时间限制,对债的关系的相对人而言必是一种人身拘束。

所以债权或曰请求权要受到消灭时效的直接限制。

物权的存续则受到取得时效的间接限制。

那么,物权请求权归于哪方呢,物权抑或债权?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涉着消灭时效的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学说,已如上云。

或许是由于大多数国家民法典将物权请求权规定于物权编,或许是错误的物权概念和物权权能理论误导了视听。

总之,多数学者将物权请求权定性为非债权说。

非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定性,使得在涉及消灭时效制度适用时的必然结论就是,或区别的适用或一般不适用。

如果物权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则其适用消灭时效制度就是逻辑必然。

那么,物权请求权性质上终为谁家呢?尽管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在于物权,但其已经产生,就“变味”了——类型化的由物权变为了债权。

⑩这其中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典是在抽象之基础上体系化了的东西。

物权之法律关系存在的抽象模式是:物权法律关系是物权人之特定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此法律关系中,物权人有与物之生活上的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和法律上的抽象的支配关系之存在,这些关系表达为物权人享有一种自由——在法律的外部限制下的任意处理其物的自由。

此景之下,其他任何义务人只要不侵害前者的自由就足已。

但生活中总有人从不特定的义务人群中“窜跳”出来——以破坏物权人自由的方式粘惹起其与物权人之间的所谓“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时,该义务人与物就有了“生活上的具体结合关系”——这是一种法律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消极关照(指消灭时效制度的适用),甚至在条件具备时要积极保护(指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的秩序——由此,“生活上的具体结合关系”得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抽象结合关系”。

但维护物权人的自由是物权法的第一要义——通过设置物权请求权制度来实现。

然而,因法典制度之抽象化需要,此时的物权请求权已经类型化而纳入了债权法体系调整。

⑾何为债权?依史尚宽先生的见解,债权者,以对于特定之人,请求特定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之权利也。

6](1)物权本身为支配权,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为恢复或预防此种妨害,创设物权请求权制度,予物权人以物权请求权之力,以恢复物权之圆满状态。

唯当此时,物权这一绝对权变为相对权,或曰支配权变为请求权,或曰物权变为债权,也就是笔者认为的由三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为两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之所以现在有些国家的物权立法没有把物权请求权放诸债权法中规范,其原因非像有学者所言的物权请求权与一般债权有重大区别,而唯独“其与物权的紧密关联”方可为解释。

⑿就物权请求权所属的法律关系模型来看,它显然属于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将物权请求权制度纳入债权法体系在学理上以及法律适用上都不会有障碍。

所以,不是说将物权请求权纳入债权法体系行不通,而是将之纳入物权法体系也有合理之处。

言至此,有一个结论可以推导出:物权的概念和权能理论需要修正。

多数物权概念包括了两部分内容:特定的物权人的自由--不特定的义务人的无权利和特定的物权人的权利——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

如关于物权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902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我国多数学者也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7](5)这些关于物权或所有权的定义,都包括了上述两部分。

这样定义物权或所有权实际是错误的。

因为,后者不是物权或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有一些国家的物权或所有权的定义就不包括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权为“所有人于法令限之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其所有物的权利。

”暂不论对物权或所有权定义的抽象式、列举式之别,仅就概念所设内容而言,法、日民法典关于物权或所有权的定义中不包括“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之内容。

这是十分正确。

因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已非物权内容,实属债权范畴。

与此相联系,关于物权权能的“消极权能”也更非物权的权能了!究其实质是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已属债权范畴,已如上证。

关于对物权请求权性质之物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的其他击破之述,在已发表的论文中已是相当充分了,本文恕不赘述。

⒀三、诉讼时效制度在物权请求权上的适用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一个共同属性之一就是,所有的请求权之行使都有时间的限制。

对请求权行使进行限制的制度就是消灭时效制度。

按照这一前提进行逻辑推理,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所以,物权请求权要受消灭时效制度的限制。

就是一个正确的结论。

⒁以所有权为例,一般认为,所有权请求权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

⒂依笔者的见解,此三种请求权皆适用消灭时效制度。

详述如下:(一)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相牵连,所以物权返还请求权无适用消灭时效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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