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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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食品标识的概念

它是针对食品所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识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属性,也有自己的特性.首先,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作一般产品标识,同时注意其特殊性.

1.产品标识概念

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使用。

产品标识概念

ν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ν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2.食品标识

ν102号令规定,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标识和标签

ν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法律一般称为标识,如<产品质量法>;标准一般称为标签,如7718食品标签通则标准.

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

ν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ν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签;没有标注标签。

ν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统一其含义,既包括意

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二、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102号令进行细化。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1、食品必须有食品标识

ν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ν法律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ν25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ν5条,食品标识应当附加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21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ν一般标注在包装上;如能符合卫生安全,也可标注在食品上。

ν执法和检查判定: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和其包装上的标识总和完整,即为合法。

3、真实性要求

ν5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ν对所有标识的要求。

ν问题:食品名称、配料表、添加剂。

4、食品标识不与食品及包装分离

ν第20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ν指不能与预定的食品标识相分离.

5、食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ν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6、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

ν 24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但注册商标除外。

ν25条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24条,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ν字体由字库决定,同号字体af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附表2的规定。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mL 2

50<Qn≤200 3

200<Qn≤1000 4

Qn>1000 6

销售单元的包装

ν22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ν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三、食品标识标注内容

1、标注食品名称

ν第6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ν(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ν(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ν(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ν(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ν(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注意:

ν(一)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标准产品名称,首先应当使用中文,即使用汉语文字,单独的汉语拼音不能作为中文使用。

ν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

ν(二)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例如:纯果汁产品,其果汁的含量就应当是100%;其果汁含量不是100%的的产品,应当称之为果汁饮料。

ν (三)产品名称与产品标准一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ν(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

ν(五)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在同一部位使用与之对应的真实名称,使用(三)、(四)项中的一个名称。例如:标注“雪碧”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同时标注“汽水”。

ν(六)两种以上食品原料通过物理混合食品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如花生、大豆混合植物油;大麦、燕麦混合麦片。

ν产品名称要与混合比例对应,如含牛初乳奶粉;禁止“含奶粉的牛初乳”。

ν(七)仿真食品,要求标明“仿”、“素”,同时标注真实属性的分类。如素鸡(豆制品)。

2、标注食品的产地

ν第7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ν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产品的产地

ν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它是指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

ν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ν一般产品,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但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必须标注。

产地的认定

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产品产地的认定规则,正确标注产品的产地。

ν1.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其产品的产地不变。

ν2.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执行。

ν3.对于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执行。

禁止伪造产地

ν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甲地生产的产品,而故意伪造、标注产品产地是乙地的一种欺骗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对伪造产品产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ν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ν(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ν(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ν(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ν(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说明

ν标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要求:

ν(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法律要求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除裸装产品标识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产品应当有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ν(二)生产者的名称是指企业的称谓,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按照规定,生产者的名称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应当与《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ν生产者的地址是指生产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者的地址应当与其《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注册登记的地址相一致。

ν(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用中文标注。标注时,应当具体、明确,易于查询。ν (四)对进口商品可以免除上述标注方式,改为标注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和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者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一名责任承担者即可。

集团公司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ν集团公司是由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间和生产基地组成的经济实体,经工商注册后,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其所属的分公司、生产车间及生产基地,虽具有一定的管理、经营权,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能有《营业执照》。其所属或者控制(控股)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物管理权和支配权,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ν法律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分别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地址,也可

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加工时的标注

ν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订立合同,由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加工、制作产品,被委托人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由委托人负责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销售,那么,法律规定,该产品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被委托人对外直接销售委托工加工的产品时,被委托人应当在产品上标注自己的名称、地址。

委托加工的条件

ν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订立合同;2、被委托人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由委托人负责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销售;3、被委托人获得QS许可;4、地市级备案。

ν委托人可以无QS许可。

食品分装

ν能否分装食品,依据审查细则执行。如婴幼儿乳粉可以分装,一般乳粉不能分装。

ν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4、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ν第9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ν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ν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注意事项

ν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液态奶以灌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ν保质期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

ν失效日期是指产品超过了保存日期,或者失去原有的效能、作用的时间界线。

法律规定的差异

ν产品质量法规定,可以有两种标注方式: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二是标注失效日期。生产者可以选择其一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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