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食品标识管理成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有效地管理食品标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规定内容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标识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使用规范的食品名称,不得虚假、夸大或者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
2.产品规格:标识食品的净含量、包装形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直观了解到产品的基本情况。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可以了解产品的保质期限。
4.生产许可证编号:全称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资格的重要凭证,也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
5.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标识食品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
二、标识方式食品标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直接贴在食品包装上。
2.用卡片、传单等形式附在食品包装上。
3.在食品销售地点中显著位置张贴。
4.在产品说明书、广告等宣传材料中直接公布。
三、禁止标识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虚假、夸张或者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
2.过度营销、过度宣传,含有明显误导性质的语言。
3.含有医疗保健功能的描述,或者存在建议治疗疾病、保健功效备受推崇等夸大宣传的信息。
四、标识监管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
五、处罚措施任何对食品标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包括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扣产品或者吊销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等。
总结食品标识管理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从标识要求、标识方式、禁止标识、标识监管以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食品标识是指食品包装上所显示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食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虚假标注食品的产地、配料等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我国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和标识内容。
为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国家发布了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新规定1. 食品标识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食品标识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地或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食品配料表对于包装较小的食品,可以采用QR码或小程序等方式展示食品标识信息。
2. 食品标识设计食品标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明确、醒目,易于识别和阅读•字体、颜色和大小应当协调明快•不得含有违反社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信息或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标注与该产品无关的任何信息,不允许虚假推销3. 食品标识更新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更新食品标识内容,当食品标识内容有更改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新标识推出市场,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食品标识检查相关主管部门会对食品标识进行抽样检查。
如果发现食品标识存在虚假、误导性等问题,相关生产企业将会被追究责任,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责令停产等处罚。
总结食品标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强化了对食品标识内容、设计、更新和检查的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在食品标识方面做出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展示,予以保证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
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科学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三)合法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便捷性原则:标签设计应简洁、明了,便于消费者阅读。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四条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二)配料表: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按照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列出所有配料名称,并标明配料来源。
(三)营养成分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四)保质期:应标明食品的最佳食用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日期:应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查询。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便于消费者监督。
(八)警示语:根据食品的特性,应标明相应的警示语,如“勿食变质食品”、“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等。
(九)特殊标注:对于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标注。
第五条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以千焦(kJ)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能量含量。
(二)蛋白质: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蛋白质含量。
(三)脂肪: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脂肪含量。
(四)碳水化合物: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____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明确食品标志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流通的食品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志的管理应坚持“真实准确、显著明示、便于理解、不误导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标志的管理依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食品标志的设计与要求第九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体现食品的真实特征,不得伪造、虚假、夸大或者有其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应当明确、清晰、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十一条食品标志的主要信息要能够表达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许可证号、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标志应当以中文为主,并可以使用外文等其他文字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食品标志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食品名称、特征相适应,以确保信息的清晰易读。
第十四条食品标志中的数字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第十五条食品标志的图形、图像等应当与实际食品特征相符合,不得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食品标志的标识、图案、图形等应当与食品的分类、等级相适应,不得欺骗消费。
第十七条食品标志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以明显、显著的方式展示,不得隐蔽、模糊或者容易被忽视。
第十八条食品标志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食品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食品标志,不得独立设计、制作和使用食品标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21-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标准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当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分。
食品标识等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识的等级划分、标识内容、标识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食品标识等级分为一级标识、二级标识和三级标识,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食品标识进行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标识、误导性标识。
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标识等级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等级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提高食品标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食品标识等级划分第七条食品标识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科学性:根据食品的特性和生产过程,合理划分标识等级;(二)实用性:标识内容应便于消费者识别、选择和购买;(三)公平性:对同一种类的食品,应当根据其质量、安全、营养、价格等因素,公平划分标识等级。
第八条一级标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食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三)食品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四)食品标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二级标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食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三)食品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四)食品标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五)食品具有以下特点之一:1. 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2. 具有特殊的保健功能;3. 具有特定的生产加工工艺。
第十条三级标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食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三)食品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四)食品标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五)食品具有以下特点之一:1. 具有特定的生产地域;2. 具有特定的生产加工工艺;3. 具有特定的生产时间。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
版是指针对原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或更新的新版本。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食品标识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清晰、真实和完整。
修订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标识内容要求的更新: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变化和发展,对食品标识中的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过敏原等信息的要求进行修订和更新。
2. 食品标识标识要求的调整:针对食品标识的格式、字体、大小、颜色等要求进行修订,以提高食品标识的可识别性和易读性。
3. 食品标识审批程序的变化:对食品标识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流程进行调整,以提高食品标识的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4. 食品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故意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力度的加强,以提高食品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修订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经过多轮修订和讨论后方可正式实施。
修订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等相关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相关方面及时了解并遵守修订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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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食品标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提供食品的信息和特性,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和判断。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我们对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食品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提高食品标识的信息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 食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食品标识的字体应清晰、易读,标准规定的信息项目不得缺漏或错误。
3. 食品标识应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标识符号,不得使用与食品性质不符的标识符号或商标。
二、食品标识的标识要求1. 食品标识上应标明食品的通用名称和生产日期。
2. 食品标识应标明食品的配料表,明确包含的主要原料和添加剂。
3. 食品标识应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表,明确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等信息。
4. 食品标识应标明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生产背景和投诉维权。
三、特殊类食品的标识要求1. 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适用年龄、配方名称、配方成分等信息,禁止任何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高风险食品(如肉制品、水产品等)的标识应标明食品的产地、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的食品。
四、电子食品标识的要求1. 鼓励食品企业使用电子食品标识,提供更丰富的信息和服务。
2. 电子食品标识应遵循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五、食品标识的执法和监督1. 食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食品标识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举报食品标识不合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六、尊重消费者权益1. 食品生产企业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明确、准确的食品标识信息。
2. 食品销售企业应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得故意模糊、隐藏食品标识信息。
2024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引言】食品标识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通过传递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____年,我国将出台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标识要求、标识内容、标识检测等方面,详细介绍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标识要求】1. 易于识别:食品标识应当采用大众容易理解、接受和识别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模糊的标识。
2. 易于辨认: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可辨,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要符合阅读习惯和视觉需求,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认。
3. 易于复制:食品标识应当采用容易复制和传播的方式,便于检测机构和消费者进行验证和辨别。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基本信息:食品标识应当包含产品的名称、品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属性和有效使用期限。
2. 成分成分表:食品标识应当提供详细的成分表,明确标示食品中的各种成分、添加剂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时进行判断。
3. 生产加工信息:食品标识应当说明产品的生产加工信息,如生产地址、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等,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4. 营养信息:食品标识应当提供产品的营养信息,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营养素等含量,以满足消费者对营养需求的了解。
5. 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标识应当提供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如无污染检测报告、防伪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标识检测】1. 检测机构:____年起,我国将建立更为健全的标识检测机构,加强技术力量和装备建设,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测项目:食品标识检测应当涵盖标识内容中的各项要求,包括标识的可识别性、清晰度、准确性等,确保食品标识符合规定。
3. 检测标准:食品标识的检测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和评价。
【四、处罚措施】1. 虚假标识:对于故意虚假标识或隐瞒相关信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突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规范。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质量,2023年将出台一系列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于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一些具体要点。
一、标识内容规定1.产品名称:食品标识必须准确明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
禁止使用虚假、误导性或含混不清的名称。
2.成分表:食品标识必须包含明确的成分表,详细列出食品中所含的各种成分和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
3.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食品标识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能够了解产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期限。
4.营养成分:对于营养食品或包装食品,食品标识必须明确列出产品中所含的各种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微量元素的含量。
5.生产商信息:食品标识必须清晰地标注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查询和投诉。
6.特殊要求:对于特殊群体的食品,如婴幼儿食品、孕妇食品、老年人食品等,食品标识必须标注特定的安全使用要求和适用人群。
二、标识形式规定1.字体大小和颜色:食品标识中的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字体大小和颜色要与背景相对应,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读取标识内容。
2.标识位置:食品标识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醒目的位置,容易被消费者找到。
同时,尽量避免标识被遮挡或模糊不清。
3.标识材质:食品标识必须采用耐久、耐水、耐热、耐光的材料制作,确保在产品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标识不易损坏。
三、标识认证规定1.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号码明确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2.供应链追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召回和处理。
3.第三方认证:对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添加食品等特殊类别的食品,必须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认证,才能在标识上注明相应的认证标志。
四、标识检测与处罚规定1.检测频率:相关部门必须定期抽查市场上的食品标识情况,对于违规和不符合要求的标识进行严厉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修订版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修订版概述2019年8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的修订版,有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本文将对这一修订版进行详细解析和分析。
修订内容一、对“食品通用名称”做了详细说明修订版对食品通用名称的定义做了详细说明,并增加了相关的例子。
其中,对“同一食品通用名称的不同种”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不同种类的食品不应使用同一通用名称。
二、要求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修订版规定,食品标签上应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对于易腐食品,如鲜肉、鲜鱼、鲜奶等,标签上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保质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食品,标签上可以标注保质期,也可以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三、对原产地标注做了明确规定修订版对原产地标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原产地。
对于存在加工、制造、包装等活动的,标注应标明各环节的原产地。
四、要求标注运输条件修订版规定,对于需要在特定温度、湿度、气氛等条件下储存的食品,标签上应标注所需的运输条件。
五、对虚假标注处罚更为严格修订版加强了对虚假标注的处罚力度。
对于虚假标注原产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保质期、食品贮存条件等信息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公开通报。
分析与展望从修订版的内容来看,可以发现其中大量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如对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运输条件等要求的明确规定,都是为了让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食品有更充分的信息,进而使消费者可以更有信心地购买食品。
此外,修订版对虚假标注作出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也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一大举措。
但是,也要注意到,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相关主体的合作和监管力度的加强,才能更好地发挥修订版规定的作用。
未来,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食品标识管理方面的问题仍然是需要不断关注和解决的。
我们需要以更加开放、平等、透明的精神,开展更多相关的研究和探索,为食品标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标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会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
以下将对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解读。
1. 标签内容要求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依据,新的管理规定将对标签内容进行严格规定。
标签上必须包含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等重要信息。
同时,对于涉及到过敏源的食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明确标注,以提醒过敏体质人群。
另外,新的管理规定还要求食品标签中的文字大小、颜色、排版等方面要清晰易读,以方便消费者查看。
2. 无害成分声明为了告知消费者有关食品成分的信息,新的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无害成分声明。
消费者可以通过无害成分声明了解到食品是否添加了有害物质,以便做出更准确的消费决策。
这一规定对于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等更为重要。
3. 营养信息表示规范为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营养信息的认知度,新的管理规定针对营养信息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食品的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含量等营养成分。
此外,对于含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如添加了维生素、矿物质等的食品,也需要在标签上进行相应的标注。
4. 标签上的健康评价为了提供更多关于食品健康属性的信息,新的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标签上可以显示一种食品的健康评价。
这种评价可以是依据食品的营养成分进行的,也可以是依据食品的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的。
这对于有特殊需求或健康追求的消费者来说,可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
5. 标签上的溯源信息新的管理规定将对食品的溯源信息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标签上的溯源信息应包括食品的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质检报告等内容。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到食品的产地和质量,并对食品的安全性作出更准确的评估。
6. 标签上的虚假宣传为了避免虚假宣传给消费者带来的误导和损失,新的管理规定将对标签上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024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
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引言:食品标识是食品行业重要的一环,标识的准确、清晰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食品的选择,对食品安全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管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食品标识的要求、标签内容、标签的制作和使用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
一、食品标识的要求食品标识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其主要目的是传递食品的基本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准确性:食品标识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
2. 易读性:食品标识上的信息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颜色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确保消费者可以清楚地看到并理解其中的信息。
3. 完整性:食品标识上应当包含必要的信息,如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如果需要附加说明,应当清晰、准确地列明。
4. 语言准确性:食品标识上的文字信息应当使用标准的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方言、外语或模糊不清的文字。
二、标签内容根据修订后的规定,食品标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食品名称:标明食品的名称,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与实际产品相符。
2. 厂名、厂址:标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了解食品的来源和生产质量。
3. 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确保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和安全性。
4. 营养成分表: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维生素、矿物质等。
5. 配料表:标明食品的原料和添加剂,确保消费者可以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过敏原和添加剂。
6. 使用方法:标明食品的使用方法,如烹饪方法、食用须知等。
7. 净含量:标明食品的净含量,即食品的实际重量或体积。
8. 产地:标明食品的产地,国内食品应标明生产地和原产地。
9. 贮存条件: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等。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模版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食品标识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食品配料;(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日期;(五)生产者名称、地址;(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七)食品质量标准编号;(八)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九)食品营养成分。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当配备在食品包装上,要求清晰、可识别、不易脱落。
第六条食品标签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一)食品名称;(二)食品配料;(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保质期、过期日期;(五)生产者名称、地址;(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七)食品质量标准编号;(八)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九)食品营养成分。
第七条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但中文内容应当显著。
第八条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当清晰、醒目、不模糊、不含混淆、不误导。
第九条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标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食品广告第十条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以下情形:(一)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二)误导性宣传;(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食品广告应当明示以下信息:(一)食品名称;(二)食品成分;(三)生产者名称、地址;(四)食品质量标准编号;(五)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六)食品营养成分。
第十二条食品广告应当不得与医疗、预防、治疗疾病有关联宣传。
第十三条食品广告不得使用与食品无关的人物、场景进行宣传,不得使用虚构、夸张的手法。
第十四条食品广告中的图文应当清晰、醒目、不模糊、不含混淆、不误导。
第四章食品网络销售第十五条食品网络销售应当遵守食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食品标签和食品广告的要求也适用于食品网络销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科学正确标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二)使用中文标注,不得使用与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及功能等无关的字样;(三)标注应当与铭牌等其他资料相符。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并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志第六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等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应当在标识中注明特定功能。
第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注成分和功能。
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进口商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原产地和原包装的标记等信息。
第三章标识内容第十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含量标识;(四)营养成分表;(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六)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八)特殊人群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食品名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名称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与食品无关的外语;(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配料表应当标注所有原料及其用量,不得隐瞒任何成分。
第十三条含量标识应当标注每100克或者100毫升的成分含量,最小表示单位不得超过0.1克或者0.1毫升。
第十四条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注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营养成分含量。
第十五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者近似。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应当与上市产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冒用他人商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了解;(三)规范统一,维护市场秩序;(四)简明扼要,便于识别和记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标识。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五)保质期;(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七)产品标准代号;(八)营养标签;(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食品的实质属性,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第八条配料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列出:(一)食品原料名称;(二)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非食品原料名称。
第九条净含量应当以重量或者体积表示,单位应当为克(g)、千克(kg)、毫升(mL)、升(L)等。
第十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一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为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二条产品标准代号应当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营养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二)蛋白质;(三)脂肪;(四)碳水化合物;(五)钠。
营养标签应当根据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标注,并注明营养成分占每日推荐摄入量的百分比。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十五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2023年有了一系列重要变化和更新。
本文将对2023年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最新要求和变化。
一、标签内容规定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表达食品信息的媒介,对标签的内容进行规定,旨在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在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标签内容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1. 产品名称要准确明确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地反映食品的品种和特征,不能误导消费者。
对于使用特定名称的食品,如奶酪、橄榄油等,必须满足特定的制造要求和规定。
2. 成分表必须详细清晰成分表是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信息之一,对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和过敏原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的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成分表必须详细清晰地列出所有成分,包括添加剂、调味品和色素等,同时明确标注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3. 营养成分表可选但推荐营养成分表是食品标签上的一个重要补充信息,可以提供食品中的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的含量。
尽管营养成分表在2023年的标识管理规定中不是必须的,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这些信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二、标签形式规定食品标签的形式规定涉及标签的布局、字体大小、颜色等要素,对于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获取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标签形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强化。
1. 字体大小要合理选择标签上的字体大小要足够清晰可读,不应过小或过大以影响消费者对信息的理解。
对于特定类别的食品,如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要求标签上的字体大小要满足特定的要求。
2. 标识颜色要准确传递信息标签上的颜色应当准确地传递食品的属性和特征。
例如,标识上使用红色突出标注食品中含有过敏原物质,绿色表示食品属于有机食品等。
三、标识语言规定食品标签使用的语言对于消费者理解和获取食品信息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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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