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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校内学术不和谐处理制度

校内学术不和谐处理制度

校内学术不和谐处理制度
1. 背景
为了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以及提高学术水平,校内学术不和谐的处理制度被制定。

2. 定义和范围
学术不和谐指的是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行为或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作品;
- 私自修改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作品;
- 散布虚假、误导性的学术信息;
- 恶意评价他人学术研究成果;
-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

3. 处理流程
3.1 报告与调查
当发现学术不和谐行为时,任何人均可向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进行举报。

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相关证据、采访相关当事人等。

3.2 处理决定
在调查结束后,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警告:对学术不和谐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学术规范;
- 处罚:对学术不和谐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如暂停学术活动、降低学术评级等;
- 公开谴责:对严重学术不和谐行为进行公开谴责,以警示他人。

3.3 申诉与复核
被处理人有权向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对申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3.4 处理结果公示
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公示处理结果,并将其记录在校园公告栏等适当的场所。

4. 效果评估和持续改进
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定期评估处理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持续改进,以确保处理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总结
校内学术不和谐处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学术秩序和学术道德,提高学术水平,为学校创造更好的学术环境。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我校诚信、严谨的学术风气,维护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学术研究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厦门大学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基本学术活动规范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当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当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六)充分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引用他人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构成不适当引用;(二)剽窃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三)重复发表自己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四)请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或者学位论文;(五)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未如实注明署名单位;在未参与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六)编造或者剽窃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和统计数据,篡改引用的资料;故意销毁实验原始数据;(七)填报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或者涂改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等反映个人学术能力的材料;(八)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各种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论文评阅和答辩以及其他各类与学术相关的评奖活动;(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十)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厦门大学学风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风委员会”)是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履行对我校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指导、咨询和调查等职责的机构。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学术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自由,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维护学校良好的学术声誉,根据《XX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习和进修等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以XX学院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第三条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不得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

第五条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学术规范第七条我校教师应遵守的学术规范包括: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

(一)基本规范1、遵守《XX著作权法》、《XX专利法》、《XX商标法》、《XX合同法》、《XX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XX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XX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厦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我校诚信、严谨的学术风气,维护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学术研究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厦门大学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基本学术活动规范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当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当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六)充分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引用他人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构成不适当引用;(二)剽窃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三)重复发表自己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四)请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或者学位论文;(五)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未如实注明署名单位;在未参与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六)编造或者剽窃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和统计数据,篡改引用的资料;故意销毁实验原始数据;(七)填报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或者涂改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等反映个人学术能力的材料;(八)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各种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论文评阅和答辩以及其他各类与学术相关的评奖活动;(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十)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XXXX大学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学术荣誉,强化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证学术自由,杜绝学术违规,尊重学术的诚信和圣洁,及时、准确、规范处理学术违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大学整体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和以xxxx大学名义从事的学术活动,所涉及人员包括xxxx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医务人员、全体学生、全体兼职人员、全体博士后人员、全体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学术行为主要包括:(一)学术资格申请:为获得学历学位、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及维护、院士资格申请及维护等方面所从事的学术活动。

(二)学术成就发表:以论文、专著、教材、研究报告、文献综述、学术评论、学术会议报告等方面正式发表以展示成就的学术活动。

(三)学术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申报、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等方面成果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四)学术支持申请: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权点和培养点、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科研基金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方面政策和经费资源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五)其他学术活动:包括参与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第二章学术行为违规界定第四条学术行为违规包括: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

第五条学术行为失范是指在学术活动中,由于相关知识不足、学术意识不够严谨等原因,而出现的非主观故意的轻度学术违规行为,其结果未侵犯他人学术权利,也不造成对于学校的不良影响。

第六条学术行为失范主要包括:(一)在学术资格申请中盲目或投机性超越自我现实、夸大自身申请条件、过度自我评价业绩。

(二)在学术成就发表中学术态度不严肃、行文或编著不规范、引注不规范、单纯追求数量和形式、学术会议组织或参加不规范、主观安排学术成就发表、学术评价与批评有失公允。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屡屡发生,对于大学学术环境的稳定运行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保障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各高校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本文将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原因、常见类型、处理办法以及对大学学术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和措施。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违规发表等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不当的荣誉和收益,或者是为了提高个人学术地位和竞争力。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

首先,部分学者缺乏学术道德观念,对于学术诚信缺乏认识和重视。

其次,学术评价体系的缺陷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诱因之一。

为了在竞争中胜出,一些学者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成果,以满足评价体系的要求。

再次,科研经费的压力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推动力。

为了争取项目经费支持,一些科研人员可能会夸大研究成果,甚至伪造数据。

三、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违规发表等。

抄袭是指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实验数据等完全或部分地复制为自己的成果;剽窃是指在研究中未经充分引用或抄袭他人成果的观点、文字等;伪造数据是指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以获得所需的研究结论;违规发表是指未经同行评议或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研究结果发表在期刊、会议等平台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针对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

首先,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机构,负责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

其次,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提高学者的学术道德素养。

再次,制定严格的学术论文发表规定,加强对学术论文的抄袭检测和审查。

此外,加强同行评议制度,提高学术评价的公信力。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对大学学术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

首先,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诚信,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xx学校 学术不端问题处理办法

xx学校 学术不端问题处理办法

xx学校学术不端问题处理办法概述学术不端行为是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违背,严重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校的声誉。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和建立健康的学术环境,xx学校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问题处理办法。

举报渠道学校设立了学术不端举报渠道,以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和保密性。

任何人员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学校网站上的在线举报系统- 举报邮箱- 举报信函邮寄至指定部门处理流程接收举报学校接收到学术不端举报后,将立即进行初步审查,确保举报内容与学术不端问题有关,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举报,学校将及时进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调查核实学校将组织专业的调查小组进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核实。

调查小组将采取适当的调查手段和方法,收集证据材料,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判定与处理调查小组将对学术不端问题进行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或纪律处分- 撤销学术成果- 暂停或终止资助- 暂停或终止职务追究责任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学校还会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公开通报对于已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法公开通报,以倡导学术诚信和警示全校师生。

公开通报的内容将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理结果以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教育培训为了加强学生和教师的学术伦理意识,学校将定期组织学术伦理教育培训,培养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意识,并提供学术道德和规范的指导意见。

总结学术不端问题是对学术诚信的挑战,但我们坚信只有建立起公正、诚信的学术环境,才能实现真正的学术进步。

通过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学术不端问题处理办法,xx学校将保护学术诚信、维护学校声誉,推动学术的健康发展。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厦大学[201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二)拒不承认错误的;(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勾结校外人员的;(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屡犯不改的。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大学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推进学术诚信建设,制定本《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涉及学术评估、学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论文和出版等方面的不当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抄袭和剽窃;(二)虚假论文;(三)弄虚做假;(四)数据造假;(五)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有效地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二)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三)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举报。

接受学生、教职工及其他用户的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相应证据。

(二)立案调查。

大学应当在收到举报后立即开始调查、采用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三)听证审理。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适当举行开放听证。

(四)作出处分决定。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按照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向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报告。

第五章具体处理方法对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应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分方式:(一)口头警告。

对于一般性的学术不端行为,如人为抄袭、造假等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的行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

(三)严重警告。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可以进行严重警告。

(四)降低学术评级。

对于涉及评定职称、评定学位等环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降低该当事人的学术评级。

(五)解除学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于涉及学术导师、编辑等职务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解除该当事人的学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

对于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暂停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引导我校科研人员树立优良的科学研究行为道德,依据《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监察部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XX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行为规范》文件精神,在《XX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在项目申报、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科研成果登记和申报各类科研奖项时,均应同时使用并提交由科研处统制发的《XX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确认表》,承诺科学研究过程符合上述学术行为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学科对所属成员学术研究中填报的《学术行为规范确认表》承担审核确认责任。

第四条学院和部门对所属教职工学术研究中填报的《学术行为规范确认表》承担审核确认责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接到举报后,秘书处应组织相关学科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处理小组调查结束后,应向秘书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的第一手资料原件移交秘书处。

第六条经调查,确实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填写《XX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记录》,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相关规定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评判,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上报校行政批准执行。

第八条对于学术行为不符合学术行为规范要求,但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研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校行政对当事人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对于在科学研究中,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依照《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其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1.记过;2.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3.开除。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流程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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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学术不端行为出现时,可能通过多种途径被发现,如同行评审、学术监督机构的抽查、他人举报等。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9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9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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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我校诚信、严谨的学术风气,维护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学术研究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大学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二章基本学术活动规范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三)如实记录、报告并保存实验结果、调查结果与统计数据;(四)遵守相关学科专业的基本学术规范;(五)发表学术论文和其他学术成果应当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当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六)充分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七)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引用他人成果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构成不适当引用;(二)剽窃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三)重复发表自己内容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四)请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或者学位论文;(五)发表论文时未如实署名;未如实注明署名单位;在未参与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征得合作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六)编造或者剽窃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和统计数据,篡改引用的资料;故意销毁实验原始数据;(七)填报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或者涂改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见等反映个人学术能力的材料;(八)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各种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论文评阅和答辩以及其他各类与学术相关的评奖活动;(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十)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大学学风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风委员会”)是**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履行对我校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指导、咨询和调查等职责的机构。

第八条校学风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

第九条校学风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风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秘书由**大学各学部秘书兼任。

第四章举报和受理第十条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秘书处设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明确、可信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校学风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确保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实的;(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可以亲自审查或者指派专人审查举报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校学风委员会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如举报者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于5 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受理的申请,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应当将该申请提交校学风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并表决,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受理,校学风委员会则必须作出受理的决定。

该审查和表决可以通过电邮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五章调查的程序第十五条在决定受理举报后,校学风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独立的调查组,也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研究院)成立调查组。

第十六条学校发现的我校师生疑似学术不端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是否启动调查。

第十七条调查组由不少于5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

调查启动时应当尽快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或者现场调查。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证明身份。

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校学风委员会成员、调查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师生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同一课题组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调查或者处理的。

回避的申请由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事件进行陈述、申辩及表述自己的见解。

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调查组须纳入调查文档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开展调查,应当在60 日内完成。

如情况复杂,经校学风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酌情延长工作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调查组成员应当分别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在报告中列明。

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校学风委员会,校学风委员会应当在30 日内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并作出结论认定。

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认定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应当告之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的作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异议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认定结论生效。

第二十五条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者复议决定是终局结论。

如当事人无新的证据材料又重新提出申请复议的,校学风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校学风委员会根据**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责成相关部门撤销责任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处理和申诉第二十七条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校学风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及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做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的科研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暂停招生或者取消导师资格;(四)延缓职务晋升、解职、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五)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六)其他相关规定中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及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做出如下处理:(一)批评教育;(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已拨付的科研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授予;(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五)其他相关规定中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二)打击、报复举报人;(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一)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举报人。

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方式为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大学监察处提出申诉。

监察处不受理当事人对校学风委员会认定结论不服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对教职工及学生申诉的处理分别按照《**大学教职工申诉办法》和《**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本校其他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办法有规定而本办法未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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