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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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设备,具体种类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应定期自检,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架构,具体的条例还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进一步详细制定。

同时,要确保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这些工作通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机构和职责、监察程序、违法和行政处罚、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第三条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规定和监察细则,协调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活动。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包括特种设备的备案、鉴定、检验、监督检查、评定及事故调查等环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备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递交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鉴定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市场销售。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违法和行政处罚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用于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办公、生活等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器材、涉及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登记等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分包单位等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点、技术数据、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等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核发合格证明。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维修、改造、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监察。

第三条所有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五条对于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情况,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和持证上岗,同时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监察职责。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等领域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构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也要给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档案和信息系统,完善监察记录和信息报送。

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件的处理结果,增强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同时对事故的教训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监管、风险管控、依法监察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强化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职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国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大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察第十条特种设备按照其功能和特点,分为燃烧器具类、锅炉类、压力容器类、电梯类、起重机械类、压力管道类、大型游乐设施类等多个类别。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护、检验、鉴定等环节的监察。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力度,推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检验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定义:在生产、经营中具有一定危险性,且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要目标是预防事故、保障安全、提高监察效果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特种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检验单位及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可靠性,不得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的结构或性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记录设备安全使用情况。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检验管理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检验等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或运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和销售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安装和维修。

2023修正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3修正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和监督检验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同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销售特种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设计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第六条制造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备制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制造设备。

第七条销售销售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销售的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根据设备的性质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装、使用和检验第八条安装特种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安装标准和规范,按照设备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持有相应的安装资质。

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条检验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进行停用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单位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六条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通过质量认证和技术评审后方可获得制造许可。

第七条销售和安装许可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销售和安装许可。

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要求,通过资质审核后方可获得销售和安装许可。

第八条转让和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使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使用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通过安全检测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

第十条日常维护与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说明书和之前约定的维护计划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是范例文档,供参考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其他安全技术监察部门规定的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监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二)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察和安全监察;(三)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四)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测试等工作;(五)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六)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技术评估;(七)开展特种设备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和监察台账;(九)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依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安全监察对象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解、检验等许可;(二)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三)按照规定投保特种设备使用责任保险;(四)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测试;...第六章罚款和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停用,并处违法所得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列表)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列表)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列表及对应解决办法)以上仅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范例文档,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作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三年三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依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因其危险性、特殊性以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需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按照特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安全监察的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安全监察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用户应当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化建设,推进安全监察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修改、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括定期检验、定期维修、定期鉴定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商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并提供合格证明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消除设备故障。

第三章监察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安全监察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监察制度、发布安全监察公告、组织安全监察检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装与改造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特种设备的检测与监督第五章特种设备的报废与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特种设备登记申请表- 附件2: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报告- 附件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附件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表- 附件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表2、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特种设备: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适用于进行特定工艺或特定行业工作的设备。

- 安全监察:指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使用、维护、检测和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 登记申请表:用于申请特种设备登记的表格,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设备的技术参数等内容。

- 安全检测报告: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的报告,包括设备的检测结果和安全评价等内容。

- 使用登记表:用于登记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的表格,包括使用单位的信息、设备的使用日期等内容。

- 维护保养记录表:记录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的表格,包括维护保养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等信息。

- 事故报告表:记录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的表格,包括事故发生的日期、地点、原因和损失等内容。

3、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困难: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改造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

解决办法:请专业工程师进行安装和改造,并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 困难: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需要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对使用单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解决办法: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加强培训,提高使用单位的专业水平。

- 困难:特种设备的检测和监督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解决办法:加强对安监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经费投入,加大人员培训和技术更新力度。

- 困难:特种设备的报废和处置涉及安全环保等问题,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等设备的专用监察。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是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监察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监察职责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察机构承担。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并配合监察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监察机构报告,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察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和改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国家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监管体制,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中,特别注意对于老旧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以及新设备的安全性评估和监督。

监察机构应当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特种设备的科技更新和提升,保障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

第十一条对于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维修等所有环节的从业人员,监察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中,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配合监察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和定期检修制度,加强设备保养和维护。

第十三条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措施进行监督。

对于未能及时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监察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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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5、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6、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7、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未出现过违规情况。
(三)GB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5、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
6、应有适应安装所需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和检验设备。
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5、 审续。对安装改造单位,审查合格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审核发证;对维修单位,审查合格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相应的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试安装改造维修。
4、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补充回答: 一、许可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许可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许可受理范围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2、GB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3、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7、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补充回答: 1.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相适应;2.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要求;3.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仪器符合要求;4.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5.施工业绩符合要求;6.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具体条件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等安全技术规范。五、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资料(装入文件盒)(一)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条件待定(二)锅炉安装改造单位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4、质量管理手册;5、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三)GB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电子文本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3、质量手册4、程序文件5、作业指导书(四)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1.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六、程序和期限1、 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申请项目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在总局网站( )、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 )、总局特检测研究中心网站( )上公布,由申请单位下载使用。申请单位将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送达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办证大厅)。申请单位也可以自行采取挂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递交。2、 受理。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或者不同意受理的意见;不同意受理的,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意受理的申请书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均由办证大厅发送给申请单位。 补充回答: 3、试安装改造维修
四、许可条件
(一)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条件待定
(二)锅炉安装改造单位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3、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
4、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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