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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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制度背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是中国社会的重点之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1998年在中国大陆开始试点,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该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弥补社会医疗保障的不足。

二、制度内容1.参保范围:该制度适用对象为城镇居民,包括城镇非工职工、农民工、居民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城镇居民通过缴纳一定的保费,参加该保险制度。

2.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特殊疾病费用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需求而有所不同。

三、制度特点1.保障范围广泛:该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城镇非工职工、农民工、居民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城镇居民,保障效果良好。

3.逐步完善的医疗待遇:随着中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待遇也在逐步提高。

通过提高报销比例、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四、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提高参保率:通过推广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意识,使更多的城镇居民了解该制度的好处,增加参保人数。

2.优化报销流程:简化报销流程、提高报销效率,减少参保人员报销难的问题,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完善医疗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使参保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

4.提高医疗技术和设备水平:加大对医疗技术和设备的投入,提高医疗水平,提高参保人员的治疗效果。

综上所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该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但同时也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以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医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范围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二)在城镇居住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参保范围涵盖基本医疗服务、特殊疾病门诊服务以及住院医疗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八条政府补助标准按照规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及时足额划拨。

第九条基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风险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章医疗服务与费用支付第十条参保居民享有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费用支付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限额执行,具体支付标准由当地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医疗保险凭证,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度(4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度(4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中国城市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城镇居民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和发展,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了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了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制度包括参保登记、费用报销、资金筹集等多个环节。

首先是参保登记,居民需要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等地方进行参保登记,填写参保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参保登记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也是居民享受医疗保障的前提。

其次是费用报销。

城镇居民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医保机构申请报销。

居民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就医相关的发票、处方、检查报告等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渠道提交报销申请,并等待医保机构的审核、核实和报销。

费用报销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居民享受医疗保障的关键。

最后是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居民个人缴费、居民单位代缴、政府财政补助等方式。

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也可以由单位代缴部分医疗保险费用。

政府财政补助是为了弥补医疗保险基金不足而提供的额外补助,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推动城镇居民的健康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城镇居民的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还可以帮助调动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

然而,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于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的保障还不够完善。

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如何合理管理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系统概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城镇居民开展,是国家正规的社会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和常住城镇非户籍居民。

每位参保居民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等。

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地方政府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的运作和管理。

参保对象和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和城镇常住非户籍居民。

具体参保方式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但大体上是由参保居民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用,交由地方社保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参保居民还可以在保险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些特殊群体也可以享受特殊的医保政策,如贫困户、残疾人等。

医保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门诊医疗、住院费用、临时性特殊医疗费用等。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的是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巨额医疗费用支出,其中涉及的疾病种类和报销额度也有一定的规定。

同时,医保报销也有一定的限制,包括个人自费部分、非合理用药、高价药等。

具体的报销情况和限制规定也因地而异。

问题和改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不少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改进空间。

首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在覆盖范围和报销标准上仍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更加细化和完善。

其次,医保报销的限制和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以避免出现不合理用药和医疗费用过高的情况。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和报销标准上也需要与城乡一体化进程相适应,以实现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医保制度。

结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

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江西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江西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享受医疗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江西省人民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江西省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居民参保登记,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划扣、网上缴纳等多种方式,并按照规定时间缴纳。

第八条缴费标准和项目由省人民根据政策规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九条对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将被暂停。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在医疗服务范围内自由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自费部分。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和相关证件,并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费用的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门诊药品费用报销等。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并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清算和审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确保制度的公平、可持续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3、本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登记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新生儿在出生后_____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凭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2、居住证(外来人员);3、学生证明(在校学生);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助。

特殊困难群体(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

四、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_____月至_____月。

具体缴费时间以当地医保部门公布的为准。

逾期未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需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且自缴费之日起_____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1、银行代扣:参保人员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代扣代缴。

2、网上缴费:通过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网上缴费平台进行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1. 城镇户籍居民。

2. 非城镇户籍但在城镇居住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居民。

3. 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

三、参保条件1. 年满18周岁。

2.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 未享受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

四、参保程序1. 居民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2. 填写参保申请表,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

3. 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五、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

2.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3. 政府补助比例根据财政预算和政策调整。

六、保险待遇1. 门诊医疗服务:包括基本药品、诊疗服务等。

2. 住院医疗服务:包括住院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3. 特殊病种治疗:对重大疾病、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提供额外保障。

七、报销比例1.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2.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等级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八、保险基金管理1. 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专户管理。

2. 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3. 基金的结余部分用于补充未来医疗支出。

九、制度监督1.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2. 定期对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 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十、制度更新1. 根据经济发展、医疗需求变化和政策调整,定期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

2. 广泛征求居民、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十一、宣传与教育1. 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提高居民的参保意识。

2. 通过各种渠道普及医疗保险知识,提高居民对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十二、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有。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46号一、背景与目标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社会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应对这一需求,确保城镇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主要目标是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缓解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原则与参保方式1.全员参保。

所有居住在哈尔滨市城镇的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2.统一筹资。

通过建立统一的保险基金,来筹集医疗保险费用。

3.公平公正。

保障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避免各种歧视和不公平的现象。

参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单位代扣。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代扣方式进行缴费。

2.个人自付。

在没有单位的人员可以自行前往社保机构缴费。

3.补贴参保。

对于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居民等,可由相关部门提供一定额度的补贴参保。

三、保障内容与支付方式1.住院医疗费用。

对于住院治疗的费用,按照医保目录和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2.门诊费用。

在特定医院和特定科室就诊的门诊费用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3.特殊医疗费用。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慢性病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扶持。

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报销制度。

参保人员在就医后,一般先垫付费用,然后再持相关证明和报销材料,通过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2.直接支付。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由医保部门支付给医院。

四、管理机制与监督措施为了保障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相关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措施:1.协同合作。

医疗保险部门要与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协同合作,共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2.审查与监督。

对于医疗服务价格、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审查与监督,确保制度运行的公平、公正。

总之,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城镇居民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解决了部分居民医疗费用支付的问题。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更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经办和业务管理机构,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参保缴费登记和医疗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从社区公益性岗位解决。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监督管理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协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组织参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负责有关补贴对象身份确认、补贴政策宣传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庆政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1日大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满足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遵循“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按规定承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补助资金与家庭缴费同步匹配到位。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市教育局、油田教育培训中心和石化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及托幼园所,对在校学生及在园婴幼儿的参保进行信息登记、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居民)的身份及“三无人员”、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及时提供低保居民的类别及“三无人员”、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变动信息。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待遇发放、医疗服务监管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视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参保人员管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常住城镇居民、无业居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的登记由居民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协同办理。

登记时需提供联系、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明。

第八条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一部分。

第九条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可作为其医疗保险的受益人进行登记,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可参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并及时到指定地点缴费。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如未按时缴费,将被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到补齐欠费并缴纳罚款后方可恢复。

第十三条缴费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参保人员不能按时缴费的,可提前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待遇发放管理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具体发放工作由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就诊后,应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1号)《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8〕8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以户为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要求,实现全市统一政策。

第五条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局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人社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统筹区域内,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居民,未参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以户口簿内所有成员为一个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资料,到所在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站及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认定。

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进行缴费,下一年度缴费时限为上年度的12月份至次年1月末。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附件6:《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按规定编制基金预决算,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乡居民建立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
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其因病致贫的风险。

该制度在我国于2007年启动,广泛覆盖城乡居民群体,并逐步完善。

以下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保险参与者范围:制度覆盖了中国大陆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民工、农民、城镇居民、外来工等群体。

参与者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缴纳一定比例
的保险费。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费用补贴。

3.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报销比
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报销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治疗、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医
疗相关费用。

不同地区和政策有可能会有差异。

4.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指定的定点医院,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合理性。

5. 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负责统筹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按规
定向保险基金注入资金,并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分配。

6.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有效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地区和时期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和调整。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情况,具体细节请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永政办函…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门诊统筹,是指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的不需住院治疗、也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范畴的一般门诊管理模式。

第三条非中小学生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0%,但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10元。

中小学生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

第四条门诊统筹限定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

第五条门诊统筹的费用范围包括:(一)注射、灌肠、换药、清创缝合、针灸、普通门诊手术等治疗费。

(二)A超、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第六条下列门诊情况,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二)门诊统筹费用范围以外的费用;(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四)经审查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五)超出药品、医疗项目限价的部分费用;(六)无患者签名;(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门诊统筹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一)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按规定由统筹基金门支付的诊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保留所有的门诊医疗资料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每月跟所属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垫付的门诊医疗费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在门诊处方等医疗资料上签名确认,并留下联系电话。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快速、便捷服务参保人员,并及时录入医疗费信息,规范门诊统筹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容一、制度背景和目标我国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是,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缺陷,许多城镇居民难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因此,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我国实行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其目标是全面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三、保障内容和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具体保障内容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特殊门诊费用、特殊门诊医疗器具的购买费用、基本药物的购买费用等。

保障比例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但是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四、保险费和财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参保人员的保险费按月缴纳,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财务管理方面,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缴费组成,同时也可以接受其他社会力量的捐助。

五、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是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合法的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住院和门诊等医疗服务,但必须在医保机构网络内。

六、保险待遇支付方式和报销流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方式包括费用直接支付和费用补偿两种方式。

费用直接支付适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费用补偿适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诊、自费药物购买或者其他费用支付。

报销流程一般是参保人员在就诊后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医保机构审核后结算费用。

七、制度评价和改进方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力地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如待遇支付的流程复杂、参保人员利益保护不到位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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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普通门诊、急诊就医
第一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报销待遇,在综合及专科医院与普通病人同等待遇。

第二条城镇居民医保卡是一种身份识别的标志,不能用于结算。

参保人就医时,挂号室工作人员凭医保卡售给参保人蓝色病历,参保人持蓝色病历就医。

第三条急诊病人不需留观及留观后不需住院的,按普通门诊对待;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第四条危重病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费用由参保人垫付,持门诊病历及费用单据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第五条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诊疗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费用由参保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持门诊病历及费用单据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第二章门诊规定病种就医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须持有济南市医保办发给的《门规医疗证》方可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

第七条现有的门诊规定病种有以下三项: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第八条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使用由市医保办统一制作的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时,须持《门规证》和《医保卡》,首先到医保办领取本人的《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和双处方,其《门规证》暂由医保办保存。

第九条门诊规定病种患者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

接诊医师要核对参保人的医保卡,做到人证相符。

门诊规定病种目录内的药品,使用门规专用双处方,每次处方量控制在两周以内,静脉用药控制在7天以内,参保人刷卡结算,只负担自负的部分;目录外的药品,须征得参保人同意,并签署《自费协议书》,使用普通处方。

治疗其他疾病,使用普通处方,参保人完全自费。

接诊医师要将参保人每次就诊的病情、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在专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以备审核。

第十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少年儿童需要增加的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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