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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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普通门诊、急诊就医
第一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报销待遇,在综合及专科医院与普通病人同等待遇。
第二条城镇居民医保卡是一种身份识别的标志,不能用于结算。
参保人就医时,挂号室工作人员凭医保卡售给参保人蓝色病历,参保人持蓝色病历就医。
第三条急诊病人不需留观及留观后不需住院的,按普通门诊对待;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第四条危重病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费用由参保人垫付,持门诊病历及费用单据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第五条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诊疗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费用由参保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持门诊病历及费用单据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第二章门诊规定病种就医
第六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须持有济南市医保办发给的《门规医疗证》方可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
第七条现有的门诊规定病种有以下三项: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第八条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使用由市医保办统一制作的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时,须持《门规证》和《医保卡》,首先到医保办领取本人的《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和双处方,其《门规证》暂由医保办保存。
第九条门诊规定病种患者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接诊医师要核对参保人的医保卡,做到人证相符。门诊规定病种目录内的药品,使用门规专用双处方,每次处方量控制在两周以内,静脉用药控制在7天以内,参保人刷卡结算,只负担自负的部分;目录外的药品,须征得参保人同意,并签署《自费协议书》,使用普通处方。治疗其他疾病,使用普通处方,参保人完全自费。接诊医师要将参保人每次就诊的病情、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在专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以备审核。
第十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少年儿童需要增加的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