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
上海市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是本市落实“迎世博”各项任务和启动“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的冲刺年、决战年,安全形势严峻。
根据《上海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精神和《2009年上海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要点》安排,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中旬至2009年12月底,在本市地下空间集中开展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在巩固以往整治排查活动成效,确保2008年限期整改隐患整改到位,防止重大隐患“回潮”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本市地下空间使用安全隐患治理,按照“突出重点治理、加强分工协作、清除治理隐患、确保安全长效”的总体要求,加大本市地下空间使用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进一步严查深挖地下空间使用中潜在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减少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中的各种隐患,杜绝重大隐患,确保地下空间使用安全,为成功、顺利、安全举办2010年世博会创造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密集型地下空间。
重点整治使用业态为商场、餐饮、旅馆、娱乐、生产车间的地下空间。
在全市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的同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照“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要求,加大世博周边地区和其它重要地区的整治。
三、整治内容1、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无证无照经营问题;2、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消防设施设备不合格、措施不到位,治安管理要求不落实问题;3、地下空间防淹、防倒灌、防次生灾害措施不落实及抢险物资器材准备不到位问题;4、地下空间内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施设备带病工作、未能定期检修问题;5、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法人安全培训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问题;6、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1.20•【字号】沪府机管字[2004]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字〔2004〕第10号)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了规范本市市级机关从社会引进后勤服务的行为,有序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四年一月二十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有序推进本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规范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及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后勤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本市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沪委办发〔20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企业(机构)购买后勤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本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是指为保障市级机关职能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所需的物业管理、会务、餐饮、图文印刷、政务礼仪、公务交通、车辆维修、保安等方面工作及相关服务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沪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3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核销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及限额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节约能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节约能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沪府机管[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节约能源工作的通知(沪府机管〔2008〕109号)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本市市级党政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为上海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了贡献。
当前,本市能源紧缺的矛盾依然突出,节约能源的压力很大,节能管理任重而道远。
为此,市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的要求,自觉担负起率先垂范的社会责任,厉行节约,节能降耗,从一点一滴做起,在一分一毫上体现,促进上海又好又快发展,用实际行动支援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家园。
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党政机关节约能源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率先垂范,实施节电、节油新举措(一)加强机关办公用电管理。
1、空调用电。
(1)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夏季控制在26摄氏度以上,冬季控制在20摄氏度以下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后应及时将办公室空调开关关闭;(2)各办公大楼公共部位,如走廊、电梯厅和无对外办事窗口的大堂等处的空调应予关闭;(3)机关工作人员在夏季可着清凉装上班,除外事礼仪需要外,不穿西装、不系领带。
2、照明、办公用电。
(1)各类办公室、会议室有条件的应尽量采用自然光,减少照明用电;(2)午休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期间关闭照明设备;(3)各类办公电器设备长时间不用要及时切断电源,降低设备待机能耗;(4)办公大楼公共部位照明应以仅满足人员经过时照明需要为宜,严禁同时开启所有照明灯。
3、生活用电。
(1)尽量使用由服务单位统一提供的饮水设备,减少办公室内电加热饮水器的台数;(2)对办公室内添置办公电器除外的各类生活用电器,要严格审批;(3)提倡办公楼四层以下的工作人员不乘用电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统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与格式,提高报备质量,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共四种)印发给你们,请在本单位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件按照要求的格式(A4纸)和内容,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各1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府规备字[ ]号关于《》的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现将我区(县)×年×月×日发布的《》5份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印章)×年×月×日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文件(文号)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发送单位):《》已经×年×月×日第×次区(县)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全面开展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全面开展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8•【字号】沪府办〔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全面开展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8〕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全面开展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8月18日本市全面开展空中坠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空中坠物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要求,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把城市安全放在首位,补齐城市管理短板,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空调外挂机、玻璃幕墙、高楼装饰物等各类建筑附着物的设置和管理,坚决消除空中坠物隐患,把城市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的要求,通过对各类建筑附着物全覆盖、全要素、无死角、无盲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实现“摸清底数、消除隐患、规范设置、建立长效”的目标,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成功举办营造安全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职责分工市安委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督导等工作。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户外广告、招牌等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玻璃幕墙和在建工地广告牌、标牌等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教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窗户玻璃、空调外机架及遮罩、防雨篷、花架、晾晒装置等装饰物、外挂物的专项整治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沪府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二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沪府机管[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32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推进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一名局领导分管,其职责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职责;牵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信息公开事项,审定相关文件;协调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重大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需要对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市政府机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归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二)统一发布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本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调整和更新。
受理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四)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编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涉及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一)编制本部门应主动公开及更新的政府信息;(二)撰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涉及本部门职能事项的信息答复件;(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沪府发〔2014〕7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4〕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及时、规范地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清理,保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继续营造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失效以及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对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并对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遵循“依法、及时、公开、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
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
政府规章、市和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起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
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部门、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承担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法律审核。
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的组织协调、法律审核和监督。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业务手册
YWSC-0972-2016/01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业务手册2016-12-15发布 2016-12-15实施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目录前言 (III)1 适用范围 (1)2 审批基础 (1)2.1 事项名称和代码 (1)2.2 办理依据 (1)2.3 办理机构 (2)2.4 审批数量 (3)2.5 专业规划等 (3)2.6 审批人员 (3)2.7 审批条件 (3)2.8 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 (4)2.9 审批证件 (5)2.10 审批期限 (5)2.11 审批服务 (5)2.12 监督检查 (5)2.13 审批收费 (5)3 审批咨询 (5)3.1 业务描述 (5)3.2 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3.3 咨询途径 (6)3.4 咨询工作程序 (6)3.5 咨询资料库 (6)3.6 咨询文书 (6)3.7 反馈期限 (6)4 审批办理 (6)4.1业务描述 (6)4.2 一般程序 (7)5 监督检查 (10)5.1检查方式 (10)5.2 量化表 (10)5.3 结果处理 (11)附录流程图 (12)前言本业务手册于2012年9月首次发布,并于2016年12月第一次修订。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业务手册1 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本市市级机关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其使用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的审批流程,以及审批咨询、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要求。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的审批咨询、审批办理、监督检查。
2 审批基础2.1 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事项代码:09722.2 办理依据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
2.《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13〕9号)第十八条:“市级机关非集中办公点办公用房的再次装修、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含大中型建筑设备设施更新)工程,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报市机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沪府机管[2007]1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07〕166号)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市级机关后勤管理职能有效履行,不断提高机关后勤服务质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关后勤实现“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结合本市市级机关实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本市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是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机关提供所需的物业管理、会务礼仪、餐饮、公务交通等方面的后勤保障。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质量管理,是指对机关后勤服务的履约情况、服务工作及质量实施的检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服务企业,是指为市级机关提供后勤服务的企业(机构)。
二、后勤服务质量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是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后勤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明确所属后勤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
市级机关较大规模的集中办公点,由入驻单位联合组成大楼管理委员会(暂名),负责后勤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沪府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6日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负责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培训、考试管理的职责。
2.取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制度和标准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对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配备审核、更新审批职责,下放到市级各党政机关。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区县机关事务工作指导职责。
2.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资源配置。
3.加强指导、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职责和对市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4.加强机关后勤服务监管职责,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
(二)按照规定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委托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市领导受赠公务礼品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
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沪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加快旧区改造、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2003年以来,本市先后在7个区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还存在着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不顺等不足。
为切实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保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举全市之力,将建设基地建成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优先,同步配套。
将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规划原则和“同步规划、同步配套”的建设要求,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居住区的完善。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沪府机管[2012]26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府机管〔2012〕264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本局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我们制定了《市政府机管局信访工作规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2年12月27日市政府机管局信访工作规则为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分工(一)局办公室为局信访工作协调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1.负责来信来访的受理、批转、接待、督办工作;2.协调落实局领导接访工作;3.根据信访内容会同相关部门接待上访人员;4.根据归口办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回复当事人;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机关各处室为信访工作归口办理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1.研究提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2.在办理过程中,涉及需要修改完善现有政策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建议;3.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送局办公室。
(三)事业单位、上勤集团和上展集团为信访工作责任单位,主要有以下职责:1.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涉及本单位工作的信访事项;2.受理、接待、解决本单位群众来信来访事项;3.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二、工作机制(一)局信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个性问题采取“坚持原则、规范操作、个案处理”的办法解决;共性问题按照“依据政策、尊重事实、稳妥处理”的原则,分类研究解决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沪府机管[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46号)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市政府机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事业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管部门)局国资处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四条(责任制度)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协作,实现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产权登记)各事业单位应依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提交材料的要求,在规定的限期内,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申请办证材料应经局国资处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其中,办理首次占有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产权注销登记时,须递交相应事项的批复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机管[201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1.04【实施日期】2011.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号)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各单位,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消防工作,加强地下车库火警处置能力,确保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为加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的火警处置能力,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维持扑救现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报警(一)发生火警后,要以最快方式发出报警信号,如:就近按动红色消防报警按钮,向监控室发出报警信号;通过电话23118110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也可以大声呼叫,引起周围人们警觉;在现场的保安人员利用对讲机的群呼频道(频道2)发出报警信号。
(二)报警时要讲清火警地点及现场火势等情况,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三)如果情况紧急,在请示市政府机管局及局保卫处领导(以下简称“局、处领导”)同意后,现场人员有责任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援,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四)报警时,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特别是及时扑灭初始火灾,避免更大的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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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机管[201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
序》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号)
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各单位,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消防工作,加强地下车库火警处置能力,确保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
火警处置程序
为加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的火警处置能力,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维持扑救现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报警
(一)发生火警后,要以最快方式发出报警信号,如:就近按动红色消防报警按钮,向监控室发出报警信号;通过电话23118110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也可以大声呼叫,引起周围人们警觉;在现场的保安人员利用对讲机的群呼频道(频道2)发出报警信号。
(二)报警时要讲清火警地点及现场火势等情况,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三)如果情况紧急,在请示市政府机管局及局保卫处领导(以下简称“局、处领导”)同意后,现场人员有责任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援,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四)报警时,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特别是及时扑灭初始火灾,避免更大的灾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