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为了确保全民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孩子的声誉、管理和教育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公民受到平等、综合、个性化、发展性、生涯导向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非营利性。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二章规定了基础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基础教育阶段的划分;规定了基础教育的义务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政策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置、办学资质认定、教育评价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
第三章中等职业教育第三章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段、转移机制、教育内容和颁发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辅助机构的角色和地位等。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四章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高等教育所属机构、学习年限、形式和颁发学位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高等教育教师的资格及其职责和规范、学生入学和管理、教育评价等。
第五章非学历教育第五章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类型和内涵、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认定制度、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等。
第六章学校和教育机构第六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分类、可行许可手续、办学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等,旨在维护全体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育质量第七章规定了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度。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的监管、教育标准、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和学校行为规范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旨在推进国家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第八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方案、安全设施等安全措施;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发生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安全报告制度等。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公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促进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其他各类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应当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尊重师长,团结友爱,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研究行为规范第四条中小学生应当认真研究,按照学校和教师的要求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第五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研究纪律,不得作弊、抄袭、代写作业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六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作息规律,按时上下课,不早退、不迟到。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七条中小学生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穿着整洁,言谈文明,举止得体。
第八条中小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听从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不得辱骂、恶意攻击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欺凌、暴力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中小学生应当尊重同学,互相帮助,建立和谐友好的班级关系,不得进行欺凌、歧视等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十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校内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家庭与学校合作规范第十一条家长应当关心和支持子女的研究,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研究和行为情况。
第十三条家长和学校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学生在研究和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中小学生,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和批评,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范的中小学生,学校可以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学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范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版》全文。
---请注意:以上全文为根据您提供的标题内容进行的模拟回答,具体内容以教育部正式发布的修订版为准。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在教育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履行对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教育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 学校管理责任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同时,学校还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确保他们在教育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2. 教育质量责任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教育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教育服务。
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
同时,学校还应当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质量。
3. 学生权益保护责任教育机构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欺凌、虐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同时,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匡助。
二、教育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 教育教学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熟悉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
同时,教师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赋予匡助和指导。
2. 学生安全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危(wei)险物品和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教师还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
3. 学生权益保护责任教育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不得进行体罚、虐待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同时,教师还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追究教育机构和教育从业人员在履行教育法律责任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追究。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守教育事业的伦理规范,争当规范教育教学工作者,发展学生的品格。
第二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遵纪守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教学有序。
第二章教学实践
第三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以学生为本,注重对学生的发展和成长。
教学活动要以学生为中心,引导学生积极进取。
第四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素质。
对学生要关心体贴,耐心倾听,细心引导。
第三章师德师风
第五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私利,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
第六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因私人恩怨或其他原因对学生进行歧视。
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要公正评价。
第四章职业发展
第七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
关心和尊重同行,形成良好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教育教学工作者要关注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评价,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
遇到困难要勇于面对挑战,持之以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教育教学工作者应当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者要明了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边界,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要为学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以上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3版的原文。
希望广大教育教学工作者严格遵守,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含义: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生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
(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
(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2、教育法律救济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述、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节、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种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民或法人行使诉讼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救济目标的机制。
司法救济之外的法律救济方式为非司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述、复议等。
(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凡是依照程序法而实施的救济,为程序救济。
实体救济是指对法律救济目的的实施及其程度。
3、联系实际说明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内容:答: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途径:(一)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提出申诉。
(2)受理申诉。
(3)处理申诉。
(二)教师行政复议制度:对教师而言,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程序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裁判其是否合适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教育部《中小学生规章制度(2023年修订)》全文
教育部《中小学生规章制度(2023年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等。
第三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学第四条:中小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研究活动,完成研究任务,努力提升自己的研究水平。
第五条:中小学生应当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尊重教师、学长学姐的教育权威,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研究活动。
第六条:中小学生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不剽窃他人作品,学会正确引用和分享研究资源。
第三章行为第七条:中小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品德修养,尊重他人,诚实守信,不欺凌他人。
第八条:中小学生应当崇尚科学文化,不传播违法、有害和低俗信息,积极主动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从事危险活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管理第十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和纠正。
第十一条:中小学应当加强学生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研究和成长,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学生奖励制度,鼓励学生表现出色,激发学生的研究动力和积极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中小学生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有权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报告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中小学生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陕西省教资考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大纲杨键整理2011.4. 导论、教育法基本理论、学校学生权利义务、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第一章导论§1、依法治教概述一、含义、基本要求5条二、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4条§2、依法治教基本原则5条§3、推进我国依法治教具体措施5条§4、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异同5条;二、正确处理关系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概述一、含义3条;二、特征4条;原则4条三、作用:规范作用5条、社会作用5条§2、教育法律规范一、含义;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二、结构三要素§3、教育法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其他§4、教育法律关系一、含义;特征4条、构成要素3个:主体、客体、内容二、类型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与特点3条二、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法律授权组织、具有法人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三、建设学校的基本天条件与程序四、学校的权利9条与义务6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7条§2、学生一、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二、学生的权利:基本权利5条、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三、学生的义务4条四、学生权利义务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3条§3、学校有关的律关系:与教育行政部门、与社会、与教师、与学生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一、概念;二、地位3条§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概述一、权利:专业7条二、义务6条§3、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培养和培训制度§4、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管理和平等三、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3条§1、概述一、概念;特点4条;种类3条;构成要件4条二、承担方式——法律制裁3种三、形式:制裁4种;补救3条;强制(与制裁区别§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7条§3、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二、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三、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四、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五、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七、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八、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九、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一、概念、常见表现3条二、原因分析7条三、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设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一、《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的几个问题、规定的基本内容6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3条法律特征)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据§1、概述一、概念;特征3条二、作用3条;途径3条§2、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诉讼上、非诉上二、教师申诉制度:概念、特征、范围、受理机关与管辖、主要环节和程序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念、特征、范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程序§3、教育行政复议一、概念;特点3条二、范围5条;管辖3条;程序5条§4、教育行政诉讼一、概念;特点6条二、范围9条;管辖3条;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5步三、审理依据和判决处理§5、教育行政赔偿一、概念;特点5条二、构成要件4条三、范围;义务机关2条四、提起和受理;申请的拒绝。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1、《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答: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
宗旨: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基本原则: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事业实行帮扶的原则;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8、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2、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答: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的方针主要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导方针同样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要方针主要体现如下: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
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3、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这些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要求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3、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答:1、高等学校学制规定:A、高等教育的类型B、不同层次高等教育的学业标准C、不同层次高等教育的修业年限D、高等教育的实施机构E 、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入学条件2、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4、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答:1、高等学校应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高等学校应当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高等学校的设立必须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高等学校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1)⑴、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
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
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务,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2021年7月25日星期日
第一节 教育Βιβλιοθήκη 律责任概述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1.释义: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 的,是法律规则的因损害法律上的权益义 务关系而招致的相关主体所应承当的强迫 性的不利结果〔否认性结果〕。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严密相连— 只要在发作了违犯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 出现的一种法律结果。 法律结果的承当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严密相连。
«刑法»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许教育教学设备有风 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许不及时报告,致使发作 严重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1]先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
某乡是个远近知名的贫穷乡,该乡的一所小学
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屡次向乡政府反映
第三节 罕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3.«教育法»第80条 违犯本法规则,颁发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或许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证书有效,责令收回或许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历。
4.«教育法»第78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犯国 度有关规则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担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3、刑事法律责任
▪
▪ 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制止的行为所 必需承当的法律结果。〔国度只对到达立 功水平的违法行为清查刑事责任,给予刑 事制裁〕
▪
刑罚是承当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
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则,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控制,〔2〕
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为主,全面落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对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的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维护自身安全和校园和谐。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网络管理,防止不良信息传播。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保障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对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家长、教职工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导论一、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答: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有: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答: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⑴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的制定主体。
⑵表现的形式不同;⑶实施方式不同;⑷作用不同。
2、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五、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答: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必然趋势。
⑴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是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的必然结果,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育部《2023年修订:中小学生纪律制度》全文
教育部《2023年修订:中小学生纪律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生的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生纪律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纪律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纪律要求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诚实守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不得有以下行为:1.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教师和同学;2. 旷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3. 考试作弊、抄袭作业、伪造证件、欺骗他人;4. 损坏公共设施、浪费公共资源;5. 吸烟、饮酒、赌博、吸毒、贩毒;6.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1. 未经教师许可擅自离开座位;2. 随意讲话、打闹、干扰他人学习;3. 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与学习无关的行为;4. 其他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七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纪律处分的决定由学校作出,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纪律教育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纪律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开展纪律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培养良好的品德。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社区的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的纪律教育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的安全教育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教育,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全民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全民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教育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国家安全战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坚持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四)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安全教育应当覆盖全民,重点对象包括:(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二)各类学校;(三)军队、武警部队;(四)社区居民、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五条国家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多样化的教育方式。
第二章教育内容第六条国家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二)国家安全形势和国家安全战略;(三)国家安全风险识别和防范;(四)国家安全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技能;(五)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和道德素质提升。
第七条国家安全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确保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教育方式第八条国家安全教育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二)组织国家安全教育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三)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实践活动;(五)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作用,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第四章教育保障第十条国家设立国家安全教育基金,用于支持国家安全教育的开展。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国家安全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教育体系。
学校惩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包括学生、教职工、家长等。
第三条学校惩戒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三)注重实效,防止滥用;(四)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惩戒范围第四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可给予惩戒:(一)违反学校纪律,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校、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四)携带、使用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品;(五)侮辱、殴打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教职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可给予惩戒:(一)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三)擅自离岗、旷工;(四)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五)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惩戒方式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校对教职工的惩戒方式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撤职;(五)解聘。
第四章惩戒程序第八条惩戒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调查取证;(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三)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四)作出惩戒决定;(五)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惩戒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审议和决定惩戒事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学校在实施惩戒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过程中,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等相关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确立和履行,有助于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安全,保障教育参与者的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教育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 注册与许可: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许可,确保合法经营。
2. 课程设置: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提供符合教育要求的教育内容。
3. 教师资质:教育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应教师资质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4. 安全保障:教育机构应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责任:1. 教学行为:教育工作者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禁虐待、体罚、侮辱学生,保护学生的人身权益。
2. 教学质量:教育工作者应履行教学职责,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
3. 保密义务:教育工作者应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4. 培训与提升:教育工作者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保持专业素养。
三、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责任:1. 学生义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要求,认真学习,遵守纪律,不得在校内进行违法违纪行为。
2. 家长监护:家长应履行监护责任,关心和关爱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工作。
3. 教育投入:家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保障子女的教育权益。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违约与追责:1. 违约责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如未履行教育法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追责机制:对于违反教育法律责任的行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教育法律责任涉及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等多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义务教育休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休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情况,在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期间,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行为。
第三条义务教育休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二)实事求是,合理解决实际问题;(三)积极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严格审批,规范休学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休学的监督和管理,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休学条件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疾病或其他健康原因,经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不能在校学习的;(二)因家庭原因,需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迁居,暂时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的。
第六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休学申请;(二)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家庭迁移证明等;(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第三章休学程序第八条学校审核同意休学的,应当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发出休学通知书,并告知休学期限。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因疾病等原因需要延长休学期限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休学期限。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并在休学期满后,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其监护人应当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配合学校做好休学期间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休学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休学管理制度,明确休学申请、审批、实施等环节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管理,定期了解学生的休学情况,做好休学期间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学生休学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休学期满后,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辅导和帮助。
双减法律规定的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双减”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问题;(三)坚持规范管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四)坚持家校共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合力。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家庭和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双减”工作。
第二章中小学生学业负担减轻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确保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控制作业量,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第七条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教学活动,注重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八条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提高教学难度或者加快教学进度,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和教师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课后服务,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十条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时间和生活,避免过度依赖校外培训。
第十一条社会应当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不得对中小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过度评价和排名。
第三章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得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标超前培训,不得以应试为导向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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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 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学生豆奶应 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生产、 销售学生豆奶。而在这起事故中,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 公司在未办理吉林省学生豆奶产品准入证的情况下,超出国家 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销售万方牌学生豆奶致 使6362名在校学生在饮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构 成了损害事实。因此在本案中,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含义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 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才能受到刑事制裁。
2、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
为。
(2)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法》第32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 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刑法》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 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 用。”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责任的法律规定性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归责的特定性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二、法律责任类型
按照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
– 行政法律责任
– 民事法律责任
解。
(3)教育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案例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 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 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把此文 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 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
审理,被告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周景山、副总经理王丽丛、化验员孙英梅 出庭接受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说,三被 告为给本单位谋取利益,明知生产的食品未经许可 和检验合格而予以销售,造成数千名中小学生中毒, 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因生产劣质豆奶,吉
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景
3. 种类
(1)行政处罚
例如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拘留等。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
(二)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1、含义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 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1)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 后果。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
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我们把它称为 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
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
1、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教育法律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
加适用驱逐出境。”
(四)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1、含义 教育违宪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关系主体违反了 宪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2、 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
–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 定相抵触; –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 抵触。
– 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一)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1.含义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 律后果。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 的。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 样性。
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
元,精神损失6000元。 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
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抚慰金1000元;(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
(三)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二)有损害事实
(三)损害行为违反的是教育法
故意
过失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前
者决定后者的发生。
【案 例】 无证生产害了6000学生 吉林开审豆奶中毒案 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吉林省学生豆奶产 品准入证的情况下,超出国家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生 产、销售万方牌学生豆奶。2001年9月4日,该公司将生产的1.7 致使6362人在饮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经法医鉴定, 销售的万方牌学生豆奶,其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总数分别超过国
万余袋学生豆奶销售到吉化公司中小学总校所属的12所中小学校,
中毒学生中已构成轻微伤的近600人;经鉴定该公司9月4日生产、
家卫生标准的3600倍和800倍。据法庭调查得知,该公司聘用的
化验员孙英梅在任职之前竟然是长期从事冶炼金属化验工作的工 作人员,上岗之前仅在化工学院学习了半个月。
20日上午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开庭
第四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法律责任的类型及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一) 法律责任的含义 广义上,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 守法义务、赡养义务,(法学上称为第一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