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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建管办法定听证事项梳理内容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条例一、《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二、《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6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风险包括: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掩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台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13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 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 0%以下的罚款。

一般青况下,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若承包方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不予理会、坚持施工的,将难逃其罚。

未批先建处罚标准

未批先建处罚标准

未批先建处罚标准如下:
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3、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无证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无证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证施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无证施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二、无证施工的定义及认定第四条无证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无证施工:(一)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进行建筑活动的;(二)施工单位已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但未按照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活动的;(三)施工单位以非法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施工许可证的;(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五)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公示有关信息的。

三、无证施工查处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证施工的监督检查,发现无证施工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查处无证施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现场检查:对涉嫌无证施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查明无证施工的事实、性质和危害程度;(三)责令改正:对无证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四)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公开曝光:对无证施工行为,应当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四、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进行建筑活动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活动的;(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施工许可证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公示有关信息的。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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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执法主体市城乡建设局处罚类型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执法依据1、《》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2、《》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而未实行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5、《》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核定质量等级和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证件。

它是一个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必备合法证明,也是权威机构对施工单位合法性和施工质量的一种监督手段。

然而,一些不法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效益或是为了图省事,往往忽视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这无疑是违法行为,并可能触犯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容易受到的处罚依据。

第一,依法责令停工整顿。

当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

这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同时,施工单位在整顿期间需要自行承担停工期间的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二,处以罚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违法名录,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评估,罚款数额可能较为巨额,对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

第三,责令拆除违法建筑。

如果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已经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施工,构建了违法建筑的话,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拆除。

这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同时也是为了恢复违法建筑产生的环境破坏,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利益。

第四,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工程施工,且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严重违法行为中,施工单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法律制裁,这是对违法行为的最高形式的处罚。

综上所述,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行业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

施工单位应该合法合规进行工程施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

否则,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采取停工整顿、罚款、责令拆除违法建筑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完整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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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全新完整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全新完整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全新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建筑行业中,施工许可证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确保了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还保障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为了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施工许可证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的准许开工的文件。

其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但需要注意的是,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未办理许可证施工擅自开工

未办理许可证施工擅自开工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设置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所须资料:1.书面申请书(原件)2.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用地批复(核原件收复印件)4.施工图审查备案书(限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原件)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原件)6.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核原件收复印件)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审(核)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8. 开工复核表(限新县城新开工建设项目)(原件)9. 建设项目是否开工的证明(限乡镇建设项目,由所辖规建所出据)(原件)10. 处罚证明(限已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建设工程)11.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2.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3. 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费缴款凭证或相关减免缓文件依据(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条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工程施工过程罚款依据(3篇)

工程施工过程罚款依据(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2.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2.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以上列举了工程施工过程中罚款的依据,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义执法行罚字[2022]第01377号)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义执法行罚字[2022]第01377号)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义执法行罚字[2022]第01377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义执法行罚字[2022]第01377号
【处罚日期】2022.03.09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金伏虎无喻培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49
处罚名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义执法行罚字[2022]第01377号
被处罚对

金伏虎,无,喻培培
处罚结果1、对义乌市***浴店罚款人民币20818元整;2、对喻培培罚款人民币1041元整;
3、对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4、对金伏虎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处罚决定
日期
2022-03-09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粤博罗执A罚字〔2021〕12号)

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粤博罗执A罚字〔2021〕12号)

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粤博罗执A罚字〔2021〕
12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粤博罗执A罚字〔2021〕12号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332737570000
【处罚日期】2021.07.13
【处罚机关】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博罗县
【处罚对象】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5:37:21
行政处
罚决定
粤博罗执A罚字〔2021〕12号
书文号
被处罚
林**
对象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处罚类

罚款
处罚决
定日期
2021-07-13
处罚事
由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发现林**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12米路擅自
施工一栋主体6层楼房
处罚依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

处罚机

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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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6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甸开展“严打”专项行动,并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被列入整治对象的“榜首”。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1、施工许可证是国家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所设立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的领域。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订立书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来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能主张台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但对于承包方而言仍不容忽视。
那么其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包括哪些呢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风险包括: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掩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台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也未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相反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见依据法律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在无效合同之列。
三、《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形式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5、《》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核定质量等级和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完整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HEN16H-*****ENS8Q8-*****8】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执法主体
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类型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执法依据
1、《》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我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相关国家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4、《》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而未实行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
市城乡建设局
处罚类型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形式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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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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