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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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管理规定

目的

为使各企业合理配置环保设备,规范环保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使环保设备满足要求,达标排放,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所有环保设备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工程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和验收。

3.2机电部负责环保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改造。

3.3安环部部负责对环保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3.4环保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环保设备的合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4工作程序

4.1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工程部部应严格执行环评要求,安环部需对过程进行监

督,确保环保设施设计、投资、选型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执行,满足环保需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试生产期间,工程部部需联系地方监测部门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经安环部签字确认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2安环部组织需定期对环保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属基建

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工程部部提出整改方案,属设备方面的问题由机电部提出整改方案,一般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整改。

4.3机电部部及使用单位需严格参照设计和操作说明书,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要

求设备厂家出具详细操作说明,确保正确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

4.4机电部及使用单位负责环保设备的维修与日常管理。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设

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包括运行时间、必要运行参数、检查维修记录、配件更换记录、废弃介质(滤网、污泥、废料)移交处理记录,并在每月第一周内向安环部上报上月度《环保设备调查表》。

4.5机电部及使用单位对于环保设备需要停台维修、大修时,由机电部向安环部上报《环保设备停运报告》,由安环部向市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得以批准后方可对环保设备进行维修、大修。若在停运期满,环保设备仍未恢复正常运行,则须向安环部说明原因,并补办环保设备停运手续。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安环部申报,说明理由。安环部需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备需更新时,安环部及使用单位须事先报至基建部列入年度更新计划。环保设备的选型由安环部报市环保局审查批准。待新的环保设备投入运行后,再向安环部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存档。

机电部、安环部需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污染物污染损害环境的资料,并将上述事项和资料抄送环保部门。

4.6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4.7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8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需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4.9各企业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

要求

4.9.1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

与考评。

4.9.2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4.9.3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

监督检查。

4.10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

用。逐步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5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环保设备停运报告

附件二:环保设备调查表

环保设备停运报告

填表人:负责人:报表时间:

回执单

环保设备调查表

单位: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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