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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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

世界各国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其产权制度在各国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特点。

了解世界各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理解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在欧洲,许多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法律体系。

以英国为例,土地产权分为自由保有地产权和租赁地产权。

自由保有地产权又可细分为绝对自由保有地产权和限定继承地产权等。

这种复杂的产权划分反映了英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和社会阶层的差异。

法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则强调土地的公共利益和规划。

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

同时,法国的土地所有权相对集中,私人拥有土地的比例相对较低。

德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注重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土地交易也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此外,德国在土地利用方面强调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于土地的开发和建设有着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

在北美洲,美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所有,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

私人土地所有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置其土地,包括买卖、租赁和开发等。

然而,政府对于土地的用途和开发也有着一定的监管权力,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

加拿大的土地产权制度与美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加拿大,土地的所有权分为皇家土地、私人土地和原住民土地。

皇家土地由政府管理和控制,用于公共服务和资源保护等目的。

私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的处置权,但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亚洲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各具特色。

日本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

在城市地区,土地的利用受到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应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需求和环境问题。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保障粮食安全、城市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

日韩两国土地征用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_王翔

日韩两国土地征用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_王翔

还是公益用地都需要先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再使用,这也违背了宪 有者和利益相关者为本,优先考虑这些人的利益。从中国实际国
法中有关公益事业为目的征地的精神。政府常常为商业用地滥 情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坚持适度原则,合理确定市场经
用征地权。在我国的土地征用过程中,被征地人没有参与权、知 济运行的补偿标准。补偿项目应该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未来增值
对于参与权征地过程中对于地价评估有独立第三方资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由相关法律规定按征地时市场价计算对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于评估价不满的被征地人也可以提交自己的评估报告由法院进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行裁决政府按照法院裁决依法征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由相关法律规定按征地时市场价计算,对
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 于评估价不满的被征地人也可以提交自己的评估报告,由法院进
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行裁决,政府按照法院裁决依法征地。
结。(3) 土地市场价赔偿以及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赔偿。日本 公告当时的公示地价为基准。对物件征收的补偿应当考虑与同
《土地征用法》第 69 条规定,“赔偿损失时,必须对土地所有人和 种物件附近的交易价格等的合理的价格。(4)征收程序。韩国征
关系人分别进行赔偿”,第 70 条规定,“损失要用货币进行赔偿”, 地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一是公益事业认定程序,二是协议程
表面上产权清晰,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缺位”。农民没有土地的 商业用地征用,由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依法协商土地使用权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

日本房产管理制度日本房产管理制度是指在日本国内对房地产和土地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房产管理制度在日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日本人口密集地区有限,房地产市场非常活跃。

房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居民住房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规划、建筑管理和房产税收等方面分别对日本房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日本房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对土地和建筑进行登记,确保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动产的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和建筑物登记两个环节。

土地登记主要是登记土地的坐落、面积、地形和地貌等信息,建筑物登记主要是登记建筑物的地点、种类、结构和用途等信息。

日本不动产登记由法务省的民防法务局和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局共同负责。

二、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规划是指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遵守一定的规划和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日本土地使用规划主要通过土地利用法来进行规范。

根据土地利用法的规定,日本政府会制定国土计划,对土地进行分类和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国土计划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具体的分区和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三、建筑管理建筑管理是指对房屋和建筑进行管理和监管,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日本建筑管理主要通过《建筑法》来进行规范,建筑法主要包括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环节。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建筑的施工必须由合格的施工单位施工,建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用途规定。

此外,建筑法还规定了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四、房产税收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进行税收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它是日本房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的房产税主要由地方政府进行征收,房产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1. 引言1.1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战国时代。

在那个时期,日本的土地所有权非常分散,土地被分割成很小的单位,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开始实行土地整理制度,将分散的土地整合成较大的块状土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需求。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还包括日本传统的农村社会结构和文化,以及政府对农村发展的政策支持。

在日本,农村社会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农业是日本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和发展农村经济,通过推动土地整理和农业技术创新,提升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是一个结合了历史、社会和政策因素的综合体。

通过深入研究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可以更好地借鉴其成功经验,推动中国乡村振兴。

1.2 中国乡村振兴的重要性中国乡村振兴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乡村振兴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中国乡村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来源。

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乡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场所,乡村振兴对于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乡村是中国文化传承和传统价值观念的重要承载地。

乡村振兴不仅是为了发展经济,更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乡村是中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密切相关。

乡村振兴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繁荣发展将有效带动整体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推动中国乡村振兴不仅是为了农村的繁荣发展,更是为了实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 正文2.1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特点1. 土地集约利用: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

日本外国人土地法

日本外国人土地法

【法规名称】日本外国人土地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25-04-01【实施时间】 1926-11-1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日本外国人土地法我在此颁布经过日本议会的协商,最后一致通过的《外国人土地法》。

第一条土地所有权的相互主义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在土地所有权方面所被禁止取得或有条件、有限制取得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

第二条将日本法人视为外国法人的情况1、无论是日本法人还是外国法人,只要其中的成员、股东或工作人员的半数以上,或资本的半数以上或过半数表决权属于前条规定的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时,适用前条的规定。

即通过颁布行政命令,将其视为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

2、根据颁布的行政命令的有关规定,对前项所说的资本或表决权数进行计算。

第三条将外国部分土地看作本国土地对外国部分土地拥有特别立法权的人,可适用本法律。

此时可将外国的部分土地看作本国土地。

第四条禁止外国人取得国防重要区域的土地所有权1、在国防重要区域,可以颁布行政命令禁止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取得土地所有权或让其有条件、有限制地取得该区域的土地所有权。

2、通过行政命令对前项所指的国防重点区域加以指定。

第五条禁止日本法人取得或让其有条件、有限制地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情况1、当日本法人中的成员、股东或工作人员的半数以上,或者资本的半数以上或过半数表决权属于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时,适用前条规定。

2、适用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来计算前项所指的资本或表决权数。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人丧失其权利后的措施1、依据本法律,当土地所有权人丧失其权利时,应在一年内将土地所有权转让。

2、根据前项规定实施权利转让时,应通过行政命令对处分权利时的必要事项做出规定。

3、当土地所有权人的继承人依据本法律的规定不能继承该权利时,适用前二项的规定。

但,此时第1项规定的1年期限应改为3年。

4、第1项及前项规定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

附则第七条实施日期用行政命令来规定本法律的实施日期(依照1926年11月第332号行政命令,本法律自1926年11月10日起开始实施)第八条特例行政命令的委任实施本法律时,也应通过制定行政命令对与不动产登记法有关的特例做出规定。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乡村振兴是中国国家战略,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而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可以为中国乡村振兴提供一定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值得借鉴的方面。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重视土地统筹规划。

日本农村的土地利用往往是通过村落计划或者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筹管理的。

这种统筹规划能够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安排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比例,防止农田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保证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

在中国,也应该加强乡村土地的统筹规划,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日本土地资源有限,人口众多,所以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就变得尤为重要。

日本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化机制,鼓励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日本还改革了土地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明确和流转,增加了土地流动性,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

在中国,也应该鼓励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强调生态保护。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倡导“生态一米线”,即农田和建设用地之间要保留一米宽的绿化带,这样可以有效地阻止农田受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影响,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中国,也应该积极加强乡村的生态保护,制定相应政策,规划农田和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保护好农田和生态用地之间的绿化带,实现城乡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农民的参与和自治。

日本农村的土地管理和决策往往由村落和农民自治机构来负责,农民可以参与到土地管理规划、资源配置、决策等方面,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和发展,实现了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在中国,也应该加强农民的参与和自治,推动农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参与空间,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于中国乡村振兴具有一定的启示。

日本、美国、台湾土地制度

日本、美国、台湾土地制度

一、日本〔1〕现行土地所有制日本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

所谓土地私有制,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

在日本,除个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占有土地外,国家和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也占有土地。

〔2〕现行土地使用制日本的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不很发达,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了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生态保护。

日本的非土地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表达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

〔3)土地管理机构日本全国城乡土地都划归国土厅土地局管理。

国土厅土地局下设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地价调整、国土调查四个课。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管理政策,编制和实施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限制土地交易,管理全国休闲土地,管理地价,组织地籍调查,以及编制国土利用形态分布图表。

优点:第一,土地立法统一完善,执法严明;第二,规划体系完善、分工明确、依法实施;第三,二、美国〔1)现行土地所有制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

美国全国的土地中,有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为32%,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为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即专门辟给原来美洲的土著居民的。

公有土地中主要是荒漠,另外是道路和保护地、军用土地以及政府用地等。

土地所有制状况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如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着该州96%的土地。

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的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

惟一的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

〔2)现行土地使用制美国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

美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和出租。

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及其他设施,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通过交换或购买的方式取得。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1.日本登记制度得现状① 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同意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同意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刻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② 登记对象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要紧,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得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马上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得、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估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wwWM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爱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依照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爱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得进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给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③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爱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得,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得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 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2.不动产登记① 可为登记之权利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得,甚为稀少.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② 公得图面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推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然而,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得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阔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得更为狭小得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③ 申请人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代理人,而由其代理为之,此为实际狀況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得人数,包括作为代理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④ 登记之效力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举购买土地得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得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只是,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得例子,除非有特别情事,否则应不存在.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代理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得代理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缘故,而終依然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⑤ 登记之申请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登录免许稅之缴纳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附件书类之检附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证明登记缘故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代理权限)·登记识別資訊(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推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⑥ 登记之嘱托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得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证明登记缘故之资料(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印章证明书(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代理权限)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3.土地收用法之登记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幸免权利变动之混乱.(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又,国家或地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申请或嘱托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有必要指定已消灭权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记,而登记官同意上述指定后应依职权涂销该登记.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记,登记官亦应依职权涂销之.4.全国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以县为單位,各县均设有一个属于社团法人之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司法书士法第68条)该协会所属司法书士为官公署之代理人,为其作成嘱托登记申请书并为申请之代理.此乃协助公益之司法书士得重要工作.而为统合以县为单位之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另设有全国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协议会.。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 , 、
( 5 ) 土地 登记
接待来访或 申请 登 记 者 等 日 常事务
土 地 登记局人数 按 工 作 量大 小 不 一

蒙受 损 失 的
9 8 1 7
,
登 记局 要 负 责 赔 偿
,

如登 记 册 号


,
1 8 年度 至 9
6
登 记局赔 偿产权

地 块号
,
地籍区号 等

4
黑森州 首府威 斯 巴 登 市 土 地 登 记局
、 、
建筑物的客观状 况及 不 动产 的权属 关系记录在一 个 叫 嗜上
l

地 查看 是 否 与申请人申 报登 记 的不 同 时该法 也对 登记 官 的 责权和 工 作失误 如何处 理也 做 了规 定

<民 法)

<地籍法)



登记薄

的公
( 土 地 整理法 )
<建设法手

这个公嚼 是 以法 律的形 式设
产登记法第 4 9 条和第 5 0 条的 规定
:
德国 的土 地登 记 名称上 是 土她
,
条的规 定 筑物

所 谓不动 产 指土 地 和建
,
一种 是 书 面审
,
登记
实 际上却 是不 动产 登记


德 < 规
,
不动产 登记
就 是 把 土地 和
`
查权 ; 第 二 种是 实际审 查 权 动产相符

即实
国土地 登记主要 是依 据的 <土地登 记规则) 戈 结)
_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1)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1)

⼀、⼟地登记的历史沿⾰ (⼀)国外⼟地登记历史沿⾰ 历许多国家对⼟地登记都有⼀个重视和实施的过程。

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等很早就有地籍管理和⼟地登记⽅⾯的记载。

古埃及早在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2700年,国王(尊称法⽼)每两年就派⼈清查全国的⼈⼝、⼟地等财富,以确定租税数额。

清查是当时国家的⼀件⼤事,在古代的编年史中,往往把它作为年代的名称,如“第⼀次清查之年”、“第⼆次清查之年”。

另据《旧约•创世纪》记载,从古代埃及早期以来,即已建⽴起来的对全国⼟地财富进⾏普查的制度,并为古王国历朝法⽼所沿袭。

法⽼对⼟地的普查,被视作国家对领⼟的统治权和对⼟地的所有权的综合体现。

约在公元前9世纪~8世纪被系统编成的荷马史诗,其中就描述了这个时期的⼟地所有制;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他经济著作《法律篇》第⼋卷规定:不管是邻近边界的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即他拥有毗邻边界的⼟地),任何⼈不得移动⼟地的边界标志。

公元前450年,反映早期罗马共和国社会经济关系的罗马最古⽼的成⽂法----⼗⼆铜表法编定,全⽂现存104条,其中第七表为⼟地权利法,明确在地界诉讼中,必须遵循⼗⼆铜表法的规定。

可见当时的⼟地经界分明,权属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了⽐较先进的地籍调查和登记。

法兰西于15世纪开始定平民赋税之制,把⼟地测量当作最紧急事务。

当时有许多王朝官吏及诸州政府开始进⾏⼟地调查,现在多芬烈仍保存有古代的测地簿。

德国地籍始建于1656年,19世纪初普遍开展,历经40年之久,全⾯完成全国⼟地经界。

⽬前,德国各市、县都设有地籍局,具体负责⼟地登记的变更、地籍资料的维护等管理⼯作。

英国早在1862年就设置了政府⼟地登记局,统⼀管理英国城乡⼟地权属。

1896年发布法令,规定⼟地买卖必须登记。

从此,⼟地登记局成为政府统⼀从事⼟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英国1925年完善《⼟地登记法》、《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不论私地公地的买卖,都必须到⼟地登记处过户、登记、换证,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谈谈日本土地制度

谈谈日本土地制度

北京房地产与中国大多数地方一样,日本人多地少,自然环境极为严酷。

学习日本的土地政策及管理经验,对城市化建设快的中国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日本土地市场管理土地供应与总量控制日本的城市用地供应总量主要通过土地规划进行控制,日本土地规划体系由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和城市规划等构成。

日本土地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和市、镇、村规划三级,每级规划都是对各自区域内国土利用合理组织所应采取的措施和设想。

到目前为止,日本已完成了五次国土综合开发规划,根据各项公共事业的性质、建设地点以及计划的实施程度,对国土利用进行综合调整。

为确保公共事业建设所需的土地,日本还制定整备计划,确保土地开发的顺利进行。

为了缓和土地供需矛盾,日本鼓励建设高层公共住宅。

同时,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有效扩展城市容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日本大力开发地下交通,发展地铁体系,努力扩展土地经济供给能力。

土地交易管理日本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了一整套的以限制土地交易为主要目的的土地交易管理制度。

在该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交易审批制度,用以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使用目的。

日本的都、道、府、县各地方政府在自己的行政区范围内确定“限制区域”。

限制区域一经确定,其时效一般为5年,过了5年后,或者重新确定该地区仍然为“限制区域”,或者自动取消。

限制区域确定后,在这个区域内的土地交易如果面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准。

土地交易双方正式签订交易合同以前,必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对土地交易主要是从土地交易价格和土地使用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交易价格审查以交易土地附近的地价水平及政府确定的限制价格为依据,使用目的审查以城市规划要求为依据。

■日本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简单讲就是国家为公共目的强制取得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地区)土地制度,土地征用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国农村土地怎么确权

外国农村土地怎么确权

龙源期刊网 外国农村土地怎么确权作者:来源:《中国报道》2016年第12期日本现今实行以私有制为主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注重社会化服务、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政府对土地的确认、购买、转用都有严格的规定。

日本的《土地法》保障了自耕农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永久地位。

随着农业政策逐渐放宽对农村土地的占有和流动的限制,日本也开始以地域为单位实行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动,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适应了土地规模经营的需要。

农村土地所有权转让、佃耕权或租赁的转让、重新设置有严格限制。

以耕作外的使用为目的取得农村土地所有权、租赁权、场地使用权时,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才有资格获取。

日本农村土地虽然受政府的种种限制,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各自独立,土地界线十分明确,为通过购买、自由租赁和转让获得确权提供了便利。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产权登记制度,主要是对农村土地尤其是大农场的绝对产权、有限产权、占有产权或有效的租赁保有产权几种形式进行确权登记。

英国土地登记局是专门从事土地产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办理过户的部门。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登记局首先必须去实地勘测边界线,查看农村土地保有人为其产权提供的证据,全面收集农村土地信息,以符合土地登记的需要。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登记簿的信息制作权利证书,明确显示该土地现有权利内容、影响土地权利事项和衍生的土地其他权利,交付给权利人。

私人土地所有权是当前俄罗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

在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永久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从而取得收益。

俄罗斯私人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使得俄罗斯土地逐步从完全国有向多层次的所有权体系演变,通过减少对私人土地流转的限制,使得土地所有权人能够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利,从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

日本农田管理制度日本作为一个岛国,拥有有限的土地资源,而且许多地区又是山地或丘陵地带,因此农田的利用和管理对于日本来说尤为重要。

日本的农田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种种变革和改革,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模式。

本文将对日本农田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一、概述日本的农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租、承包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

日本是一个以稻米为主要农作物的国家,稻米的种植需要大面积的水田,因此在农田管理上有其独特性。

除了水田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农田,如山地耕作地、果园、蔬菜地等。

农田的管理是与日本农业的发展和现状密切相关的,也是日本政府长期以来注重的重要问题。

二、农田的所有权在日本,农田的所有权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私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这是日本独特的土地制度,也是日本农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按照农田的规模、位置、土地类别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登记、规划、调配等工作。

农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种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日本古代的土地制度,是日本政府长期以来积极推行的政策。

三、农田的使用权农田的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权利。

在日本,农田的使用权是由政府授予的,农民或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租赁、出租、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农田的使用权是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土地规划、农田规模、农田用途等因素划分和分配的。

政府有专门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规划部门负责土地的规划和分配工作,确保农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四、农田的出租和承包农田的出租和承包是日本农田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农田的出租和承包是指政府把国有土地出租给个人或单位,或者把农田的使用权承包给农民或农业生产者。

政府会根据农田的规划、土地利用、农田用途等因素对土地进行出租和承包,倡导农户经营土地,提高农田的利用率和产出。

政府通过制定出租和承包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田的开发和管理,推动农田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近年来,乡村振兴成为了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乡村振兴意味着对农村地区的重新规划和发展,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环境改善等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为中国乡村振兴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本文将探讨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并提出建议。

一、土地资源保护与规划日本在农村土地管理中注重土地资源的保护与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在日本,农村土地按照用途划分为农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且有明确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审批程序。

这一制度的实施,既保护了农村的土地资源,又实现了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与之相比,中国农村在土地管理方面尚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够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相对滞后等问题。

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农村土地有效利用。

二、土地流转机制的完善日本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上有其独特的管理模式,即建立了“农地银行”。

日本的农地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专门负责农地的流转交易,通过提供土地借贷、土地租赁等服务,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便利条件。

这种机制使得日本的农地流转更加活跃,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也为乡村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在土地流转方面,也需要健全完善的流转机制。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土地卖断难、买卖价格难以确定、国有土地资源难以流转等。

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建立农地银行或类似的机构,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服务,并通过金融手段推动土地的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助力乡村振兴。

三、农村土地利用产权制度的完善日本在农村土地利用产权制度方面也有着一定的经验。

日本实行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制度,即农地所有权归国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农民。

这一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控制,又保障了农民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且充分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积极性。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日本的土地制度在乡村振兴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日本在土地使用上实行了土地的有限使用权制度,通过耕地轮作、轮种和轮休制度,使得农田能够得到充分的休养生息,从而保证了土地的肥沃和产出的稳定。

而中国在土地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农地过于碎片化、农地使用的集约化程度低等。

可以借鉴日本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日本在土地使用上实行了耕地面积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布局,通过农田整理的方式,将农田进行合并,加强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出的稳定性。

日本还提倡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农民能够共同利用资源,分享生产成果,提高了整个农村社区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而中国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农田过于分散,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不够高,农民的经营水平也相对较低。

可以借鉴日本的农村土地制度,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不仅注重了主要粮食生产,同时也兼顾了农村其他产业的发展。

日本农村通过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了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而中国在农村产业发展上,主要还是以粮食生产为主,其他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

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乡村经济的发展状况。

日本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社区的自治和建设。

日本通过实行农村土地共有制度,促进了农村社区的自治和建设。

农村社区通过共同管理土地、共享资源等方式,增强了农民的凝聚力和社区的发展活力。

而中国在农村土地管理上,存在着土地流转困难、村庄管理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社区自治和建设的进程。

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加强农村社区自治意识和建设力度,推动农村社区的自治改革和建设。

日本资源物权制度的种类、特色与启

日本资源物权制度的种类、特色与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资源物权制度的种类、特色与启罗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 邓海峰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资源物权日本资源物权种类特色内容提要: 日本采取了通过民法典、特别法规定和判例法承认习惯等方式,构建了完善的资源物权制度,将其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私权,并按照民法原理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日本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采取特别法立法方式,限制或禁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保全自然资源有贡献者实行补助制度。

日本资源物权制度对我国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与完善资源物权制度而言,具有借鉴意义。

我国现行立法在明确国家自然资源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我国民法物权体系,这种规定必将激励权利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造福子孙后代。

然而,在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双重制约的情况下,如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指导之下,结合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健全和创新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最终实现对资源进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行更为合理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则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面对这一时代难题,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自然资源物权理论的研究正处于热火朝天之中。

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是以提高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物权化和市场化程度为中心展开的。

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强调我国应尽快进行制度创新,使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市场化。

①日本是一个饱受公害之苦的国家,而其独具特色的资源物权制度为日本从“公害先进国”向“公害防治先进国”的成功转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我国法学界探讨如何构建与完善资源物权制度之际,借鉴日本立法与实践的成功经验大有裨益。

一、日本资源物权的种类根据判例和学界通说,日本现行法上的资源物权按其渊源的不同可分为三类,即民法规定的资源物权、特别法承认的资源物权与习惯法承认的资源物权。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①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

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

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

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

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

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

(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②登记对象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

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

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

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

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

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

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土地登记制度及启示
许坚
【期刊名称】《中外房地产导报》
【年(卷),期】1998(000)016
【摘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了解国外的土地登记机关和登记内容是怎么运作的,对于我国的土地登记大有裨益。

本文选用日本、德国、英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台湾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加以研究,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在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上的一般情况。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许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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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登记制度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① 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约有550个登记所存在。

而由以法务局长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门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

不动产登记系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来决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

登记内容系采取将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

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着增加中。

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内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无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记所之登记事项内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内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

② 登记对象系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

并分别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

有关不动产登记,详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系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组合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内容,进行登记之制度。

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

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

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额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系指在日本以20岁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

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开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系指针对随着今日经济的发展或复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无法适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

系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

③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

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终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

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号〉计有246个条文,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号〉计有146个条文;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开法令而被运用。

2.不动产登记① 可为登记之权利登记系针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动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质权、抵押权、租借权、采矿权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系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积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系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种类、构造、建筑面积加以登记。

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积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

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

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在其他国家里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盖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

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采取个别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

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 公的图面登记所里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

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来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积之构造。

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开图面,并未能完全涵盖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

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来对之加以补充。

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税等税金而由税务署所保管之物。

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盖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

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论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却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见各处。

又,土地形状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

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见;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

③ 申请人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

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约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

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

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代理人,而由其代理为之,此为实际状况.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

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系由法律所分别规定之不同资格者来提出。

不采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代理人之专家在内,并不多见;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

④ 登记之效力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并非发生效力之要件.举购买土地的例子来说,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无关,故如买卖契约在法律上成立的话,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

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系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代理人持上开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

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代理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终还是采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说明。

⑤ 登记之申请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登记申请书之提出·登录免许税之缴纳原则上以现金缴纳,贴付印花税纸亦可。

·附件书类之检附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系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

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来说,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须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并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

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状·印章证明书·登记事项证明书·登记识别资讯·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

⑥ 登记之嘱托承前所述,权利登记系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

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别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

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

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

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状·印章证明书·登记事项证明书若有来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

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税。

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业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强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内。

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绍.3.土地收用法之登记裁决程序开始之决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开始收用裁决程序之登记.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避免权利变动之混乱。

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终作出收用裁决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

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却采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

又,依时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

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决书正本,以及用以证明该裁决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

申请或嘱托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有必要指定已消灭权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记,而登记官接受上述指定后应依职权涂销该登记。

又,就开始裁决程序之登记,登记官亦应依职权涂销之。

4.全国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以县为单位,各县均设有一个属于社团法人之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该协会所属司法书士为官公署之代理人,为其作成嘱托登记申请书并为申请之代理。

此乃协助公益之司法书士的重要工作。

而为统合以县为单位之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另设有全国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协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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