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doc 27页)
中平(2013)1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加强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
中平〔2013〕1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关于加强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努力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集团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集团研究,现就加强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定“三零”目标,牢记“三不四可”指导思想,坚持“三基三抓一追究”管理模式,以防控重大事故为重点,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第一责任,强化行业、专业和岗位自主安全管理,强化风险预控、超前防范,持续构筑安全长效机制,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
二、工作目标(一)煤炭单位实现零死亡,杜绝一级非伤亡事故;杜绝煤与瓦斯突出和计划外高浓度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完成瓦斯抽采钻孔量242万米、抽采量1.2亿立方米。
(二)非煤单位实现零事故、零伤害。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五优”矿井创建达到规划目标。
(四)严格控制职业病发病率。
三、措施与要求(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提升理念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科学发展首先是安全发展,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
国家、省对安全工作目标、理念不断提升,要求更高、追责更严。
新形势下集团面临着地质条件复杂、基础管理薄弱、发展不平衡、灾害种类多且程度增加等实质性问题,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安全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创新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三不四可”安全指导思想上来,把目标行动和工作举措统一到集团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安全工作中心抓好落实,做到以思想认识提升促落实、以工作重心下移促落实、以管理体制创新促落实、以干部作风转变促落实,确保集团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晰责任,完善制度,提升自主安全管理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必须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专业(区域)化公司对所辖单位负安全管理责任,集团业务职能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安监部门负安全监察责任,业务保安和安全监管重点要立足于管住大系统,消除大隐患,杜绝大事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晋政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晋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12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何源,************;电子邮箱:***************。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修订情况说明3.条文对照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1年12月6日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一级法人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和煤矿上一级法人企业统称为煤矿企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2)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1)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4)第一节通风 (44)第二节瓦斯防治 (5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0)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1)第一节一般规定 (61)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2)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3)第六章防灭火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0)第七章防治水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4)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5)第四节井下排水 (88)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3)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3)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7)第三节井下爆破 (9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6)第二节立井提升 (11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2)第四节提升装置 (12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5)第十章电气 (137)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3)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7)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8)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9)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1)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第二节安全监控 (152)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7)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7)第四编露天煤矿 (159)第一章一般规定 (159)第二章钻孔爆破 (161)第一节一般规定 (161)第二节钻孔 (161)第三节爆破 (161)第三章采装 (16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6)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6)第三节破碎 (16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0)第四章运输 (171)第一节铁路运输 (1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3)第五章排土 (175)第六章边坡 (17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8)第一节防治水 (178)第二节防灭火 (179)第八章电气 (180)第一节一般规定 (18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6)第九章设备检修 (18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9)第二章粉尘防治 (190)第三章热害防治 (194)第四章噪声防治 (19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7)第六编应急救援 (199)第一章一般规定 (199)第三章救援队伍 (203)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4)第五章救援指挥 (205)第六章灾变处理 (206)附则 (211)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9年4号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9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
XX市煤矿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产指生产煤矿全矿井停止生产,停工指建设煤矿全矿井停止建设施工。
复产指停止生产煤矿恢复全矿井或部分生产,复工指停止建设的煤矿恢复全矿井或部分建设施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产停工煤矿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因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或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二)因节假日(不含春节)、重要敏感时段、检修维护、隐患治理等原因自行长期停产停工30日以上(不含30日,下同)的煤矿;(三)春节期间停产停工的煤矿;(四)因其他情形自行停产停工在30日及以内的煤矿。
第四条依法及时下达执法文书,暂扣相关证照。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县属煤矿,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二)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属国有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三)其他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由开展检查执法的部门依法下达停产停工整治文书。
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认真制定停产停工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煤矿在停产停工前要做好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处理剩余火工品,未工作的电气设备应处于断电状态。
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当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应当制定确保煤矿安全的措施。
停产停工整治煤矿应将停产停工信息和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在停产停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下达停产停工整治要求的执法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豫政办[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是煤炭行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的指导性文件,对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煤矿准入条件(一)提高准入标准。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
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威胁、自燃发火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炭企业,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对其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省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20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年以上,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2014年6月底前主动关闭退出小煤矿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格管理人员准入。
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t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但仍存在部分煤矿存在违规违法生产、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等风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产能的不断提升,煤矿安全形势更为严峻。
为了确保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2. 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突出问题导向,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3)加强技术支撑,推进煤矿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4)强化培训教育,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5)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内容与流程1. 通知与准备阶段:(1)发布文件,明确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
(2)统一命名、分类煤矿,建立煤矿复工复产登记台账。
(3)煤矿组织自查自纠,普查隐患并及时整改。
(4)组织煤矿复工复产申报材料的编制和提交。
2. 煤矿复工复产申报与审核阶段:(1)煤矿通过电子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2)煤矿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3)审核合格的煤矿,颁发复工复产许可证。
3. 煤矿复工与验收阶段:(1)煤矿组织开展内部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实地验收,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情况。
(3)煤矿按照验收意见整改不足,并重新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的煤矿,方可正式复工复产。
四、煤矿复工复产评估指标1. 煤矿地质条件评估指标。
2. 煤矿瓦斯、煤尘等灾害防治设施评估指标。
3. 煤矿采掘工作面支护设施评估指标。
4. 煤矿生产设备安全指标。
5.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评估指标。
6.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评估指标。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 政府相关部门:(1)制定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2)组织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和开展实地验收。
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煤矿企业成立复工复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
三、复工复产条件1. 煤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复工复产:(1)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2)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3)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4)矿井安全生产投入充足;(5)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6)矿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7)矿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完善。
2. 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符合上述条件。
四、复工复产程序1. 煤矿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发放复工复产批复。
4. 煤矿企业根据批复要求,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复工复产安全措施1.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 煤矿企业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煤矿企业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法律责任1.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煤矿企业因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煤矿煤业公司煤矿复产复工管理办法(制度)
煤矿煤业公司煤矿复产复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矿井复产复工管理,确保煤矿复产复工期间安全,根据《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号)、《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基本条件》(晋煤安发〔2016〕98号)、《焦煤公司煤矿复产复建管理办法(试行)》(焦煤安发〔2016〕3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矿井及所属采区、采掘开头面的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工分类按照停产停工原因、检查层级进行分类:(一)公司矿井自行安排停产停工的,及临时性停产停工的采区、飞崛开头面。
(二)两级集闭公司、A1公司检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或被挂牌"不放心煤矿",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及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采区、采掘开头面。
(三)省、市各级政府、安全监察部门检查出重大事故隐息或被挂牌"不放心煤矿",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及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采区、采掘开头面。
(四)因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工。
(五)因政府、两级公司政策性要求停产停工。
第四条分级验收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原则,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复产复工阶段工作:(一)矿井自行安排停产停工不超过10天的,矿井做为验收主体,自行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矿井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超过10天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组织验收。
(二)区域(A1)公司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由区域(A1)公司做为验收主体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区域(A1)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三)A集团公司公司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集团公司做为验收主体可委托区域(A1)公司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四)焦煤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的,焦煤公司可授权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做为验收主体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煤矿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煤矿,包括国有、私营、合资、合作等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煤矿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煤矿行业的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所属地方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检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矿山安全设施第十八条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和装备,确保矿工在作业时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确保矿井内的火灾和爆炸风险得以控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
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
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正大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范本(三篇)
正大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范本一、前期准备工作1. 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2. 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工具,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3. 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4.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5. 审查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确保煤矿的消防设施完备;6. 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人员复工1.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登记和体温检测,确保无疫情和病毒携带者进入煤矿;2. 安排员工错峰上班,减少人员聚集,确保生产区域的安全;3. 对于新员工和复工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三、安全生产1. 加强对煤矿生产区域和通风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通风;2. 开展安全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3. 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处理安全隐患;4. 加强对煤矿生产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5.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四、环境保护1. 根据国家环保要求,加强对煤炭开采和运输的环境监测;2. 采取合理的煤矸石处理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 加强对矿区内部环境的治理,保持矿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4. 推广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污。
五、质量管理1. 加强对煤矿生产质量的监督和检验,提高产品的合格率;2. 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检验,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可靠;3. 加强对原材料的质检,确保原材料的合格和安全;4. 建立质量档案和追溯机制,提高产品的可追溯性。
六、经济效益1. 加强成本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2. 提高生产效率,加大产量,增加经济效益;3. 加强与上游和下游企业的合作,扩大市场份额;4. 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和资金扶持,提升企业发展能力。
七、员工关怀1. 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2. 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3. 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康管理机制,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4. 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提高员工的发展空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安监总煤装2011第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2月6日附件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三)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四)近三年来无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五)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中平【xxxx】507号重组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doc
中平〔2011〕507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基层煤矿重组主体单位,平煤股份、许平煤业业务处室,集团相关职能部室、安监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关于煤矿重组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安全规范有序地完成重组煤矿复产任务,经集团研究,现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对重组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提出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各职能部室要高度重视重组煤矿复产工作,认真学习《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好重组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二、煤矿重组主体单位党政正职是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组煤矿复产工作具体负责,对重组煤矿要实现“三真”管理,确保重组煤矿安全。
三、重组煤矿通过自查整改,经煤矿重组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后,向所属专业化公司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集团。
四、落实责任,严格验收。
各职能部、处室要加强对复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要对验收期间矿井复产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按“五定”原则督促落实,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对未经验收私自恢复施工或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加强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对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矿井,集团各业务保安、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监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电子公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为保证安全有序地完成重组煤矿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集团有关煤矿重组工作要求,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上级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下简称本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2]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二)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三)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煤矿复产复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二○一六年三月二日会审**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为了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煤矿安全复工复产,根据《毕安委[2015]1号》、《毕安委[2016]1号》、《百管办通[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做到复工复产工作安全可靠、顺利进行,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切实抓好复工复产的安全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一、复工开工时间安排1、2016年5月17、18日为全体员工报到时间,报到时全体员工应带好身份证,并统一在安全科报到注册。
到百管委指定医院参加职业卫生体检,体检合格后与我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参加岗前100小时以上的安全培训、复训学习。
2、制定并落实复工安全保障措施,严禁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盲目复工。
3、组织复工培训学习。
召开“收心会”,贯彻学习“一禁令”、“四个100%”、“五规定”、2014年“两个三号文”、重点学习毕安委[2015]1号文、毕安委[2015]2号文、毕安办[2015]3号文、毕安办[2016]1号文、百管办通[2016]10号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复工安全措施、安全作业规程等。
并进行考试(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4、将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报监管部门备案。
5、2016年5月20日前书面申请百管委煤矿监管部门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确保5月25日前煤矿正常的生产作业。
6、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进行复工复产作业。
二、成立春节后复产复工安全检查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安全矿长成员: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后勤矿长、通防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及各科室负责人。
三、安全检查内容1、检查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性。
复工前,要对矿井内、外部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矿井变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用电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保证主扇、排水、瓦斯排放等关键设备的正常供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晋政办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本方案适用于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煤矿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上级煤炭局(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下同)申请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doc 27页)中平〔2011〕507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基层煤矿重组主体单位,平煤股份、许平煤业业务处室,集团相关职能部室、安监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关于煤矿重组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安全规范有序地完成重组煤矿复产任务,经集团研究,现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对重组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提出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各职能部室要高度重视重组煤矿复产工作,认真学习《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好重组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二、煤矿重组主体单位党政正职是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组煤矿复产工作具体负责,对重组煤矿要实现“三真”管理,确保重组煤矿安全。
三、重组煤矿通过自查整改,经煤矿重组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后,向所属专业化公司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集团。
四、落实责任,严格验收。
各职能部、处室要加强对复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要对验收期间矿井复产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按“五定”原则督促落实,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对未经验收私自恢复施工或生产的矿井,一经发现,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加强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对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矿井,集团各业务保安、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监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电子公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为保证安全有序地完成重组煤矿复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集团有关煤矿重组工作要求,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上级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重组煤矿复产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试行)》(下简称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齐全,合法有效。
(二)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落实到位。
(三)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专人管理,依法依规实施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四)重组煤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值班制度,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五)煤矿重组主体单位领导包矿制度落实到位。
(六)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防尘、防火注浆系统完善、可靠。
(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严格按照标准设计、施工,除紧急避险系统要求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外,其它各系统在复产前必须健全、完善。
(八)矿井采掘工程布局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三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九)矿井达到河南省国有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
(十)矿井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十一)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十二)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
(十三)煤矿重组主体单位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十四)重组煤矿应建立和完善“三级”创伤急救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将其纳入重组主体煤矿创伤急救体系。
(十五)按规定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制订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
二、劳动用工管理(一)根据可采储量、核定产能、生产工艺等条件,按照集团定额、定员、定编工作标准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编制劳动用工规划,核定用人数量,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成立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符合豫政〔2011〕42号文件要求,且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三)劳动用工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
严格控制最大入井人数。
(四)矿井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五)矿井为从业人员进行岗前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职业病检查。
三、采煤(一)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法,采用综采或悬移支架炮采工艺。
采用综采工艺必须由重组矿和主体矿进行技术论证,并将意见报集团,经集团论证后确定配套设备方案;采用悬移支架支护方式,必须由重组矿与主体矿共同论证,将方案报集团有关处室备案。
(二)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应采用工字钢、U型钢、锚杆等金属支护材料,巷道净高不得低于2.0m。
综采工作面风、机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0m2,悬移炮采工作面风、机巷不得小于6m2。
(三)采煤工作面煤炭运输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
采煤工作面风巷运送物料必须采用轨道运输,综采工作面风巷轨道规格不得低于24kg/m,悬移炮采工作面风巷轨道规格不得低于18kg/m。
(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巷道高度,综采不得低于1.8m,炮采不得低于1.6m,行人宽度不得低于0.7m。
四、开掘(一)基建及技改矿井主井,立井必须是箕斗提升,必须拥有井下箕斗装载硐室和井上下装卸系统,斜井必须是胶带输送机运输和与之相配套的储、装、运系统。
副井必须是用于提人、提矿渣、提物料等矿井辅助运输的罐笼提升,同时,提升罐笼必须满足运输井下大型设备的能力和要求。
风井必须是满足全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独立的回风井筒。
(二)矿井应设有井底车场和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水仓(水平标高低于主井井底水平标高)、井下调度室、火药库、消防材料库、井底信号房,候车室、电机车充电、检修等硐室,各硐室尺寸规格和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规定,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三)矿井重组前已施工的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且开拓、准备巷道不存在失修巷道;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m,净断面不小于8m2;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2m,净断面不小于6 m2。
煤巷采用金属支护(包括锚网支护),岩石巷道应采取光爆锚喷、砌碹或其他复合型支护形式,严禁木支护。
(四)矿井重组后新施工的开拓工程必须满足:1. 矿井集中运输(石门)大巷、总回风大巷等巷道断面不得小于10m2。
2. 提升立井井筒必须是混凝土支护。
3. 斜井井筒:明槽及表土段必须是砼支护;风化带段必须是锚网喷或金属支架+喷砼支护;基岩段必须是金属支架支护或锚喷支护。
4.巷道必须是锚网喷或U型钢金属支架支护。
(五)矿井重组后新施工的掘进工程必须满足:1.采区上下山等准备巷道断面不得小于8m2;2.采区回采巷道断面不得小于6m2;3.巷道必须是锚网喷、U型钢拱形支架、I字钢梯形支架支护。
(六)开拓掘进工程中的运料、出渣等运输工作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矿车等运输机械和工具来完成,运输轨道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轨道型号不得小于18kg/m,轨距不得低于600mm。
五、机电、提升、运输(一)供电系统1.供配电系统(1)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2)矿井及入井电源满足《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四百四十一条、四百四十二条、四百四十三条规定。
(3)不得使用国家规定无煤矿安全标志和淘汰设备、电缆、保护装置,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电缆;(4)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
2.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1)地面建(构)筑物防雷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2)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轨道、管路、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3)接地电阻满足规定要求,每年雷雨季前测定一次;(4)避雷器每年按时投运和退运,定期对避雷器检测试验,测试结果满足要求。
3.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3)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调整满足《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四百九十条的要求;(4)按集团有关规定配齐防爆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
4.井下电气保护及保护接地井下电气保护及保护接地满足《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二)提升运输系统1.立井提升系统(1)提升装置①提升机必须双回路供电,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热备;②绞车及电控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③有MA标志;④按规定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性能测试,有性能测试报告、准运许可证;⑤提升机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制动系统①制动力矩符合《煤矿安全规定》要求;②系统工作压力和残压符合要求;③必须设置紧急泄油装置。
(3)安全保护装置及信号①主保护齐全、可靠,必须装设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②后备保护功能齐全,可靠;③信号、安全门、罐位、摇台、阻车器必须联锁。
(4)井筒装备①防撞托罐装置、过放和过卷距离符合要求;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的间隙,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符合要求;③提人的提升容器必须有可靠的防坠器,并按规定进行试验;④带乘人间的箕斗严禁人煤混提且保护齐全、可靠,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钢丝绳及连接装置①钢丝绳、连接装置安全系数符合要求;②关键部位按规定进行探伤,钢丝绳按规定进行试验。
2.轨道运输系统(1)提升装置①绞车及电控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②绞车有MA标志;③按规定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技术测试,有测试报告、绞车准运证;④绞车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制动系统①制动力矩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②系统工作压力和残压符合要求;③必须设置紧急卸油装置。
(3)安全保护装置及信号通讯①主保护齐全、可靠,必须设置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②后备保护功能齐全可靠;③声光信号必须齐全;④人车运输通讯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