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区排球运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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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区排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XX区排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由王建广同志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XX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区从事排球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全区的排球运动;不断提高排球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市XX区体育局、北京市XX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体育赛事、赛事推广、体育服务、排球产业资源整合、对外交流、承办委托。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有2/3以上正式会员代表向理事会提出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辞职,须先提出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