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国土资发〔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农业、水利及相关主管部门: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提升管理效能的客观需要。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凝聚共识、履职尽责,在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发改农经〔2017〕33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统一上图入库”要求,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规划,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系统,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国“一张图”,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为建立健全全面全程监管机制,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与评价考核,动态掌握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情况和成效提供基础支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津国土房资[2013]324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3〕324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区(县)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初验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
第五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等。
第六条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项目经承担单位自查合格后,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竣工初验。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耕〔2005〕8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1月30日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选择的宏观指导与组织管理,更好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制度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质量。
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蒋伟联系电话:63651264二○○六年一月十日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为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升土地开发整理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项目指南制度的要求,在总结我市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发布《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以指导全市2006年度国家、市和区县级投资项目安排及申报工作。
一、总体要求200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各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级投资项目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及审查要点
3. 申报工作组织问题
✓ 不按规定时间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不及时直接影响了项目入库审 查工作,是导致入库通知不能及时下达、设计和预算编制时间不足 从而影响项目申报质量、整个项目周期被拉长的主要原因。 ✓ 项目报件不全。 ✓ 项目报件无效。主要表现为报件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等问题。 ✓ 设计单位选择有问题。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申报及审查要点
1
内容提要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 二、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三、可行性研究应注意的事项 四、省级评估论证及入库审查 五、项目现场调查基本要求 六、项目设计应注意的事项 七、设计审查要点 八、项目报件总体要求 九、当前部中心正在开展的研究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政策与任务,组织项目申报, 负责项目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核准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 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对强化项目管理技术保障,要逐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管理专家库,依靠专家力量,对项目审查、实施监督检查和 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 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4
如何理解入库备案
✓ 报件受理/备案审查:报件齐全性、有效性、数据一致性 ✓ 监督检查(入库核查):
省级建库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入库条件 ✓ 通报/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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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9号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土地开发整理方向和重点: 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 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 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 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 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 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 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国土资发[2001]226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消耕地开发项目立项的核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日国土资发[20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今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的要求和我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项目申报与立项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报。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部批准项目立项。
批复立项时,确定中央承担项目、地方承担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项目的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
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统一管理。
中央承担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承担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比照中央项目确定。
二、关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的编报,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的下达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03.26•【字号】湘国土资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及《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一)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核算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适用的会计科目。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资金运作的特点,对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科目核算。
二、关于收入的核算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款的增减变化。
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拨入专款”科目按预算组成分别设置明细帐。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及竣工验收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如存在多个项目和多种项目资金来源的,除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外,还应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国土资厅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选择、论证和申报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的项目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选择不尽合理、论证不够充分、报件不够规范、申报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入库项目数量满足不了资金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选择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
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
二、关于项目基本条件(一)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二)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
(三)关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仍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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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部决定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在省级。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按照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对申报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入库审查,审查合格项目直接入库。
改进项目库管理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部负责项目库建设有关规定的制定,项目备案与项目库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入库项目合理排序、滚动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单独建库。
凡入库项目均应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合格的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因素外,严禁随意增减项目。
入库项目应按照入库时间顺序合理排序。
入库项目及其排序应建立公开渠道。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投资和部安排项目计划均按照排序滚动安排项目,项目库的信息部、省共享。
三、组织好项目申报并及时进行入库审查,确保入库项目数量和质量。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任务、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组织好项目申报,合理确定年度入库项目规模。
实行项目入库审查责任制,做好入库项目审查工作,合格的项目及时入库,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各省(区、市)可根据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项目审查入库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具体责任、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省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仍按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做好入库项目集中报部备案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工作。
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入库的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于1月底前集中报部备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增报备案项目的,可增加一次备案。
项目备案材料包括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备案报告和入库项目排序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项目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下发地市的项目入库通知(上报材料一套)。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备案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于每年5月底前将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报部审查。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审查与报部材料仍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项目库管理,确保建库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随时更新项目库数据,保持数据的真实性、现势性,满足查询、统计、分析项目有关情况的需要。
同时,做好项目有关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地踏勘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影像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规范的项
目档案。
部对项目库建设不定期进行检查。
对项目库管理不善的,限期整改;备案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