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图例(试行)》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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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城市规划制图图例(试行)》技术说明
一、图例的适用范围与作用
第1条.该图例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现状图、规划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布局现状图、规划图,
该图例可作为规划总图CAD图例绘制的统一技术标准。
二、图例的分类依据
第2条.该图例的建设用地分类依据为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三、图例的分类范围与精度
第3条.该图例分类范围涵盖《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H”类的全部用地类别(“H1—H9”)和《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全部用地类别。
第4条.该图例分类深度涵盖《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规定中的大、中、小全部类别。
四、图例的绘制原则
第5条.颜色选择以AutoCAD颜色索引为基础。
第6条.图例中相同大类的图例颜色应尽量处于同一色系。
第7条.当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与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涉及的用地性质相同或相近时,
应尽量沿袭旧版图例绘制的习惯。
第8条.图例中大类以“颜色”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中类
和小类出两种版本:一种版本是中类以“颜色”为主,
其中部分以“颜色+符号”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小
类以“颜色”、“颜色+符号”或“颜色+用地代码”作为
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注:“颜色+符号”的小类用地性
质亦可用“颜色+用地代码”代替);另一种版本是中类
以“颜色”为主,其中部分以“颜色+文字符号”作为用
地性质的表达形式;小类以“颜色”、“颜色+文字符号”
或“颜色+用地代码”作为用地性质的表达形式(注:“颜
色+文字符号”的小类用地性质亦可用“颜色+用地代码”
代替)。
第9条.当总图中某一类用地仅划分到“大类”时,应使用“城市建设用地(大类)制图图例”,且该类用地的“大类”
与“中小类”不得同时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