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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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乌建房字(201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择录于您。

近年来,我市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检查,房地产市场基本步入规范有序发展轨道。但商品房销售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规进行销售、合同价外另行收取多项配套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具备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实行网上签约。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炒作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应为商品房总价,包括施工图设计中的全部工程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交付用户时另行收取水表费、电表费、供热分户计量表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单元防盗门费、入户防盗门费、对讲门铃费、监控设备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入网费等费用。

三、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收取定金等方式变相违规销售商品房。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内必须明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楼盘销控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本通知从3月15日起执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文件后,要及时印发各开发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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