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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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合房〔2019〕3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少数“自媒体”反映个别楼盘涉嫌炒作房价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皖价规备〔20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简称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

“销控表”中应标明商品住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及装修项目的装修费用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在备案价之外随意调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京建发〔2021〕258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21〕258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含限竞房等,下同)销售行为,提高交付品质,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按出让合同、挂牌文件中约定的装修装饰标准(全装修、高标准建设方案),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使用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并标明名称、品牌、型号、材质、施工工艺等信息,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实际装修装饰标准高于出让合同、挂牌文件约定标准的,应按实际建设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相应事项。

(二)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户型样式、结构尺寸、交付标准、施工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项目有多个户型的,应设置主要户型(不少于两个)交付样板间。

交付样板间不得设置在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内。

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

(三)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固定设施。

工艺样板区应展示包括但不限于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墙面、地面、吊顶施工工艺流程和使用材料,展示屋内设备、管线、门、窗的型号、品牌及材质。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长房政发[2005]04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5.19
【实施日期】200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5]0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长沙市商品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商品房无证预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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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沪建房管〔2017〕375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建房管〔2017〕375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

其中,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当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二、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

购房人应当与预订协议预订人、预(出)售合同购买人、预告登记预购人保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

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网上备案等交易手续。

三、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

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经纪服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连政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问题导向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围绕“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主题主线,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监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原则,建立完善“简政放权”后市、区两级协调联动机制。

落实“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协同配合”要求,有效处置既有问题楼盘,防止发生新的问题楼盘。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规划控制管理1. 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计划。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科学编制住房发展五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合理制定房地产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及三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清单,将重点商品房项目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共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2. 加强安置房规划选址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京建交[2007]13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我市加强了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

目前,商品房预销售中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大大减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提供本预售项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

初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前,也应提供上述材料。

《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销售机构和人员管理”栏目中下载。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不再组织商品房销售人员的专业考核。

销售人员应在项目销售(含预售和现售)前持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房销售员胸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至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领取胸牌。

已注册并领取胸牌的销售人员可不再重复申请。

申请领取胸牌由销售机构统一办理,办理程序见附件。

三、各销售项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项目信息中进行公示。

同时该项目的售楼处应公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姓名、胸牌号码等基本情况。

销售人员接待购房客户时应挂胸牌服务。

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胸牌号码。

四、各项目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的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中介协会应当加强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韶市建字[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10〕4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以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住房消费、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向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宏观调控要求。

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作出了具体部署。

4月1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对准予预售商品房项目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今年以来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商品房项目进行全面清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精神,结合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现就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应依照住建部[2010]53号文中的第八条制订。

申请预售的项目,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幢),不得分层、分户申办预售许可。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开发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纳入监管帐号,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预售行为。

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预售价格和信息公示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需提交的预售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的房源套数,每套房屋的预售价格和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用设施和公共部位的具体范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与车库的范围和归属及分配处置方案,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开发商保留房源的范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临时公约等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人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制作《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牌样表》和根据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填写的《商品房预(销)售价目表样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0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3.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成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6〕1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违法建设和违规预售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加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未取得土地、规划、施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违规预售或变相预售收取定金、预订款费用的情况等。

要摸清底数,区别情况,该整改的整改,该查封的查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关口前移,加大查处力度对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工整顿,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住建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强制措施。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苏价规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4号)各区物价局(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经与市住建局会商,现就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时,要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表》(见附件)要求申报价格,进入市住建局的《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并同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在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向市物价局报送,在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公示的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公示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高;三个月后需要提高网上公示价格的,企业必须重新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格式(附件商品房价目表1-4)公示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公示。

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网上公示的价格,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

在销售环节受购房人委托代办等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购房现场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其标价资料应由委托方负责提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 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

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北政发〔2017〕4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北政发〔2017〕4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北政发〔2017〕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调控思路,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方式和价格定价机制根据我市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如“限地价、限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房价、限地价、竞产权移交房”方式供应土地,采取限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有效控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

二、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制度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商品房销售价格全面实行备案管理。

未经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属于前期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未经价格备案的商品房,不得对外销售,已经价格备案的商品房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三、加强全装修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商品住房全装修价格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具体全装修分级指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发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全装修商品住房时,应结合全装修分级指南合理确定全装修价格,并与购房人签订房屋装修协议。

装修协议应包括房屋交付标准、装修价格、装修主要材料及设备品牌型号、维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四、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同时撤销网签状态,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对外销售,重新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2019年我市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企业为加快回笼资金,采取打折、赠送车位、送物业费等促销手段提高销量,造成前期购房业主的心理失衡,要求退房、补差价等投诉上访数量迅速增长。

再加之2018年我市限价政策开始执行,新区限价区域内的一些项目以精装对外销售。

因装修质量、装修价格、虚假广告、违规代理销售、样板间拆除等各种投诉、群体性上访集中出现,且上访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我局共处理省级热线、省厅转办件、信访局转办件、市民投诉中心等投诉件共计1191件,来人来访反映问题数量也大幅增长,其中销售环节投诉信访问题占较大比重。

为强化问题导向意识,正本清源,精准施策,有效管控商品房销售环节信访投诉问题,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在分析当前我市商品房销售环节易发、多发信访投诉问题基础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现场信息公示、代理销售、转移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等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具体要求,提出具体标准,使商品房销售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轨道;同时推行了购房温馨提醒和销售告知承诺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利因素提前告知购房人,开发商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时进行承诺告知,使开发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卖房、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报业务的通知》(鲁建房函〔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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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乌建房字(2010)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择录于您。

近年来,我市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检查,房地产市场基本步入规范有序发展轨道。

但商品房销售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规进行销售、合同价外另行收取多项配套费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具备销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与房地产网,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实行网上签约。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炒作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应为商品房总价,包括施工图设计中的全部工程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交付用户时另行收取水表费、电表费、供热分户计量表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单元防盗门费、入户防盗门费、对讲门铃费、监控设备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入网费等费用。

三、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房,必须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收取定金等方式变相违规销售商品房。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

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内必须明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楼盘销控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本通知从3月15日起执行,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文件后,要及时印发各开发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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